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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毕业论文提纲范文 和论自然人破产配套制度的完善类论文范文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自然范文 类别:毕业论文 2024-03-25

《论自然人破产配套制度的完善》

本文是自然毕业论文提纲范文和自然人和破产和制度相关毕业论文提纲范文。

摘 要:自然人破产的立法,需要完善个人征信制度、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以及社会保障体制.就个人征信制度而言,需以《征信业管理条例》为基础,进一步完善个人征信法律制度,建立统一的个人征信制度平台.就个人财产登记而言,需建立统一的个人财产信息平台,完善互联网金融产品登记法律制度.就社会保障体制而言,完善社会保障相关法律制度,大力发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鼓励商业保险的发展.

关键词:自然人破产;个人征信制度;个人财产登记

自然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对其财产进行清算以及债务进行豁免的一项制度.早在2004 年《破产法(一审稿)》中,就规定了自然人破产的相关内容.但在《破产法(二审稿)》中因时机不成熟,而被剔除送审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消费及投资观念的改变,特别自然人资不抵债的现象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自然人破产制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①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来信时,亦肯定自然人破产制度对于处理个人债务问题的积极性.②但任何一项制度的建立,都涉及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自然人破产制度亦不例外.事实上,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完善和建立,其中包括个人征信制度、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鉴于此,本文就上述配套制度进行探讨,希望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些许参考.

一、个人征信制度的完善

(一)个人征信制度完善之必要性

个人征信制度是指将分散在各大企业、金融机构以及政府部门等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集中,形成个人信用档案的一项制度.关于个人征信制度与自然破产的关系,有学者认为自然人破产是个人征信制度的基础,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就必须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1].有学者认为个人破产制度法律价值的实现,应当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其中全面建立个人征信制度便是之一[2].实质上,两者之间起着相互促进作用,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和个人征信制度的完善应当同时并进,谁先谁后争论意义不大.只是我国金融机构、征信机构、法院机构等正在有序地推动个人征信制度的建设,在自然人破产尚未进入立法规划的前提下,个人征信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日后自然人破产立法的顺利进行.

为了个人征信制度的建设,2013 年,《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公布.该条例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征信相关法律制度的空缺.但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热衷于将财产投资于互联网金融产品,进一步加大个人征信制度建设的难度.为此,2015年,央行印发《关于做好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八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工作,但由于央行秉持审慎审批的态度以及各大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目前八家机构并未实现信用数据共享.因此,个人征信制度确有完善之必要.

(二)个人征信制度完善之措施

正如前文所述,目前我国个人征信制度主要存在两方面缺陷,一方面是征信法律不够完善,特别是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空白.另一方面是银行机构的征信数据与社会征信机构信用数据无法连接共享.因此,完善个人征信制度,需从以下两个方面解决.

1.以《征信业管理条例》为基础,进一步完善个人征信法律制度.当前个人征信法律较为全面的以欧美为代表,欧洲地区以《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为代表,严格地覆盖所有领域的数据采集、使用的一般性法规[3].美国并没有制定类似于欧盟地区的一般性法规,而是依据领域的不同制定出不同的法律.比如在信用信息方面哪些可以获取、哪些属于机密或隐私,如何采集等问题上需要综合《信息自由法》《隐私权法》《公平信用报告法》和《统一商业秘密法》等多部法律法规[4].就我国目前来看,征信体系尚处于摸索阶段,制定统一的一般性法律并不现实.在此之前,可在《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依据不同的领域制定出相应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如《互联网信用报告条例》《信用隐私保护条例》等,对个人信用数据的采集、使用等方面均做出详尽的规定.

2.建立统一的个人征信制度平台.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个人身份信用信息主要分散于、社区、供职单位等部门;个人负债信用信息主要分散于银行、支付宝、p2p 机构等借贷平台;购物消费信息分散于淘宝、京东等商家;个人人事信用信息分散于供职单位、国家人事部门等;个人财产信息分散于金融机构、房产部门等.分散的个人信用信息难以形成全面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库,亦无法对个人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估.因此,应当建立统一的个人征信制度平台,引进银行、国家认可的p2p 机构等借贷机构;税务、海关、、房产局等企事业单位社会性数据;阿里、京东等电商平台网络征信数据.通过这些数据,来扩大个人征信制度数据的范围,降低个人信用认定的片面性,从而丰富征信报告内容,全面展现个人的信用水平.

