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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方面毕业论文模板范文 跟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处理与防范类论文范文集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未成年人范文 类别:职称论文 2024-02-16

《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处理与防范》

本文是关于未成年人方面电大毕业论文范文和未成年人和成因和犯罪类论文例文。

许利伟

【摘 要】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社会环境日益复杂,加之未成年人认知程度有限,接受新鲜事物能力较强且防范及分辨能力不足,很容易误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据统计,2015 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43839 人,占同期犯罪人数的3.56%,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 措施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形成原因

首先,家庭原因是未成年人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因素.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是生活的基础,而父母更是孩子的启蒙老师,父母的举止言行和对孩子的教育方法,对孩子的成长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家庭教育的不完善和教育方法的不当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有的家庭因为经济贫困,父母对孩子的培养意识不健全,导致部分未成年人辍学,浪迹于社会.而随着城乡差异的缩短,进城务工的农民人数激增.农业人口大规模涌入城市,进城的孩子们对城市的物质生活追求过高,并且在同学中寻求一种认同感,而其家庭并没有该部分开销,因此孩子很容易为了金钱而采取过激行为.而最关键的是离异家庭子女.据统计,截至2015 年年底,我国离婚率连续12 年上升.2015 年一年全国有384.1 万对夫妻离婚,这个数字触目惊心.截至2014 年我国单亲家庭超过2000 万户.离婚导致的单亲家庭,或者是父母再婚后随祖辈生活的孩子们由于得不到完整的父母关爱,很容易对人生观、幸福观产生扭曲,而父母又没有能力对子女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规范;祖辈对孙辈的过分溺爱很容易养成未成年人孤独、自私的性格.

其次,社会环境因素对孩子的影响是巨大的.

国家实力在提升,国民的视野更开阔,物质需求战胜了精神追求成为主导,社会不良风气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日益显著.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尤其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尖锐突出,不和谐的道德缺失、诚信缺失、假冒伪劣、欺骗欺诈等不良风气蔓延,封建迷信、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沉渣泛起,成为社会公害.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滋长侵蚀着人的机体,腐化着人的灵魂.网吧、游戏厅、夜场良莠不齐、藏污纳垢.有的为招揽生意、牟取暴利,大肆宣扬、暴力、、毒品;而各种不健康的出版物、影视作品则充斥整个市场,使未成年人极易接触和模仿.我曾经代理过一个案件,被告人未满18 周岁,受周围不良人群的影响,经常到网吧看电影、打游戏.由于家里给的零花钱有限,这个孩子滋生邪念,将邻居一个8 岁的男孩以买小食品为诱饵予以绑架.绑架后其将男孩囚于稻田附近的抽水旱井里,并且用秸秆将井口封住.其他过程不再详细论述,案件三天后告破,男孩早就在井内死亡.而男孩为求生向上攀爬,导致四肢关节部分骨头已经外露,残像可想而知.但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供述极其简单,“我就是上网没有钱,那个男孩总和我玩,他家有钱,所以我才把他骗走了”.多么简单的理由,导致一个幼小生命的逝去,也使其自己的人生之路彻底的完结.因此,不良的社会风气应当通过法律有所约束,应该让孩子们远离道德雾霾.

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处理及保护措施

我们可以从国际公约、法律和司法解释三个层面的法律构架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 北京规则 ”.

这个规则是我国参与签订的国际公约.这个公约明确了公约目的首先是对少年犯权利的保护,其次是维护社会的安宁.该公约将少年犯罪归结为社会问题,认定为防范少年犯罪是一种社会责任.同时强调国家对少年成长的责任和义务,尽量减少司法干预.几年来, 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坚持不懈地把贯彻《北京规则》与执行我国的法律、政策紧密地结合起来, 正确地对待和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从而在有效地预防和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规定.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就明确了罪犯的法定年龄界限,以年龄尺度来约束未成年人的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人为地控制了未成年人犯罪率.

《解释》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第一条明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该条确定了适用该《解释》的未成年人的年龄范围扩展到十八周岁.同时《解释》第七条也规定“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我们知道即使抢劫1 元钱也构成犯罪,抢劫罪不是以数额为认定犯罪的标准.但对未成年人从款项数额角度、从行为后果角度、设立不同标准,并且将抢劫行为论述为“强行索要”,可以看出《解释》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行为的隐忍和宽容.同时《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看出《解释》结合了《刑法》的缓刑适用及法定量刑情节的相关规定,将对未成年人宣告缓刑的标准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法定量刑情节的尺度最大限度的应用.同时,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律师法律援助制度、少年法庭制度等从程序上保证了未成年人个人隐私,同时也能保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经常开展警示教育对于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防范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实际上,我在论述未成年人犯罪成因中已经明确了家庭和社会等因素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诸多方面.而对相关存在的问题加以约束和调整,为未成年人营造和谐的家庭生活和健康的社会环境必然会大幅度的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数量.

未成年人警示教育工作的开展也是很有必要的.未成年人通过对犯罪应该接受何种法律制裁的学习,通过对罪犯生存状态的了解.来提高自己的分辨能力、抵御能力和防范能力.从而轻松的学习、快乐的生活.2016 年3 月我们“铁岭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同铁岭日报社共同组织铁岭市银州区第十五小学的部分优秀学生先后参观银州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铁岭市局监管支队.相关单位的领导向学生介绍了青少年犯罪的处理和预防.并且铁岭市局监管支队还为孩子们播放了青少年犯罪警示教育片.在这次活动中孩子们了解了什么是犯罪,犯罪后要受到法律制裁.远离不良人群、远离犯罪等等.我认为未成年人警示教育工作是一项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未成年人的人生态度影响着国运,左右着国家实力.国家要强盛,未成年人的成长是根基.规范孩子们的行为,关注孩子们的成长是个永恒的话题.为了我们的孩子,让我们一起努力!

(作者单位: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

未成年人论文参考资料:

总结,此文是关于未成年人和成因和犯罪方面的未成年人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未成年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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