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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有关论文怎么写 和论罗马共和国末期妇女在婚姻中自主权的变更方面论文范文检索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妇女范文 类别:发表论文 2024-02-21

《论罗马共和国末期妇女在婚姻中自主权的变更》

该文是妇女类论文范文检索和罗马共和国和自主权和婚姻方面论文范文数据库。

中图分类号院K126 文献标识码院A DOI院10.16871/j.cnki.kjwha.2018.01.060

摘 要罗马社会早期的婚姻缔结形式因为阶层和风俗的差异有三种.三种婚姻形态之缔结的婚姻为有夫权婚姻,在这种形态之下妇女地位低下,通过婚姻的缔结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权利转移到丈夫的权威之下.因此在早期的早期罗马社会中,妇女无论在婚姻的缔结还是在离异过程中地位较为被动.发展到共和国末期,罗马社会中妇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地位得到提高,尤其在离婚、择偶事务中有了自主权.

关键词妇女共和国地位自主权

On the Change of the Autonomy of Women in Marriagein the Late Roman Republic // Qi Yufeng

Abstract There are three forms of marriage in the early Romansociety due to the difference in class and custom. The three formsof marriage are marriage under the authority of the husband, inwhich women he a low status and their property and personalrights are under the authority of their husband through marriage.Therefore, in the early Roman society, women are relatively passivein both marriage and divorc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Republic, the status of women in marriage and family life in Romansociety has been raised. In particular, women he the rightof autonomy in divorce and spouse selection.

Key words women;republic;status;autonomy

罗马社会初期婚姻形态有三类:第一种婚姻是实效婚,宫秀华教授这样定义,按照当时的惯例,如果结婚后新婚妻子和丈夫同居一段时间,并且双方没有异议和冲突的时候,双方的婚姻关系便确定下来.在这种状况下,如果“女方家长在此期间又不行使家长权令其回家,即视为放弃父权,该女子便随之处于其夫或夫的家长权之下了”.[1]从此妻子属于丈夫家庭中的一名成员,开始祭祀丈夫家的香火,从宗教上重新确立她的身份和地位.从所属关系上来看,她失去了独立的人格,成为了丈夫的私有财产,隶属于丈夫.从此她成为丈夫的私人的财产.第二种即为买卖婚姻.此类婚姻具有象征性买卖的特征,缔结过程中有一种特殊的仪式,即新郎要有象征性给新娘的父亲或者监护人少许的便士买卖行为.这种情况下,便士的多少不是问题,主要是这个仪式.第三种是祭祀婚,这种婚姻仪式较为复杂,意义较为神圣,是通过法律和宗教缔结的婚姻.特别是在早期国家的时候,宗教在维系家庭和国家过程中举足轻重,普鲁塔克曾说:“在罗马,所做的一切都依赖于宗教.”这种程序和形式就变得更为必要.因为在共和国早期,罗马的宗教,尤其家庭宗教受较高的重视,而通过这种形式缔结的婚姻最重要的特征是宗教意义.通过这个仪式缔结婚姻之后,妻子要开始参与夫家家庭神灵的礼拜和守护,因此较为神圣.在早期的罗马社会中,经历了祭祀婚,就意味着以法律和神灵的名义将她的父权转交给她的丈夫.在这个仪式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在祭司长和十个目击证人见证下新娘和未婚夫共食神圣的麦饼.“等这些仪式都举行完了,这次婚姻的宗教意义也就建立起来了.”[2]祭祀婚缔结程序复杂繁琐,形式较为神圣,因此婚姻的意义也不一样,而且跟前两种婚姻形态一样,从婚姻的缔结到最后的离异,妇女毫无权利而言.

在这三种婚姻形态之下,妻子处在丈夫的权威之下,她们受制于严苛的夫权,缔结的是将其个人权利转交给丈夫的有夫权的婚姻.从此以后,在法律身份上妻子成了丈夫的女儿,成为夫家的一员和他财产的一部分.这种婚姻形态之下的妇女,备受奴役和束缚,没有人身自由,古郎士在《希腊罗马古代社会研究》中这样说:“她须脱离自她童年供养的神,而受一个素不相识的神的保护.她不要想同时信新的而不脱离旧的.因一人不能祀两圣火,一人不能祭两家的祖先,是不可移动的条律.”[3]她连同她的财产都属于丈夫的个人物品,在这种情况下,妻子想主动与丈夫离婚异常艰难.

