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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类论文范文检索 跟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亟待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本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农业保险范文 类别:期末论文 2024-01-19

《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亟待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

该文是农业保险类毕业论文提纲范文与农业保险和亟待和主体有关论文范文集。

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亟待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过去一家一户小规模经营即使受了灾,但数额有限且风险分散,而生产型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生产专业化程度较高,一旦遭受自然灾害,损失将极为严重.在安徽省调研表明,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正常年景在支付土地租金以后每亩利润也就在200元左右,遇到大灾年可能导致破产.近年来我国小麦、水稻生产连续发生严重灾害,许多规模种植户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由于严重亏损,产生悲观甚至绝望情绪,纷纷表示要退出种粮行业.这种状况若不加以重视和改善,不仅会导致农村发生严重的土地流转方面的矛盾和纠纷,还会使农村生产关系倒退,动摇多年来积累的现代农业发展基础.目前,国家粮食生产的政策保险额低,除少数试点地方外,小麦、玉米、大豆绝收的情况下每亩分别一般只能赔付270元、250元和170元,其他农作物还未纳入政策性保险范围.这种低赔标准是根据过去一家一户小农生产设计,且以村为单位赔付,手续繁琐、周期长,远远不适应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客观要求.

  为了促进生产型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健康稳定发展,建立健全农业风险保障机制非常重要,为此建议如下:

  1.对生产型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如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家庭农场全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应把规模化设施农业、大型农机具、土地租金等纳入财政保险补贴覆盖范围,提高财政对农业大县的农业保险费补贴比例;现有保额标准太低,难以起到保险作用,建议保额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一倍以上,逐步使生产型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由保风险向保成本、保收益推进.

  2.探索建立政府支持的农业巨灾风险补偿基金.国家财政可出资设立生产型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保险专项担保基金,健全完善相关权益机制,建立健全农业巨灾分散机制和再保险制度;大力发展“保险+信贷”金融产品,经营主体可以保单进行抵押获取信贷支持.

  3.优化生产型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保险服务.做到单独投保、单独开单、单独理赔.

  (李爱青,民革安徽省卫生厅支部党员)

加快推进“物联网+农业”建设

  在我国实施“四化同步”发展战略的背景下,积极推进农业物联网的应用发展,对促进农业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融合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互联网+”给农业带来的不仅仅是观念的改变和技术的革新,“互联网+农业”将促使农业发展进入信息化高速路,农业的传统生产、加工、销售模式也将彻底改变.农业物联网技术让农业实现了环境可测、生产可控、质量可溯,助力农民增收、农业增长和农村发展.

  目前,农业物联网发展过程中还面临诸多问题,譬如关键技术产品及集成体系成熟度较低、农业物联网应用标准规范缺失、产业化模式还需不断探索、农业信息化基础较为薄弱、行业标准不统一、软硬件不兼容等,特别是关键技术有待突破、数据模型亟须完善.国内主要成熟的农业物联网技术有环境感知技术、数据传输技术等,但在动、植物本体感知等顶级传感技术上还需突破.此外,物联网技术的核心是数据模型的建立,从而实现科学智能化的控制,由于国内农业物联网技术发展时间较短,很多农业领域缺少原始数据积累,短时间内很难形成全面系统的数据分析,难以建立科学的数据模型.

  为加快“互联网+农业”行动的有效落实,更好地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建议:

  1.尽快研究并出台农业物联网行业标准,以推动农业物联网产业规范有序发展.

  2.建立农业大数据共享平台,应用大数据理论与方法目前制约农业物联网技术进步的关键问题,为农业物联网技术的应用推广提供可靠保障.

  3.整合与优化产、学、研、用资源,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涉农信息产业积极开展国际合作,针对关键技术开展联合攻关,为农业物联网技术进步提供发展支撑.

  4.加速推动农业产业链延伸、农业多功能开发、农业门类范围拓展、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积极推动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储运、销售、服务等环节的互联网化.

  5.加大补贴范围,推动涉农企业加速“物联网+”进程,将农业物联网产品纳入农机等相关补贴目录,促进农业物联网技术及产品的市场化应用.

  (檀结庆,民革合肥工业大学支部党员)

健全“不可移动文物”非国家管理主体责任体系

  《文物保护法》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修缮的,政府可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目前,非国家管理主体的“不可移动文物”,普遍存在维护不善、年久失修问题,有的甚至濒临倒塌或彻底消失,给国家文物保护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

  原因主要有:

  一、管理体系不完善.“不可移动文物”部分属于非国有单位、企业或私人管理主体,由于监督体系不完善,造成责任人权利义务不明晰、管理手段和措施弱化、日常监督处罚不到位等.

  二、地方法规待修订.各地在出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办法中,对非国家管理主体职责表述不够完善,也无严厉惩处措施.

  三、预警措施还不足.非国家管理主体因故无力维护和修缮的,应向文物部门报告,由于目前尚未建立“报告制度”,导致文物保护监控预警不足.

  四、权属转移缺机制.非国家管理主体因故无法承担或愿意放弃“管理权”的应交予国家或有资格主体管理,由于产权流转机制不健全、权属转移方式和措施未明确,管理权难以流转.

  为此,建议:

  一、健全管理体系.文物部门针对 “不可移动文物非国家管理主体失职问题”从修订地方法规、设立报告制度、开展抢救性保护、探索文物保护基金、制定权属转移机制等方面健全完善管理体系.

