《用人单位可以向应聘员工随便收取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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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被招聘为某公司职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公司要求其先交1000 元押金,否则不予签订合同.无奈之下,申某交了押金,签订了为期3 年的劳动合同.不久后,申某觉得公司此举不妥,便要求公司退回先前交纳的1000 元.公司不但拒绝退还,还威胁申某,如果退回押金就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向申某收取费用吗?
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费用是《劳动合同法》明确禁止的,如果存在收取费用的行为,要将收取的费用全部退还.如果因收取费用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公司应当无条件退还押金.
员工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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