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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硕士论文范文 与营改增新税率下甲供材涉税问题分析有关论文范例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营改增范文 类别:硕士论文 2024-01-21

《营改增新税率下甲供材涉税问题分析》

本文是营改增方面论文例文与营改增新税率和涉税和分析方面毕业论文的格式范文。

摘 要:自营改增后,由于建筑企业在房地产企业甲供材状态下计税方法的可选择性,增加了甲供材的选择难度,使得甲供材的财税处理成为建筑业房地产业需要面对的难题之一.本文主要分析甲供材的选择以及甲供材对于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的税负影响,并测算税负临界点;建议企业关注因营改增政策变化而给合约管理带来的风险.

关键词:甲供材;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税负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9-0314-01 一、研究背景

2018 年4 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 号,以下简称“32 号文”),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自2018 年5 月1 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 和11% 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自2016 年5 月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下称“营改增”) 后,甲供材的财税处理又成为建筑业房地产需要面对的难题之一.由于原税率下测算的甲供材比重被打破,所以,本文主要分析房地产企业是否选择甲供材,以及建筑企业选择不同计税方法对房地产企业税负所带来的新变化,计算出新税率下甲供材的税负临界点;同时,分析了因营改增政策而给合约管理带来的新关注点.

二、甲供材的定义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对“甲供工程”的界定如下: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规定中的“全部或部分”,也就是并未就甲供材的比例进行限制.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房地产企业如果选择甲供材,则施工方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按3% 征税率,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0% 税率.

三、甲供工程或清包工程税负临界点测算

临界点测算主要分析房地产企业是否进行甲供材,而建筑企业在此基础上进行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建筑企业及房地产企业的各自增值税税负水平情况.假设房地产项目为新项目,则房地产企业新项目适用10% 增值税税率.假设工程总造价TP等于X+Y;甲供材金额X;建筑企业提供服务金额Y.

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状态分析如下:

1. 房地产企业甲供材- 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建筑企业:应纳增值税等于等于Y/(1+3%)*3%等于2.91%Y

房地产企业: 进项税额等于Y/(1+3%)*3%+X/(1+16%)*16%等于2.91%Y+13.79%X等于2.91%TP+10.88%X

2. 房地产企业甲供材- 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建筑企业:销项税额等于Y/(1+10%)*10%等于9.09%Y

房地产企业: 进项税额等于Y/(1+3%)*3%+X/(1+16%)*16%等于2.91%Y+13.79%X

3. 房地产企业不进行甲供材- 建筑企业使用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

建筑企业:销项税额等于Y/(1+10%)*10%等于9.09%Y

房地产企业:进项税额等于TP/(1+10%)*10%等于9.09%TP

建筑企业简易计税法下的应纳增值税为2.91%Y,而一般计税法下, 其销项税额为9.09%Y, 两者差额为6.18%Y(9.09%Y-2.91%Y),换言之,建筑企业进项税额需达到6.18%Y,两个计税方法的税负才能平衡.建筑企业的主要采购事项为各项目分包,主要税率为10%;其余采购为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砂石等,其中,砂石等很难取得合规票据,则采购比重达到61.8%(6.18%/10%).根据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上述采购比重大于50%,而主题结构占比通常大于50%,税负平衡需达到的采购比重与一般的建造业务成本构成不符,很难实现.所以,建筑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一般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房地产企业是否进行甲供材,仅需考虑两种选择下的进项税额一致,即:

2.91%TP+10.88%X等于9.09%TP

X等于(9.09%-2.91%)TP/10.88%等于6.18%TP/10.88%等于56.80%TP

甲供材占工程总造价的比重大于56.80%,则房地产企业自行采购物资的增值税税负较低,即适宜选择甲供材;甲供材占工程总造价的比重小于56.80%,则房地产企业选择总包的增值税税负较低,即适宜选择不进行甲供材.

四、甲供材的动因分析

通过上述分析,房地产企业选择甲供材的原因有如下两点:

1. 降低税负

房地产企业既可以取得甲供材的进项税额,而目前甲供的主要为建材如钢材、水泥等、设备、门窗等,上述主材的增值税税率为16%,远高于建造企业建造服务税率的10%;又可以取得建造企业建筑服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可以获得较大的税收收益.

2. 保证主材质量

房地产企业甲供的一般均为主材,如钢材、设备、门窗等,其中钢材的质量是房屋质量的根基,钢材的质量有保障,房屋质量才有保障,房屋质量是销售口碑的来源,也是房地产企业生存根本.

五、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及房地产企业的合约管理关注点

增值税税制下,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在合约管理中需引起重视:

1. 建筑企业的纳税人性质

新项目进行甲供材时,对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方可选择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法,而对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建筑企业仅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房地产企业在设定招标标准时,需考虑是否设置一般纳税人限制.建造企业在投标中,也应注明自身的一般纳税人性质,以满足投标要求.

2. 使用含税价与不含税价作为结算的约定

从营业税税制改为增值税税制,也就是从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对最终结算有重大影响.由于目前处于降低所以企业的税赋阶段,从2016 年5 月执行营改增后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自11% 降至2018 年5 月执行的10%,对于大型建设项目,税率变动也是有较大影响的.所以,建议企业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结算性质.2018年4 月出台的增值税税率下调文件,也预示着税率下行的趋势.目前政策环境下,不含税价对于房地产企业更为适宜;对于建筑企业,通过提前约定,可以降低因约定不明造成的诉讼风险.

通过上述分析,甲供材是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又一面对难题,房地产企业在选择甲供材时需测算其占比情况进行判断,建筑企业在甲供材的项目中也需与房地产企业确定计税方法,对合约进行有效管理,以降低经营风险及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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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此文是关于营改增新税率和涉税和分析方面的相关大学硕士和营改增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营改增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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