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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方面有关论文范文文献 和从资管新规看银行理财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函授毕业论文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银行理财范文 类别:发表论文 2024-03-02

《从资管新规看银行理财消费者权益保护》

本文是银行理财方面有关函授毕业论文范文跟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理财和新规有关毕业论文范文。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投资理财意识的增强,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发展.据《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报告(2017年)》统计,截至2017 年底,全国共有56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存续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数9.35 万只,理财产品存续余额29.54万亿元.银行理财业务已经成为国内资产管理市场业务规模最大、客户数量最多、产品类型最丰富、品牌信赖度最强的业务类型.然而,在银行理财业务迅猛发展的同时,相关法律、监管政策等配套制度明显滞后,远远跟不上其业务发展的速度,导致理财产品市场乱象丛生,诸如刚性兑付、监管套利、产品多层嵌套、规避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等问题日益凸显,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新挑战.如何在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理财消费者的概念和权利

银行理财产品是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实践中,商业银行出于规避监管的目的,以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发行理财产品,吸收居民和企业的资金,并按照高于贷款利率的收益回报要求投向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实体经济项目,实现了对银行表内存款和贷款的替代,将理财业务转移到表外.一方面,个人和企业投资者获得了更高的投资收益率;另一方面,许多难以从银行获得信贷资金的企业为了获得融资愿意接受更高的利率,这直接促成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

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是指购买理财产品或接受理财服务的自然人.那么,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是否应包含机构消费者?笔者认为,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只适用于个人消费者,这是因为机构和个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实力不均衡的基本差异,使得个人消费者在理财市场中呈现相对弱势的地位,其专业知识、投资能力、分析能力以及经济能力等都无法与金融机构相比,这种格局必然要求法律对个人消费者提供倾斜性保护,以便使市场主体之间的力量能够恢复到相互制衡的状态.与个人消费者相比,机构消费者资金雄厚、专业性强且分析能力以及抗风险能力更胜一筹,从谈判地位、经济力量等方面来讲,机构消费者不是弱者,可以通过《民法》《合同法》等法律主张权利,因此无须为其提供倾斜性保护.理财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接受理财服务时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金融消费者主要享有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8 项基本权利.

二、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法律制度建设落后于理财业务发展我国目前涉及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进行保护的立法主要有法律、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民事法律和金融监管法律,如《民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等;第二个层面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例如,原银监会制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于2018 年4 月27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

近年来,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发展,但相关法律法规却明显滞后,主要体现在:一是《民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事法律主要是规范一般民事行为的,而非专门规范银行理财业务,缺乏针对性和可适用性.二是《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等金融监管法律,大多是从规范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自身业务的角度出发制定的,对理财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多是通过规定上述机构业务开展相关业务的行为准则实现的,没有针对理财消费者保护的具体明确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三是原银监会规范理财产品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较低,约束力差;该部分立法较为零散,层级较低,不具有法律法规的普遍适用性和权威性;虽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得更为具体,但由于其效力层次低,导致对理财业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不足.

2. 理财业务实行“机构监管”,政出多门在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格局下,不同的监管部门对监管范围内的机构进行监管,各自制定所监管行业的理财产品监管规则.由于监管部门的不同,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监管标准不一.可见,我国理财市场监管规则并非是从理财产品相同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关系统一制定的,而是按照“不同的监管机构对不同的金融机构分别实施监管”的监管逻辑制定的.因此,我国理财产品的监管呈现出明显的“机构监管”特点.在金融业分业经营的背景下,金融机构业务单一、界限清晰、交叉性业务少,机构监管有其合理性,但在金融机构业务多元化、跨界综合经营、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机构监管导致的监管空白、监管套利等问题越来越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于混合、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缺少明确的法律授权和清晰的监管职责划分,容易导致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由于不同部门的监管规则不统一,被监管者则有机会寻求适用最宽松的监管要求,从而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这种规避法律监管的行为就有可能是以削弱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代价的.

二是机构监管以特定的金融机构为中心,由此导致监管机构的工作重心放在金融机构风险防控和维护金融稳定上,而不是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相对于防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机构利益的首要目标,消费者权益保护并不处于优先顺位.

