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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思想类开题报告范文 和新时期董必武法律思想的现实意义有关硕士论文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法律思想范文 类别:硕士论文 2024-04-18

《新时期董必武法律思想的现实意义》

本文是关于法律思想类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和董必武和现实意义和思想类参考文献格式范文。

曹月梅

(兰州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摘 要:董必武在法治建设方面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从建国到1958年我国的法治事业顺利前进,更重要是他脚踏实地治学精神,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之后有了更深远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治;依法执政;董必武

中图分类号:D90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6-0119-03

一、为什么我们要学习董必武的法律思想

事实上,从传统中国文化来说,我们是有法制传统而没有法治传统的,我们有法律,但根本上我们是人治.然而,社会发展到近代,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大,而资源的相对有限,规则或是法治就渐渐成为公认的、规范人类活动秩序的法则.伴随着现代国家制度的建立,法治在我国真正开始发展是在新中国建立前后,无论我们老一辈领导人还是我们新一代领导人,无论是从建党初期、建国初期还是现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他们关于依法治国、关于法治国家的探索一直都没有停止,但是,新中国的第一代领导人的法治功绩可以说是承上而启下,他们对中国实情的认识奠定了我们法治发展的方向,董必武是其中的集大成者,如果我们要追溯依法治国口号的源头那就不得不提到董必武的法律思想.

“董必武同志对马克思主义理论有很深的造诣, 并且通晓古今中外法学,是我党最早的优秀的法学专家,他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和法律观,指导我国法律建设的实践,并适时地、实事求是地总结实际经验,提出一系列独创性见解,首创了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1]因此,研究中国建国以来的法治进程,董必武是其中关键的人物之一,这主要是因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董必武接受过专业的法学教育.董必武年轻时就很有理想和抱负,关心民生疾苦.年轻时追随孙中山进行辛亥革命运动,积极投身革命运动,二次革命失败以后,被迫逃亡日本,留学于私立日本大学法科,攻读法律专业.留学的经历使董必武系统的接受了西方法学的传统理论,再加上当时日本国内法学思想很活跃,董必武深受影响,从此打开了他研习法学的大门,内心渴望着在中国也建立一个法治社会,因此1917年从日本毕业回国后,他与别人合伙创办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在替穷苦百姓申冤的同时用赚来的钱投资革命事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他发现在中国这样一个从来没有法治思维的旧社会依靠法律解决问题是不可能的,同时,经过新文化运动、十月革命以及五四运动洗礼,他开始放弃新主义革命,接受马克思主义思想.

(二)董必武是忠实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追求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董必武于1920年在湖北建立了共产主义小组,1921年出席中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成为我党创始人之一,从此走上坚定的革命道路.在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他为逃离白色恐怖再次背井离乡前往日本,之后辗转来到俄国,先后进入莫斯科中山大学、苏共党校列宁学院学习,1932年3月董必武离开莫斯科回国,并获得党组织批准到苏区革命根据地工作.在俄罗斯的三年之间,他学习了很多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掌握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

(三)在建国初期为中国法治建设做出了卓越的贡献.1932年6月,董必武从莫斯科回国后到达苏区工作,开始了具体领导革命法制工作的历程,他一直从事着与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相关的工作,包括工农政府执行委员会委员、其后任职于临时最高法庭主席、最后又担任根据地最高法院院长兼工农检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并制定了很多临时法律,根据地的法制实践表现出了一定的依法执政性质.新中国成立后,党的领导的主要任务也发生了改变,从军事领导转变为政治、经济领导,在国家运行过程中法制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依法执政,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成为时代的需要,后来所总结的:“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2]从1949年到1953年四年间,我们制定出了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婚姻法、经济法等在内的3000多种法律和条例,它们绝大多数都是在董必武的领导下和亲自参加下开展的,这使建国初期无法可依的局面有了根本改变,同时也改变了以党的政策来代替国家法律现象,司法实践渐渐走上正轨.

