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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结构毕业论文范文 和行业新规定对私募公司结构化产品的影响有关毕业论文的格式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公司结构范文 类别:毕业论文 2024-01-31

《行业新规定对私募公司结构化产品的影响》

该文是关于公司结构论文参考文献范文与私募和行业新规定和结构化类论文参考文献范文。

摘 要:行业新规定又叫“新规”,指我国证监会和银监会从2015年至2016年所颁布的行业新规范的简称.随着我国对私募基金行业新规定的出台与对私募行业的逐步规范化监督管理,结构化产品受到“新规”的多方面限制,其投资作用、融资作用和发行工作受到影响,私募基金行业的结构化产品发行工作出现短暂性的停滞,私募基金公司急需改变过往的结构化产品发行方式.

关键词:“新规”;结构化产品;私募基金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7)10-0153-01

一、私募行业结构化产品的概念

私募基金是一种集体投资计划,主要用于投资非公开发行的各种股本及债务,是企业有别于股票融资的另外一种融资方式.私募基金是一个国家在不断完善经济及金融结构过程中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结构化产品是固定收益衍生品的一种创新,发行机构利用金融工程技术,针对投资人不同的投资风险偏好,以分解组合债券加期权的方式设计出高收益或保本型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我国私募行业的主营结构化产品的业务主要分为三种类型的产品销售: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期货型基金.

二、行业“新规”的具体内容与内涵

在我国,结构化产品主要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的监管.

随着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资产管理业务的不断发展,私募基金市场许多潜在的风险正在不断地凸显,我国监管部门正在一步一步地明晰监管边界、明确风险指标、监督内容、提高投资底线及门槛.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规”

证监会在2016年7月15日正式发布了全新修订版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明确地提出:“证券与期货的经营机构若要设立结构化资产的管理计划,不允许违背利益要共享、风险要共担、风险与收益要相互匹配得原则.”其中,第四条的第七细则更是明确表述:“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中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允许大于140% .”结构化产品杠杆比例从过去的1∶10到现在的1∶3甚至是1∶1,由此看来,证监会对结构化产品的风险控制抓紧的可不止一点点.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规”

银监会发布的《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强烈要求各地的信托公司必须要重视监控市场的风险,严格对市场风险进行调控.

银监会“58号文”中,明确限制了信托公司结构化产品的杠杆比例,全文第二条的第三小点表示:“优先方受益人和劣后方受益人的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原则上不许超过1∶1,最高不能超过1∶2,并且不得变相放大劣后受益人的杠杆比例.”实质上是进一步限定杠杆比例,用来解决部分私募基金公司为规避证监会新条例的规定而利用信托公司变相发行结构化产品.

三、行业“新规”对结构化产品的具体影响分析

(一)影响结构化产品的投资

“新规”的严格限制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在过去,由于资金安全垫的设置和风险警戒线的设置,就算产品发生亏损,“优先”级买家也完全不用担心自己的本金受到威胁:亏的时候先亏劣后方的本金,到“劣后”级买家的本金亏完了,也到了合同事先所设立的风险止损线,只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止损的措施有得到正常的执行,“优先”级买家的投资本金基本上都是安全的.而获取收益时,由于结构化产品是在合同签订时就约定好对“优先”级买家的固定投资收益分配比率的,在投资行业内,许多投资者都直接把充当结构化产品的优先方这种投资行为理解为进行保本的投资.

但是,“新规”生效后,风险的共担意味着“优先”级买家失去了由“劣后”级买家投资的资金所充当的资金安全垫.双方的本金要一起共同承担所有可能发生的投资亏损.在这样的基础下,不管风险警戒线和风险止损线怎么样设置,就算风险止损线设置得再高,“优先”级买家的本金还是要发生损失的.对于追求稳健性的“优先”级买家来说,就算“利益共享”的原则可以提高他们的投资收益,但是风险共担的做法却是背离了他们投资结构化产品的初衷.

(二)影响结构化产品的融资

投资者购买结构化产品的投资目的就是通过高杠杆来增大他们的投资资金.固定收益分配后,剩余的所有投资利润都会为“劣后”级买家所有.甚至“劣后”级买家有时将其作为一种变相的融资,要知道,结构化产品的一项重要功能是可以为特定的财团公司提供融资作用的,而需要此融资作用的财团公司多数会由其名下的某一子公司充当结构化产品的“劣后”级买家,“劣后”级买家可以要求整体集合投资计划部分的投资资金进行定向的投资.

但是“新规”颁布后,杠杆比例最大只能做到1∶3,杠杆比例的严格限制使“劣后”级买家无法通过杠杆比例来放大自己的投资收益.虽然说对于“劣后”级买家的风险减少了许多并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产品收益时,超过投资约定的收益也必须和“优先”级买家共同分享.这也是与“劣后”级买家购买结构化产品的初衷背道而驰的.

(责任编辑:陈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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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资料:此文为一篇关于私募和行业新规定和结构化方面的公司结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公司结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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