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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古代历史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和短命的隋朝和中国古代历史最伟大的改革相关专科开题报告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古代历史范文 类别:发表论文 2024-01-22

《短命的隋朝和中国古代历史最伟大的改革》

本文是关于古代历史论文范本和隋朝和短命和改革方面毕业论文提纲范文。

文/佚名

历史的改革

开皇九年(589年),隋灭南陈,天下重新统一的那一年,杨坚任命高颎为尚书左仆射,苏威为尚书右仆射,同掌朝政.杨素为纳言,参与朝政.

高颎与苏威并称为“开皇名相”.

高颎不仅是隋朝的开国功臣,还是隋朝制度的制定者.在高颎的主持下,隋朝的行政制度、官制、法律等进行了全方面的改革.高颎用他的创造力,为隋朝的发展制定的规矩,深深影响了整个中国传统社会时代.杨坚有许多重大政务和想法,都习惯于交给高颎办理

苏威则是另外一种风格,他行政经验丰富,直言敢谏.一次,杨坚执意要杀一个看不顺眼的人.苏威坚持此人罪不至死,不让杨坚杀.杨坚更加生气了,自己提着刀就要去亲自动手.苏威硬是挡住暴戾的杨坚去路,不让他前进.杨坚闪到左边,苏威就遮挡到左边;杨坚跑到右边,苏威也赶紧拦住右边.最后杨坚没办法,拂衣退入后宫.那个倒霉的人侥幸不死.杨坚冷静下来后,把苏威叫来嘉奖了一番:“公能这么做,我还有什么可以担忧的呢?”因此杨坚在苏威右仆射的本职之外,还让他兼了大理寺卿和御史大夫的职务,将司法和监察大权交给了他.

开皇元年(581年),杨坚刚坐上龙椅,就废除北周官制,开始了政治改革.

隋朝的改革进程,是从政治改革开始的.

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设置了分权制衡的机构,将最高权力分为尚书、门下、内史(中书)、秘书、内侍(宦官)五省.尚书省负责处理日常政务,其他的分别是决策、审查和记录机构.尚书省置尚书令一人(虚职),左右仆射各一人;下面设吏部、礼部、兵部、都官部、度支部、工部,每部设尚书一人.583年,度支部改称民部,都官部改为刑部.一般情况下左仆射分管吏、礼、兵三部事务,右仆射分管民、刑、工三部事务.

这套“五省六部”的制度让现代人看起来非常眼熟.这一政治制度在隋朝时开始定型,一直沿袭到清末.尽管其中名称和具体分工有所更改,但基本框架固定不变.

这又是隋朝的一大贡献,也是“杨——高——苏”团队的一大贡献.

解决地方官制是杨坚君臣面临的另外一个难题.

隋朝接手的是一个地方官制混乱、官吏队伍臃肿庞大的局面.

秦汉时的郡县制在四百年的乱世中演变成了州郡县,地方权力不断扩大.官制也变成了,而且除了由直接任命的官员(刺史、太守等)以外,地方官员还可以自己辟置、安插官吏,建立幕僚队伍.州、郡、县地方行政机构越来越庞大,官员队伍名目繁多,比如典签、州都、郡正、主簿、西曹书佐、祭酒从事、部郡从事、仓督、市令、光初光曹、光初主簿、县正、功曹、西曹等,不一而足.而在乱世之中,各地的官员更换频繁,最后简直就发展到领导到任,说谁是官,谁就是官了.

为了安排越来越多的官僚,乱世中的各方各派就必须开拓出越来越多的职位.最通行的方法就是把行政区划越划越小,多设置州、郡、县.比如东汉末年,割据荆州南部的刘备为了安排兄弟张飞,硬是在今三峡地区划出了一个“宜都郡”,任命张飞为“宜都太守”.许多地方行政区划是各地官员自行划定的,一旦存在,要废除起来,就困难重重.人们很形象地按照地域的大小将州郡县也分为“上中下”三六九等.

乱世中,许多北方的士族大家和读书人南迁避乱.为了安排这些人,也为了寄托南迁士人的思乡之情,南方的东晋和宋齐梁陈各代执行了“侨州侨郡”制度,在南方“复制”北方州郡.比如豫州(河南大部)并不在南朝的控制范围内,但是南朝依然设置了“豫州”,相应地也设置了归属于“豫州”的各个郡县和一整套的“州政府”官员.那么这些人在什么地方办公呢?南朝在湖北或者安徽等地划出一块地方来,成立所谓的豫州各郡,任命官员走马上任.这样的结果是,南方的州郡越划越小,机构叠床架屋,错综复杂.

隋朝成立后,杨坚发现有的地方不足百里,竟然在上面设置了好几个县;有的地区居民不满一千户,竟然分属于两个郡.最荒唐的是,有的居民点只有三四户百姓,也独立成了一个县.史家常用“十羊九牧”来形容隋朝初期民少官多的局面.

