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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相关在职毕业论文范文 与中意刑事侦查程序比较相关论文范文检索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刑事侦查范文 类别:毕业论文 2024-03-19

《中意刑事侦查程序比较》

本文是刑事侦查类在职毕业论文范文与中意和刑事侦查和比较研究有关在职开题报告范文。

摘 要:刑事侦查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为中心任务,为了完成任务,不同的国家在侦查程序的设置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背后往往体现的是这个国家在刑事诉讼中追求价值理念的不同.从侦查主体、侦查阶段、侦查终结以及侦查对人权保障几个方面系统地将中国与意大利的刑事侦查程序进行比较研究,借鉴意大利刑事侦查程序更为进步的规定,对我国刑事诉讼的改革具有推动作用.

关键词:中国;意大利;侦查程序

我国与意大利的刑事诉讼程序均是采用职权主义模式,但意大利刑事诉讼在改革过程中成功地在传统模式基础上移植了英美法系采用的对抗制特点.基于我国与意大利的政治背景以及立法背景不同,两国在刑事侦查程序上也表现出不同之处.通过比较研究,借鉴意大利刑事侦查程序相比我国目前较为成熟的地方,对促进我国侦查程序的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一、中意刑事侦查程序的改革背景对比

意大利新刑事诉讼法典于1989 年10 月24 日正式生效.这部法典引进了英美法系的对抗式诉讼模式特征,具体体现在它规定了侦查由公诉人负责进行,而不再由预审法官负责.由此,意大利的刑事诉讼程序从原来的预审、庭审变为现在的初期侦查、初步庭审、审判三个阶段.

我国在1997 年以前也把侦查阶段分为前期侦查和预审,但是我国现行有效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诉讼程序分为了五个阶段: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我国现阶段的刑事诉讼改革强调“以审判为中心”,侦查程序暂未吸取当事人主义模式的特征并进行相适应的改革.

二、中意刑事侦查程序的对比

刑事侦查程序是侦查机关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为中心任务的程序[1].我国和意大利在侦查主体和阶段的设置上,以及采用的侦查行为上均有些许不同点,这些不同点也反映了中意在刑事诉讼中对人权保护和价值追求的不同.

(一)侦查主体及其关系比较

意大利的侦查程序由检察机关负责.意大利实行审检合署制,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统一受设在最高法院的总检察长的领导.意大利的司法没有独立的侦查权,他们的侦查活动要在检察官的指挥下进行.我国刑事诉讼的侦查主体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机关,另一类是其他侦查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机关、监狱、海关缉私机关.机关是我国主要的侦查主体,其他侦查机关在各自领域中行使与机关相同的侦查职权.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对于一些特殊案件,由检察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比如: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特定犯罪、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目前,正在进行监察委员会的改革,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已转隶至监察委员会.

意大利实行“警检一体化”,司法附属于检察机关.而我国,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彼此独立,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甚至说机关在侦查阶段进行的侦查活动或者采取的强制措施均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意大利实行“警检一体化”既能够保证检察官从公诉的角度履行侦查的领导职责,以准确地、客观公正地追诉犯罪,又能充分发挥从维护社会治安和控制犯罪的角度主动积极地进行侦查,以满足侦查效率的要求,这是我国在处理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关系时非常值得学习借鉴的地方.

(二)侦查程序具体阶段比较

意大利刑事诉讼的第一个重要阶段就是侦查阶段,侦查阶段由原来的预审法官负责变为检察官负责,主要是为了强调减少预审法官对侦查阶段的干预.我国也经历了两步式侦查,但随后针对两步式侦查在我国凸现的弊端,对刑事侦查程序进行了修改,就是目前实行的“侦审一体化”[2].我国的侦查程序位于刑事诉讼的第二个阶段,侦查程序由确定的侦查机关负责,对侦查程序并没有明确的阶段划分.而在意大利的刑事诉讼初期侦查阶段,检察官领导侦查工作并且直接调动司法.司法在发现犯罪发生或接到发生犯罪的报告后,48 小时之内进行初步侦查,还必须在48 小时之内向检察官提出报告,将初步侦查所收集的材料移送检察官.完成初步侦查后,检察官开始正式侦查,但具体的侦查活动由司法负责进行.

(三)侦查程序终结的比较

侦查终结是代表侦查阶段结束的一种诉讼活动,涉及侦查终结的主体还有终结的方式等内容.

