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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毕业论文模板范文 和英国科研资助机构的科学数据共享政策调研有关论文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资助范文 类别:发表论文 2024-02-13

《英国科研资助机构的科学数据共享政策调研》

该文是资助本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数据共享和资助和调研类毕业论文模板范文。

0 引言

科学数据(Scientific data)又称科研数据、研究数据,指在科研活动中产出的,能够反映客观世界本质、特征及变化规律的原始数据,以及根据科学研究活动需要而加工处理的数据集合[1].科学数据共享是指研究者将有价值的科学数据存储起来,然后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提供给后续研究者以重复利用.科学数据共享可以避免重复工作,营造丰富的数据环境,使研究人员能轻松地发布、发现、访问和使用数据,提高研究的显示度和影响力[2].科学数据共享政策具体规定研究过程产出的科学数据共享计划、共享方式、共享期限等要素,政策的强制性影响着科研人员对待科学数据的态度,是开展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实践的重要保障.

1 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李娟[3]等重点介绍了国际组织CODATA和OECD制定的科学数据共享原则及其特点,分析国际共享原则的应用.王巧玲[4]等首先介绍了英国科学数据共享的法律基础和指导思想,然后对英国研究理事会、基金会、大学及政府部门的科学数据共享政策进行了研究,但仅仅是在每个角度下列出共享政策的部分内容,并未对共享政策进行系统研究.司莉、邢文明[5]对美国、英国及澳大利亚的科研资助机构和高校的科学数据共享政策,以及政府部门制定的数据公开政策展开调研分析,然而关于科学数据共享的论述只有数据管理或共享计划方面的内容,并未从共享过程的视角对所调研的科学数据共享政策展开分析.唐源、吴丹[6]调研了国外典型医学相关机构的科学数据共享政策,并从科学数据开放资助、科学数据汇交、科学数据保存、数据共享利用等方面对政策内容进行了分析,发现国外政策制定者从政府到机构自身以及期刊等具有多重身份,政策内容集中于数据汇交和共享计划.陈大庆[7]从发布时间及内容两方面分析英国主要科研资助机构的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在内容上从一般政策、数据标准、数据访问与保存、数据共享及数据安全与保护等方面展开论述,然而对科学数据共享仅仅是概要性介绍,并没有涉及共享的主客体对象、共享条件及共享方式等细节性内容.张瑶、顾立平[8]对英美研究理事会制定的科学数据政策进行调研,从科研数据存储政策、质量监管政策和传播政策的角度对科学数据政策的要素展开分析.

(2)国外研究现状.Jones S[9]综述了英国主要科研资助机构数据管理政策的发展情况,针对政策对实践的影响程度展开探讨.Dianne Dietrich[10]等对美国10个大型科研资助机构数据管理政策内容进行比较分析,认为大部分科学数据共享政策是原则性的,特定学科领域的专家应当参与到政策的制定当中.Catherine Pink[11]探讨大学应对科研资助机构数据管理政策要求的对策.Graham Pryor[12]探索生命科学领域的科研人员对待科学数据共享的态度和看法,并将这些态度与主要科研资助机构共享政策的规定进行对比,发现当前国家机构所倡导的通用的科学数据共享理念并没有很大的成效,科研人员虽然赞成共享数据的原则,但共享科学数据时仍有所保留.Mauthner等[13]从政策与实践分离的角度论述了科研数据共享政策实施的阻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分析国内外学者关于科学数据共享政策的研究,发现对科研资助机构制定的数据共享政策的研究有所欠缺,具体包括:(1)大多数研究者追求全面,对主要国际组织、科研资助机构、高校、期刊出版社等主体制定或发布的科学数据政策与立场声明都有所涉及,但专门研究科研资助机构的科学数据共享政策的论文较少.(2)即使是针对科研资助机构的研究,大多数学者倾向于研究科学数据管理与共享政策,将研究的范畴扩展到包括数据标准、数据描述与组织、数据保存、数据管理计划、数据管理指导与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共享、数据引用、数据再利用、数据安全、数据版权与隐私等在内的多项内容,对科学数据共享的问题仍未形成系统性研究且多是泛泛而谈.