公元前2 世纪以后,罗马完成对地中海的征服,成了横跨欧亚非的大帝国,罗马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大规模的征服战争给罗马社会带来了巨额的财富,同时男子常年征战,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发生了变化.表现在社会生活领域为共和国末期社会中逐渐出现了另一种婚姻———无夫权婚姻.这种婚姻的特点是妻子在所属关系上女子仍然从属于父亲家,同时她在丈夫家是妻子和母亲的身份.在这种婚姻中,妻子如果在丈夫家受到了,便可以申请颁发“接回子女令状”,在经过父亲允许后,她可以回到父亲家,脱离丈夫的管制.在早期三种婚姻形态中,妻子是丈夫私有财产,结婚之后因为妇女最重要的财产即嫁妆转移至丈夫手中,再加上法律身份上属于丈夫的女儿,无论在经济上和身份所属关系上都极其依赖丈夫.到了罗马共和国晚期,随着征服战争的不断展开,罗马社会中妇女的地位越来越高,其中一个表现就是婚姻方面的自主权的提高,尤其是婚姻的缔结.在这种婚姻形态之下,其特点为妇女虽已婚但却仍然在其父亲的权威之下,从法律所属身份上来说她仍然所属父亲家庭的子女.

有资料证明在公元前2 世纪,在一些情况下父亲如果认为自己女儿受到或者女儿的婚姻出现问题的时候,父亲有权让女儿和其丈夫离婚.从这时开始,婚姻中妇女的自主权发生了变化,夫权开始让位于父权,妻子社会地位得到了提高.妇女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古郎士的《希腊罗马古代社会研究》做了生动描述:“到了共和国末期,罗马的家庭主妇可以不受丈夫的约束自由上街,并可以经常同丈夫一起出入剧院及赴节日宴会,可以出去购物、看戏及看竞技比赛.全家包括丈夫在内都称罗马妇女为‘夫人’.妇女出现在各种场合出现时,男子在礼节上对之便显示出较高的礼遇.例如,在路上相遇时,男子须向女子让路;有女子在场时,男子不得口出秽言,不得赤身露体.”[4]此类种种无不显示妇女的地位已经发生了改观,有了一定的人身自由和权利,社会地位得到了提高.

处在此种无夫权婚姻之的妇女,人格较为独立,在法律上和宗教上都受到父亲的保护.共和国初期,缔结婚约完全是父亲的权利,女儿在此过程中无权选择,最后遵从父亲抉择即可.然而,到了共和国末期,情况发生了变化,随着无夫权婚姻在社会上的流行,女儿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也有了话语权.“……从罗马共和国晚期开始,父权有了一定程度的削弱,子女自己的婚姻选择也逐渐变得重要起来了”.[5]有证据表明,“从共和国晚期开始早期社会的那三种婚姻形态逐渐消失了.据说早在公元前2世纪的时候,自由婚姻就变得极为普遍.通过这样缔结的婚姻,妻子保留她的财产,如同她并没有处在她丈夫的绝对权威之下,离婚也变得很容易.”[6]此种婚姻的特征为:父亲拥有女儿的一些基本权利的所属,如财产支配等,通过这种方式,妇女可以通过一些合法的手段来支配自己的财产.并且“如果女子在夫家受到时,女子家长不但有权把女儿或孙女接回娘家,而且女方还有权利提出与其夫终止婚姻”.[1]在这种无夫权婚姻之下,“女子出嫁时,她的父亲仍然健在,女方则处于她父亲的权利管辖之下,如果其父去世,便由监护人协助来管理自己的财产,并受监护人的监护.这种新婚姻形式一方面使女方的财产不因婚姻而流于丈夫,不受其支配(夫妻双方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因婚姻而发生变化).因此,女子在夫家的地位有所改善.而且如果妻子受到夫家的不公待遇的时候,女方家长有权把自己的女儿或孙女接回娘家”.[5,7]通过这种方式,因为夫权的转变,妇女的父亲家庭这一方在女儿婚姻处在劣势地位的时候可以充当保护者的身份,从而保证了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和权利.

小结:综上所述,从共和国初期到末期,罗马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罗马从一个小村落发展成一个规模较大的地域性的国家,这种变化折射在罗马社会中就表现为: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得到了些许的改善.在这种变化之下妻子在家庭中,尤其在婚姻缔结及离婚的过程中有了话语权.这样从另一个角度也证明在共和国末期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得到了提升.在这种婚姻模式之下,早期社会窒息的夫权已经不复存在.她们拥有了独立的人格和身份,不再隶属于其夫,妻子有独立的人身自由,在婚姻中不再完全被动,在一些情况之下可以主动提出离婚.从共和国初期到末期妇女在婚姻中自主权的变迁我们可以窥探共和国末期的征服战争给罗马社会带来的影响,财富的增多,男子的在外挣扎以及外来文化的渗透都对妇女地位的变迁产生了影响.

妇女论文参考资料:

现代妇女杂志

妇女生活杂志

综上所述,上述文章是关于妇女方面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罗马共和国和自主权和婚姻相关妇女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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