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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方面有关论文范文例文 与中美刑事判决书的修辞论证比较类论文怎么写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中美范文 类别:发表论文 2024-04-21

《中美刑事判决书的修辞论证比较》

本文是中美方面有关硕士毕业论文范文跟刑事判决书和修辞论证比较和中美方面论文范文素材。

[摘 要]法律与修辞相伴相生,修辞不是调整语辞的努力,在某种程度上,修辞建构了法律.刑事判决书的修辞论证手段包括理性论证、情感论证和人格论证,其中,理性论证是判决书说服力的主要依托,情感论证和人格论证则是必要凭靠.三者有机结合以寻求判决书最大限度的可接受性是中美判决书共同的修辞目的.但由于受不同法律体系、社会文化传统、语言习惯等因素的影响,中美法官在判决的修辞论证中展示出不同程度的主观能动性,表现在理性论证如论证结构与风格、叙事剪裁、推理过程以及情感论证和人格论证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该研究不但为法律语篇的修辞学和语言学研究提供了方法论的借鉴,而且有助于深化我国司法判决书的改革,提高司法判决的公信力.

[关键词]刑事判决书;中美比较;理性论证;情感论证;人格论证;法律修辞

[作者简介]莫昊荧,广西艺术学院公共课教学部副教授,广西南宁530022

[中图分类号] D90-0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4434(2018)02- 0176 -05

一、法律与修辞

法律与修辞的关系源远流长.修辞学作为一门学问,最早起源于古希腊时期的法庭诉讼,科拉克斯的《修辞艺术》被公认为教授如何撰写诉讼的代表作.中世纪修辞学的发展集中于法律领域内的修辞研究以及对法律书面文体的修辞学关注.文艺复兴时期,修辞学开始偏重对日常生活的描写与修辞应用.到了17世纪,修辞术是律师们在大学时代必须接受的教育,他们从亚里士多德、昆提良和西塞罗等人的修辞学著作中学习辩论的技巧.但此后,随着经验科学和形式逻辑的发展,修辞学受到了批判,休谟曾说法律中的修辞术减少了与法律程序的相关性,证据规则也限制了修辞术的使用.20世纪修辞学的复兴运动改变了近代修辞学仅限于修饰词语和文体研究的局面,出现了修辞与法律交叉的流派——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该学派认为:所有的论辩都是修辞的,而非纯逻辑的:传统法学自称形式逻辑的理性保证法律无可置疑的正义性的这一主张具有一定的欺骗性:法律(特别是司法判决)是一套修辞活动,意在说服听众认同其提出的命题,因此修辞应被纳入法学教育当中,以弥补传统的只注重冷冰冰的教育方式的不足[1].纵观修辞学发展的历史,修辞与法律相伴相生,修辞绝不是调整语辞的努力,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修辞建构了法律.正如洪浩所说,“修辞学可以成为一种‘让真理听起来更像真理的手段,在许多时候,这还是唯一可能获得的手段”’[2].

二.刑事判决书中修辞论证的定义和分类

作为典型的以说服为目的的独白式机构文本,司法判决书的产生和传达与修辞密不可分,是一个包含修辞目的、修辞主体、修辞受众和修辞论证的庞大体系[3],而修辞论证是这个复杂体系的核心部分.修辞论证在法律中的运用可谓比比皆是,其书面形式则比较典型地出现在司法判决书中[4].因审判性质不同其书写要求也存在差异,本文仅以刑事判决书为比较对象.刑事判决书是指法院对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被告人所犯罪行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决定.而刑事判决书的修辞论证则指修辞主体(即判决书写者)在撰写判决书过程中根据修辞受众①的接受心理,运用合理、充分、有效的论证手段和话语策略为案件事实寻找可接受的判断.

亚里士多德曾在其论著《修辞学》中提出修辞论辩的三要素:逻辑、情感和品格.逻辑是指修辞者的理性论辩和逻辑推理:情感是指修辞者对听众情感的控制:而品格则指修辞者向听众展示自己的某种智慧和品德.本文借鉴了亚里士多德的修辞三分法,将刑事判决书中的修辞论证分为理性论证、情感论证和品格论证三种手段.具体而言,理性论证指法官基于法律条文,通过真实、合理的论证,达成正当、合理的判决:情感论证指法官使判决受众处于某种与其相似的心境以实现对判决的强化:人格论证指法官通过展示自己的品格、信誉、智慧和经验以佐证其判决的公正性.中国与美国在法制文化、法律思维和价值观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对中美刑事判决书的论证修辞进行比较具有研究意义和可操作性.本文结合相关语料①对上述修辞论证手段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论证效果的异同点进行比较分析,并进一步剖析隐藏于这些差异背后的法律和社会现实.