2 研究对象的选择

英国是较早制定科学数据政策的国家,科研资助主要来自四类公共基金: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Higher Education Funding Council for England,HEFCE)、英国研究理事会(Research Council UK,RCUK) 、慈善机构及基金会和研究信息网络( The Research Information Network,RIN)[14].其中,HEFCE 是介于高等教育和政府部门之间的非政府机构,从政府部门接受资金并分配给各高校,以维持高校基本的科研基础设施、科研能力和教学经费.RCUK是7个研究理事会的联盟,协助和支持7个研究理事会的科研和联络,经费来自科学创新办公室,主要任务是资助研究,支持英国各学术领域的研究以及为研究生培养提供资助;7个研究理事会均为非政府部门性质的公共机构,根据《皇家宪章》成立,作为法人团体独立于政府之外,直接为议会负责[15].此外,英国有许多慈善机构及基金会为科研机构的研究与教育工作提供经费资助,资助方向集中在生物、医学和化学方面[16].比如,惠康基金会是英国最大的非政府来源的生物医学研究资助者,癌症研究慈善机构主要资助癌症方面的研究,目标是使所有的癌症都得到治愈.RIN是一个政策部门,受HEFCE、7个研究理事会和3个国家图书馆资助,为英国的研究人员、研究机构及科研资助机构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

基于此,本文选取英国四类资助机构为调研对象,采用文献调研和网络调研法以及内容分析法,以是否制定有科学数据共享相关政策为选择标准,最终确定10家科研资助机构:英国研究理事会(Research Council UK,RCUK)、艺术和人文科学研究理事会(Arts and Humanities Research Council,AHRC)、生物技术与生物科学研究理事会(Biotechnology and Biological Sciences Research Council,BBSRC)、工程与自然科学研究理事会(Engineering and Physical Sciences Research Council,EPSRC)、经济与社会科学研究理事会(Economic and Social Research Council,ESRC)、医学研究理事会(Medical Research Council,MRC)、自然环境研究理事会(Natural Environment Research Council,NERC)、科学与技术设施理事会(Science and Technology Facilities Council,STFC)、癌症研究慈善机构(Cancer Research UK,CRUK)和惠康基金会(Wellcome Trust,WT).如表1所示,4家制定了专门的科学数据共享政策,分别是《BBSRC数据共享政策》《MRC数据共享政策》《WT科学数据管理和共享政策》《CRUK科学数据共享和保护政策》,另外CRUK还制定了《CRUK数据共享指南》,对其政策规定进行细节性阐释.其他6家虽然没有制定专门的共享政策,但其科学数据政策在科学数据共享方面作了一些细节性规定,符合样本选择的标准.

3 英国科研资助机构的科学数据共享政策评析

科学数据共享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很多因素.而科学数据共享政策是开展科学数据共享实践的重要依据,一般会要求资助申请者提交科学数据共享计划,规定需要遵循该政策的主客体对象、强调科学数据共享的条件以及明确科学数据共享的方式和期限.基于共享活动的基本流程,本文从科学数据共享政策所规定的共享整体规划、共享主体、共享条件、共享方式和共享期限展开评析.

3.1 科学数据共享整体规划

科学数据共享政策中所规定的共享整体规划指的是科研资助机构要求研究者在资助申请阶段所提交的科学数据共享计划,从宏观上阐释由资助项目所产出的科学数据要如何开放共享.科学数据共享计划是共享科学数据的基础,一个详实的整体规划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除EPSRC不强制要求外,其他9家科研资助机构都要求科研人员在资助申请阶段提交数据共享计划.不过,RCUK和AHRC只是在政策中要求资助申请者提交科学数据共享计划,并没有具体细节要求,其他7家科研资助机构对共享整体规划在具体内容上作了一些规定,所规定的内容在数据价值、数据存储的时间及位置、数据描述与元数据、数据共享方式及数据共享条件等方面具有共性,见表2.另外,除这些共性的细节内容,不同机构制定的科学数据共享政策具有一些差异性.例如,《BBSRC数据共享政策》要求共享整体规划明确数据领域和类型、最终数据集的格式、数据的二次利用、与公共存储库中可获取的其他数据之间的关系.《CRUK科学数据共享和保护政策》规定项目资助申请者所提交的数据管理和共享计划应包括数据的描述、使用的标准、元数据、共享方式、发布的时间表、数据保存、数据共享协议和共享限制等内容.

总体而言,英国科研资助机构非常重视共享总体规划,普遍要求资助项目的申请者提供详实的科学数据共享计划,当科学数据不能共享时需要明确陈述理由.在科学数据共享计划的内容方面也有一些共同的要求,认为资助申请者应当详细描述共享科学数据的价值、数据存储的时间及位置、数据描述与元数据、共享科学数据的方法以及科学数据共享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等,这些共性要求也是开展科学数据共享实践时应当重视的地方.

