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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值得相关论文范例 和两个值得商榷的注释方面在职毕业论文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值得范文 类别:职称论文 2024-02-05

《两个值得商榷的注释》

该文是关于值得方面在职毕业论文范文和值得商榷和注释有关论文范文集。

唐贵良

原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高中语文课本第六册《屈原列传》 第二段 “怀王使屈原造为宪令, 屈平属草稿未定, 上官大夫欲夺之, 屈平不与” 一句话中将 “夺” 注释为 “强取” , “与” 注释为 “给” ; 人民教育出版社、 延边教育出版社出版的 《教案》 中将 “夺” 注释为 “强迫” ,“与” 注释为 “同意” ; 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 《教师教学用书》 中将 “夺” 注释为 “夺取” , “与” 释义为 “给” ; 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高中文言文评点译释》 (江夏、肖毅等编著) 中将 “夺” 注释为 “抢 (过去看) ” , “与” 释义为 “给予” ; 西苑出版社出版的 《素质教育新教案》 中认为 “夺” 有 “抢夺” “夺易” (改动) 二义, “与” 有 “给予” “与同” (二义) .根据当时情理和人物性格, “夺” 应理解为“夺易” , 即 “定其去取” , “与” 应理解为 “赞同” , 既与“夺” 照应, 又符合屈原不屈于千秋, 的性格.……将这两个词的释义置于前后文来看, 以上注释都不够准确.其理由如下:

从 “怀王使屈原造为宪令” 中可以看出屈原是受怀王之令, 制定国家法令的, 文中并没有上官大夫参与其事的材料.再从各有专司的角度看, “上官大夫见而欲夺之, 屈原不与” 中, 如果将 “夺” 注释为 “强取” , 上官大夫 “强取” 未定的草稿的意图不清楚; 如果将 “夺” 注释为“强迫” , 那 “夺之” 的 “之” 只能注释成 “屈原” 而非 “未定草稿” , 上官大夫要 “强迫” 屈原的目的不明确, 后面的“与” 无论注释为 “给” “同意” “赞同” “给予” 都是不伦不类, 根本说不通的.如将 “夺” 注释为 “夺取” , “夺取” 的目的就不明了, 因为绝不可能是占为己有, 这对上官大夫有何益?难道让怀王认为是上官大夫所为而对他宠信有加?怀王又没有使上官大夫 “造为宪令” , 这缺乏可信度; 如果将 “夺” 注释为 “抢 (过去看) ” , 而 “屈平不与” ,那屈原的心胸未免太狭窄, “抢” 又显得上官大夫的行为未免太不文雅了; 如果将 “夺” 解释为 “夺易” , 即 “定其去取” , 也就是 “决定其取舍” , “与” 解释为 “赞同” , 似乎有一定道理, 那就是上官大夫想嫁祸于屈原, 吻合了 “心害其能” , 但找不出上官大夫能 “决定” 的理由.

事实上, 我们应该从私利上来考虑: 就当是的实情来看, 屈原的改革主张与郑袖、 子兰、 上官大夫的私利冲突应当是非常尖锐的, 屈原所制定出来的国家法令肯定会让他们的既得利益受损, 甚至损失惨重, 所以他们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再加上上官大夫“争宠而心害其能” 的实情, 应将 “夺” 理解为 “强行修改” , 只有 “改” 了才符合他们的利益, 而对应的将 “与”理解为 “允许” , 这样, 与下文的 “馋” 和 “王怒而疏” 才吻合.

所以, 如何准确理解古诗文字词的含义, 不仅要结合具体的语境, 有的还需要考虑到时代背景, 甚至是作者、 作品人物的身份、 地位、 政治立场、 利益取舍等.在参考资料多如牛毛的信息时代, 作为语文教师应持审慎态度, 否则, 会贻笑大方的.

作者单位: 云南泸西县第一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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