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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类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跟我国字幕组的著作权问题与其解决方案方面毕业论文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著作权范文 类别:发表论文 2024-03-15

《我国字幕组的著作权问题与其解决方案》

本文是关于著作权毕业论文范文跟著作权和著作权问题和国字幕组类论文范本。

我国字幕组的著作权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李无双 赵晶雪 廖旭寅

摘 要:本文试从法律角度探讨影视字幕组的生存与发展问题,针对字幕组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相应建议.通过对字幕组相关侵权行为研究背景、侵权行为本身及被侵权情况进行分析.本文认为,字幕组制作的字幕构成侵权,其相关免责手段(避风港原则、外挂字幕与免责声明)不可使其脱责,同时,字幕组的被侵权情况也不可忽视.字幕组问题需要有效的管理和有序的发展,字幕组和相关部门需要共同努力作出调整和变革.

关键词:影视字幕组 翻译 著作权 侵权

字幕组是指将原本没有中文字幕的海外影视作品配上中文字幕或对视频已有的外语字幕进行翻译并无偿发表于国内资源分享网站的爱好者团体.它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当时,日本动漫很流行,但由于未能引进,一些会日语的网友就把这些日本动漫翻译后上传到网络.从一开始仅由个人翻译,到组队翻译,再到建立字幕分享网站,字幕翻译人员的规模不断壮大.

长期以来,我国执法机关未严厉打击字幕组,这种民间团体开始在夹缝中不断发展壮大.但从2010年世博会开始,中国政府开始逐步重视版权问题.这一年,中国国家版权局、、三方联合开展 “剑网行动”,在全国范围内重点打击、专项治理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中国的版权保护已经上升到了一个新高度,字幕组深陷版权危机.

那么,字幕组翻译、制作字幕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权益?如果其构成侵权,又侵犯了哪些权益?字幕组的智力成果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如何既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护字幕组的劳动成果?下面我们对这些问题展开具体分析.

一、影视字幕组的侵权行为分析

(一)字幕组侵权现象

影视字幕组主要翻译和制作字幕的外国影视作品本身是受其所属国家法律保护的.同时,我国作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所有该公约成员国的影视作品.[1]

字幕组多由一些业余爱好者组成,翻译字幕过程中,他们往往会因为对相关语言掌握不够和对影视作品的理解偏差而曲解、歪曲篡改影视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了保护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免受“歪曲、篡改”[2].现实中,字幕组无论大小,总会出现一些错字、语句不顺或词不达意的现象.

字幕组如果使用P2P网络共享①技术非法复制、传播影视作品,便属于侵权行为.因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保护作品的“复制权”[2].即使是在正当情况下使用P2P技术,免受法律处罚的也仅是P2P软件制造者和网络共享平台,字幕组依旧违反法律.

当前,我国的多数影视字幕组不仅翻译影视作品,而且将影视作品视频文件上传至网络分享.这种公开发布作品复制件的行为无疑侵犯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的“发行权”[2].同时,也侵犯了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保护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五项规定:翻译权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2]翻译权属于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其他人想要对作品进行翻译,必须通过其许可才能够进行.字幕组擅自翻译海外影视剧的行为,侵犯了其权利,影响著作权人获得合法收入.

(二)字幕组的免责事项——避风港原则与免责声明

字幕组的资源分享网站常使用“避风港原则”②来免于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著作权人追究的时候,就关闭网站,过后再重新开启网站继续运营.[3]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第二十二条强调了五项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之侵权抗辩条件,其第四项明确指出“未从服务对象提供网络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4],字幕组网站一般提供免费下载,通过点击量和广告来获得利益,这无疑是一种侵权行为.

一般来说,字幕组网站对存在的版权风险十分敏感,因此,大多数的字幕组会在影视作品开头打上类似“本字幕由XX字幕组制作,仅供内部学习交流使用,严禁用于任何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自觉删除,一旦发生任何法律问题,本字幕组一概不负责任”的免责声明.那这类免责声明是否能免除字幕组的侵权责任呢?

