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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问题函授毕业论文范文 跟运用劳务派遣方式解决未就业毕业生就业问题相关硕士学位论文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就业问题范文 类别:毕业论文 2024-02-04

《运用劳务派遣方式解决未就业毕业生就业问题》

本文是就业问题硕士学位论文范文跟劳务派遣和毕业生就业和未就业有关函授毕业论文范文。

屈振辉,范崇源

(湖南女子学院女性创新创业研究所,湖南长沙,410004;湖南中医药大学招生就业处,湖南长沙,410208)

[摘 要] 面对离校未就业的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在分析了以劳务派遣方式解决未就业毕业生就业问题的原因和可能性的基础上,提出了运用劳务派遣方式以解决未就业毕业生就业问题的制度性对策,指出可以考虑由教育部门设立国有劳务派遣公司,也可以考虑通过招标由民营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并对以上两种实现方式的利弊进行了分析探讨,指出对未就业毕业生采取劳务派遣方式以实现就业,属于将他们吸纳到组织内直接提供岗位的就业,明显优于一些传统的促进就业的渠道,以大学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劳务派遣制实现了公益性岗位的兜底或岗位供给.

[关键词] 毕业生就业;未就业毕业生;劳务派遣;就业权益

[中图分类号] D91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893X(2016)02-0054-03

[收稿日期] 2016-01-06;[修回日期] 2016-02-26

[基金项目] 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大中专学生就业创业研究专项课题“毕业生就业权益保障制度研究”(XJK014BJC007);湖南省湘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调研课题“民营人力资源企业发展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研究”

[作者简介] 屈振辉(1977-),男,河南信阳人,湖南女子学院女性创新创业研究所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法,创新创业;范崇源(1972-),男,湖北武汉人,湖南中医药大学就业指导教研室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派遣是我国劳动合同法新规定的用工方式,通常是指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后,派遣单位根据与具体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具体用工单位合作的用工方式.这种用工方式虽然是劳动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但人们却对其各持己见、褒贬不一.“坚决反对者,可能视劳动派遣为鬼魅,指责劳动派遣是劳动法礼崩乐坏的元凶,却并不能拿出完美的理由;坚决支持者,可能视劳动派遣为救星,给予劳动派遣法制多方位的赞誉,却同样难以论证其结论.”[1]但不论如何它已被法律确认就是合法用工方式.我国大学生就业体制近年来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在以往计划经济时期大学生都由国家统一分配,包当国家干部,自然没有未就业的大学生;当代大学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自然也就会有因为各种原因而未就业的大学生①.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是我国最宝贵的人力资源,其中既包括已就业毕业生,也包括未就业毕业生.现在全国每年都有几十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鉴于其特点可采用劳动派遣方式将其组织起来,起到既解决其就业又能保障其就业权益的作用.以下详述之.

一、运用劳务派遣方式解决未就业毕业生就业问题的主要原因

部分毕业生未就业的主要原因是就业能力不强.“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造成这一问题的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大学生就业能力不强.”[2]就业能力不强也使他们成为就业中的弱势群体.实际上劳动派遣的对象也主要是就业弱势群体,劳动派遣对解决弱势群体就业问题有重要作用,特别是有助于保障就业弱势群体最基本的权益.“总体上,当前我国劳动力仍处于供大于求阶段,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等弱势群体就业多为灵活就业.在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在开发更多灵活就业岗位,提高他们的就业机会,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这是劳务派遣存在的市场基础.”[3]将未就业毕业生组织起来以劳动派遣方式就业,首先保障未就业毕业生最基本的权益即劳动权,也有利于他们以集体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派遣是自由之法、权益之法,这既是劳动派遣法的本原,也是劳动法的归宿.”[4]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的具体适用情形,即其只能适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而这些工作也比较适合离校后未就业的毕业生.前几年我国经济受世界经济危机影响整体低迷,造成毕业生未就业最主要的原因是周期性失业;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整体形势可谓稳中有增,造成毕业生未就业的主要原因则是摩擦性失业.它是“由于劳动力市场上出现暂时的或偶然的供需失调所造成的临时性失业”[5].将未就业毕业生组织起来以劳动派遣方式就业,也适应了他们未就业或者说失业的临时性特点.劳务派遣并不是一种僵死的就业体制和用工形式,在实践中某些优秀被派遣员工被用工单位相中,在劳务派遣其结束后直接被用工单位聘为员工.未就业毕业生毕业时可能达不到用工单位要求,但通过二年劳动派遣合同期内的工作实践历练,其经验、能力将可能大幅度提高,有可能直接被用工单位聘为员工.

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在用工要求上大多并不高,毕业生即使未就业也基本能达到这些岗位要求.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合同期为两年以上,而且劳务派遣公司在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应当按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这意味未就业毕业生一旦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约,在合同期内即使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后者也必须至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曾经有人建议给予未就业毕业生以失业保险金.但按我国《社会保险法》有关失业保险的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应以已缴纳失业保险费为前提,故未缴费的未就业毕业生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而且最低工资标准无论如何都高于失业保险金,将未就业毕业生组织起来以劳动派遣方式就业,他们实际收入将高于有人建议的失业保险金额.更为重要的是劳务派遣是以“劳动”为前提的,能避免给予未就业者失业保险金所造成的惰性.

二、运用劳务派遣方式解决未就业毕业生就业问题的基本设想

运用劳务派遣制解决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我们具体设想了两种不同形式供有关部门参考:一是设立国有劳务派遣公司专门从事这项工作,二是通过招标交由民营劳务派遣公司具体实施.两者各有利弊.

