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线电执法类)》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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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范 莹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和军委签署,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制止违规用频、违规设台等违法行为,《条例》显著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将罚款上限从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100万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也对无线电管理者的行政执法公平性和公正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无线电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出台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线电执法类)》(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裁量基准》是《条例》的有效补充,主要内容是对“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等12类具体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依据《条例》细化、量化了处罚类型和处罚幅度.对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或主动减轻、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单位或个人,以批评教育为主,从轻、减轻处罚;对屡教不改,违反《条例》从事非法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单位或个人,坚决从严、从重处罚,包括予以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以最高100万元的罚款.
《裁量基准》的出台,必将积极促进上海市无线电产业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无线电管理工作特别是行政处罚工作.
行政处罚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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