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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相关函授毕业论文范文 跟关于家用汽车三包责任争议申诉处理相关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家用汽车范文 类别:mba论文 2024-02-28

《关于家用汽车三包责任争议申诉处理》

本文是家用汽车方面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与家用汽车和三包和申诉类硕士论文范文。

汽车作为消费品,越来越多进入寻常百姓生活中,与此同时与汽车相关的质量争议申诉问题也越来越多.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质检总局2013 年出台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家用汽车三包规定》).由于对《家用汽车三包规定》熟悉程度各不相同,各地监管部门处理家用汽车三包责任争议申诉的效率也不尽相同,有些监管部门由于处理不当,还造成了消费者与汽车经营者均不满意而投诉的情况.下文即是对如何更有效进行家用汽车三包责任争议申诉处理的一些探讨.

应用《家用汽车三包规定》中出现的问题

一、部门间相互推诿扯皮

一些质监部门工作人员认为家用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属于流通领域,应该由工商部门处理,工商部门则认为既然《家用汽车三包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出台,应当由质监部门处理,消费者则在12365 与12315 两个投诉中来回奔波,投诉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二、没有统一规范的程序,调解争议效率低下由于对《家用汽车三包规定》理解各不相同,又没有统一的争议调解文书及程序,不仅调解争议效率低下,而且还会存在同一质量问题引起的家用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在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形成差异较大的调解结论,消费者不满意.

三、没有形成良性退出机制,争议久拖不决

一些家用汽车质量问题责任争议,消费者与汽车经营者之间分歧太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没有良性退出机制,监管部门接投诉后一遍遍反复调解,均不成功,既浪费行政效率,最终还可能造成消费者与汽车经营者均不满意,两头不讨好的局面.

理解立法目的 明确责任

《家用汽车三包规定》于2012 年12 月29 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50 号令公布,2013 年10 月1 日起施行.通过《家用汽车三包规定》政府搭建了一个平台,让汽车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通过平等协商来解决问题.这样,就能在法制的框架下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更能促进汽车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家用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具体应有哪个部门受理呢?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以及《家用汽车三包规定》“第三十二条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可见对于家用汽车三包责任争议申诉质监与工商部门均可受理,质监部门更具管辖权.目前,多省县级质监、工商等部门已合并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

熟悉受理条件及程序 有效处理争议

一、家用汽车争议申诉受理条件

1、申诉车型.家用汽车指的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具体指由《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中规定的乘用车,但不包括旅居车、防弹车、救护车等专用乘用车.不属于规定车型的,申诉不予受理.

2、申诉时效.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为不低于3 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 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期为不低于2 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 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之日起计算,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日期起计算.超出包修期限的,申诉不予受理.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不应超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部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GB/T29632-2013)所列出的范围.

3、申诉对象.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属于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三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追偿.

4、免责条件.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营者可不承担三包责任,三包申诉应不予受理.

(1)、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

(2)、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3)、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4)、汽车损坏与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

(5)、汽车损坏与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

(6)、汽车损坏与消费者未按照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

(7)、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除了上述申诉不予受理的情况,各级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受理消费者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申诉,对于不予受理的情况也应当做好解释工作.

二、申诉处理程序

1、申诉的方式.消费者可以通过拨打12365 投诉或者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诉.

2、申诉的登记.申诉接收人员应仔细询问消费者申诉相关信息,并填写《家用汽车三包责任争议申诉登记表》.通过拨打12365 质量申诉的,12365 工作人员应及时将申诉信息转交给消费者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诉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诉人基本信息.包括申诉人的姓名、电话、住址等.

(2)、被申诉人信息.包括被申诉人的名称、电话、营业执照注册号、地址等.

(3)、车辆基本信息.包括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VIN)、销售日期、行驶里程、车辆用途及销售企业等.

(4)、申诉原因.包括汽车故障描述及可能原因.3、受理.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诉后应在7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4、调解.需要调解的应通知争议双方在约定时间、地点进行调解.执法人员应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等规章的有关条款进行调解.调解结束后应根据调解结果出具《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调解书》或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终止调解书》.

三、运用规范统一的调解文书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提高全省各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效率,于2015 年10 月出台了《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工作规范》,在全省范围内明确了统一的文书,主要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申诉登记表》、《申诉受理通知书》、《申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技术咨询专家个人结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技术咨询综合结论书》、《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调解书》、《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终止调解书》等.

适时启用专家 完善调解

一、专家的选拔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13 年第77 号公告《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选拔家用汽车技术咨询专家并建立专家库.

二、专家的使用

当申诉当事人对车辆三包责任有较大争议需要对涉及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的,双方可申请技术咨询人员提供咨询意见,技术咨询人员咨询涉及的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由争议双方协商支付.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技术咨询人员进行技术咨询,技术咨询人员专家组应出具《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技术咨询综合结论书》作为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主体的参考依据.技术咨询专家组建议由单数技术咨询人员组成,有利于形成明确的综合结论.

规范调解 合法终止

一、家用汽车三包争议调解基本原则

1、调解协议双方确认.调解后达成的书面调解协议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监管部门应站在第三方立场公平处理.受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案件应依事实公正处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

3、分散化解,逐个解决.分散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问题,不能积聚积压,要及时疏通,逐个处理.

4、属地管辖,就地解决.一般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问题由争议发生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和协调解决.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解决不了的存在疑难问题可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帮助解决.

5、重大问题,部门联动解决.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中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的重大问题,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尽可能帮助协调落实,防止因协调不到位而引发、激化矛盾.

二、合法终止争议调解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热心服务,积极化解矛盾的工作前提下开展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申诉受理工作,对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制作《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终止调解书》,终止调解,并说明终止理由.

汽车产品的质量安全与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家用汽车三包规定》的推广应用对进一步督促汽车经营者完善家用汽车售后服务质量有着重要意义,积极有效处理家用汽车三包争议,是一项有意义的民生工程,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济良性发展,各级相关政府部门均应予以更多重视.

家用汽车论文参考资料:

汽车营销和服务论文

汽车驾驶技师论文

汽车技师论文

汽车史论文

汽车维修技术论文

汽车物流论文

归纳总结:此文是一篇关于家用汽车方面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家用汽车和三包和申诉相关家用汽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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