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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相关论文范文数据库 与实质性相似规则在我国影视剧著作权纠纷中的司法实践相关函授毕业论文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著作权范文 类别:研究生论文 2024-04-04

《实质性相似规则在我国影视剧著作权纠纷中的司法实践》

该文是著作权类有关论文范本和著作权和司法实践和影视剧类论文范文数据库。

近年来,我国影视剧创作数量持续增长,2016年我国共生产电影944部,比上年增长6.31%;2016年1~9月共备案电视剧892部、34946集,比上年同期增长10%.随之而来的是国内影视剧著作权纠纷也大量出现,如何判断影视剧是否构成抄袭和侵权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实质性相似”规则成为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核心标准.

“实质性相似”规则的含义

“实质性相似”规则是当前我国法院在认定著作权侵权中的一项重要方法,具体表述是:如果两件作品在思想表达形式或思想内容方面构成了实质性相似,同时被控侵权作品的行为人接触了享有著作权的在先作品,则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的作品侵犯了权利人作品的著作权,其本质是“侵权作品中体现创作者个性的部分与原作的独创性部分实质性相似,是一种没有创造性劳动的侵权行为”.

“实质性相似”规则的两种判定方法

法院在判断两件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主要有两种方法:抽象检验法和整体观感法.抽象检验法是把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的内容剥离开来,进行实质性相似比较的只能是两部作品中受到著作权保护的部分,首先对作品的各个成分进行抽象,形成不同的抽象层次(如主旨思想、主要情节、人物关系、人物性格、具体情节等),将属于思想的部分和非独创的、不受保护的部分过滤掉;最后对仅剩的受保护的因素进行实质性相似的对比.整体观感法主要依赖于考察作品在总体观念和感觉上的相似和差异,而非依赖于争议作品的分解和对其细节的严格比较,即被告是否盗用了原告作品的整体概念和观感,是对抽象检验法的修正,侧重考察是否构成整体感觉的一致.

虽然两种判定方法的核心都是界定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但两种方法各具有局限性.抽象检验法将作品看成是各个组成元素的机械叠加组合,却忽视了各元素之间的相互关联所构成的整体性,通过抽象与过滤之后很有可能导致一部作品中没有什么东西是可以受著作权保护的,因为原创作品都可以分解成各个极小的不受保护的元素,如单词、颜色或符号.而整体观感法的问题在于容易将不能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元素作为比较和分析的对象,从而导致“原告作品的独创性元素没有被复制,而被复制的部分却不具有独创性”.

我国影视剧著作权纠纷中“实质性相似”规则的司法适用

我国著作权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实质性相似”规则的法律地位,但近年来涉及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的司法判例中均是以该规则作为裁判依据的,因而该规则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判定著作权侵权的重要标准.

实质性相似判断方法的选择.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为将实质性相似的比对对象限定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内而倾向于采用抽象检验法,对影视剧作品中的不同构成要素进行抽象过滤.在《与皇帝离婚的女人》和《历史的传奇》纠纷案中,法院首先将两部作品的内容要素抽象为故事主线、主题思想、题材角度、叙述方法、主要人物、情节等几个层次,其次将抽象的故事主线、主题思想以及题材角度和叙述方法界定为属于思想的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对情节进行对比时又进一步将其细分为相同史实、具体表达、公有领域素材、惯用表现手法、合理借鉴等类型,分别对它们进行比较,并最终判定被告作品不构成侵权.

虽然法院在确定两部影视剧是否实质性相似时主要采用抽象检验法,但并非将其与整体观感法对立起来,也会借鉴整体观感法的优点,将两部作品的整体感觉作为判断依据.在《胭脂扣》与《胭脂盒》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应该着重考察两部作品在整体印象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独创性是否出现了重大差异,尽管从被告作品中隐约可以看到原告作品的影子,但两部作品在角色性格、人物关系、情节设计上的不同,使两部作品在独创性表达上均体现出了整体性的差异,因而这种相似的印象更多地体现为借鉴而不是演绎.