市场经济下解决毕业生就业问题是政府的主要职责,近年来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更引起政府的关注,为此教育部近两年都下发了专项通知做出要求.我们认为解决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最好的办法,就是将其组织起来运用劳动派遣方式实现就业.由于解决毕业生就业问题现已成为政府的主要职责,因此可考虑设立国有劳务派遣公司专司该工作.现在各地教育厅局都设有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都建有毕业生就业市场且具有一定的市场经验,可由它们组建国有劳务派遣公司专司这项工作.之所以由教育部门组建而不是由人社部门组建,是因为未就业毕业生由高校移交教育部门较便利,而高校与人社部门无隶属关系移交起来较困难.以往高校对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只能听之任之.由教育部门设立国有劳务派遣公司工作机制后,高校可将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组织起来,参加由国有劳务派遣公司的招聘并成为其员工.国有劳务派遣公司可广泛地联系各类用人单位,为这些已成为其员工的未就业毕业生提供岗位.这种公司的国有性决定了其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在维护毕业生权益方面必然优于私营企业;但国有劳务派遣公司因其新设性难免经验不足,在业务能力和客户资源上则明显不如私营企业.这种国有劳务派遣公司本质上仍属于公共部门.“由于缺乏竞争,政府管理部门以及管理者缺乏竞争的压力,政府官员亦缺乏企业管理的理念,没有降低成本的动力,也没有较好的激励机制,这样导致经营的低效率.”[6]政府的这些不足也会蔓延到其设立的国有公司,从而造成效率低下、官僚主义等管理中的问题.就此而言民营劳务派遣公司也许能够做得更好.

伴随市场经济发展我国人力资源领域逐步开放,民营人力资源企业应运而生.“2008年,全国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达4.9万余家,基本形成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外合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共同组成的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体系.”[7]这类企业传统上主要为民营私营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但目前也开始涉足公共领域方面人力资源工作,如承接未就业毕业生以劳务派遣安置他们就业.民营劳务派遣公司与国有劳务派遣公司相比较,较早地涉足于劳动派遣业务因而更为熟悉业务,同时也拥有很丰富的客户资源且运营效率较高,可以更好运用劳务派遣安排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但是民营劳务派遣公司毕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以营利为目的,则突出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营利法人的属性.劳务派遣单位属于民法上的营利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8].这使人们对其能否维护被派遣者利益有所怀疑,这是目前制约这类企业涉足该领域的主要障碍.其实人们的这种担心完全是多余的,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引入优质民营人力资源企业,从业经验和市场声誉是其从事这类业务的保证.

三、运用劳务派遣方式解决未就业毕业生就业问题的深入探讨

目前政府为解决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已经提出了很多有针对性而且行之有效的对策.在教育部近两年下发有关的《通知》中,列举了帮扶离校以后未就业毕业生就业的途径,主要包括:大力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进一步开展双向选择招聘活动、积极推进未就业毕业生自主创业、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大学生征兵工作、持续做好就业指导服务工作、认真做好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等.不可否认,这些举措确实能促进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但这些举措都是间接的并且不能为毕业生供岗.对未就业毕业生采取劳务派遣方式以实现就业,属于将他们吸纳到组织内直接提供岗位的就业,明显优于前者.但是这种新方式还不成熟也难免存在很多问题.

一是这种带有明显公益性的劳务派遣能否营利?该举措专为解决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就业问题,从这项举措的性质看带有很明显的公益性色彩.但现在劳务派遣公司在我国大多是营利性组织,也确实能从所提供的劳务派遣服务中获得营利.劳务派遣公司如何处理公益性与营利性的关系?这个问题值得探讨.

二是劳务派遣能否真正维护未就业毕业生权益?设想运用劳务派遣解决未就业毕业生就业问题,旨在维护毕业生的生存权、劳动权和其它权益.但它在实际上能否解决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其中不仅存在很多问题而且还受很多因素制约.例如派遣公司能否提供满足毕业生需要的岗位?这个问题值得思考.

三是实施劳务派遣能否实现所谓“兜底就业”?“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毕业生就业机制下,在这种机制下所谓“充分就业”其实只是理想.实施劳务派遣的目的在于实现毕业生兜底就业,实现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全部实现就业[9].然而实施劳务派遣能否在就业上“兜得住底”?这个问题值得深究.

四是民营人力资源企业以怎样的方式承接业务?民营人力资源企业自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即使承接安置未就业毕业生任务也是要营利的,但该工作又具有公益性可能要求企业不营利.这时应否考虑以政府购买服务或给予一定补助,解决营利性民企在从事非营利性业务中的难题.这个问题应当考虑.

四、结语

运用劳务派遣方式解决未就业毕业生就业问题,由劳务派遣公司吸纳未就业毕业生以实现就业,这种设想既有理论上的依据又有现实上的需要.尽管这种设想还有很多不足和值得探讨的地方,但是在总体思路和方向上应当是可行和正确的.本文仅是抛砖引玉,望能引起更多争鸣.

注释:

① 本文所称的未就业毕业生准确地说是指的离校后未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参考文献:

[1] 李海明.劳动派遣法原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1:80

[2] 崔新生.从就业能力视角看大学生就业难问题[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1):70-71

[3]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新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148

[4] 李海明.劳动派遣法原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1:468

[5] 刘帆.中国高校毕业生失业研究:劳动力市场分割的视角[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63

[6] 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66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编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2010)[Z].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社,2010:295

[8] 曹可安.劳务派遣管理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37

[9] 教育部鼓励大学兜底就业[N].法制日报,2013-06-07(06)

[编辑:汪晓]

就业问题论文参考资料:

就业难论文

大学生就业论文1500字

大学生就业指导结课论文

大学生就业和创业指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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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点评:这篇文章为一篇关于就业问题方面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劳务派遣和毕业生就业和未就业相关就业问题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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