三、中美刑事判决书修辞论证的比较

(一)理性论证的比较

1.论证结构与风格.论证结构是指刑事判决书的语篇组织构架及其各个组成部分的关系.总体而言,两国的刑事判决书都有相对固定的格式,即由首部、正文和尾部构成,这是法律文书“为了保障确实的意核和流畅的意线免遭破坏而构筑的‘乌龟壳“.但是这三个部分在具体内容上存在不同.中国刑事判决书的首部包括法院名称,文书的名称、编号,诉讼当事人的身份事项,案件来源,合议庭组成等:而美国刑事判决书首部包括受理案件的法院,案件的编号,案件当事人,一审法院、法官及案件编号,受案日期、法官及判决日期,当事人的律师等[8].中国判决书中的判决时间、作出判决的法官及合议庭成员的姓名出现在尾部,而在美国判决书中相关信息则列于首部.

两国判决书的正文部分虽然在结构上存在一定的共性,即都包括事实、判决理由和宣判等,但两者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在中国判决书的正文部分通常采取“案件事实一判决理由一宣判”的模式,格式化印记非常明显,遵循几乎“千案一面”的模板:“公诉方××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法×条×款规定,判决如下:……”中国判决书制作“变成了类似语文中的填空作业”[9],这种结构上的程式化和封闭性特点决定了法官很难进行再创造.美国判决书的正文结构刚好倒置,通常采用“提出判决结果一案件背景一案件的法律争议点一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分析一结论(异议)”的模式,但在格式上体现出较大的灵活性,因人而异,因案而异.总的来说,美国判决书在篇幅上远远长于中国判决书,在结构上像一篇大议论文,内部又包含诸多小议论文,呈现出很强的学术性.正如杜金榜所说,中国判决书的信息线性发展较为平缓,层次跳跃小:而美国判决书的发展变化多,层次跳跃大,单位时间内所涉及的信息层次数多[10].中美刑事判决书在论证结构上还有一个重大区别,就是上诉案件判决的复调性.中国的判决书属于独白性语篇,极力压缩法官与受众的对话空间,仅传达唯一的司法意见,体现判决的唯一性和权威性.这一点与美国判决书形成了截然不同的对照.当合议庭无法对案件的判决达成一致时,执笔法官会首先书写“多数意见”,在表述“多数意见”之后,还会呈现其他法官不同意该判决结果的“反对意见”和认同判决结果但不认同判决理由的“并存意见”.因此,美国上诉案件的判决书是一种复调文本,允许多种声音的存在,它们互不融合,彼此平等对话.在论证风格方面,除了义正言辞、严谨沉稳等判决书惯常的论证风格外,美国判决书有时还会呈现或思想深邃或活泼清新的文风,这种多样化文风在中国判决书中几乎是无迹可寻的.

2.叙事剪裁.判决书首先是一种建构性的叙事,然后才是分析、评论与决定.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必须基于案件事实.案件事实是指在司法人员收集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经过法定程序,按照法律规定认定的事实.那么,如何在数量繁多的情节片段中完成对案件事实的重构呢?叙事裁剪是必不可少的手段.无论在中国还是美国,法官在书写判决书时都会在法律原则的指导下剪掉与案件关联性小的或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证据,而通过夸大、缩小、忽视、强调某项证据事实以完成心中认定的法律事实的构建.但是,两者在人物形象的类型化刻画和控辩双方的意见引用方式两方面存在差异.

中国判决书的事实叙事比较详细,对被告人形象的刻画也相对丰满,即所谓的“圆型塑造”.通常在判决书的题目之后都有单独的一段关于被告人身份背景的介绍.请看下例②:“被告人巴某某,男,满族,1971年1月19日生于辽宁省沈阳市,高中文化,无业,住……1986年10月9日……1990年4月20日……1999年12月9日……2006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09年4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而且,法官通常是在“经本院查明……”“经复核确认……”等引入语之后叙述法院对法律事实以及证据事实的认定,但裁剪了双方举证的情况.这种方式略显简单粗暴,给人机械呆板的印象.相反,美国判决书倾向于对法律关系中的人物形象进行尽可能简洁的“扁型”刻画,这种方式剥离了人们对案件当事人历史的关注,有利于阻止情感或道德因素对评判产生不利影响.