许多新进入官场的年轻人,往往要花大力气去了解五花八门、名目繁多的行政区划和官职名称.

如何评价隋朝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

隋朝是在结束了370年的分裂对峙局面后重新建立的统一的封建王朝,尽管它在历史上存在的时间只有短暂的三十六年,但它在法制方面的建设不仅为后来完备的唐朝法律制度全面奠定了基础,而且它所留下的沉痛教训也为唐朝初年的统治者敲响了警钟,使得他们时时不忘前车之鉴,从而开创了“贞观之治”的政治局面,使唐律发展到古代法律成就的颠峰.可以说,隋朝法制是唐朝法制最直接的渊源.

近代学者杨鸿烈在其1933年所著《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即对隋朝法制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重要地位做了肯定,他指出:“隋是晋以后统一南北的重要朝代,所以那部《开皇律》上集六朝刑典的大成,下开唐人律学的先河,承先启后,厥功甚巨.再说自五胡乱华,鲜卑族的后魏接着占有北中国,带来不少游牧民族的残酷刑法,再加上中国历朝固有相传的许多制度,到了隋代均经过一番拣择淘汰,才成功《开皇律》比较进步的五种刑名.”既然如此,隋朝法制理应受到学者们的重视.

但是,由于隋朝存在的时间很短,有关法制方面的史料大多毁于战乱,因此对隋朝法制的研究受到客观条件的极大限制.此外,由于隋炀帝始终被视为历史上的暴君,又全面破坏了隋文帝时期刚刚建立起来的法制,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者们对这段法制进行研究的兴趣,相应地,对隋朝法制的成就则论述较少,对其在历史上的地位也就难以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此,1979年以来,一些学者撰写论文,在分析和阐述隋律特点的基础上,重新审视隋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沈国峰在《略论隋王朝的封建法制和它的兴亡史》(《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79年第1期)文中指出:隋初法制的显著特点有三: (1)刑罚比前代趋于宽缓,律文渐从清简; (2)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诉讼和司法制度; (3)加强了经济立法和司法活动,用刑律来作为实施经济法规的保证.文章还详细论述了隋朝后期法制的破坏,并由此对统治者立法与执法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和总结.

倪正茂的《集封建法典之大成,播深远影响于中外——隋唐立法概况》(《法学杂志》1984年第4期)一文认为:隋朝立法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转折点.隋《开皇律》与秦以来的法律相比是很宽简的,它促进了中国封建法典的定型化,如后世封建法典中的篇目、刑名、“十恶”皆在《开皇律》中定型.此外, 《开皇律》十二篇的内容几乎全部为唐律所承袭,也为后代所沿用.因此, 《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是一个承先启后的重要转折点.倪正茂著《隋律研究》-书,是多年来第一部关于隋朝法制的专门著作.著者在书中详细论述了隋代的法律思想、隋律的制定、隋律的内容、隋律的历史渊源、隋律的阶级本质以及《开皇律》的地位和影响等问题.此书的出版,表明法制史学界对于隋律的研究开始走向深入.

王天木、杨永华的《略论开皇律的地位和教训》(1982年《法律史论丛》第二辑)一文,对隋律的历史地位、进步性和对后世封建法律的影响做了较高的肯定性评价,指出:首先, 《开皇律》比较准确地掌握了历代封建刑法的规律,对周秦以来的刑罚制度做了人道化的改革,首创中国法制史上“疏而不失”的盛典.其次, 《开皇律》突破历代封建法律科条烦琐的特点,铸成中国法制史上“刑纲简要”的楷模.总的看来,隋律系统地总结了封建统治阶级运用法律进行统治的经验,它在法制上的创建和改革,自唐至明清,为历代所遵循.

公元581年,二月,北周相国杨坚接受北周静帝的“禅让”称帝,国号“隋”,建元“开皇”.

隋继承了北周的强大,等内部安定后,随即在589年灭南方的陈帝国,结束了二百七十余年的大混战,统一了中国,有利于人民的休养生息.因为方块汉字的聚合力,使不同语言却相同文字的中国人续连在一起,从此,中国境内各民族结合成一个新的中华民族,再没有鲜卑,匈奴,羯,氐,羌之分,使新的中华民族更充满活力.

文帝采取了予民休养生息的方针,使中国迅速恢复了应有的强大.但到著名暴君炀帝杨广的手中后,征高俪,开运河,造洛阳.终导致民不聊生,烽火频起,十八年间,兵变民变和宫廷政变共136起.有50余位领袖人物,每人都集结兵力五十万以上,割据一方,或称帝王,或称可汗,互相征伐.最后胜利属於隋的太原大将李渊,接替隋,建立唐王朝,使中国再度统一.

摘自“中国改革网”2017-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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