可以看出,抽象检验法是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的重要方法,原因就在于它可以避免对著作权保护范围的无限扩大.而在比较过程中,对于具体情节的对比常常会根据对情节顺序选择与特殊设置,从两部作品的整体感觉上来判断其是否给观众带来了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并将此作为是否实质性相似的重要依据.整体观感法在判断影视剧侵权的司法实践中已经逐渐融入抽象法中,成为一种重要的比较方法.

相似性比对的对象.如果将一部影视剧的内容比作一个金字塔,底端由最为具体的表达构成,而顶端是最为概括抽象的思想,相似内容在金字塔中的位置越接近顶端,越可归类于思想;位置越接近底端,越可归类于表达.因而影视剧大致可以抽象为题材、背景与结构、人物性格与人物关系设置、具体情节与台词等三个层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它们分别进行比对.

首先,故事题材与框架结构.故事题材与框架结构反映的是一部影视剧最基本的主要框架,代表了作品的内容和感情框架,但故事题材、事件发生的历史背景与故事结构常常因为过于抽象而属于思想的领域,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否则就会妨碍人们的创作自由和思想文化的传播.如果对所有影视剧进行提炼和分析,总是能够得出固定的几种题材、惯用的故事背景和结构.这些或属于艺术创作的基本规律,或属于特定的历史事件,都不能阻止他人以相同的故事题材、历史背景与故事结构进行艺术创作.因而在法院看来,“抽象的题材和故事框架显然不能构成作品,构成作品的起码要素除抽象的题材及主线外,还应有题材及主线下具体的情节及内容”.在《生命之门》与《柳叶刀》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两者均为涉及心脏外科的医疗题材,主要场景也均在医院,但题材属于公有领域的范畴,不为某个文学创作人员所独占,亦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

其次,人物性格与人物关系设置.影视剧中的人物性格与人物关系设置是作品展现人物冲突、推进事件发展的主要因素,作者对于人物性格和人物关系的设置必然会投入大量思考和想法.人物关系的简单与复杂决定了其是否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脱离具体情节而仅就人物性格与人物关系进行比较,将可能构成在思想领域或公有领域素材维度上的比对,而忽略通过故事情节串联起来的人物关系具有区别于他人作品的独特表达.

在《梅花烙》与《宫锁连城》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如果人物关系仅仅是“父子”“兄弟”“情侣”等这种简单的关系,无疑处于金字塔的顶端,应该属于思想范畴;如果将上述人物关系加以具体化,如“父亲是王爷,而儿子是贝勒,但两人并非真父子”,“哥哥是偷换来的贝勒,而弟弟是侧福晋的儿子”,“情侣双方是因偷换孩子而导致的身份颠倒的两个特定人物”,则无疑是处于金字塔结构中相对下层的位置;如果再将特定事件安插在特定关系的人物之间,则无疑又是对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更为具体化的设计,这样的设计又会处在金字塔更加底层的位置,更加接近于表达的范畴.如果人物身份、人物之间的关系、人物与特定情节的具体对应等设置已经达到足够细致的层面,那么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就将形成具体的表达,如果另一作品与这种具有独创性表达的人物关系高度相似,则可以认定其侵犯著作权.因此,如果两部作品因具体情节的设置不相同而导致反映出的具体人物性格、人物关系设置方面存在差异,则应认为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反之则构成相似.

最后,具体情节的比对.情节是影视作品的基础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对特定的人物、事件、素材的安排,及其之间的因果关系与逻辑联系的独特设计,也是观众对一部影视剧的最直观感受.在情节的相似性方面,法院常常是将情节进行整体比对,具体分析根据由于情节布局顺序而形成的逻辑推演关系.法院将《梅花烙》和《宫锁连城》的整体情节进行对比,认为两剧在整体上的情节排布及推演过程基本一致,仅在部分情节的排布顺序和相关细节上存在差异,但此类差异并不引起被告作品涉案情节的内在逻辑及情节推演上的根本变化.例如,亲生女儿肩上并未烫下烙痕,而是与生俱来的朱砂记,此类差异并不代表差异化元素的戏剧功能发生实质变更,以致于可造成与原告作品的情节设置相似的欣赏体验,法院认为被告作品在情节排布及推演上与原告作品高度近似,并结合具体情节的相似性选择及设置,构成了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整体外观上的相似性.也就是说,判断两部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要看这两部作品中的相同或相似之处是否形成了具有相同逻辑关系的情节脉络,是否在实质上使观众产生了相同或一致的观赏体验.