除此以外,中国法官在判决书的前面部分通常会以直接引用的方式重述公诉方的起诉意见,而对辩方意见进行了大幅度剪裁,仅用概括性的话语进行介绍,这可能是因为辩护词较为繁琐的缘故,但反映了法官与公诉方的“亲和”关系以及辩方权力在公权力面前的弱化.不同的是,美国法官对起诉书和辩护词都采用概括性的间接引用,且主要是出现在案件推理环节,围绕各个法律争议点陈述控辩双方的观点.

3.推理过程.推理是法官基于认定的法律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无论在中国还是美国,结构严谨、逻辑严密、语言精确是判决书有效推理的评价指标.而且,两国法官在逻辑推理过程中都惯用司法三段论,即先从案件事实中提炼出法律事实作为小前提,然后寻找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在大小前提的基础上按照推理规则进行推理得出结论[11].尽管如此,中美判决书在推理的方式和推断用词方面同样呈现出较大的差异.

首先是推理方式的多样化.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官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条文进行推理和定罪量刑.中国判决书在推理上偏好三段论,尽管对适用法律偶尔会有解释甚至某种程度的创造,但本质上还是演绎的方式.推理方式的单一使推理过程略显枯燥乏味,美感不足.中国刑事判决书在内容上70%-80%都是关于事实的认定,也就是说“法庭查明”和“已采信证据”是主体部分,仅极小的篇幅是判决理由的说明,甚至对当事人存在较大争议的证据也不加以分析和论证,仅仅简单地表明“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以某故意杀人案的判决书①为例,该判决书总页数为22页,关于被告人敖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就长达15页,推理部分仅占5页的篇幅.试想中国很多基层法院的判决书总共只有几百字,那么判决理由就只能是寥寥数语了.判决书的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之间缺乏足够的法律推理,这是当前社会公众对判决书认同度不高的主要原因之一.不同的是,美国判决书对法律问题的阐释着墨较多,约占全篇长度的60%-70%.传统的司法三段论似乎不能完全满足法官办案的需求,当法官发现现有的法律无法适用或者出现法律漏洞时,会借助修辞式推理、例证法等手段寻求有效的判决.修辞式推理也称修辞三段论,即在两个前提一个结论的逻辑形式中删除一个前提或结论,它要求听众通过类似的事物进行推理.而例证法由个别推向一般,它运用许多类似的具体事例来证明、概括自己的结论,属于归纳推理法,它在遵循“判例法”的美国判决书中较为常见[12].总之,美国法官在推理时除了讨论相关的法律理论,还包含着对既存的相关判例的回顾②,引用法学论著和学说,甚至对法学理论进行详尽的阐述,这些因素都使得法院判决书的推理论证非常细致和精制,体现了较强的创造性和开放性特征[13].

其次是推断类用词的丰富性.美国判决书在推理过程中的用词更为丰富和精准,甚至兼有立法语言的特点和功能.以表达“判定”意义的动词为例,与判定相关的动词会根据不同的语境而变化:解释(interpret as)、理解(understand)、估计(calculate)、宣告无罪(acquit)、定罪(convict).宣判(sentence)、裁决(rule)、认为(reckon)等等.这些词语既让表述更准确,又让判决书变得更有文采.反观中国判决书,“本院认为”四个字作为中国法院审理意见的承启话语存在于每一份判决书中,虽然“认为”一词可以蕴含不同的含义,但判决书中千篇一律地使用“认为”一词来表达如此丰富的词义未免有些单调.

(二)情感论证的比较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们在愉快和友好时作出的判断不同于在烦恼和敌对时作出的判断.”[14]可见,情感因素对于判断的影响也是很重要的,情感共鸣可以使受众更容易接受修辞者的观点.由于判决书属于严肃的法律公文,因此情感论证的存在通常是少量的,且必须以判决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为前提.比较而言,中美判决书的情感论证在凸显程度和表述方式上存在差异.