二、学习董必武哪些法律思想

1956年9月19日董必武同志在中国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做了题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治,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讲话,在第五小节中讲到“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3],第一次提出他的“依法办事”的思想,而现有的发表出来的董必武关于法律方面的文集主要集中在1940年到1959年,因此可以说“依法办事”是董必武法律思想的核心和精华部分,事实上在学界也是这样认为的,在十五大正式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正是从董必武的“依法办事”思想而来.

(一)关于党与法律的关系的讨论

党与法律的关系是中国未来法治建设的关键和核心议题,也是当下法治问题的瓶颈,可以预见,如果我们能理顺党与法律的关系,解决了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那么中国的法治进程将在肃清制度与意识之间的困扰之后获得司法进程的极大进步,这带来的不仅是路线的清晰,更是行政权力与司法的准确定位,同时也会使公众对法律、对我党的信仰更加的坚定,更是有助于领导能力的提升.

在当时革命年代,党的政策就是命令、就是法律,董必武当时讨论党与法律的关系主要是为了解决以政策代替法律的现象,提倡依法律治国,反对“人治”.这在当时“无法无天”的大背景下显然是无奈之举,同时他的很多法律思想也是在这个大背景下产生的:比如重视法律创建工作,重视司法人才的培养、政法院校建设、注重司法独立,都是在这个大背景下延伸出来的.但事实上这些问题在当下法治进程中也是显著存在的:在行政上主要表现就是扩大、泛化党的领导,人大高于政府;在司法方面行政干扰司法;在经济方面还有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屡禁不止,这些都是“人治”的典型表现.

董必武在党法关系上的看法总结起来主要是:第一,党的政策主张只有经过法定程序才能上升到法律地位,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第二,党领导中国法制建设,但同时党的领导也要符合国家政权和法律的要求,这其中的关键就是提全党同志的法律意识.

(二)关于依法办事的讨论

在中国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董必武提出:“、检察院、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4]他将这条原则进而划分为两个方面,概括为“有法可依”与“有法必依”.

1.“有法可依要求国家把几种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规制定出来.”[5]董必武提出依法办事原则是在1956年,从建国初期到这几年间,我国也相继制定了和出台了很多重要的法律,所以完全的无法可依也是不符合现实的,他提出这个观点一方面是继续加强我国的立法工作,毕竟建国初还处在一个除旧布新的阶段,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站在一个战略新高度上指出,中国的经济要发展、政治要进步、人民的生活要改善等等一切问题都要列入法治的轨道,包括解决各族人民的团结大计,这才是一个执政党唯一正确的执政方式,一个国家能够稳定发展的保障,简而言之就是靠法律.为此,他做了很多工作,影响至今:积极组建中国政法学会,并号召他们进行法学研究工作,而中国政法学会正是中国法学会的前身;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他指示最高院搜集、集中全国典型性案例,指导各地方法院的审判工作,至今每年最高院都会发布一批典型性指导案例.

2.“有法必依要求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按照法律规定办事.”[6]董必武指出:“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7]主要强调全社会都必须在法律轨道内运行.有法律可依是基础,按法律办事我们追求的结果,要求就是有法必依.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树立全民守法意识.意识先行,行为其后,先有守法的思想,才有守法的行为.这种观点在现在看来是妇孺皆知的,但在董必武的年代人民可能更多知道的是服从领导、服从组织管理,守法还是一个比较新兴的名词,遵守法律与遵守组织管理、服从领导安排听起来没什么很大的区别,但其内中深意却是千差万别:第一,法律是约束全社会的、稳定的、普世的,指示与制度是针对个别或小范围的、随着个体差异而变化的、有特殊性的;第二,更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守法更多强调主人翁精神.遵守组织管理、服从领导安排只是单纯的、被动的,而守法思想更多体现在一种主动的利益权衡与选择.因为法律的惩罚功能、对法律行为的否定评价只是它一部分的功能,它更多是教育与引导,通过规则来给人们提供一种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式.

