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刑事诉讼类本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与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有关论文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刑事诉讼范文 类别:硕士论文 2024-04-02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该文是有关刑事诉讼硕士学位论文范文和刑事诉讼和非法证据和排除类本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马 卉

(曲阜师范大学 法学院,山东 日照 276826)

摘 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规则.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过于原则笼统,从而导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标准,基本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内容,这标志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框架结构已经初步形成.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操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问题做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5-0061-03

收稿日期:2016-02-12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一)“非法证据”的界定

对于何谓“非法证据”,国内外理论界看法不一,有的主张以单一取证主体不同身份的非法取证行为为标准;有的主张以凡是收集证据不合法的,包括主体方面、程序方法方面、证据来源和种类方面,即认定为非法证据等等.英国《牛津法律词典》对非法证据定义为:“通过某些非法手段而获得的证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证据的解释是指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权限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方法所获得的证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首先产生于美国.美国在《宪法修正案》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了相应规定,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定义有很多,各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表述不一致的原因在于其规定该规则的范围和条件不一致,笔者根据学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结合实践的差异,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界定为:在刑事诉讼中,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的办案人员通过非法手段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对被追诉人不利的言词和实物证据应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取向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现,标志着人们对证据的认识更加细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大多数国家认可,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人权保障和对公权力制约的重要标志之一,这是由其所具有的价值和功能所决定的,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人权保障的利器,其初衷就是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也是其主要价值所在.二是纠正违法行为,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三是维护司法公正与廉洁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要的目标就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最大限度避免发生冤案,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正义和公平.四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是司法领域的一项重大进步,但不可否认,在立法方面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还不够详尽和明确,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仍然很难被刑事司法机关所排除,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另外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也使得这一规则的在司法实践落实过程中大打折扣.

1997年刑事诉讼法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有很大缺陷,即便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也存在巨大漏洞:一是适用面过窄.仅对三种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但对、检察机关其他违法收集的证据,应当承担何种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就是不予排除.例如如果侦查人员采用欺骗方法获得了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并据此取得了极具证明力的实物证据,如何处理该违法得到的如实供述和实物证据等问题都无法从新刑事诉讼法中找到答案.二是对一些重要的侦查手段规定不全面、不明确.如狱侦等.即便有规定的一些侦查措施,又因过于原则、笼统,内容模糊,也缺乏可操作性.如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等.三是一些具体内容规定模糊,缺乏操作性.如关于严禁威胁、欺骗取得证言的规定与实践中任何国家都广泛使用的侦查谋略如何划分界限等.四是侦查机关的取证程序规范基本上都是赋权式的,尤其是那些涉及剥夺和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强制措施或强制性调查行为,不仅缺乏必要的程序要件予以限制,而且也缺乏来自于外部机关的制衡与审查,很多取证程序都几乎成为侦查机关自我授权和自行实施的行为.

(二)司法实务中的缺陷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除了需要良好配套设施等软环境的支持外,还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我国的司法制度有限,司法人员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落后,加之社会转型时期犯罪率上升,导致司法工作中非法取证现象普遍,屡见不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在一定程度限制了公权力,增加了司法人员办案的难度,致使我国司法实务一直对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持排斥态度.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也阻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在我国证据非法的主张是由辩方提出的,多数法院会要求辩方承担证据违法的举证责任,这使得本处于弱势地位的辩方更无力完成这一举证责任而无法达到排除非法证据的目的.

(三)原因分析

一是传统法律思想的束缚.两千多年来封建法律思想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历代统治者对权利的淡化,对程序的漠视,造成了整个社会诉讼化观念的缺失.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安定高于任何个人利益的观点世代相传,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保证社会的安定和谐,个人利益的牺牲也就微不足道了.传统法律思想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构筑了巨大的心理屏障.

二是我国法制建设起步较晚.我国大陆现行的法律体制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才逐步确立的,并且经历过较大的挫折,直到改革开放以后才有了全面快速的发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并非一蹴而就,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所以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我国短期内落后于其他法治发达国家也是很正常的.

三是我国司法资源有限,司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良好运行不仅需要完备的配套设施的支持,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我国司法资源有限,很难满足司法鉴定高科技发展的需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必将大大增加侦查机关搜集证据的难度.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低也严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在我国的司法系统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复转军人.由于没有接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其专业素养和法学理论水平都不高,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往往不够,难以在办案过程中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三、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建路径选择

(一)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

一是进一步完善宪法.虽然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了相关规定,但是过于概括、笼统.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增加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专门性宪法条文,使其更加具体化、系统化.特别应在宪法中明确:个人的人身、住宅、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非有法定理由、履行法定程序,不得拘捕、搜查、扣押.