中国判决书中的情感论证比较隐蔽,有的甚至难寻踪迹,在表述上往往借助表达情感色彩的形容词、程度副词或情态动词及其隐喻表达式.请看下例③:“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杀死被害人等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胡某精心策划犯罪,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在抢劫中致2人死亡,并抛尸匿迹,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这段文字运用了大量的形容词和程度副词,突出了犯罪实施以及犯罪后续行为的凶狠残暴,字里行间充溢的愤慨之情是不言而喻的,这为判决结果的接受奠定了情感基础.近年来,判决书中“法官后语”①的改革使情感论证得以凸显.法官后语的目的是把依法裁判与以德育人结合起来,既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又拉近了法院与被告人之间的距离,使得判决易于接受,正所谓“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但是,这种“情理交融”的判决书受限于案件的类型、刑罚轻重以及案件当事人的个人情况,目前来看,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还是屈指可数的.

除了借助形容词、副词和情态动词以外,美国判决书中的情感论证还有更加显性的表达,比如修辞格.修辞格是具有特定表达效果的语言结构形式,它不是法律推理无计可施时的权宜之策,而恰恰是在法律推理的框架之下弥补片面的形式推理的不足,增强了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的说服力度,“是能够给论证借来信任的手段”.美国刑事判决书较多采用类比、比喻、排比、反问等修辞手段.历史上有许多诸如“毒树之果”②.‘出袋之猫”的经典比喻不禁令人拍案叫绝,其司法实践也被各国法律人竞相探讨和借鉴.此外,美国法官还会借助众所周知的名言、警句、典故等来为当下的观点提供佐证.整体而言,中国判决书中的“情”更多的是一种以道德为依据的持久而含蓄的情感,而美国判决书更擅长对受众的激烈情感的调动,这也是美国判决书读起来文采飞扬、澎湃的原因之一.

(三)中美刑事判决书中的人格论证的比较

Kennedy认为人格对于说服几乎可以起到支配的作用[18].一旦获得受众对修辞者人格的认同,修辞论证就可以实现更有力的伦理诉诸.美国判决书中法官有时会采用这种“以德服人”的策略,通过诉诸过去的历史,传统、名言、或者发表权威性的断言向听众展示自己在品德、专业、经历等方面的优势以争取受众的信任,增强判决的说服力.例如,在美国诉克莱尔一案中,卡根大法官写道:“据我们了解,国会没有在任何情况下提及过该标准,联邦法院在任何案件中也没有使用过该标准.事实上,对于州检察院而言,该标准也是新的……这种创造不但没有达到良好的效果,而且我们坚持认为州法院做过头了.可以确定的是,我们必须依据3599条来推断更换律师的标准.为了更好地处理这个案件,我们宁愿重复一些惯常的做法,而不应该去创造一些新鲜的做法,去开创所谓的‘先河”’.在这段文字中,卡根法官既诉诸了自己的从业经历和过去的历史(该标准在任何情况或者任何案件中都没有被国会或者联邦法院提及过),又通过“坚持认为”“可以确定的是”等充满确定性的话语发表了权威性的断言(我们必须依据3599条来推断更换律师的标准,用工作中已经行之有效的标准来处理案件).这样,一个经验丰富、果断威严的法官形象就跃然纸上.可见,人格论证的运用不但可以使受众更清晰地领会法官的观点,还可以引导公众在情感上信任和崇拜法官,从而接受其判决主张.当然,这种以“德”服人的策略使用并不多见,也不明显,隐藏于字里行间.但是,中国判决书中基本上不运用人格论证的手段,这不仅是因为我国现有司法制度的约束,而且与我国崇尚“谦卑”、弘扬“集体主义”的社会文化传统有关.

四、中美判决书修辞论证差异的原因剖析

任何修辞行为都是有意识、有目的的[19].寻求判决书最大限度的可接受性是修辞主体(即法官)力图寻求的修辞目的.理性论证、情感论证和人格论证是实现这一目的的修辞手段,其中,从说服的效力来看,理性论证是主要的依托,情感论证和人格论证是必要凭靠,三种论证手段相互交叉、融合.中美刑事判决书既有共性更有其独特的个性,中国判决书主要是讲“理”谈“情”,几乎不会运用“德”和“势”的手段:美国判决书在理性论证如论证结构与风格、推理过程以及情感论证和人格论证方面运用的手段更加丰富.情境是修辞的基础.修辞情境决定了修辞主体与受体的关系、修辞本体的选择和修辞效果.因此,中美判决书的差异可以从不同的修辞情境作出解释,具体而言,不同的法律体系、社会文化传统、修辞传统和语言习惯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同程度的法官主观能动性就是上述差异的原因所在.

