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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伦理论文写作技巧范文 跟司理的实效性探析类本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伦理范文 类别:论文范文 2024-04-04

《司理的实效性探析》

本文是伦理类有关硕士毕业论文范文跟司法伦理和实效和探析类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常 萍

(吉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长春 130012)

摘 要:法治的本质是实现国家正义,而正义的实现一般是依靠伦理的途径内化为人们的内心信念、责任感、荣誉感等,凭借人们的善恶观念、心理和道德舆论来实现.司法是法治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职业者通过司法活动,通过微观的技术论证来修补社会正义运行当中出现的紊乱,并最终实现社会正义.由此,司法环节必须要保证司法的尊严,从而保证法律的尊严,而维护法律尊严也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内在要求.法官作为法律实施的最后一道屏障,其职业伦理建设对于法律尊严的维护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法治;正义;伦理;法律权威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1-0115-02

权力基本上是指一个行为者或机构影响其他行为者或机构的态度和行为的能力[1].对权力的这种认识,侧重强调权力的特殊性,即权力拥有者不仅可以决定自己做与不做,还可以指使甚至压迫他人做某事的自觉和干预的能力,又即权力拥有者具有不受他人支配的能力.权力的这种特殊的属性是权力会产生腐败的根源.司法权作为现代社会的三大权力之一,拥有终极裁决的权力,尽管它的最终目标是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司法权也有异化的可能,而这种异化除了因为体制、政治及传统的原因外,还与法官的司理有关系.因此,对司理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一、概念解读与释义

1.伦理

伦理一词英文是ethic,来源于ethos,其词源的意义是指个人或团体的气质或精神特质.伦理在西方文化上源于希腊文ethos,中文译语为品行、品德、风俗、风尚等,其词义也应该是由此源引出.不过真正使用“伦理”一词还要追 溯到公元前四世纪,古希腊思想家、哲学家亚里士多德通过改造古希腊语中的“风俗”一词,他最早使用的ethos,后来演绎成为形容词ethikos,并且在研究过程中为这一用词赋予了道德品行、道德行为规范的内涵,也就是说从亚里士多德创造了伦理学后,“伦理”一词便成为专用于研究人类德行的科学用语[2].在中国古代,也有伦理、道德的概念,其中,“伦”在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中训为“辈”,即指人与人之间的辈分次第关系,由此引申出“类”“比”“序”“等”等含义,“理”的本义是治玉,后由此引申出条理、规则、道理、治理、整理等含义.“伦”与“理”二字合起来组成“伦理”,指处理人际关系的道理或规则.

2.司理

司理是指与司法职业活动紧密联系,并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准则和规范,它是法律职业伦理的组成部分,是法律职业伦理中的核心内容.司理关注的不仅是司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权利、规范与责任,而且还特别关注司法官对法律的忠诚热爱,这有利于司理的建构和法律价值的实现[3].

学者岳悍惟提出:司理具有三个不同的层面,即底位、中位和高位.具体而言,底位司理指向的是法官的普通道德,即法官作为普通的社会公民所应该具有的最基本的是非善恶的判断标准和价值追求.法官首先需要的是一个好的公民,具备公民最基础的道德和伦理,这是道德领域中对法官的最低层次的要求,它能够保证法官不逾越社会所能容忍的最低界限.中位司理指向的是法官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员在职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4].恩格斯也曾指出,在社会生活中,“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5].法官职业道德规范首先表现为法官个人对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遵守行为,具有鲜明的职业特征,表现为职业道德行为.其次,法官职业道德行为经过积累,形成稳定的法官职业道德品质,法官职业道德品质是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在法官个人思想行为中的体现,是法官个人在一系列的职业道德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稳定的特征和倾向[6].只有形成法官职业道德品质,才能迫使法官按照规范行动,禁止他们超出边界,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因此,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官职业伦理的中流砥柱.高位司理指向的是法官的更进一步的“神”的境界,这是司理道德的极致.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指出:“在任何一项事业的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培根也曾说过:“登高位而德行愈增,此乃高洁之士的明显标志”,因此,法官这一职业必然存在着一种巨大而无形的精神力量,司理道德只有那些高洁之士才能具有,但应是所有法官追求的道德目标.