通过对字幕组的免责条款内容进行分析,可以得知这个条款实际上是无效的.

1.用途声明.声明该字幕的用途为交流学习.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个人可以解释为本人、家人及朋友.字幕组将字幕上传到网络上,任何人均有得到的可能,范围远超个人使用.

2.商业用途排除声明.这是免责条款的核心,即排除该字幕用于商业用途.此声明关键的衡量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从侵权行为中获得了利益.虽然大多数字幕组不以盈利为目的,但著作权人的潜在市场已经被侵占,其合法权益已经受到损害;另一些字幕组网站通过点击量和广告来获得利益,这无疑是一种侵权行为.

3.使用时限说明.一般字幕组均要求下载者在下载内嵌字幕的影视作品之后及时删除,时限通常为24小时.这种使用时限说明,主要是考虑到缩短侵权时限可以减轻侵权责任.但这种做法,首先是默认了字幕组的行为本身不是法律所提倡的行为;其次,不论下载使用的时间长短,都不能改变其已经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

4.免责声明.即声明一旦出现任何法律问题,于己无关,字幕组的免责声明实际上无法免除其侵权责任.首先,这属于民法上的免责的格式条款,免责条款必须事先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认才能有效.而且,大陆的合同法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其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上述条款属于“免除自己责任”的情形,自然是无效的.

二、字幕组的被侵权情况分析

(一)原创翻译字幕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根据上文论述的内容可以看出,字幕组的行为确实是一种侵权行为.那么字幕组翻译的字幕本身是否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必须是经加工的智力成果,同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字幕组制作的中文字幕是经过字幕组成员辛勤努力而得出的智力成果.字幕的工作过程一般分为两步:一是对原有语言的翻译过程;第二个是制作时间轴的过程.中文字幕是翻译人员结合外语、中文知识思考后产生的,是两种语言之间的转化;而且对一些重要概念、专业词汇以及一些习语、俚语必须进行注释说明.接下来,字幕组成员通过反复观看视频来使字幕文件和时间轴相匹配,使字幕出现在恰当的位置.这两个过程都是字幕组成员脑力劳动的智力成果.

字幕组制作的中文字幕具有独创性.所谓“独”,是指源于本人的独立创作.字幕的创作是由字幕组内部成员相互分工合作独立完成的,不是对其他字幕组成果的抄袭.“创”是指作品富含个性判断,是对作者思想的原创表达.字幕翻译人员在翻译时会按照个人的语言表达习惯、工作方法、主观理解,结合影片的特定情景,将其演绎成中文对白.其次,不同字幕组在制作字幕时,在字体、颜色使用上也有独特的风格,有的甚至会使用特效字幕;可能是双语字幕也可能只是中文字幕.在这一点上,字幕的形式也是原创的.因此,当字幕组翻译人员相互分工合作独立完成字幕并表达个人思想时,该字幕就有了独创性.

字幕组制作的字幕具有可复制性.所谓可复制性,是指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且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字幕通常是以各种字幕文件格式保存的,这些字幕文件可以被复制粘贴到不同电脑中,被下载到不同的电脑中,通过播放软件加载到视频文件里.因此,字幕组制作的字幕具有可复制性.

总而言之,字幕组所翻译的中文字幕不仅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同时还是经过人脑加工的智力成果,其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的三要素.

(二)字幕组的被侵权现状

正如上文所说,字幕组翻译制作的字幕属于著作权法所归定的作品.当字幕组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将影片中的外文翻译成中文并做成字幕,其作品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土豆网播放的《美国之声》曾盗用人人影视字幕组翻译的字幕,然而土豆网反过来指责人人影视翻译外国影视作品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6]虽然人人字幕组侵犯他人著作权,但与此同时,字幕组的翻译成果也是享有著作权的.对于土豆网未经允许使用人人影视字幕组的翻译作品这一行为而言,土豆网是侵犯了人人影视字幕组的权利的.然而,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的不完善,也恰恰导致了网站和盗版商对字幕组翻译作品的肆意和滥用.影视字幕组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同时,也承担着被侵权的后果.

