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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方面在职开题报告范文 和婚检验出艾滋,医院岂能向配偶隐瞒有关论文例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医院范文 类别:本科论文 2024-01-21

《婚检验出艾滋,医院岂能向配偶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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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河南电 视 台 报道,河南小伙小新和女友小叶婚姻登记当天,曾前往永城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当时小新向医院询问小叶的检验报告情况时,得到的答复是一切正常.如今小新感染了艾滋,永城市疾控中心说,其实小叶在他们结婚以前就已经感染了艾滋病毒,并且有备案.小新一怒之下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对于艾滋病这类可以通过性生活传播并且会导致死亡的疾病,任何感染的一方都应当如实向对方披露.因为这不仅关涉到对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且关涉到对方的生命健康权.如果小叶故意隐瞒病情,那她就涉嫌故意杀人犯罪,面临非常严肃的法律责任追究.

另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医院涉嫌何种责任?有一种观点认为,是否感染艾滋属于个人隐私,从保护隐私的角度,医院即便故意向小新隐瞒小叶的病情也无不妥.这种说法看似有理,实则经不起推敲.法律要保护的权利往往不止一种,而数种权利之间往往也会发生冲突.此时,只能按照权利的重要性去平衡、决定应当优先保护的权利,而隐私权和生命健康权孰轻孰重不言自明.还有人援引《艾滋病防治条例》第 三 十 九条的规定为医院卸责:“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不过,这条立法的本意是禁止将艾滋病人的身份信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公开、从而防止产生社会隔离或歧视,而非剥夺病人配偶等特定关系人的知情权.一旦法院认定医院故意隐瞒成立,医院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外,医院相关人员是否也应当接受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的追究呢?

(摘自1月11日《新京报》邓学平 文)

医院论文参考资料:

实用医院临床杂志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中华医院感染杂志

医院后勤管理论文

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

归纳上文:上述文章是一篇关于对写作婚检和婚检验出艾滋和配偶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医院本科毕业论文医院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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