二是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法对排除非法证据作出了规定,但是还存在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内容简短,难以详尽细致的进行明确规定.例如非法取证方法的规定过于笼统、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周密、未明确设立沉默权制度等等.当前可以司法解释来进行补充和完善,以增强实践中关于非法取证方法的可操作性.

三是完善证据法.完善证据法,进一步明确、细化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结合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将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更加详尽、配套制度更加完善,从而构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选择适当的非法证据排除模式

非法证据包括言词证据、实物证据和衍生证据三种.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的特性,针对这一点,对非法证据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立相适应的排除模式.

一是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当实行自动排除原.二是对于实物证据采用裁量排除的规则.在目前,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可以采取强制排除加裁量排除的模式.具体包括下列情形:国家利益的需要;因紧急情况,不能办理相应的法定手续或对公民人身权利侵害显著轻微,并且能在事后及时补办相应手续的,当然这只限于情况危机关乎民众安全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可以证明被追诉人无罪或罪轻的;违反法定程序对被追诉人造成轻微损害,被追诉人同意采用的实物证据;在以上情况下可以适用.三是对衍生证据采用区别排除的原则.对于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的适用问题,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可在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对衍生证据予以采用,即对由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所派生的证据,如果获取该派生证据的程序正当或者能够证明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也可以获得该派生证据,就可以采用,否则予以排除.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一是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主体.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是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如果规定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审查非法证据的要求,必将造成司法资源极大浪费,拖延诉讼时间,不利于被告人以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

二是非法证据排除的裁判主体.裁定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仅限于法官.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有对证据进行审查的义务,但检察机关并不是非法证据排除的裁判主体,也不应该赋予其非法证据排除裁定权.这是因为人民检察院只是对移送起诉案件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以及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进行审查,并没有规定其对证据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义务.并且人民检察院所承担的控诉职能使其与侦查机关处于同一立场,从而与被追诉人相对立,这决定了其缺乏非法证据排除的动机.这决定了检察机关不应当成为裁定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因此,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裁判主体应严格限于法官.

三是非法证据排除提出的时间.非法证据排除只能存在于审判阶段,所以非法证据排除提出的时间只能是在一审前和一审之后.

四是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新刑诉法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清排除非法证据应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这是一种关于非法证据证明方式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控方代表国家公权力,其拥有讯问、勘验、搜查、扣押等大量权力,在获取证据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掌握着绝大多数的证据材料.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受到各种强制措施的限制,加之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很难提供证据对非法取证的事实加以证明.举证能力的巨大悬殊已经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极为被动的境地,再让其承担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所造成的必然是法律上的不公.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即由侦查机关为其获得的证据负担合法取得的证明责任.在证明责任上,确定无论哪种排除规则都由检控方承担举证责任的义务.被追诉人和控方证明能力的悬殊,对双方的证明标准应区别对待:对于被追诉人应采取“存在合理怀疑”的标准,只要能证明其提出证据非法的主张可能属实即可;对于控方则采取“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必须有充分可靠的证据证明其获取的证据合法才可以.

(四)建立健全配套措施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运作需要各相关配套措施的支持,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检查制度;建立沉默权制度;对于补正证据,应当要求机关、检察机关证明其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同时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同步全场全面录音录像制度;建立证据预先审查制度;羁押场所独立制度;建立强化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对非法取证人员的惩戒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确立律师在场制度,赋予律师在侦查环节的充分权利等.除了上述配套制度外,还应该转变司法人员的传统观念,提高其业务素质,充分调动侦查人员的积极性也对增强非法证据的排除具有重要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证据规则,是在刑事诉讼中切实维护人权、遏制违法取证、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机制.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标准,但是不够全面、明确和细化,不利于我国刑事诉讼现代化、化的实现.相关法律条文还需要经受实践的检验,发现不足,从而进一步推动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和完善,只有这样,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才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上发挥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张智辉.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陈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理性思考[J].中国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06).

〔4〕徐明敏.我国非法证据合法排除的若干问题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02).

(责任编辑 徐阳)

刑事诉讼论文参考资料:

刑事技术杂志

此文结论:这篇文章为一篇关于对写作刑事诉讼和非法证据和排除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刑事诉讼本科毕业论文刑事诉讼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有帮助。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