全民守法是有法必依的保证,但是这个问题直至今日也是依法治国比较大的障碍:信权力,不信法律;信熟人,不信法律.相信权利是因为往往领导重视的问题才会引起重视,相信熟人是因为民众不能普遍的通过正规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得到合理的结果,对法律的不安全感致使民众寻求能给他们安全感的人帮助,这是中国人民的长久以来的性格,虽然在别的国家中也存在,但中国是最严重的.要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只有一个:让民众能够被合理的对待,并获得合法的权益.能够应用法律通过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人们才觉得法律是有用的、是应该被遵守的,这样才能树立全民守法的思想.

要保证民众的合法权益不被无理的践踏,关键就在政权机关,落实下来主要是党员干部,“董必武同志强调,国家政权的一个任务,就是教育引导人民从不信法、不守法转变为信法及自觉守法者,这是一个过程.”[8]他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是正确、充分理解法律的前提下正确执行法律,同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以身作则带头遵守法律,这样,法律的权威与公信力就能很好的树立起来,人民群众才会真正爱法、学法、守法.

(2)注重程序的独立性.一方面要严格遵守实体法的规定,更重要的是不能重实体、轻程序,董必武强调:“为避免办错案、冤案,保证办案正确、合法、及时,就要按程序办事,否则就会费事.司法工作中党员干部只有按程序办事才能公正的执法,这是实现有法必依的重要保障.”[9]

程序的独立价值就在于可以查明案件事实,连接事实与结果,只有查明真相,才有可能正确运用法律,而且,无论是是何种类型的纠纷最终都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但是程序的缺陷就在于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如果制度设计有缺陷,如果没有对实施者的有效约束,那么这种查明事实的功能就会被滥用,为制事实提供便利,近十几年来层出不穷的冤案、错案都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这样程序的价值不仅没有体现,更多为人民群众所诟病,危及司法的权威.程序公正除了可以保障实现有法必,同时可以增强法律的说服力和号召力,因此权力机关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切实贯彻“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0]的法治原则.

三、董必武的治学方式给我们的启示

在中国建国六十多年的时间里,无论是经济的发展还是政治、文化等物质文明的发展都反复验证了一个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立足中国实际,实事求是.董必武的法学著作都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时下所面对的社会问题来说明深刻的道理,例如:“思想上的主观主义在司法工作中的反映,常常表现在办案中对待被告人总要差一点.至少认为‘你是被告,怎能无罪’,有的审判人员往往注意对被告不利的方面,不注意对被告人有利的方面,甚至删改供词.……这种想法和作法都是不正确的,都会出错的.”[11]这一方面体现了董必武深厚的法学功底,可以将抽象的法治理论通过具体、浅显的语言来表达,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他脚踏实地的治学风格.在当今社会相比他的过硬的法学基础,他的实实在在、接地气的研究方式更值得我们学习和实践.

法学研究作为一种社会科学极易走入“从书本上讨生活”的学习方式,为了研究而研究,搞一些自以为高深、其实无用的文字游戏,法学理论课题的研究注重发表多少字的论文而不是解决什么问题,理论研究者往往不是实践工作者,这些都是我们当下法学研究的弊端,而董必武的法学著作则是另一番景象,都是关于工作问题的讨论,内容充实而不空洞.正像书记讲话中所说,“认认真真讲法治”,“老老实实抓法治”[12].

参考文献:

(1)洪禹候.论董必武对新中国法制建设的贡献[D].北京:中国人民大学,1990.

(2).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79.

(3)(4)董必武选集编辑组.董必武选集[C].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418.

(5)(6)董必武文集编辑组.董必武法学文集[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56.

(7)董必武法学文集编辑组.董必武法学文集[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52.

(8)张函.董必武依法执政思想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2012.7.

(9)公丕祥.董必武的司法权威观[J].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1):16.

(10)欧宁.董必武司法监督思想探析[J].企业技术开发,2008,(11):84.

(11)董必武选集编辑组.董必武选集[C].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458.

(12).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http://www.qstheory.cn/dukan/qs/2015-01/01/c_11 13810966.htm,2015-01-01.

(责任编辑 赛汉)

法律思想论文参考资料: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论文

法律和道德论文

法律本科论文

法律毕业论文8000字

职工法律天地杂志社

儒家思想论文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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