  二、完善地方法规.文物部门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及时向人大报告并争取出台《文物保护条例》,明确非国家管理主体权利义务和职责,严格责任和处罚依据标准;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三、纳入总数据库.文物部门加快非国有管理主体“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规范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公布程序,将其纳入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实现动态管理,推进信息资源社会共享.

  四、开展抢救性保护.文物部门全面排查清理非国有管理主体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存在“破败不堪、濒临倒塌”等重大险情的文物设施,开辟“绿色通道”开展抢救性保护.

  五、探索产权流转.文物部门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文物保护专项基金”制度,对非国有管理主体资金缺乏或无力承担维护责任的,尝试通过基金征收方式纳入国有范畴,积极推动“不可移动文物”产权有序流转.

  六、引导发展文博创意.文物部门加强对非国有管理主体引导,鼓励支持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开发原创历史文化产品,利用消费资金修缮维护文物.

  七、严格执法监管.一是建立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文物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于恶意骗取补助或扶持政策的,严格追究责任;二是实行层级监督,对地方文物保护情况进行督察,集中重大典型案例;三是与文化、、国土等形成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四是建立投诉专线,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

  (谢恒、卢延瑞,民革重庆市南岸区黄桷垭支部党员)

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需要加强

  近些年来,由于学业压力、情感问题、家庭问题等等,青少年逃学、离家出走、精神异常、自杀等现象屡见报端.一项调查统计,小学生心理问题发生率已超过20%,中学生已超过25%,我国受到情绪障碍和行为问题困扰的17岁以下青少年约有3000万人.然而,社会各界对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的重视还远远不够.

  1.虽然很多学校都有心理咨询教师,开设心理课或心理讲座,但程序化现象较为突出.各地虽成立了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但主要在教师层面开展教学活动,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相对滞后.

  2.家庭是青少年教育的第一阵地.但家长更为关注孩子的学习分数及特长,相对忽视心理健康.很多学校成立了家长学校,但授课内容及形式与家长的认识之间还存在一定距离,家长在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方面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此外,社会对青少年是否优秀的评价也主要体现为学习成绩是否好,这也会给青少年带来压力,刺激了青少年心理问题的产生.

  为此,建议从学校、家庭、社会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发挥新闻媒体、网络信息在加强青少年心理健康方面的重要引导作用.

  2.整合社会资源,丰富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渠道.以各地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为主体,探索新形势下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创新工作方法,并加以推广.与居委会、办事处、图书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联合开展青少年心理健康公益活动.开展网络问卷调查,找准青少年心理存在的问题,使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更具针对性.

  3.教育主管部门与社会各类公益心理对接,为青少年搭建倾诉烦恼的多样化平台,帮助青少年科学地认识和解决心理问题,正确对待和科学预防心理疾病.有条件的地方可开通青少年心理咨询,招募有相关专业资质的心理辅导志愿者,或由各所学校的心理教师与有经验的班主任轮流值班.

  4.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设立心理咨询室,为青少年创设排解压力与不良情绪的各种活动与设施.

  5.充分利用家长和学校两个平台,通过专家讲课、案例教学、交流讨论等方式,引导家长关心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袁竞,民革山东省济南市山师附中支部党员)

耕地抛荒如何突破重围

  优质高产的耕地不长庄稼,却长期闲置、长满荒草,这种广泛存在于多个省市的耕地抛荒问题,不可小觑,亟待破题.

  原因主要有:

  一是种粮比较效益下降.虽然国家对粮食收购有最低保护价,实施了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以及取消农业税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但农业生产资料的普遍上涨,导致农业生产成本不断增加,农民持续增收困难.种粮比较效益不如外出打工收入,大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离乡务工,留下年老体弱的在家务农,形成大量耕地无人耕种现象.

  二是土地流转机制缺陷.现行土地流转机制缺乏灵活性,可操作性不强,农村土地流转存在“不愿流转”和“不能流转”现象.对尚未及时流转而闲置抛荒的耕地,缺乏有效监管手段.发放各种农业补贴均以农户承包面积为依据,未与实际种植情况挂钩.

  三是水利设施功能弱化.生态环境变化和自然灾害频发,一些农田水系和耕作层面遭到破坏,水利设施整体功能弱化,影响了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四是征而不用导致抛荒.一些地方的高产良田被相关单位征地收储,但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没有进行开发建设,导致土地抛荒闲置.

  建议:

  第一,明确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实行目标考核,及时遏制耕地抛荒现象.同时,积极宣传有关政策法规,营造珍惜耕地的氛围.

  第二,完善机制.探索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按需调剂耕地余缺,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对规模承包开发荒地荒田的,优先安排土地复耕项目和开发种植项目,优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加大投入力度.集中力量对水利设施开展普查,了解现有水利设施运行情况及发挥作用情况.加大投资投劳力度,进一步提升水利设施抗灾能力.

  第四,严格兑现奖惩.对征而不用、闲置土地的责任单位,收取一定的土地闲置费;对超过规定时间仍未使用的,依据相关法规予以收回.把涉农补贴从按承包面积发放转向按实际耕种的面积与产量发放.

  第五,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引导农户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通过种植制度的创新和品种改良,提高复种指数,优化生态环境,提升农户集约经营水平.引导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以及种田能手、科技人员,发挥地方优势,调整种植结构,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现代高效农业.

  (曹光鑫,民革安徽省宣城市委会第四支部党员)

农业保险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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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结论:本文是适合农业保险和亟待和主体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关于农业保险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农业保险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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