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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条例方面函授毕业论文范文 跟《中国党内问责条例》:构建纠错机制的良好开端郭海龙类论文写作技巧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条例范文 类别:毕业论文 2024-03-11

《《中国党内问责条例》:构建纠错机制的良好开端郭海龙》

本文是关于条例相关专升本毕业论文范文与郭海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和纠错机制方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作者简介〕郭海龙(1985—),男,河南许昌人,北京大学政治学博士,编译局世界发展战略研究部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政党政治与国家发展战略.

〔摘 要〕对《中国党内问责条例》的理解存在两种误解:一是认为它是分权制衡机制;二是认为它是党内“行政诉讼法”.实际上,这不会造成分权制衡,相反促进了党更加的集中统一,中国的组织原则仍然是集中制,这一组织原则适合中国的历史和国情,将有助于现代化建设和深化改革.这也不是中国党内的“行政诉讼法”,因为它不仅存在类似“行政诉讼法”自下而上的监督,而且更注重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主要是自上而下的监督,尤其是巡视组的监督.《中国党内问责条例》促进了制度完善,吸取了国内外执政党党建的经验教训,它是构建纠错机制的良好开端,是一种制度创新,也是我党制度自觉、文化自信的表现.

〔关键词〕集中统一;监督;纠错机制;制度自觉;文化自信

〔中图分类号〕D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155(2017)01-0069-07

2016 年10月,中国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党内问责条例》,充分体现了中国坚定不移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和历史担当,标志着中国党建新实践的开启.这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进入到一个新阶段,即进入到通过建章立制、形成正式制度和长效机制,以制度建设进行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阶段.但是,人们对《中国党内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读”.如何消除这些“误读”及其造成的负面影响,对于深刻理解以制度治党构建全面从严治党的长效机制具有重大意义.

一、中西对比中的误读:《条例》是分权制衡机制

《条例》的执行,对于前些年曾在地方政治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六拍”现象①构成致命打击,使广大党员、各级纪检部门、各级党组织对党内决策、执行环节的监督更加“于法有据”,促进了党内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条例》有力保障了广大普通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权利,促进了党内的健康发展.但是,不能因此断定《条例》是党内的分权制衡机制.这是因为,党内制度顶层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来都不是分权制衡,《条例》的执行也不会产生分权制衡的局面,相反将会促进中国的更加集中统一,进一步促进集中制的健全完善.

(一)分权制衡是资本主义政治文明成果

分权制衡是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发展演变的产物.最早提出这一思想的是约翰·洛克(John Locke),1690 年他为英国“光荣革命”后通过的《权利法案》进行辩护而写的《政府论》下篇中,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外交权: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行政权是指经常存在的“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的权力”;外交权是指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1](P89-90).之后,启蒙运动时代的孟德斯鸠着重论述了划分权力的必要性,“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要害怕这个国王和议会制定的法律,并地执行这个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不存在了”.在此基础上,他主张对权力进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2](P156).孟德斯鸠的主张后来成为了自由主义理念和制度的核心规则.

不过,在实际运行中,西方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的分立,并没有实现三种权力的等量齐观.最初,议会权力独大.议会制的确立是英国革命的结果:1640-1649年英国革命过程中,议会与查理一世爆发内战,最终查理一世被议会推上了断头台,议会获得了空前的权威;后几经波折,到了1689年,《权利法案》正式规定了“王在法下”的宪政原则,实现了议会权威的制度化.而国王也必须遵守的“法”,是议会通过的各种法律以及各种不成文惯例所共同构成的英国法律体系,尤其是宪政体系.从那时起一直到19 世纪中叶,英国两大政党辉格党和托利党相互竞争形成的两党制虽初具萌芽,但并不成熟,议会扮演了权威甚至是“专断”的角色.后来,随着英国两党制的成熟,议会的党派分野日渐清晰,议会-执政党-行政机关“三位一体”的“议行合一”格局出现,才出现执政党主导议会和政府的情况.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行政机关在规范竞争秩序,兴建公共基础设施,实施对外贸易、殖民和战争政策等方面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由此,行政权力逐渐膨胀,但并未超出议会的权力.二战后,西方国家行政权力普遍膨胀到开始超过议会的权力,并延续至今.这一时期,出于与苏联进行制度竞争以及安抚国内无产阶级的需要,西方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普遍实行了福利国家改革,建立起了福利国家,形成了社会主义模式.这使得西方各国的行政权力大大膨胀.与此同时,私人垄断资本主义向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过渡也加强了行政机关的宏观调控等经济职能,行政机关逐渐取代议会成为新的权力中心.