3.2 科学数据共享政策的适用对象

科学数据共享政策的适用对象涉及其适用主体与适用客体.适用主体是指遵守科学数据共享政策的机构或个人;适用客体是指需要遵照科学数据共享政策开展科学数据共享的科研项目或科学数据.

在适用主体方面,英国10家科研资助机构都要求被资助的项目申请者应当以及时和负责的方式向科学界共享由其资助项目所产出的科学数据,即共享科学数据的主体是资助项目的申请者.在适用客体方面,英国10家科研资助机构都规定,由其资助项目所产出的科学数据是公共物品,为了公众利益而产生,应在不损害知识产权和隐私的情况下,以尽可能少的限制及时开放共享.英国不同科研资助机构在科学数据共享政策适用对象方面的具体规定见表3.

英国科研资助机构的科学数据共享政策规定的适用对象基本一致,存在的问题是适用对象太宽泛,需要进一步明确.比如,在适用客体方面,大多数科研资助机构的规定是由其资助项目所产出的科学数据或研究数据,只有CRUK和STFC对资助项目所产出的科学数据有具体性阐释.

3.3 科学数据共享的条件

科学数据共享政策中规定的共享条件指的是共享科学数据时可能的限制因素.虽然科研资助机构普遍认为通过资助项目产出的科学数据是公共物品,应该及时共享,但共享科学数据时也需要考虑可能的限制因素,如被试者的个人隐私.

英国10家科研资助机构制定的科学数据共享政策中,6家在科学数据共享条件方面作出规定(见表4),AHRC、NERC、STFC和WT的科学数据共享政策没有涉及该内容.具体来说,《CRUK数据共享指南》规定,研究人员开展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时必须确保获得当事人的同意;必须努力保护参与者的身份,在共享涉及被试者的科学数据前应当对数据进行匿名化处理,任何可能导致参与者信息泄露的间接标识符都需要删除.大多数情况下,在不影响参与者机密性的情况下共享科学数据是可能的,但如果遇到由于无法保护机密性而数据共享需要受限的情况,应当在数据管理和共享计划中充分陈述.《MRC数据共享政策》规定,由于有些研究项目会涉及被试的机密信息或知情同意,共享科学数据时可能会有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对被试者匿名化处理以及共享科学数据之前获得被试的知情同意等措施.在共享科学数据之前,道德、法律和机构的适当监管权限必须到位.《ESRC科学数据政策》指出,可能会有法律、道德和商业因素等约束科学数据的共享,因此在共享科学数据前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数据共享时需要得到被试者的知情同意,必要时需要对数据进行匿名化处理.另外,在研究前可以在科学数据管理或共享计划中设置数据的访问权限.《BBSSRC数据共享政策》指出,由BBSRC和商业合作伙伴联合资助的学术研究所产出的科学数据,可能会涉及商业机密,因此在开放共享时会受到限制.《RCUK数据政策通用原则》《EPSRC关于科学数据的政策框架》认为,共享科学数据时会有法律、道德和商业限制,因此,研究机构应当在研究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充分考虑相应的对策,以避免不恰当的数据共享所产生的危害.

分析英国6家科研资助机构的科学数据共享政策在科学数据共享条件方面的规定,发现:首先,研究人员在对涉及被试者个人隐私信息的科学数据进行共享时,需要得到被试者的知情同意,还需要采取匿名化处理、删除间接标识符等手段保护被试者的身份免于泄露;保障个人隐私安全的法律、道德和监管权限等都应当充分考虑.其次,如果资助项目产出的科学数据涉及商业机密,那么共享这类科学数据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然而政策中并未提到具体的限制内容和解决策略.

3.4 科学数据共享的方式

科学数据共享政策所规定的共享方式指的是由资助项目所产出的科学数据在允许共享的情况下,从科学数据的创建者流动到项目的后续研究者或科学界的途径或渠道.共享方式是科学数据共享政策的核心内容,也为科学数据共享实践的开展提供了支持.英国10家科研资助机构除RCUK和AHRC外,其他8家的科学数据共享政策对共享方式都作了规定,且都支持间接共享方式.另外,BBSRC和CRUK的科学数据共享政策还对直接共享作了规定.