3.司理的实效性

实效,即实际效果.实效性,是“实践活动的预期目的与结果之间的张力关系,是实践活动结果对于目的的是否实现及其实现程度,亦即实际效果问题”[7].任何实践活动都必然带有确定的预期目的,对照实践活动结果,观察实践活动目的的实现与否,目的的实现程度,也就是实践活动实效性,是人们对实践活动进行评价、分析、测量的最直接、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指标.

由此分析,司理的实效性即是司法活动的预期目的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是司法实践结果和实践目的的是否实现及其实现的程度,并最终指向一个具有良好效果的目标,即以不同的方式在客观的法律规则和主观的职业伦理的共同作用下对案件做出最终判决,彰显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正义.这样才称得上司理,体现出了它的实效性.

二、司理实效性的评价标准

1.高度自律

高度自律是评价司理实效性的原则之一,也是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最基本的道德追求.法官在受到良好的教育之后从事法律职业,应当保持对这一职业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职业敏感,在法律的约束下行使自己的法律职权.柏拉图论述:执政官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正因为执政官是会说话的法律,他们的内心必须做到高度自律,忠诚于法律,坚守法官职业道德,将法律规则和程序内化为内心的自觉,并外在地表现为自身的自觉意识和自觉行为.康德认为,人作为自由的存在,必须遵循他自己给自己颁布的法则.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而宗教的基础则是人类精神的他律”[8].道德是一定社会现实反映到人类主体意识后,人类运用价值理性设定而成的,由此,自律才是个体进行道德选择的最根本的标准,它是法官这一特定主体对社会道德要求的自觉状态,真正的道德行为应当出自道德主体的良心自律.如果法官的行为是迫于外在的压力,就谈不上主体选择的真正自由和行为道德意义的完善.因此,司理有实效,除了法官要在法律职业规则的约束下之外,还必须有伦理道德的参与来保证法律的公正和实效,所以法官必须做到高度自律.

2.公正

作为社会正义的化身,法官的职责之一就是维护社会的公正,司法活动是否具有实效性的评价原则之一就是社会公正是否实现.法官是否公正、中立地审理案件,在这个过程中是否不失偏颇,是否维护基本的人权,是否担负全面维护社会秩序的使命,是否实现了裁判活动的公正,这些要求远非职业准则这一项就可以完全概括,具体而言,它们的实现都是实效性的表征.评价司理的作用是否达到了它预期的效果,法官裁判的公正与否是在法律规则和法律伦理的共同作用下产生的,在这个过程中,法官的职业伦理占据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一个法官只有职业要求而伦理缺失,那么案件的审理过程就是法官机械地按照国家法律的要求来贯彻国家意志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他不会顾及当事人的需求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需求,在某种程度上法官就变成了机器.判决的公正,能够满足社会成员对社会公正的追求,使人们在内心树立起敬仰和服从法律的信念,司法越公正,越能吸引人们通过司法的途径而非其他非法的不正当的途径寻求正义.因此,公正作为最本质的法律的表现特征也是作为评判法官道德实效性的基本的原则之一.

3.独立

独立是对于法律职业者的普遍要求,同样也是法官职业伦理实现的一个表征.独立有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是法官的工作独立于政府和其他任何部门的干涉.第二是法官个人思想和行为独立,不受他人的诱导与干预.第三是法官的审判过程必须要平等关注当事人双方,不受任意一方任何形式的阻挠.我们这里讨论的主要是独立的第二个方面的含义.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的工作甚至生活是受到一定的约束的,法官审判的案件不得涉及裁判者的个人利益,法官不得对裁判结果直接影响的当事人存有偏见或偏袒,不得与庭外的当事人进行庭外单方接触,因为这可能为庭外不正当的幕后交易提供时空条件.因此,法律职业要求之下的独立和在司理要求之下的独立应该共同发挥作用,而司理之下的独立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我的约束,也就是上面所说的自律.法官的独立地位能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司法是否公正是当事人是否选择、社会是否认同法官裁判的关键所在.因此,法官的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和前提,是法官应当具备的重要品德.

三、司理实效性的评价方法

评价一个案件的审判是否正确、公正,是否符合社会的要求和法治国家的本质规定,审判结果是否融汇了法官的职业规范和职业素养,是评价司理实效性的根本标准.而如何评价司理在具体判案中实际发挥作用与否与发挥作用的程度,是我们司理建设要关注的问题.