与西方国家议会权力和行政权力长期此消彼长的关系相伴的是,这两种权力之外的司法权力实际上长期处于“不告不理”比较被动的地位,权力相对弱一些.三权甚至被称作“两个半权力”.为了树立司法的权威,西方国家采取了种种办法,比如美国实行了法官终身制,即便如此,西方国家司法仍然受制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比如美国大法官由总统提名、议会任命,而英国的最高上诉法院则是议会.虽然西方国家以司法独立为传统,但是司法权力长期低于议会权力或行政权力则是不争的事实.

分权制衡,反映了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的宪政思想,最初是出于反封建社会末期绝对君主制专制权力的需要,后来则是出于社会各阶级和各阶层利益调整的需要.它是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成果,并不契合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情.

(二)分权制衡不适合中国

从字面意思来看,制衡意味着制约和平衡,而制约意味着限制和约束.其中的关键词是平衡和限制.它意味着权力分立且各种权力之间对等平衡.

分权制衡,是西方传统政治思想在近代以来得到阐释并设计出来的机制.历史上,西方的天主教势力与世俗政权长期斗争,市民阶层(新生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长期斗争,斗争的结果不是一方彻底征服另一方,而是相互妥协和权力的分割与共享,分权制衡就是这种斗争的最终产物.西方分权制衡的传统影响广泛而深远,以至于被认为“放之四海而皆准”,对许多非西方国家产生影响.

而在选择集权还是分权方面,苏联和俄罗斯的经验教训值得借鉴.俄罗斯自古就是一个专制传统浓厚的国家,苏联也“继承”了这传统.在苏共二十大上,赫鲁晓夫批评斯大林过于个人专断,也深感在执政过程的专断因素过多,因此开启了社会主义国家二战后第一轮改革.改革过程中,他一度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而把苏共在地方上的党组织分解成主管工业的和主管农业的,导致了苏共在地方的涣散.其实,赫鲁晓夫没有抓住斯大林高度集权体制缺乏的症结而盲目改革,盲目把党的权力进行分权制衡的尝试,导致了力量涣散.最终,赫鲁晓夫这种“瞎折腾”导致党内高层厌倦了他的执政方式,并最终以“宫廷政变”的不正常方式迫使他.赫鲁晓夫之后的勃列日涅夫、安德罗波夫等人执政时,哪怕是重病缠身,也牢牢把握最高权力不可分割的原则.而戈尔巴乔夫却没有认识到这一点,竟然在主政后不断破坏苏共集中制,在苏共之外,形成新的权力中心,取代了苏共及其领导的苏维埃,而新的权力中心则直接排挤苏共,苏共的权力被架空,很快成为了一具空壳,最后新的权力中心迫使苏共解散,苏联最终亡党亡国.剧变后的俄罗斯,虽然采用了西方的议会制,却在集权程度上比西方要高得多,杜马没有议会通常拥有的多数党组阁权,总理直接由总统提名,权力向总统集中,这被称作“超级总统制”.虽然这一体制饱受西方诟病,却保证了俄罗斯这个领土面积世界第一大国的集中统一.普京上台后,更是一度(2004-2012年)收回了地方长官的提名权,使得权力更加集中,却促进了俄罗斯更加的集中统一和再次崛起.