二、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一)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之必要性

相比于企业法人破产,自然人破产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如何确定其个人财产是一个重要却又困难的问题.有学者认为,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不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基石,原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于现代国家无力、也不应该掌握所有公民的个人财产信息.二是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不一定能保证破产法院掌握负产者的财产情况.三是对破产个人财产的清理可以内置于个人破产制度之中[5].该学者的观点,实质上忽视了个人破产可能面临的道德风险.就目前财产监督制度而言,自然人与企业法人存在一定的区别.对法人而言,无论其采用何种组织形式,都要符合严格的注册条件,经过相对严格的注册程序才能设立.同时,企业法人需设置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对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盈利亏损情况、债务债权关系等财产的流动状态会有持续完整的记载,而且国家税务、工商等部门还会对其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因此,企业法人破产时,其因受到各种严格的监督而不能瞒报或隐藏自身财产.而自然人不同,其财产本身隐蔽性强,若对其个人财产状况缺乏有效的掌控、管理和查询,盲目实施个人破产制度,不排除有些人虚假申报,恶意逃避债务.正因为如此,可以说个人财产登记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基石.

从我国目前实践来看,自然人主要的财产信息,包括存款、房产、社会保险等均已实行登记制度,对个人的财产状况基本上可以查询和监控.但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存在最大的缺陷在于,缺乏统一的登记平台,将各方数据进行连接.这意味着查询个人财产信息,需要去不同部门进行查询,严重影响工作效率.而且,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量的自然人将财产投资于互联网金融产品,这也给查询个人财产信息带来一定的困难.上述问题的存在,给自然人破产人虚报财产留有空间.因此,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仍有完善的必要.

(二)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之措施

1.建立统一的个人财产信息平台,由专门机关进行管理.如前文所述,个人财产信息散布于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企业,影响工作效率.因此,建立统一的个人财产信息平台确有必要.就当前的技术条件,建立统一的个人财产信息平台并不存在困难,关键在于由谁来牵头组建.从目前个人财产信息的分布来看,主要集中于政府部门、银行、证券交易机构以及互联网大企业等强势单位,因此,由政府机关主动牵头更具说服力和影响力.但考虑到之前官员财产信息公示困难重重,地方政府机关是否乐意牵头?同时,我国幅员辽阔,人口基数大,且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建立全国个人财产信息平台是否应当因地制宜?考虑到上述因素,可由国务院相关部门牵头,先在部分省份地区进行试点工作,将试点省份政府部门、银行、事业单位、互联网大企业掌握的个人财产信息,通过平台的形式进行汇总,由专门机关进行管理,防止信息泄漏.待运行模式成熟后,再将该模式推广至全国.

2.以互联网金融为重点,完善互联网金融产品登记法律制度.如前文所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量的自然人将财产投资于互联网金融产,而这些财产并未要求进行登记.事实上,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产生与交易是由实体金融机构与网络平台的组合共同完成,产品与资金流向复杂,涉及主体众多.因此,要求上述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登记存在一定的难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产品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种类繁多;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账户开户简单、存取便捷,债务人可设立多个虚拟账户隐藏财产情况或转移资金.因此,要完善个人财产登记,需网络平台的配合.国家立法部门可通过立法,强制要求网络平台与个人财产信息平台进行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即通过统一的个人财产信息平台,便可要求查询个人的互联网财产.同时,对互联网金融账户开户条件及账户数额进行一定的限制,遏制虚拟账户的存在.鉴于当前互联网金融平台较多,可首先针对互联网龙头企业进行试点,比如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京东等企业.待模式成熟后,再将其推广至所有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

