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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会计核算本科论文范文 与零售企业促销会计核算有关函授毕业论文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会计核算范文 类别:职称论文 2024-01-22

《零售企业促销会计核算》

本文是会计核算方面论文范本和会计核算和促销和零售类论文写作技巧范文。

一、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改革的深入推进,经济发展与企业经营形式发生了变化,企业尤其是零售企业更多地采取了如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及捆绑销售等促销方式.这些促销方式的广泛运用促进了企业产品的销售,为企业赢得了更多的利润.

随着我国企业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化,现代企业尤其是零售企业在商品销售中采取的促销方式也日渐多样化.如航空公司推出的常旅飞行奖励计划及积分卡和会员卡等,客户通常会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奖励积分进行兑换,兑换为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折扣的商品或服务.根据我国最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零售企业授予客户的奖励积分,应该在授予时确认销售商品及奖励积分间的公允价值,将销售取得的货款在销售商品产生的款项于确认销售商品和授予积分间,按照对应的公允价值进行分配,确认相应的收入,同时在兑换时将剩余的授予积分的余额逐期确认收入.

在现代零售企业中,企业将商品与商品、劳务等组合在一起进行捆绑销售的方式很常见,如买一赠一、销售汽车送保养卡、预存话费送手机等方式.企业常见的如捆绑销售等促销方式,大都涉及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又包含企业提供劳务等混合销售行为.根据我国最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能够将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部分,各自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商品和劳务,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同时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劳务处理;如果企业不能区分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部分,或者企业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将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全部作为销售商品进行处理.

本文主要依据2006 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以下简称新准则)和2010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以下简称准则讲解)中涉及零售企业促销的相关制度规定,重点对新准则中和准则讲解中所涉及如授予客户积分及捆绑销售等促销方式如何计量和确认、相关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进行解析.

二、零售企业特殊促销方式会计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同的促销方式涉及的会计核算方法也有很大的差异.对于不同促销方式涉及的会计核算方法,除要遵守会计准则一般性规定外,也要根据不同促销方式特点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以下介绍企业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和捆绑销售等两种较为特殊的促销方式的会计核算.

(一)零售企业授予客户奖励积分会计核算

零售企业为了促进产品销售通常会通过推出会员卡、积分卡等方式授予客户一定的奖励积分,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将奖励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但这种商品或劳务往往是免费或享受折扣的.因此,奖励积分在某种程度上是企业的一种“让利”行为,根据会计准则规定,零售企业应对这类交易与事项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 授予时

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时,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按照对应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根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后的剩余部分确认为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销售产品收到款项时,相关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等,按照分配后确认为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部分,贷记“递延收益”,按照收取款项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中剩余部分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2. 兑换时

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有权取得授予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授予企业在兑换积分时,企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与所兑换积分相对应的部分确认为收入,金额的数量应当以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额,占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的比例为基础计算确定.企业兑换应确认的收入=递延收益科目余额×(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 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零售企业应该按照正确的方法计算递延收益的余额,同时应当合理估计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积分的总数,预期数必须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零售企业在兑换积分时,相关的会计处理为借记“递延收益”,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在满足条件情况下,有权取得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授予企业在归集对价时对所代表的不同对象,会计核算有一定的差异.如果授予企业代表第三方归集对价,授予企业应在满足第三方有义务提供奖励和有权接受因提供奖励的计价的条件下,合理计算原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并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与应支付给第三方价款间的差额确认为收入;如果授予商品或服务是属于企业自身归集对价,企业应在履行奖励义务时按照分配至奖励积分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如果企业因提供奖励积分而发生的不可避免成本超过已收和应收对价时,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有关亏损合同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例1】甲公司为一家大中型的综合性商场,主要经营各类商品的零售,该企业全部采用结算方式销售商品.20*6 至20*7 年,甲公司发生了下列有关经济业务:

(1)20*6 年1 月1 日,甲公司董事会批准了管理层提出的涉及销售的客户忠诚度计划.主要内容为:办理积分卡的客户如果在甲公司消费了一定金额时,甲公司可以向其授予奖励积分,奖励积分数量为1 元1 分,即客户每购买1 元的商品授予客户1 分积分.客户可以使用奖励积分(每一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0.02 元)购买甲公司所经营的任何一种商品;该奖励积分自授予之日起4 年内有效,过期积分无效;甲公司对客户购买商品时使用的奖励积分采用先进先出法进行会计核算.