而中国的传统文化习惯、深化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作为大国实现领土完整统一的需要,都决定了中国作为东方国家对集中统一的需求.集中统一符合中国的国情,分权制衡不适合中国.

(三)集中制而非分权制衡适合中国

中国的情况与西方相反,无论是政治上还是哲学上,中国都注重大一统和整合.这是中国特色,也是一种文化基因.

1.集中统一的必要性

首先,中国是东方国家,没有分权传统,传统哲学思想也注重整体和大一统,和合文化是主流文化.(1)在历史上,为了保持国家的统一和安定,历代思想家提出了不少主张.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孟子就在“问曰:天下恶乎定?吾对曰:天下定于一”的对话中提出了大一统的主张.同一时期提出类似主张的还有荀子,荀子主张“四海之内如一家”、“法先王,统礼仪,一制度”、“天下为一、诸侯为臣”等“一天下”的主张.其儒法结合的治国之术深深影响了其学生韩非和李斯,他们更是在思想和行动上,奠定了秦国统一中国的局面:韩非法、术、势相互结合的君主专制思想,顺应了当时统一的需求,成为秦始皇和后世众多帝王崇信的学说;李斯则以自己的参政活动辅佐秦始皇统一了中国,为秦朝制定了“书同文、车同轨”、统一货币、统一度量衡、“废分封、设郡县”等为后世所奉行的大一统制度.荀子的影响深远,以至于谭嗣同认为,“二千年来之学,荀学也”.不过,秦国只是政治上甚至是军事的统一,是脆弱的,而汉初也同样如此,缺乏相应的意识形态支撑.到了西汉中叶,汉武帝依据董仲舒《春秋繁露》“大一统”学说,开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大一统”文化正统观念得以正式确立.此后,经过两汉的推广和强化,“大一统”观念已经深入中国政治文化基因之中.这种传统得以延续,分裂国家的人往往被认为是乱臣贼子,人人得而诛之.(2)天下定于一的主张,促进了中国集权制的产生和延续.大一统的思想不仅仅主张国家领土的统一,更是权力的集中统一.在这种情形下,中国历史上大有作为的政治家一般都出现权力集中的时期,即大一统的时期.例如开元盛世、康乾盛世.而权力的分散往往导致乾坤易数、政治混乱,进而危害社会.权力的集中统一是中国历史上国家统一、社会发展繁荣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3)中国大一统的传统,在思想领域也有体现.中国没有出现宗教与世俗政权分庭抗礼的局面,相反历代的宗教和文化政策,都是国家对宗教和思想领域进行规范和控制的一种体现.中国的宗教和思想流派为了生存而主动向国家政权靠拢,以得到国家政权认可,甚至以得到帝王的封号为荣.而那些不愿意与世俗政权合作的知识分子,顶多以隐士自居,也难以形成西方那种俱乐部或者与国家分庭抗礼的派别.中国这种政教大一统于政权的传统与西方政教之间分庭抗礼的传统差别巨大,各自形成了自身代代相传的独特文化基因.

其次,中国是疆域广阔、人口众多、地域差别显著的大国,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与安定,需要集权.中国疆域广阔、人口众多、地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条件差别显著,如果没有一个集中的权威力量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那么,存在地域差别的各地就很容易因各种差别、分歧、矛盾而出现各自为政、一盘散沙的局面,难以拧成一股绳,难以集中力量办大事.最典型的是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都难以统一中国,导致国家形势每况愈下,几乎到了亡国灭种的境地.而要缓和矛盾、消除分歧、缩小差距就必须有一种权威的力量去管控分歧,促进相互磨合与交流,实行政策倾斜,实现共同发展.此外,权力的集中统一,也便于应对各种紧急情况,便于快速反应,使得决策的执行“一竿子到底”,从而快速扭转局势,化不利为有利.