(1)直接共享科学数据是指科学数据创建者无须经过第三方而将科学数据提供给使用者.这种方式适用于后续研究者可以方便联系到数据生产者以及不提供第三方机制的情况.《BBSRC数据共享政策》《CRUK数据共享指南》对这种共享方式作了详细规定,指出研究者直接共享科学数据可能是把科学数据安全的发送给请求者,也可能是将科学数据上传到他们的机构网站上,在数据的二次使用时,研究人员应当考虑使用数据共享协议来施加适当的限制.

(2)间接共享科学数据是指科学数据创建者需要通过第三方机制才能将科学数据提供给使用者.第三方机制包括资助机构自己的机构库、国家型知识库以及其他机构或学科知识库.英国有8家科研资助机构支持间接共享科学数据的方式,规定如下:《NERC数据政策》要求科研人员将资助项目产出的科学数据存储在NERC的一个数据中心,数据中心内所有的环境数据信息通过NERC数据发现服务提供开放共享.《ESRC科学数据政策》指出,ESRC运营的研究目录为科研人员提供存储科学数据的空间,项目的后续研究者可以通过该研究目录获取所需的科学数据.BBSRC、CRUK、MRC和WT的科学数据共享政策规定,支持科研人员将数据存储在英国公共医学中心,通过该中心为项目的后续研究者共享科学数据.《STFC科学数据政策》规定,科研人员可以通过大学知识库、实验室或独立经营的特定主题数据库共享资助项目产出的科学数据;应当选择那些可以使科学数据价值最大化的知识库,比较合适的做法是在研究的不同阶段产出的数据可以使用不同的知识库进行存储.《EPSRC关于科学数据的政策框架》认为,科研人员可自行利用可用的机构及学科知识库对科学数据进行开放共享.

直接共享科学数据的方式简单快捷,但前提是后续研究者需要能联系到科学数据的创建者,因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间接共享科学数据方式的理念就是首先将资助项目产出的科学数据存储到第三方机构库中,通过第三方机制将科学数据创建者、科学数据和后续研究者联系起来,这种方式可以保证科学数据的有效共享,也得到了英国科研资助机构的普遍支持.

3.5 科学数据共享的期限

科学数据共享政策所规定的共享期限指的是被资助的研究者在完成项目后,将最终研究成果和科学数据共享到指定机构库的延迟时间以及最终研究成果和科学数据存储到机构库后的共享持续时间.

(1)共享科学数据的延迟时间是指科学数据自创建完成之日起经过多长时间可以被共享.由资助项目产出的科学数据应当及时存储起来以开放共享,但出于科学数据的性质、类型、规模及复杂性等因素,往往会有一定的延迟时间.除EPSRC和RCUK外,其他8家科研资助机构的科学数据共享政策在延迟时间方面都作了规定.《AHRC数据政策》《ESRC科学数据政策》要求在资助项目结束后的3个月内,科学数据必须能够归档或重用.《MRC数据共享政策》《STFC科学数据政策》《WT数据管理和共享政策》要求资助项目所产出的研究成果在出版物上发表后的6个月内,研究成果所包含的科学数据应当进行开放共享.《NERC数据政策》所规定的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CRUK科学数据共享和保护政策》《BBSRC数据共享政策》均要求共享科学数据的时间最迟不晚于其主要成果在出版物上发表的时间,但前者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后者指出可以将3年作为一般的期限.

(2)科学数据共享的持续时间是指将科学数据共享到机构库后,项目的后续研究人员可访问的期限长短.保存时间的长短与科学数据的性质和类型有关,影响着共享实践的持续性和完整性.英国科研资助机构的科学数据共享政策对数据共享的持续时间的要求从3年到永久不等.《AHRC数据政策》要求资助项目结束后,科学数据必须保存至少3年的访问权限;《CRUK科学数据共享和保护政策》要求科学数据在机构库中至少保存5年;《BBSRC数据共享政策》《EPSRC关于科学数据的政策框架》《MRC数据共享政策》《STFC科学数据政策》《WT数据管理和共享政策》均要求科学数据被安全保存至少10年,STFC还要求对于那些不能重新测量的数据(受其自然属性的影响)应当得到永久保存.

4 启示

英国科研资助机构的科学数据共享政策在共享整体规划、共享主客体对象、共享条件、共享方式和共享期限等方面的规定很有意义.因此,我国提供科研资助的科研管理机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在制定或指导制定科学数据共享政策或共享规则时,可以借鉴英国科研资助机构在这些方面的经验.

