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自由和格式合同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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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晶
(延边大学法学院 吉林 延边 133002)
摘 要:至19世纪私法获得极大发展以来,各种法系国家中都已普及契约观念,大家不约而同地遵守契约自由原则,并将其纳入到合同法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节约成本,有效的提高经济效率,格式合同应运而生.格式条款是对契约自由限制的方法之一,但是同时格式条款也对契约自由产生了冲击.
关键词:契约;契约自由;格式合同
作者简介:
王晶(1990—),女,汉族,福建福州人,法律硕士.
一、在近现代经济中契约自由及其下出现的格式条款
(一)契约自由的兴起的背景以及契约自由的内涵
从十六世纪开始,社会逐渐从封建主义制度向资本主义过渡发展,此时思想理论领域也在实行全面自由竞争,与此相适应的古典自由经济理论应运而生.十七、十八世纪,逐步在美国和欧洲地区建立起新兴的资本主义政权,此时兴起的启蒙运动中出现了针对中世纪神学统治而倡导的人文主义哲学思想,这种思想的出现对契约自由思想的形成产生了巨大影响,为其奠定了重要的哲学基础.十九世纪时期私法在理论与立法实践方面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而合同法则是私法发展的核心,而契约自由则是合同法的主旨.
契约自由的精神核心便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意志,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愿.按照这种要求,唯有遵照当事人的自由意思签订的契约才具有合理性.才能对当事人产生强制力,才有等同于法律的效力.契约自由可分为四个部分:一是拥有缔结契约的自由;二是当事人拥有选择与什么人签订契约的自由;三是双方的当事人都应该拥有确定契约内容的自由;四是缔结契约的方式也应该是自由.19世纪的合同法不再强制规定合同的形式,当事人在选择合同方式的时候有更大的自由度.按照当时的社会生活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大家认为契约当事人拥有同样的不受外力影响,或被他人强加意愿的平等地位,认为社会成员与他人建立法律关系的时候都是在按照个人意志公平的参与竞争.
(二)契约自由的衰落以及格式条款的兴起
19世纪整个世界的社会经济都在发生巨变,很多地方受到人文主义哲学思想、自由经济学说以及古典自然法学等新潮思想的影响,逐渐兴起一种具有强大影响力的契约自由思想,并反过来对整个社会产生影响.与十九世纪相比,在契约自由确定之后,法律所保障的自由、平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价值,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直至20世纪契约法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契约自由逐渐衰落,一方面,在19世纪的最后的30年,随着资本主义社会从自由竞争阶段过渡到垄断阶段.垄断组织为了垄断自己的经济利益,迫使其他人以明显的内容订立不公平的合同.随后各国陆续出台了反垄断方面的法律,希望借助法律来维护资本主义市场的自由竞争,如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日本的《禁止垄断法》英国的《公平交易法》等,依照这些法律,各国设立指定或专门设立的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机关,对合同进行监督、管理和规范,例如美国设立的联邦交易委员会,还有日本创立的公正交易委员会等.另一方面,格式条款类的合同在19世纪初兴起并在有着远大前景的保险业和铁路运输业中逐步流行起来,而订立合同的一方提供的合同,是预先拟定的,另一方处于弱势地位,只能被动的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因此,当代合同法的任务已经从尊重当事人的契约自由转化出维护契约正义,各国通过立法等各种形式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尽力使合同这一重要的法律工具更好地在当事人之间实现真正的公平结果,并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我国经济生活中的格式合同条款
格式条款的定义及其特征:
在世界范围内,不同的法系和同一个法系内的不同的国家,其考察格式条款法律制度的角度不同,一般来说,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从合同的角度来研究正式条款,通常用法律术语来解释,比如standard form contract、 standard contract of adhesion ,最常用来表称格式条款法律制度的词语是 standard from contract.在英美合同法的著述中,有时也从“条款说”的角度研究这一制度,使用的法律术语是 standard contract terms 或者standardized contract term.按照我国的法律,格式条款其实是一种预先拟定的,企业当方面形式合同条款制定自由,这条款一般用于企业与多位当事人签订合同契约的时候.
格式条款的特征:第一,预先拟定性.拟定格式条款的时候并由按照合同签订双方共同参与、协商一致来拟定内容的方式进行,通常都是由强势的一方预先根据自身要求拟定出来的条款,或者是由企业授权给第三方代为拟定.第二,格式条款的内容和形式已经被一方当事人定型,在签订合同契约的时候,格式条款的内容基本处于稳定不变的状态.另外一方的当事人通常只有选择同意签订或者拒绝签订的自由,并不能将自己的意愿添加到合同条款之中.第三,从格式条款的拟定和实施来看,具有附从性特征,即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者或者是求职者对用人单位或者是垄断企业的附从.第四,格式条款的适用建立在一方处于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处理劣势地位的情况下.通常情况下格式条款适用的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是单方面拟定格式条款的,处于垄断地区的企业,另外一方的身份并不能确定,数量也比较多,不过这一方的当事人主要是垄断企业垄断的市场领域内的消费者,并且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在实际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通常都没有再进行讨价还价,反而起到了在一定程度上节约成本的效果.
三、当今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契约自由与格式合同之间的联系
当今社会,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都深刻认识到契约的重要性,各国合同法都选择遵守契约自由的原则,并注重以法律的形式维护契约自由的权利.同样,因为现如今世界各国间的贸易经济往来的更加频繁,各国的合同法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经济上的需求与现代社会大量重复的生产和交易习惯使得合同的书面形式达成统一,同类型合同或者是合同中重复的内容可以按照规定的样式来描述,需要利用格式合同条款来简化其缔约程序,从而提高交易效率.格式合同条款是在契约自由的精神下发展的产物,弥补了契约自由在订立合同上的效率不足.但是格式条款的适用虽然降低了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社会经济效力,但格式条款的应用同样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比如,在格式条款的设置上,有更强大实力的企业将更有话语权,弱势一方为了获得商品或者服务,往往没有机会寻求对他更有利的一些合同条款,在格式合同关人的自由关系中,契约自由受到了束缚,不能很好的体现出来.因为,在现实社会中合同的提出并指导合同的格式条款的是(下转第页)(上接第页)企业,而与企业签订合同的个人并不参与条款的,也无法决定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形式.还有在垄断或者是同一经营内容的企业都采用了相同格式条款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订约对象的自由权利也受到了限制,甚至是完全丧失这方面的权利.从这一的现实情况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契约自由的一些自由权利都是受到限制的,并不能完全的发挥出来.就算从表面上看,当事人是在自愿接受格式条款并于企业签订合同契约的,但实质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在企业的强大市场影响力和经济实力下,受迫于现实必须接受这种合同的约束.很多时候当事人表面上的自愿起到了掩盖事实的作用,让大家忽视了企业单方面决定格式条款的自由的情况.
四、结论
在现代合同法中,虽然契约自由已经受到极大的限制,但是它仍然是合同法领域中最基本的指导原则.从整体上而言,各国合同法的价值观念在设计上仍然是以契约自由为基点的.在合同的订立上,要约与承诺仍然是各国合同法所确认的基本的缔约方式.这一缔约方式背后所体现的价值观念是,双方当事人应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条款应是自由协调后达成的,而且双方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享有相同的权利和责任,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还都必须处于自由、自主,不受胁迫的状态.但是这一缔约规则无法适用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约的情形.虽然格式条款的适用范围非常的广,但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所造成的损害是非常严重的,会有很多消费者受到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损害.所以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应注意合同签订双方的真实意思,尊重契约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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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论文参考资料:
综上而言,这是关于合同方面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格式合同和关联和契约相关合同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