最后,中国处于外部诱压型现代化之中,现代化与深化改革客观上需要集权,这是由后发型现代化对效率的要求所决定的.历史上,德国、俄罗斯—苏联、日本等国都是在“落后就要挨打”情形下进行的外部诱压型现代化,它们为了现代化而进行的集权是典型的案例.此外,亚洲“四小龙”的新加坡、韩国、台湾无不是在威权体制下实现的崛起,而香港崛起之时,英国实行的总督制,也具有威权色彩.鉴于外部诱压型现代化的特殊性,亨廷顿总结道:在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过程中首先需要集权.而集权体制中,制和居优制度比军人执政更具有稳定性[3](P393).

如今,中国处在现代化的第二阶段,中国和中国政府实行的集中制,适应了现代化对资源供应集中统一的要求,保证了经济建设决策集中,资源的集中投放,以及大工程、大项目的快速高效实施.而现代化的深入推进,意味着改革进入深水区.历史上不少改革之所以不成功,就是因为推行改革的权威力量不够,如功败垂成的王安石变法、“百日维新”的戊戌变法.改革是决定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是目前能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王道”.集中统一的权威,是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前提条件.

2.的集中而不是专断的集中

当代社会,的潮流势不可挡,中国郑重地把“”界定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这就意味着中国的集权体制,必然和中国古代那种专断的集权体制完全不同,而是一种的集中制.

对于集中制,很多人存在误解,认为和集中是集中制的两个极端,需要调和、折中,这其实是一种错误看法.集中制针对的是专断的集中制.集中制,并非在和集中之间“和稀泥”,而是以为权力授受机制的集中制,即的集中制.它就是通过过程把分散的政治权利赋予权力集中的机构,由权力集中的机构代替分布广泛的权力,去统一地决策和执行.这实际上是对代议过程的凝练概括:毕竟现实经济社会条件不允许每个人去直接行使权力,实行完全自治(即便是将来生产力高度发达、文化高度繁荣具备了完全自治的条件,人们也未必有那么高的政治参与热情),而代议过程则通过一种权力授受机制,适应了现代经济社会条件的客观要求.

极端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专断的集中制,其权力来源没有过程,古代君主的专制制度就是这种类型;二是完全自治的体制,即公民直接行使权力,这种情况在古希腊城邦政治、实行全民公决的瑞士等个别小国比较普遍,而对于大国显然行不通.在代议过程(的集中)和完全自治的体制之外,还存在若干折中亚类型,如参与式、协商,这些折中类型的体制,只是对主要体制的一种补充,难以单独成为起主导作用的体制.

尽管集中制是一种代议过程,但实际上,很多人觉得中国的集中制,与西方的代议制差别很大.究其原因,不是因为集中制与代议制在内容上差别大,而在于东西方文化传统差别大,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各自的诠释.可以说,文化是体制的生长环境,离开了具体文化环境,体制规定的内容只是一种纸面上的理论.东西方代议过程在实践中的差异,根源于各自文化传统,而不是代议过程内容本身的差别.集中制,内容和代议制一样,都是一种代议过程.要消除集中制在实践中产生的偏差,其根本在于构建的权力授受机制,通过稳健的制度运行塑造出健康的政治文化,从而使得集中制的授权过程落到实处.

而的权力授受机制,即民意表达和民意综合机制的形成,从来不是一蹴而就的.对于这个代议过程,西方的习惯是票决,中国的习惯是群众路线.走向成熟的过程,也是一个社会机制不断完善的过程.西方经历了政党分肥制,到文官制度改革,都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完善的过程,类似于市场机制的完善过程.成熟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成熟的政治同样是法治政治.

二、党规国法对比中的误读:《条例》是党内的“行政诉讼法”

从形式上看,《条例》在中国党内问责方面,为监督机关纠正决策机关的错误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南,类似于《行政诉讼法》为司法审判机关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提供法律规范.无疑,《条例》执行机关可以对决策机关进行惩戒(检查、通报、改组),类似于司法机关对政府机关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的纠正,但是,两者仍然存在重大差别.