4.1 要求资助申请者提交科学数据共享计划

英国科研资助机构非常重视共享总体计划,调查样本中有9家要求资助项目的申请者提供详实的科学数据共享计划,当科学数据不能共享时需要明确陈述理由,这有助于保证科学数据得到合理有效的共享.因此,我国的科研资助管理机构在制定或指导制定科学数据共享政策或共享规则时可以借鉴英国的经验,明确要求项目申请者提交相应的数据共享计划,并规定科学数据共享计划应当涵盖的重要内容,例如科学数据元数据、共享科学数据的方法以及科学数据共享时可能遇到的问题等.

4.2 明确共享科学数据的主客体对象

科学数据包括观测数据、实验数据、仿真数据、派生或编译数据以及参考或规范数据等不同类型,有数值、图像、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而不同领域、学科的研究所产出的科学数据也有差异.因此,科学数据共享政策应针对不同的情形规定具体的共享对象.英国科研资助机构的科学数据共享政策关于共享对象的规定存在适用对象太宽泛等不足之处,我国科研资助管理机构在制定或指导制定科学数据共享政策或共享规则时应给予重视,充分考虑科学数据的类型、形式、学科及共享情形等因素.

4.3 考虑影响科学数据共享的因素

共享科学数据能够为科研人员、科研机构、科研资助机构乃至整个科学界带来诸多益处,但共享科学数据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困难.科学数据共享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影响科学数据共享的因素,以指导科学数据共享实践.借鉴英国的经验,我国科研资助管理机构在制定或指导制定科学数据共享政策或共享规则时应当充分考虑被试者个人隐私、商业机密、法律及道德等影响因素,并给出相应的共享对策.例如,研究人员在对涉及被试者个人隐私信息的科学数据进行共享时,首要条件是需要得到被试者的知情同意,然后可以采取匿名化处理、删除间接标识符等手段保护被试者的身份免于泄露.

4.4 规定科学数据共享的方式

如何共享科学数据是英国科研资助机构的科学数据共享政策的核心内容,规定了直接共享和间接共享两种方式,而间接共享是主要方式.间接共享科学数据是指,科学数据创建者需要通过第三方机制才能将科学数据提供给使用者,第三方机制包括资助机构自己的机构库、国家型知识库以及其他机构或学科知识库.因此,我国科研资助管理机构在制定或指导制定科学数据共享政策或共享规则时,可以规定项目申请者将产出的科学数据以间接方式进行共享,将准备共享的科学数据保存在指定机构存储库,后续研究者通过存储库获取所需的科学数据.

4.5 确定科学数据共享的期限

虽然英国科研资助机构认为,通过资助项目产出的科学数据是公共物品,应该及时共享.但出于科学数据的性质、类型、规模及复杂性等因素考虑,并不是所有的科学数据在产出后就会被立即共享,而共享的持续时间也不是永久的.借鉴英国的经验,我国科研资助管理机构在制定或指导制定科学数据共享政策或共享规则时,可以要求项目申请者在资助项目所产出的研究成果在出版物上发表的六个月内,将研究成果所包含的科学数据进行共享.而科学数据共享的持续时间从3年到永久不等,对于那些不能重新测量的数据建议永久共享.

5 结语

英国科研资助机构的科学数据共享政策是国际上相对完备的范例,其政策内容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其要求资助申请者提交科学数据共享计划,从宏观上对科学数据共享进行规划;指出科学数据共享时的可能限制,重点介绍涉及被试者个人隐私的科学数据应当如何安全共享;明确共享科学数据的直接和间接方式;指出由于科学数据的性质、类型、规模及复杂性等因素,科学数据的延迟时间有所不同,共享的持续时间从3年到永久不等.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最突出的表现是,专门针对科学数据共享的政策数量不多,内容的具体性有待完善.样本对象中仅有4家科研资助机构制定了专门的科学数据共享政策,其他科研资助机构关于科学数据共享方面的内容只是作为科学数据政策的一部分进行介绍.有5家科研资助机构的数据政策只是一些原则性介绍,具体细节性内容有所欠缺.例如,《RCUK数据政策通用原则》规定,科学数据发布有法律、道德和商业限制,为了避免不恰当数据发布对研究过程的损害,研究机构的政策和实践要确保充分考虑到研究过程的每一个阶段.然而这只是一个宏观指导性的规定,在研究过程的每个阶段要如何避免不恰当数据发布对研究过程的伤害并未提及,具体细节还有待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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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国彬,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屈亚杰,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研究生.

收稿日期 2016-10-18

(责任编辑:吴卫娟)

资助论文参考资料:

上文结束语:上文是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数据共享和资助和调研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资助本科毕业论文资助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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