中国法官主观能动的空间非常狭小,有时受制于体制的藩篱还被不断压缩.第一,中国的法律体系建立在大陆法系基础之上,其法律渊源是立法机关颁发的各种成文法.法律、法规和具有法的意义的习惯才属于正式法源的范围,司法判例仅作为立法或司法的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无论一篇判决书是如何的见解深刻、文辞美妙,它也很难被其他案例援引,对法官的业绩考核影响不大.第二,中国传统的法律观念以“刑”为核心,与压迫、暴力联系在一起,突出“国家本位主义”,体现在司法中对定罪量刑的侧重,而对达成判决的程序和说理缺乏足够的关注.第三,中国长期践行职权主义法制思维,法官肩负着查明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的双重责任,高压的结案指标使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面对巨大的信息量,无暇顾及对判决书的打磨和润色.试想一个法官在经过长时间的庭审后还要去完成一件文献作品般的判决书,这几乎是过分的要求.反观美国,法官的主观能动性自有其充分发挥的空间.一方面,美国的法律渊源包括了各种成文法法和司法判例.而且,判例法在美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根据“遵循先例”的法律原则,一份高质量的判决书极有可能会对下级法院或本法院后来的类似案件具有约束力和参考价值,而且,这份判决书佳作还会为法官的职业生涯增添浓墨重彩的一笔,这些都是法官们愿意花费如此大的精力投入到裁判文书制作的动因.另一方面,美国的法律观念以“权利”为核心,人生而自由且平等,强调“人本位主义”[21],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就是对程序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尤为重视.美国司法践行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分开认定的原则,事实问题的认定由陪审团负责,法官负责对定罪量刑的依据作出最合理、最全面的阐释.同时,在实用主义司法哲学的影响下,任何有助于说明法律问题的事实或者论述方式,与案件相关的社会习惯、字典的解释等都可能成为论证的合理性论据.第四,不同于中国传统修辞观对修辞主体的关注,西方修辞学更关注修辞受众,认为修辞效果的好坏取决于能否打动听众或者能否达到共同的理解[22].因此,在此修辞观的指导下美国法官更加注重受众的反应和沟通目的的实现.第五,美国法官的培养机制严格且成熟,从业经历、司法素质、品德操守等都是对法官的重要考量.撰写判决书的法官大都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深厚的专业功底和娴熟的语言驾驭能力,这为判决书的旁征博引、精雕细琢提供了技术保障.

五、结语

虽然本文以刑事判决书为研究对象,但管中窥豹,可见一斑.不可否认,中国刑事判决书长期存在模板化严重、重实体轻程序、事实叙述重复赘余而论证推理简单呆板等诟病,虽然改革之声高呼但实际效果微小.判决书的完善依赖于整个法制环境的改良,我们希望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深化判决书的改革:第一,英美法系的诉辩交易制度、案件分工制度的积极方面可以为我所用,这一定程度上将法官从庭审的疲劳轰炸中解脱出来,以有更充足的时间关注判决书的撰写.第二,应对我国法官的培养体制提出更高要求,完善判决书的考核制度.不单以结案率、调解率、改判率等为法官业绩的考核标准,还要考虑其判决书的质量,并将判决书的事实叙事、修辞论证、格式规范等指标进行量化,形成操作性强的激励机制.第三,健全法院互连网体系,使所有的判决书网上公开,既资源共享,又接受公众监督.第四,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比如司法程序透明度、证据原则、审判监督程序等.判决书是展示法律文明、公正司法的最终载体,也是让社会公众看见和了解司法正义的一个重要纽带.本文突破了传统法学的研究范式,从修辞学和语言学的视角比较了中美刑事判决书的修辞论证的表现形式及其效果,为法律语篇的研究提供了方法论的借鉴,从而克服了从法学视角进行判决书研究的片面性.而且,本文的研究发现有助于我国司法实践部门更好地审视判决文书的意义和内容,意识到修辞论证手段的谙习是司法人员解决实践问题的重要进路,为司法人员特别是判决书的撰写人员在如何增强修辞论证的效果和判决语言的说服力方面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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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结论:该文是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刑事判决书和修辞论证比较和中美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中美本科毕业论文中美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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