(一)行政诉讼的特征

行政诉讼是司法进步的结果,是对我国传统官本位弊端的一种纠偏,是司法权力监督行政权力的尝试,是我国司法和政治改革的进步.《行政诉讼法》所构建的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启动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行政诉讼使司法权监督制约行政权成为现实.虽然司法权具有被动性,不会主动去监督制约行政权,但是一旦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在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形下,司法审判机关必须启动司法权去审查所诉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审查程序公开、严格,因此,行政诉讼能确保司法监督的及时、有效.除此之外,行政诉讼法还赋予了司法审判机关一系列实体权力,如可以撤销、变更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对行政机关强制取证、证据保全、缺席判决、停止执行行政行为以及强制执行裁判等.这些权力必然起到规范约束行政权力的目的,从而实现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在这一过程中,《行政诉讼法》激活了公民对行政权力监督制约的权利.《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时,行政相对人有权“民告官”.其宗旨和目的主要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行政相对人在维护自身权利的过程中实现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虽然监督制约行政权只不过是行政诉讼的“副产品”,但是这种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将主动权交给个人,由个人来自主决定何时以及怎样启动这一机制,从而遏制行政权力的滥用、懈怠或者不作为.行政诉讼使司法权力监督制约行政权力成为了现实.

(二)《条例》的特征

表面上看来,《条例》所确定的党内问责制度,也赋予了党员申诉的权利和渠道,有助于党内的发展,它类似于《行政诉讼法》对公民权利的维护.但实际上,党内问责与行政诉讼存在很大不同,甚至是质的不同.

一是党内问责的主要实施主体不同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即行政相对人是主体,行政相对人起诉行政机关的依据是自身的权利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党内问责,普通党员并不是主要的问责主体,而且普通党员向党组织“申诉”的出发点不是党组织侵害了自己的权利,而是普通党员对于党组织的责任意识以及对党组织决策可能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即一般是出于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党内问责更主要的形式是纪检机关对党员干部、党组织问责,上级对下级问责,以及巡视组对被巡视对象问责,在这种情况下,问责的主体主要是纪检机关、上级以及巡视组.

二是党内问责行使的方式不同于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所采取的方式和普通诉讼的方式一样,即在原则上不告不理,即司法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是被动的.而党内问责存在两种方式:一是被动问责,是由普通党员通过质询、检举等行为引发纪检部门向决策、执行部门的问责,但这只是少数;二是主动问责,纪检部门领导下的审计、监察、反贪局通力配合巡视组或上级党组织的问责,这种情况在党内是主要的问责方式.它大大增强了党内问责的主动性和可操作性,反映了权力具有的主动性特点,更符合权力运行规律.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不断强化的巡视工作,大大加强了主动问责的力度,成为党内问责的首要方式.巡视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战略部署,是促进标本兼治的战略举措.巡视工作坚持政治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坚守价值取向,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紧扣“六项纪律”,着力查找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重点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监督.从其表现来看,巡视工作显示了震慑、遏制、治本的效果,发挥了从严治党的利剑作用,直接剑指有令不从、有禁不止的现象,极大地促进了党的集中统一,而且充分利用了现代通信发达的优势,避免了常设机构过多导致组织机构叠床架屋的弊端.巡视工作严格了党内政治生活,推动了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实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巡视工作通过打造精干的执政团队,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条例》是自我纠错机制的新开端

从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到,中国的党内问责制度,既不是党内分权制衡机制,也不是党内“行政诉讼法”,而是一种为了使全党更加集中统一而形成的一种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纠错机制.这种纠错机制,填补了制度空白,具有重要的开创性.