20*6 年甲公司销售各类商品共计90 000 万元(不包括客户使用奖励积分购买的商品,下同),按照客户忠诚度规定,零售企业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共计90 000 万分,至20*6 年年末,客户使用奖励积分共计48 000 万分.20*6 年年末,甲公司估计20*6 年度授予的奖励积分将有60% 被客户使用.计算甲公司20*6 年度授予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分别确认因销售商品和因客户使用奖励积分应当确认的销售收入,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20*6 年甲公司授予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90 000×0.02 = 1800(万元)

20*6 年甲公司因销售商品应当确认的销售收入= 90 000 - 1800 = 88 200(万元)

20*6 年甲公司因客户使用奖励积分应确认收入= 1800×48 000÷(90 000×60%)= 16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9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8 200

递延收益   1800

借:递延收益   1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

递延收益的余额= 1800 - 1600 = 200(万元),

剩余奖励积分= 200÷0.02 = 10 000(万分)(2)20*7 年,甲公司销售各类商品共计100 000万元(不包括代理乙公司销售的A 商品),按照客户忠诚度规定,零售企业本年度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共计100 000 万分,至20*7 年年末客户使用奖励积分共计50 000 万分.20*7 年年末,甲公司预计本年度授予的奖励积分将有80% 被客户使用.

计算甲公司20*7 年授予奖励积分公允价值,对本年度确认因销售商品和客户使用奖励积分确认销售收入,并编制会计分录.

20*7 年甲公司授予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100 000×0.02 = 2 000(万元)

20*7 年甲公司因销售商品应当确认的销售收入= 100 000 - 2 000 = 98 000(万元)

20*7 年甲公司因客户使用奖励积分应当确认的收入= 200 + 2 000×(50 000 - 10 000)÷(100 000×80%)= 1200(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8 000

递延收益   2 000

借:递延收益   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

(二)零售企业捆绑销售业务会计核算

捆绑销售是指企业将商品与商品、商品与劳务等组合在一起进行的销售方式,这种销售方式在现代社会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也是零售企业常见的一种促销手段.捆绑销售方式多样,零售企业销售方式的多样性给企业的会计核算带来一定的难度.根据我国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准则讲解等有关规定,捆绑销售的基本会计处理原则为分摊法,即零售企业应将总销售额按各项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捆绑销售在零售企业具体会计处理方式主要将销售金额分解为两部分,即商品销售收入和赠送的商品(或服务)销售收入,将这两部分收入按照公允价值比例分摊后的金额进行确认,同时按照各自对应的成本进行结转.以“买一赠一”销售业务为例介绍零售企业捆绑销售业务具体的会计处理:

(1)如果赠送的商品属于零售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商品,企业应按以上原则分摊确认收入,同时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实务中对于销售商品时的“买”、“赠”,均属于本企业主营范围内的商品,零售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和确认各项销售收入.如个人在百货商场买西装赠送领带、在通信营业厅充话费赠送手机等均属于这种情况,零售企业必须按照分摊的方法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零售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应根据实际收取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销售通过分摊公允价值比例确认后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预收账款”,根据计算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同时结转相应成本,结转成本后相应的的相关会计处理为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贷记“库存商品”等.

(2)如果赠送的商品不属于零售企业经营范围的商品,而是零售企业为促销而外购的,零售企业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该销售能否确认为收入.笔者认为,零售企业由于是以促销为目的购入的赠品,购入赠品的目的是为了促销而非自身的销售,因此,赠品不应列为收入.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准则讲解的有关规定,为促销而购入的赠品,零售企业在销售时应当按照实际销售商品收到的价款确认销售主要商品的收入, 同时确认销售商品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赠品则不确认为收入.零售企业应将赠品的购入成本确认为销售费用,赠品不得视同销售,不得确认为收入.如商场的“买电器送饮料”的销售,必须将送饮料视为一种促销手段.零售企业在销售时按照销售主要产品的售价和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等,按照销售产品(非赠品)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根据销售产品对应的收入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零售企业结转销售商品对应成本时,会计分录为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贷记“库存商品”等.同时为促销而赠送给顾客的赠品则应按照其对应的购买成本确认为借记“销售费用”等,贷记“库存商品”.

【例2】乙公司为中国电信公司下属服务运营企业.根据以下资料分别计算乙公司于20*7 年12 月应确认的收入金额并说明理由,编制与收入确认相关的会计分录(假定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以及税费等其他因素).20*7 年12 月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1)20*7 年12 月1 日,乙企业为了促进商品的销售,当日推出了预送手机的促销活动,活动内容为:客户只需预5000 元,即可免费获得市价为3000 元、成本为2100 元的手机一部,并从参加活动的当月起至未来24 个月内每月享受价值200 元、成本为120 元的通话服务.当月促销活动火爆,共有12 万名客户参与了此项促销活动.

