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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自考毕业论文范文 跟小面额货币恶意支付法律规制探析有关学年毕业论文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法律范文 类别:本科论文 2024-03-06

《小面额货币恶意支付法律规制探析》

本文是关于法律专科开题报告范文与规制和货币和面额有关硕士毕业论文范文。

近年来,部分人以小面额货币恶意支付劳动报酬、履行生效判决、大额存款等非理性行为层出不穷,但因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此行为予以规制,存在立法空白,此举常常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诚信原则及正常的人民币流通秩序,也对公众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建立和完善小面额货币恶意支付法律规制,对此类行为予以约束.

一、我国小面额货币支付法律规制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涉及货币发行及管理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第17 条规定:“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条亦有相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第4 条规定:“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 元等于10 角,1角等于10 分.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据此规定,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辅币和主币一样具有无限清偿能力,适用无限法偿原则.也就是说,人民币具有无限的法定支付能力,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债务时,不论支付的数额大小,不论属于何种性质的支付,即不论是购买商品、支付服务、结清债务、缴纳税款等,收款人都不得拒绝接收.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即使有人恶意使用大量小面额货币进行支付,也难以对此行为进行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7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 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据此,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流通时应当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按交易习惯善意履行.小面额货币恶意支付行为虽然违背上述法律原则,却因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以致于现实中当有人主观恶意使用小面额货币支付大额劳动报酬、履行生效判决等行为发生时,收款人一方却往往处于有苦难言、无可奈何的尴尬境地.

二、国外限制小面额货币支付的主要做法

目前,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均建立了小面额货币有限法偿制度,赋予小面额货币有限的法定支付能力,且按照数量、面额设定限额标准,即在一次支付中,如果使用小面额货币支付的数额超过法定限额,收款人有权依法拒收.

英国明确规定,将硬币作为法定货币支付时不得超过相应的数量或金额:使用面额1 英镑以上的硬币时无支付限额;使用面额为10 便士以上但不超过1 英镑的硬币,金额不得超过10 英镑;使用面额为5 便士、10 便士的硬币,金额不得超过5 英镑;使用面额为1 便士、2 便士的硬币,金额不得超过20 便士.

加拿大对仅使用硬币交易也有一定限制,硬币作为法定货币支付时,使用相应面额的硬币不得超过规定金额,具体为:使用面额为2 加元以上但不超过10 加元的硬币,金额不得超过40 加元;使用面额为1 加元的硬币,金额不得超过25 加元;使用面额为10 分以上但不超过1 加元的硬币,金额不得超过10 加元;使用面额为5 分的硬币,金额不得超过5 加元;使用面额为1 分的硬币,金额不得超过25 分.同时,当硬币总额超过10加元时,其实际价值不超过单个硬币面额的价值.且当一人在同一天使用硬币向另一人履行一个或多个债务时,仅能支付一次,否则将被视为一笔付款.

澳大利亚也有类似规定,单独使用面额为5 分、10 分、20 分、50 分的硬币或任意组合时,金额不得超过5 澳元;单独或任意组合使用面额为1 分、2 分的硬币,金额不得超过20 分;使用面额为50分以上但不超过10 澳元的硬币,金额不得超过所使用硬币面额的10 倍;使用面额为10 澳元的硬币,金额不得超过100 澳元;其他面额的硬币,使用时则不受任何限制.

三、对我国小面额货币支付法律规制的启示

我国应借鉴国外小面额货币有限法偿制度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现状,完善小面额货币有限法偿制度,以法律约束恶意支付行为,妥善处理小面额货币使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平诚信原则并保护公众合法权益.

1. 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引入有限法偿制度

建议修订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规,赋予小面额货币有限的法定支付能力,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小面额货币有限法偿制度,规定以小面额货币支付时,不得超过法定数量或限额,否则,收款人有权拒收.

2. 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限额标准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因社会购买力和物价水平普遍较低,角币和分币作为小面额货币的辅币职能得到有效发挥,但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购买力和物价水平大幅提升,故应在科学调研、准确掌握小面额货币流通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公众小面额货币使用范围和习惯等实际情况,借鉴参考国外小面额货币有限法偿的具体规定,合理界定我国小面额货币有限法偿的限额标准.

3. 明确恶意支付小面额货币应承担的责任

在市场交易中,应明确因使用小面额货币恶意支付而引起的搬运费、兑换费等额外费用由支付方承担.对使用小面额货币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当事人如果主观上故意妨碍执行,客观上实施恶意履行的行为,在结果上造成法院执行障碍和困难的,建议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节将其视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对当事人施行训诫、罚款、拘留、更换履行方式等强制手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尊严.

法律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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