1.纠错机制是中国实现自我革新、自我完善、自我净化、自我提高的重大举措

《条例》是中国作为执政党对自身机制不完善进行的改革.中国的各项制度都取得了进步,为什么说《条例》所代表的纠错机制是重大进展呢?这要从中国成立以来的制度演变史说起.建党初期,由于之前很多制度机制都是从俄共(布)那里学来的,“以俄为师”使得中国少走了很多弯路.比如,没有经历西方各国和俄共(布)那种同第二国际各种机会主义派别的斗争,就直接建立了主张无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革命的新型无产阶级政党.要知道,第二国际时期,大多数成员党,无论是社会党、社会党,还是工党,大多主张议会道路,反对暴力革命,而以列宁、罗莎·卢森堡代表的第二国际左派为了阐述革命的重要性,与这些、中派作了大量斗争.尽管如此,许多国家内部,仍然存在很多机会主义的影响,并在苏联东欧剧变的时候发生了作用.而从建党之始就在党内没有给机会主义留下空间,从而促进了革命的胜利.无可否认,苏共的党内制度,对于影响极大.但是,苏共党内制度始终存在一些比较大的不足,甚至是缺陷.比如,在1903年列宁强调“职业革命家集团”并率领“火星派”与“反火星派”“吉伦特派”斗争过程中,组织建设放在了重要地位,但是,苏共不太重视思想建设,而则由同志根据实际创造性地提出了思想建设放在首位的建党理论,从而保证了队伍强大之后的纯洁和统一.

苏共党内制度还有一个的缺陷是,党组织常常是家长制、搞“一言堂”,错误决策难以纠正,而且对待错误存在残酷打击、肉体消灭等残忍手段,缺乏正确的教育引导批评机制.从中吸取教训,通过整风形成了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传统,避免了很多错误.但是纠错机制一直没能很好建立起来,使得在新中国成立后走了很多弯路,大跃进、“”就是制度上缺乏纠错机制导致的.而如何避免犯错以及犯错之后如何迅速纠正,从而形成纠错机制,就成为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这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比如同志针对“”的错误,提出以后的党内政治生活要“不扣帽子”、“不抓辫子”、“不打棍子”,避免残酷迫害、无情打击的重演.《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重大的突破,一定程度上标志着已经完全不同于苏共的党建模式,形成了更适合自己、更具中国特色的党建模式.

2.纠错机制吸取了国内外政党党建的经验教训

1990年代以来,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大党老党纷纷失去政权,有的甚至垮台、解体,并一蹶不振,主要有中国国民党、墨西哥革命制度党、印尼专业集团、苏共等.这些大党老党之所以,原因很多,单单从党内制度建设来说,主要是因为缺少纠错机制,以至于一错再错、积重难返.虽然表面上看来,很多大党老党都是因为贪污腐败,丧失民心才的,但在根本上,是因为没有形成纠错的机制.比如中国国民党,抗战结束后中国成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国民党威望空前提高,被全国人民寄予厚望.但是,国民党统治集团不思进取,大肆贪污受贿、“劫收”百姓和民族资产阶级财产,导致国民党一些有识之士看不惯,最终以蒋经国为代表,在上海全力“打虎”,成效显著,一度恢复了很多民望.然而,到了关键时刻,由于四大家族的错综复杂利益关系,撤销了对蒋经国“打虎”行动的支持,使得国民党的败运动功亏一篑,最终丧失了合法性,丧失了民心,被“老百姓推着小车”支援的人民战争赶到了台湾.到台湾后,曾痛心疾首地总结道,“国民党不是被打败的,而是被国民党自己给打败的”.之后,一方面通过土改让利于民,另一方面通过整党来净化国民党,终于使得国民党在台湾站稳了脚跟.经过两蒋时代的整肃,国民党上下廉洁程度大大提高,因此,能够牢牢把握着政权.而到了李登辉时代,国民党党纪又开始松弛,李登辉与党外力量勾结破坏国民党的种种错误,未能被制止,更谈不上纠错,最终,国民党在李登辉一错再错的路线上越走越远,直到和分裂.国民党之所以失去大陆政权,后来又失去台湾地区的政权,虽然政治、经济、军事原因很多,但缺乏有效的党内纠错机制是其重要原因之一.那些失去政权的其他大党、老党在执政时所犯的错误不一而足,但是,缺乏纠错机制却是共同的原因.鉴于此,纠错机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3.试错纠错机制是深化改革必备的常态化机制