根据资料(1),20*7 年乙公司应确认的收入金额=(5 000×3000÷7800 + 4800÷7800×5000÷24)×120 000 = 24 615.38(万元)

20*7 年应确认手机收入= [5000×3000÷(3000+ 200×24)] ×120 000 = 23 076.92(万元)

20*7 年应确认通话收入= [5000×4800÷(3000+ 200×24)] ×120 000÷24 = 1538.46(万元)

预送手机服务应确认的收入合计=23 076.92+1538.46等于24 615.38(万元)

收入确认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有关规定,乙公司预送手机,话费和手机均属于该企业通信服务运营的经营范围,两者具有紧密的联系.因此,零售企业应当将收到的话费在手机销售和通话服务间按相应公允价值比例进行分配,同时确认为当期销售产品收入.所以手机销售收入应在当月一次性确认,而话费收入随着服务的提供逐期确认.

收取款项时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60 000

贷:预收账款   35 384.62

主营业务收入  24 615.38

结转成本时会计处理:

12 月结转成本等于2100×12+120×12等于26 64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6 640

贷:库存商品 26 640

(2)20*7 年12 月1 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乙公司以2000 万元的向丙公司销售市场为2300 万元、成本为1800 万元的网络通信设备一套.作为与该网络设备销售合同相关的一揽子合同的一部分,乙公司同时还与丙公司签订网络通信设备维护合同,约定乙公司将在未来10 年内为丙公司的该套网络通信设备提供有偿的维护服务,每年收取固定网络维护费用200 万元.乙类似维护服务的市场为每年170 万元.乙公司销售的网络通讯设备已于当日发出,价款至年末尚未收到.

根据资料(2),乙公司应确认的收入金额=(2000+ 200×10)×2300 ÷(2300 + 1700)= 2300(万元)

乙公司应确认的成本=(2000 + 200×10)×1700÷(2300 + 1700)= 1700(万元)

收入确认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准则讲解的相关规定,乙公司因网络通信设备销售和网络设备维护合同两者相关联,两者都属于该通信公司运营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乙公司应将两项合同的总收入按照相关设备和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进行分配,同时将相关的服务成本按照分摊后的公允价值确认为主营业务成本.

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2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300

结转成本分录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1700

贷:库存商品 1700

(3)20*7 年12 月1 日,乙公司举办预存话费送自行车活动,活动内容为预存700 元话费,赠送自行车一辆,自行车市场购买价为300 元.当月共有1 万名用户参与活动,当月参与活动的用户共发生话费支出为200 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运营成本).

因乙公司预存的话费和赠送的自行车不相关联,即预存话费是通信运营企业的一项主要业务,但赠送的自行车与话费间没有之间关系.因此,按照规定,乙企业应将收取的话费总额根据发生额和当月使用情况确认为收入,赠送的自行车确认为销售费用.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700

贷:预收账款  500

主营业务收入 200

根据赠品的购买款,确认为销售费用.

借:销售费用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三)企业在促销中特殊广告营销相关费用会计核算

随着我国动漫产业的飞速发展,涉足动漫产业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在这些公司中,有部分公司往往通过动漫产品的创意、制作、出版和销售赚取利润;也有部分公司会通过制作动漫产品推广和宣传公司的实体产品服务,或专注于该动漫产品的衍生产品开发和销售(如服装、玩具等).动漫公司在动漫产品的创意和制作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支出,这些支出在会计核算中应当作为营销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应当资本化计入动漫产品的成本,一直是动漫企业在会计处理中特别棘手的问题.

零售企业在促销中产生的相关支出应当资本化为资产还是应当费用化为当期损益,一直困扰着动漫公司.笔者认为,零售企业在促销中产生的支出,必须依赖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其判断的依据在于该项支出是否符合资产的定义及资产的确认条件,同时也要考虑该项支出的性质和交易的目的.我国于2010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年)》对于企业产生的广告营销费用的会计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企业采购的如果是用于广告营销活动的商品,企业在向客户预付款取得商品时,企业应将收到的款项先作为预付账款进行会计处理,待企业取得相关商品时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同时,企业取得广告营销性质的服务也比照该原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动漫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如果以推广相关动漫玩具形象而投资动漫影视作品为主要目的促进产品销售,实质上是广告营销手段,相关动漫影视作品制造支出应比照广告费用处理.如果公司是为通过版权销售获取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制造影视作品为主要目的,且实质上具有作为影视独立盈利的能力,则对影视作品的投资支出应该进行资本化,计入相应资产的成本中.

三、结语

综上所述,财政部2006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和2010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对零售企业在促销过程中不同促销方式的会计处理有新的规定和解释,对零售企业在促销过程中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面对日益复杂的市场经济环境,相关部门应适时地完善对于促销的具体会计规定,使准则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会计核算论文参考资料:

小企业会计核算论文

会计职业道德论文

会计本科毕业论文题目

人力资源会计论文

国际会计论文

管理会计案例分析论文

综上资料:这篇文章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会计核算和促销和零售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会计核算本科毕业论文会计核算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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