三是机构监管对跨市场理财业务缺乏统筹管理,缺乏系统、完整、准确、及时、高效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对高风险或危及金融机构的处置缺乏清晰、高效的协调机制,导致风险处置难度增加.

3. 侵害理财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屡禁不绝

一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由于理财产品专业性较强,消费者始终处于信息弱势地位,若银行对理财产品关键信息未披露或披露不完全,极易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几种常见的情况是:进行诱导型销售,夸大预期收益率,诱使消费者相信理财产品安全并具有稳定收益;信息披露不完全,风险揭示不充分,或者用客户无法正确理解的专业术语来模糊产品的风险,或者故意将有关风险提示的文字放在不显眼的位置,甚至根本不提及产品的风险等.

二是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商业银行制定的格式合同中设置的不公平条款往往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减轻或免除了银行自身的责任.面对格式合同,消费者一般只能接受或拒绝,缺乏对合同的谈判权.例如,一些商业银行推出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说明书上注明“超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部分的收益作为投资管理费”的条款,这意味着客户需要承担全部投资风险,而银行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此外,一些产品说明书上还说明:如果投资获得超过预期年化收益率的收益,则以投资管理费的名义归银行所有.这种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显然不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三是侵害消费者隐私权.理财消费者的隐私权,即是因消费者参与理财活动而提供的一切隐私信息享有的不被他人非法知悉、利用和公开的权利,主要包括购买理财产品所需的姓名、号、住址、、账户等信息,同时还包括银行对消费者进行咨询和分析后得出的风险偏好、投资偏好、理财意愿等信息.这些信息的泄露途径有两种:一是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信息;二是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受到攻击导致的消费者信息安全权受到侵害.

三、对策建议

1. 完善理财相关法律制度

健全的法律体系对于推动形成银行理财良性发展的制度环境,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资管新规是在新的金融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各部门联合出台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这份文件对于包括银行理财在内的整个资管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资管新规的出台将有助于统一监管、打破刚性兑付、降低杠杆水平、防范金融风险、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从立法层级上看,资管新规既不是法律法规也不是部门规章,仅是一份规范性文件,效力较低.因此,长远来看,为推动包括银行理财在内的整个资产管理行业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建议从国家层面制定《资产管理法》,要求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保险的资产管理在统一的《资产管理法》下合规运营,通过顶层设计,解决各市场主体不公平竞争问题.

2. 坚持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

资管新规明确提出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机构监管是指根据金融机构类型作为划分监管权限的依据,即同一类型金融机构均有特定的监管者监管.功能监管是指在混业经营环境中,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开展的相同或类似业务进行标准统一或相对统一的监管,其基本理念是依据金融产品的性质而设计监管, 相似的功能应当受到相同的监管,而不论这种功能由何种性质的机构行使.较之于以分业经营为基础的机构监管,功能监管主要适应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可以更好地解决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问题.坚持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有利于防止目前理财业务监管政出多门、标准不一、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等问题,为我国理财市场的发展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有效促进金融创新.

3. 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资管新规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构建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健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进一步规范理财业务发展.一是商业银行应当回归“代客理财”的本源,健全产品设计管理机制,本着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根据客户分层和目标客户群的需求,审慎、合规开发设计理财产品.二是强化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产品宣传材料,合规宣传和营销理财产品,加强风险揭示,做好信息披露,充分保障消费者的金融信息知情权.三是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门部门,完善制度体系,构建全面、透明、方便、快捷的消费者投诉处置工作机制,对于确实存在问题的理财产品和服务,应当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或纠正,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的问题,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4. 强化消费者金融素质教育

理财产品市场监管的核心是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从而促进理财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作为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第一道防线,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在金融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消费者迫切需要加强自身金融知识学习,增加自身的金融知识储备,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监管部门、商业银行、新闻媒体等机构应当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公众的金融素质教育,培养合格的理财消费者,推动理财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尤其是在资管新规施行后,刚性兑付将被打破,如何改变消费者因长期刚性兑付而养成的只考虑收益而忽视风险的不良消费习惯,如何提高消费者的风险识别能力等,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可谓任重道远.

银行理财论文参考资料:

银行杂志

个人理财论文

家庭理财论文

投资理财论文

关于理财的论文

理财杂志

汇总,上述文章是一篇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理财和新规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银行理财本科毕业论文银行理财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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