中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形成了许多好的机制推进改革开放,其中比较独特的一项就是试点制度.试点,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试错机制.理论上好的体制机制,如果迅速推广到全国,万一实践中有欠缺,就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容易导致全局性错误,甚至是颠覆性的错误.如今,通过“试点+推广”的做法,中国已经探索出了比较成熟的路径.以前也存在一些关于纠错的做法,但纠错的效果并没有在机制上得到很好的体现.正是因为纠错机制缺位,才导致1980 年代全国各地“诸侯经济”盛行,到了1990年代一窝蜂式的上马各种工程,产生了很多不良后果,以至于产生了延续至今的产能过剩问题.产能过剩问题之所以在中国产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很多地方领导人为了追求短、平、快的政绩,在缺乏科学论证的情况下,以“六拍”方式盲目决策,盲目上马各种项目,导致供过于求,而一些真正能提升科技竞争力的基础项目却常常因资金不到位而无法启动.而今,由于明确规定了终身责任制,中国党内问责制度等纠错机制的出台,将会使得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在决策的时候,会更加慎重,将大大遏制一些地方领导人的冲动性决策,从而推动供给侧改革有效开展.

历史上,中国曾经通过八七会议、遵义会议、十一届三中全会纠正自己过去曾经的错误,挽救了党和国家.而今,以出台《条例》为良好开端的纠错机制,将会使错误决策大大下降,即便是决策错误也能通过纠错机制得到及时纠正,从而最大限度地少走弯路.

4.纠错机制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凸显了中国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

自古以来,中国文化内敛厚重,重视反躬自省,如古代先贤圣哲所倡导的,“日三省乎吾身”、“克己复礼”、“君子博学而日叁省乎己”.这一传统已经深深地植入了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序列之中,是中华民族独特的DNA 结构.在这种文化的哺育下,历代贤达人物把通过自省实现人格完善作为人生准则,从而超越自我,达到“人人皆可以为圣”的状态.在古人看来,这种正心、诚意、格物、致知的“修身”是做人做事的基本功,只有修身才能齐家、治国、平天下.这方面的代表人物首推“知行合一”的王阳明,他在仕途受挫,被贬为九品官时,没有像同时代的唐伯虎那样消沉下去,也没有去找客观原因,而是积极从自身的不足进行反省,构建了一套实现“内心强大”的哲学体系,被称作“心学”.又如林则徐,他根据自己容易发怒的性格特点,特地为自己写了“制怒”的字幅贴在自己的房间中,时间久了,自己的性格也柔和了许多,最终完善了人格修为,成为了近代中国“开眼看世界的第一人”和民族英雄.这种反躬自省、自我纠错的文化传统是中华民族得以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重要法宝.正是通过不断反躬自省、查找不足,从自身和外来文明那里看到自己的不足,并设法扬长补短,中华文明才得以在与外界的交往中不断发展壮大,从而推陈出新.一个民族如此,一个政党也是如此.中国敢于向自己问责,不怕揭短、不怕纠错,更勇于纠错,这本身就是一种自信和成熟的表现.这种主动构建纠错机制的自觉,是一种勇于自我反省的文化自觉和制度自觉,更是对中国优秀文化传统的继承,彰显了强大的文化自信.

总之,《条例》是一份宣言书.一方面,它宣告了党建新实践的起航,以制度治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新实践的起航.另一方面,它开启了构建自我纠错机制的良好开端,这是中国自觉对自己负责、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体现.

条例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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