三、针对字幕组的建议

长期以来,没有获得版权人授权,使字幕组一直处于侵权的阴影之下.坚持使用来源合法的片源,最大程度上寻求其发行商或法定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能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若想获得合法的片源,一种尝试是翻译国外公开课.很多国外大学的公开课都是开放式资源,只要不用做商业用途,人们可以自由下载和使用.2010年,人人影视字幕组上传《耶鲁大学开放课程之哲学:死亡》的中文字幕以及视频,标志着我国字幕组正式开始翻译国外名校公开课程.[7]之后,国内其他字幕组也开始翻译公开课并发布视频.

而字幕组联盟性组织可以整合整体资源,避免重复翻译和资源浪费.2011年,人人影视、oCourse、台湾MYDOPS、TLF四家字幕组就曾成立过一个公开课联盟组织.根据联盟协议,联盟所制作的一切公开课,包括字幕文件,全部公开免费发布,不得用来进行商业盈利,联盟成员共同协作,协调组织,利用联盟内人力资源,共享资源与字幕.同时,组织宗旨规定,联盟成员重复发布共享资源必须保留原始译者名单及小组信息.[8]成立字幕组联盟性组织,可以维护字幕组团体的权益,也可以为字幕组的日常运营提供法律援助,避免出现“被盗版商非法字幕却无法付出精力和时间维权”的尴尬情况.

四、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建议

近几年,我国加大了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管控力度,但是对于字幕组这种网络新兴事物,现有的法律及政府管理方式大多陈旧落后.字幕组有益于文化传播,其存在还是有积极意义的,政府一味打压,无疑是对文化交流和个人创新的抑制.政府和有关部门如何在立法和执法上对字幕组起到监管作用,又在政策上起到引导作用,是我们需要探讨和研究的重要问题.

(一)加强立法,明确字幕组概念的界定

目前,网络字幕组进行法律上的管理面临诸多立法困境:立法上的空白,条文中的不足与盲点,最主要是字幕组主体确立和其行为的定性.目前,大体适用于字幕组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两部法律中,对信息的提供者与传播者均称作“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没有对此概念作出相应的界定与解释.其中,主客体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而字幕组作为非法人性质的组织,并没有民事主体资格,从这一角度来说,并不能算作“网络服务提供者”.

对此,我国应加强针对非法人性质组织的立法工作,同时,在各项法律修正案中对非法人性质组织所应承担责任性质进行规定.倘若在立法上存在诸多困难,也可在具体条文中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例如网络服务提供者)时,在范畴内加入非法人性组织,以此解决困境.法律主体问题是基础,在确立主体的基础上各项法律条文才能够适用并发挥相应效力.[9]

(二)从堵到疏,采取新的管理方式

我国政府相关部门一直以来对字幕组采用“堵”式的管理方式.这种强制性的“堵”式管理太过武断,管理者并未站在字幕组立场,未曾考虑网络字幕组长远发展与需求,最重要的是管理者忽略了字幕组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对字幕组的管理,除了“堵”之外,还可以采用“疏”的思路.不再一味地关闭与否定,而是考虑其存在价值,为其发展解决问题.从行政端口提供合理的渠道,提供有效途径让国外节目走进来,让优秀的字幕组为其创造流动的空间.[10]

“授权要约”③模式是一种可以大范围推行的模式.如果某字幕组使用了其作品,就是接受了权利人的要约,在权利人规定的范围内,可以翻译其作品.这种“授权要约”模式既能满足协议双方的需求,又避免了一对一而谈的成本.如果“授权要约”模式被正式许可并使用,我国的著作权许可将大为便利,有助于减少侵权现象.[6]

字幕组的崛起已经改变了传统的译制方式.