第一,案件判决的公正与大众认可的程度.法官的道德水平决定了司法的实现程度,案件的判决绝不是法律规则的单纯作用,尽管不同的人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有不同的期待,但是整体而言,社会对于法官的审判还是充满了客观而公正的评判的,群众的眼睛也是雪亮的.案件的公正与否,在整个社会成员的眼里,尽管平时人们对于与自己无关的案子的关注程度并不高,但是,一旦一个案件的判决不符合大众的期待,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的反映将会是非常大的,社会成员的容忍度也是非常有限的.法官的职业水准、道德水平决定了案件的公正,从而决定了司法实现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法治国家的实现.因此,案件判决公正以后,还有当事人及大众对此的认可,对案件裁判结果的心理认可及认可的程度是评价案件判决好坏的标准.而单有法律职业规范难以将案子做到完美和极致,只有在职业荣辱感的作用下,在职业良心和职业伦理的强大感召下,才能摒弃个人意识的强大作用,摒弃传统的个人思维的劣势,对裁量结果负责.因此,案件判决的公正与大众认可的程度,是衡量法律活动中法官践行司理的实效性的根本方法之一.

第二,对比考量与咨询考查.法律活动中,每年法官判决的案件的数量是十分巨大的,综合分析案件的判决结果,根据当事人满意度和社会反响来判断法官在多大程度上履行了自己作为正义化身的职责,法官对案件的判决需要借助后期跟踪或社会调查来保证判案质量,在不同的法官之间进行案件质量的对比考量,从而激发法官自身的竞争意识,激发他们对社会正义的追求和对维护人权行为的趋向.通过对比才知差距,才能对人产生激励,激励机制的作用发挥得好,对于主体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咨询考查是指通过上级对下级的质询、谈话、考查,对下级法官最近的审案情况、思想困惑、个人疑问、职业困境进行梳理与解答,并主要对其进行教育,加强其职业修养,增加他们的职业存在感,丰富其专业知识,用更前卫的观点和更稳固的知识武装法官,从而迫使其追求更高的职业素养,丰富职业伦理在其工作当中的应用比例,这是一种上级对下级的督促和监督.学者孙笑侠在1998年首次发文指出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9],这一观点在当时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但是随着社会和时代的发展,这一观点现在已经逐渐被接受了,所谓判断,就是肯定或否定某种事物的存在,或指明某一对象是否具有某种属性和事物情况之间的关系的思维,司法权的这一性质预示着司法权也有出错和异化的可能,因此,上级的咨询和考查是督促法官职业伦理规范化和伦理应用的实效化的方式之一.

第三,他人监督与同行评判.他人监督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他律,审判活动的过程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和道德选择的过程,法官不能只有专业没有伦理,而是否有伦理的作用除了法官自身知晓其他人也是很容易从他们自身的行为中看出来的,因此,他人的监督在法律活动中是十分重要的,道德规范具有他律性,即客观的社会关系和道德关系对于人们提出的道德要求,以及对于人们的道德选择、判断和行为所具有的制约作用,个体正是通过社会的或集体的道德要求,即通过一定的道德规范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评判,进而合理调控自身的情感和.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他人监督对主体的制约和约束是十分必要的.同行评判适用于对案件裁判结果和社会效应在法官职业的同行之间进行评价和判断,以此来规范和激励法官的职业作为,标准的设定为评判提供了依据,而且评判是为了让现实更好地存在.除此之外,同行之间由于专业知识具备,对这一领域相关的内容和这一行业的发展较为了解,对于有的问题能够做出较为公正的评判,而同行评判作为一种参考或者作为一种激励,都将对于法官日后的工作提供一个参照.作为一种特殊的他律,这也是评价司理实效性的方法之一.

参考文献:

[1][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595.

[2]王淑荣.论法官职业伦理[M].延吉:延边大学出版社,2008.

[3]王淑荣.司理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价值论析[J].社会科学战线,2014(12).

[4]伦理学编写组.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2.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樊学勇.论法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14.

[7]葛喜平.高校德育过程实效性低的理性分析与对策研究[J].学术交流,2009(168).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19.

[9]孙笑侠.司法是法治的“核心”的核心[J].检查风云,2016(4).

(责任编辑:李 慧)

伦理论文参考资料:

总结:该文是适合不知如何写司法伦理和实效和探析方面的伦理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伦理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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