关于公共领域素材.在影视剧中,有一些人物关系或情节特征在表达方面虽然构成相似,但由于这种相似往往属于公共领域的素材,是历史事实或生活中的特定表达,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即使出现相同或相似也常常难以构成侵权,这些公共素材主要包括特定情境、有限表达、惯用表现等.

特定场景因为在影视剧中特别常见而难以被认为是抄袭.在《许世友传奇》与《上将许世友》纠纷案中,两部作品存在相同的场景,包括与恶霸李静轩斗争的村庄、延安的窑洞、南京军区的大院办公室等,这些特定故事场景或为《许世友回忆录》中描写过的场景,或为许世友真实经历的场景,并非原告独创,表达形式常常是有限甚至唯一的,因而就上述场景主张剽窃并无法律依据.再如,影视剧中常常会出现的男女恋情遭到双方家长的反对而双双殉情,很难说是某人或某部作品独创的情节,恋人因爱情遇阻而殉情是爱情题材影视剧中惯用的表现形式.在《燃烧的岁月》与《我是太阳》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以画中人比喻女性的美貌是现实中及文学作品中常用的手法,不应为原告所专有.

需要注意的是,当这些公共领域的素材构成一部具备独特表达和观众体验、能够产生不同观看感受的作品时,仍然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在判断这些具有相似性的公共领域素材是否能够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时,应重点判断作者在使用相关素材时是否加入了具有个人独创性的表达,而因此赋予了相关作品特定的独创意义.

相似性的量与比例.表达上的相似性还需要考虑相同或相似内容的数量以及所占比例,这里的比例既包括在在先作品中所占的比例,也包括在在后作品中所占的比例.对这一比例的衡量,既要从量的角度上进行考察,即相似内容在两部作品中的比例,也要从质的角度上进行考量,即相似内容在作品中的重要性和在表达上的独创性.当这种相似性内容在在先作品中占到了足够多的比例,即使其在在后作品中的比例不大,但如果足以使观众感知到这些内容来源于在先作品,仍可以认定其构成实质性相似.

例如,在《梅花烙》与《宫锁连城》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相似性情节如果以被告作品中的所有情节来计算,所占比例并不高,但是由于这些相似之处基本包含了原告作品的内容架构,且是原告作品的绝大部分内容,已经占了原告作品的足够充分的比例,以致受众能够感知到这些情节来源于原告作品,因此,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在整体上仍然构成实质性相似.而在《古街》与《人生几度秋凉》纠纷案中,法院判定虽然《人生几度秋凉》中个别情节抄袭自《古街》具有独创性的内容,但相对于两部作品的整体内容而言,《人生几度秋凉》抄袭的内容只占很小一部分,并不构成实质性相同.

结语

“实质性相似”规则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判断著作权侵权的核心标准,在许多经典判例中得到运用.但这一规则并非采取法定主义原则由立法直接规定,在我国著作权法领域中没有关于这一规则的具体规定.它实质上是由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运用的一种推定方法,法院在具体适用这一规则时又存在着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因而从完善著作权侵权规则的制度化角度来看,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在著作权法中明确“实质性相似”规则的法律地位,并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规则的具体适用若干问题予以完善,进一步规范这一规则在司法适用中的标准.

作者系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本文系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2016年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著作权侵权中‘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的认定——以影视剧纠纷为例”(项目编号:2016-Y-Y-ZC-046)青年课题的研究成果.

著作权论文参考资料:

著作权论文

归纳上述,此文为一篇关于经典著作权专业范文可作为著作权和司法实践和影视剧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著作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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