因此,用合适的方式,将字幕组或者字幕组中的译制人员纳为己用,为译制机构进行译制活动,就是很好的解决途径.这样一方面可提升我国译制片翻译水准;另一方面,又解决字幕组的侵权、盗版等问题.同时,字幕组没有合法性身份的问题也得到了彻底解决,促进了互联网信息的有序传播.

五、结语

字幕组一直在用热忱支撑着无偿的工作,用自己的力量传播着多元的文化.然而,他们一直处于侵权的阴影之下.字幕组应树立著作权保护意识,使用正版片源,比如可以翻译开放授权的国外公开课.在保护著作权基础上成立字幕组联盟,既保自身权益又避免资源浪费.

对于政府和有关部门来说,如何既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又鼓励创作,是我国著作权制度完善所需要面对的问题.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引导字幕组行为,既要能够保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能够使字幕组的智力成果受到合法的保护.

总而言之,在互联网信息共享的新时代,字幕组这个长期处于侵权阴影中的“地下组织”走出被侵犯著作权的阴影,需要字幕组自身和政府的共同努力.字幕组拥有蓬勃的生命力毋庸置疑,未来字幕组也一定会寻找到合法合适的方式以取得更好的发展.

注释:

① P2P 是peer-to-peer 的缩写,又称对等网络,可以简单地定义成通过直接交换来共享计算机资源和服务,而对等计算模型应用层形成的网络通常称为对等网络.在P2P 网络环境中,成千上万台彼此连接的计算机都处于对等的地位,整个网络一般来说不依赖专用的集中服务器.网络中的每一台计算机既能充当网络服务的请求者,又对其他计算机的请求作出响应,提供资源和服务.通常这些资源和服务包括:信息的共享和交换、计算资源(如CPU 的共享)、存储共享(如缓存和磁盘空间的使用)等.——百度百科②“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 被告知侵权,只要它及时履行了删除义务,就可以免予承担侵权责任.

③“授权要约”模式是由中国版权协会、北京书生公司、《中国版权》杂志最早推动的版权授权模式.针对“授权要约”的相关内容,使用者只需要在“授权声明”的范围内自由使用,并且向版权人支付报酬即可安全使用其作品.由权利人提出要约,如作者在发表某作品时附带要约,在明确授权范围和授权费用的前提下,允许任何人或机构使用其作品.

参考文献:

[1] Tettenborn A M.The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1886—1986.

By Sam Ricketson.London, Centre for CommercialLaw Studies, Queen Mary College. lxii, 928, and(Appendices, Bibliography & Index) 102 pp.Hardback £95 net.[J]. Cambridge Law Journal,2009( 03).

[2] 国家版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J]. 有线电视技术,2002(08).

[3] 王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避风港”规则的效力[J]. 法学,2010(06).

[4]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5] 龚琳. 影视字幕组著作权性质分析及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J]. 三明学院学报,2011(04).

[6] 郁家琦. 从人人影视的关闭看外文影视字幕组的侵权问题[J]. 法制与社会,2016(19).

[7] 聂海丽. 字幕翻译和下载的法律问题分析[J]. 商,2016(01).

[8] 康璐. 国内字幕组的生存困境及发展对策研究[D].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2015.

[9] 黄惠萍. 外文影视作品字幕翻译行为侵权问题研究[J]. 法制与社会,2016(07).

[10] 韩进. 字幕组行为的著作权法研究[D]. 济南:山东大学,2015.

(作者简介:李无双,女,吉林大学,在读,研究方向:英语语言文学;赵晶雪,女,吉林大学,在读,研究方向:英语语言文学;廖旭寅,女,吉林大学,在读,研究方向:英语语言文学)

(责任编辑 刘冬杨)

著作权论文参考资料:

著作权论文

括而言之,上述文章是适合著作权和著作权问题和国字幕组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关于著作权本科毕业论文,相关著作权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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