1.终结主体

意大利的刑事侦查程序的主体有司法警官和检察机关,由于在侦查活动中检察机关起主导作用,这种作用在终结侦查程序时仍在持续,因而意大利的侦查终结主体只能是检察机关.而我国,由于侦查主体包括机关和其他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的主体就是其自身.

2.终结方式

我国刑事诉讼侦查终结有三种结论,分为做出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三种不同的结论.意大利初期侦查以下列三种方式终结.

第一,撤销案件.符合法定的情形,公诉人可以向负责初期侦查的法官提出撤销案件的要求,法官合议后对撤销案件做出接受或不接受的决定.我国对于机关侦查的案件,认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法官并不会介入审查撤销案件接不接受的问题.

第二,公诉人提出交付审判的要求.随后法官通过初步庭审程序决定是否将被告交付审判.由于意大利没有审查起诉这一阶段,检察院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就向法院提出交付审判的要求,由法官决定是否交付审判.而我国机关侦查的案件还必须经过检察院审查起诉才行,再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第三,启动特别程序.对于符合启动特别程序的案件,公诉人可以向管辖法院提交起诉状,并向审判法官提交起诉卷宗,法官将按相应的特别程序处理案件.比如意大利式的辩诉交易,我国暂时没有辩诉交易的规定,但是规定了和解程序,但值得注意的是,机关和检察机关只能对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法院可以参照也可以不参照.

三、中意刑事侦查程序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对比———律师帮助权

人权保障是现代刑事诉讼之灵魂,加强刑事诉讼法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是形势的需要,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比较我国和意大利在刑事侦查程序中对人权的保障显得十分必要.

对于实现公正审判来说,侦查期间的律师帮助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意大利新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在初步侦查阶段,即48 小时之内应讯问嫌疑人,同时应告知他有权委托律师,与律师会见和通讯.如果嫌疑人不委托律师,则应当为其指定一名律师.为了向嫌疑人提供律师协助的方便,新法建立了公设辩护人制度,由当地律师协会拟定轮流担任公设辩护人名单,然后从中指定.讯问时必须通知律师到场,否则嫌疑人所做的陈述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司法进行搜查和扣押,辩护律师也有权在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我国设立了法律援助辩护,对于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意大利对于律师帮助权的规定更具有法律强制性,要求在讯问以及采取强制措施中必须有律师在场,使得律师帮助权落实得更到位.

四、借鉴意大利刑事侦查程序的成熟经验

以上的比较研究表明,中意两国的侦查程序在诸多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的根源在于两国国情、法律制度和司法传统的不同,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予以学习和借鉴.

(一)试行“警检一体化”的侦查模式

意大利的警检一体化是其侦查程序极具特色的制度,司法隶属于检察机关并直接接受检察机关的领导,由检察机关负责刑事侦查.比较我国由机关侦查的案件处理,机关作为刑事立案与侦查机关,可以依职权采取刑事侦查行为.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往往更偏向于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而不是去保障人权.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侦查阶段存在大量刑讯逼供的情形,而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一方面对机关的违法取证的行为可能采取的是“不管白猫黑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的态度;另一方面,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院监督侦查的规定有限.机关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就会向检察院提请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没有问题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否则会退回机关补充侦查.我国在刑事侦查阶段,检察院对机关的监督偏向于形式审查,对机关如何获取证据,是否违法采取侦查行为等监督力度不大.在我国刑事侦查阶段借鉴意大利的警检一体化,不仅可以减少司法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也可以加快刑事诉讼的进程,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

(二)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充分的律师帮助权

律师帮助权体现在会见交流权、讯问时律师在场权两个主要的权利上.意大利原则上允许在押嫌疑人与律师自由会见交流,仅对特殊案件有一定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会见通信,其他辩护人需要事先经过法检部门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但没有规定可不可以监视.另外,意大利刑事诉讼法规定,除“根据具体的地点和紧急情况,司法官员可以在辩护人为出席的情况下向被调查人了解有助于立即开展侦查工作的消息和情况”外,没有辩护人到场不得讯问嫌疑人,否则获得的陈述在审判中不具有证据能力.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辩护律师侦查讯问时的在场权,导致侦查程序的全封闭性以及违法侦查尤其是违法讯问的频发.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应赋予律师在侦查讯问时的在场权,并规定律师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就可介入.通过会见交流与在场权的保障,让犯罪嫌疑人及时获得律师的帮助,在保障其人权上起到了重要作用.

刑事侦查论文参考资料:

刑事技术杂志

本文结论,上述文章是关于刑事侦查方面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中意和刑事侦查和比较研究相关刑事侦查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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