(一)社会保障制度构建之必要性

由于各种社会风险的存在,人们的正常生活难免因某些风险的出现而陷入困境,难以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为了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实施自然人破产制度就意味着无论破产人是否自愿都必须要按照破产清算的方式来解决债务问题.虽然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自然人破产制度都采用了破产免责制度和自由财产制度,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免除部分未清偿的债务,还能够拥有维持基本生活的个人财产.但是事业的失败断绝了其主要收入来源,况且自由财产的范围也有其相应的局限性,必然会导致其生活水平降低;再加上由于破产而导致的信誉受损,以及法律通过失权制度对其行为权利的限制,使得破产人无论是在再行举债方面还是再次就业方面都变得十分困难.这些都有可能使其在破产清偿不久之后的生活陷入无法维持的困境.因此,需要社会保障制度来保证自然人破产后,其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并重新开始工作或创业.

然而,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尚存在些许问题需要解决.一方面,因身份限制,城乡居民之间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同,这亦导致二者在保障项目及保障水平上存在差异.一方面因全国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同,财政收入也存在差距,这也导致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发放等各项具体措施规定存在差别,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社会保障待遇亦显著高于经济落后地区[6].另一方面,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呈现出依照不同的社会人群进行区分的特点,即不同的社会群体由于就业与否、就业所在的部门不同而带来的不同身份的人员享有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上述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自然人破产立法的规划.鉴于此,有学者呼吁应当建立健全与自然人破产相关的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建立健全一系列帮助破产个人维持生存、重新进入社会和市场的福利措施[7].

(二)社会保障制度构建之措施

如上文所述,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仍存在些许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自然人破产立法的规划.针对上述问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

1.以《社会保险法》为核心,完善社会保障相关法律制度.首先,通过立法的形式,打破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区域以及社会人群之间的差别.在实行全国统筹的基础上,减少因城乡、区域等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的社会保障待遇不均等.其次,建立基本保障全国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统筹互济水平,社会保障制度实行全国统筹的前提和基础是社会保障资金在全国的统收统支.要实现基础养老等保障的统收统支,应该建立一个强制性的、主要靠税收维持的再分配系统.

2.大力发展社会慈善公益事业,让健康发展的慈善公益组织成为社会保障主体机构.2009 年5 月22 日,政治局进行了第十三次集体学习,同志明确指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统筹协调做好各项工作,实现社会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这意味着慈善事业已作为社会保障体制的一部分.为保证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的顺利开展,应当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健全和完善慈善组织体系和网络,要尽力挖掘和利用社会慈善资源,逐步建立各个层次、各种类型、各个地区的慈善组织,形成上下贯通、覆盖面广的慈善组织体系和网络.

3.发展商业保险制度,丰富商业保险类型.如上文所述,在的讲话中,也将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商业保险制度是一种事前的风险预防措施,其可以减少和分担自然人负债过多的压力和风险.从我国目前商业保险发展来看,其内外均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对内,商业保险公司诚信形象不高,产品也存在同质化趋势,缺乏创新;对外,国家缺少对商业保险的政策定位和扶持,民众保险意识不成熟,对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充认识不足.因此,发展商业保险制度需内外两手抓.对内,需要保险机构内部协会注重维护保险公司的诚信,用创新的意识,丰富保险种类;对外,需要国家完善商业保险相关法律制度,加重商业保险不诚信行为的责任,同时给予商业保险发展一定的政策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保险种类,丰富保险类型,培养民众保险意识,正确认识商业保险.

四、结语

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此之前,需要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配套制度,比如个人征信制度、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个人征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以《征信业管理条例》为基础,进一步完善个人征信法律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统一的个人征信制度平台.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建立,既需要建立统一的个人财产信息平台,同时也要完善互联网金融产品登记法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首先需从立法上完善社会保障相关法律制度.其次,需大力发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让健康发展的慈善公益组织成为社会保障主体机构.最后,需鼓励商业保险的发展,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优越性,让商业保险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环节.

自然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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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而言:此文为关于自然方面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自然人和破产和制度相关自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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