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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方面有关毕业论文格式模板范文 与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农民权益保障问题基于南平市武夷新区的观察分析方面在职毕业论文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土地征收范文 类别:毕业论文 2024-01-29

《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农民权益保障问题基于南平市武夷新区的观察分析》

本文是土地征收方面有关论文范文集与农民权益和土地征收和观察分析类在职研究生论文范文。

摘 要:本文以福建省南平市武夷新区为观察对象,围绕新区建设中当地对被征地农民权益保护的做法,围绕立法保障、农体地位、土地补偿标准及农民自身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试从政策立法、制度改革及农民自我能力提升等方面提出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权益的路径建议:健全相关政策法规,增强法规适用性、改革相关制度、改善农民生存环境提升农民认识水平和发展能力,促成农民自主转变.

关键词:农民;征收;补偿;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8)12-0138-03

近年来全国各地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边界不断向农村地区延伸,越来越多农民的土地被征用于新型城镇建设,农民由此失去土地以及由土地派生的各项权益,这无形中降低了他们日后抵御生产和生活风险的能力,再加上实际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权益,加剧了农民的困难处境.如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既关系民生,也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南平市武夷新区作为福建省海西战略实施的重要一环,被定位为“海西绿色腹地的重要经济增长极”,自2012年以来进入快速开发建设阶段,征地任务繁重,征地过程中积累的矛盾剧增.为保障新城建设稳步推进,武夷新区围绕被征地农民的核心需求,在严格征地补偿、加大就业指导和优化社会保障三方面加强供给力度和政策保障.

一、武夷新区关于被征地农民权益保护的主要做法

首先,严格征地补偿标准.能否公平合理拿到征地补偿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核心利益,是他们关心的首要问题.因此在征地补偿标准和征地补偿落实两个核心环节,当地政府一方面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补偿标准,同时在实地测量、征地补偿方案讨论、现场确认及资金管理等方面充分尊重和保障农民的信息知情权、征地过程参与权以及监督权,提高征地透明度,力争在当地农民的理解和支持下推动征地工作顺利开展.

目前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土地类别分为五类进行补偿,具体可参见武夷新区将口组团的补偿标准(见下表).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对比可知,新区各项补偿标准相对较高,几近各补偿上限,从这个角度来看征地补偿方案也是力求最大程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其次,加大就业指导.就业指导贵“精”而不贵多,关键要“精准”,要有针对性和适农性.新区考虑当地农民就业意向和所擅农技、当地在建项目,实现农民的劳动力输出,如在用地单位武夷山高铁东站等单位建成后,优先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相应的就业岗位,将其纳入企业职工管理体系,或通过茶艺、家政、创业等新型劳技培训和政策支持等举措,促进农民转型就业.

最后,优化社会保障.只有社会保障才能打消农民“老无所养”的顾虑,根据2017年新出台的《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被征地农民除依法获得经济补偿外,还应由政府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当地农民可根据自身年龄、劳动能力,自愿选择参加企业全日制用工或非全日制用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由政府承担部分补助.

二、存在的几个问题

近年来武夷新区不断优化征地补偿方案,完善就业服务平台和社会保障体系,为被征地农民搭建起基本的生活安全防范体系,但由于城乡二元制结构和顶层设计问题不可避免存在一定问题.

(一)法规缺失造成的操作难题

目前相关立法不够健全,各地实践中主要还是依据当地行政文件,给实际操作带来不少困难,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立法条文的问题:一些条文之间存在出入,当事主体各执一据,致使该如何适用出现左右为难的尴尬,比如《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的“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与《土地管理实施条例》25条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存在冲突,这容易导致实践中政府方和被征地方依据不同立法各行其是而陷入僵局[1];一些条文欠缺科学性和合理性,比如针对征地补偿标准按统一年产值和综合地价为基础的“产值倍数法”,忽略了土地的增值收益和抹杀不同地块价值差异而备受争议.二是征地补偿资格确认和征地分配方案方面的问题.农民最关心的就是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资格和分配比例决定了农民获得补偿的多少,但由于土地确权相关立法不明确,致使在涉及外嫁女、寄户、计划生育户和外来人口的分配资格和分配比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他们的利益诉求甚至与其他村民的利益和立场形成严重对立,而分配方案是由村组会议或组户代表会议决定的结果,可能会造成特定个体补偿权益受损.造成这一问题表面上看是村规民俗和乡村文化的问题,实际根源则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存在的主体缺位、成员资格模糊和流动性以及所有权权能残缺等制度性障碍未得到彻底有效解决有关[2].权利主体不明,利益边界模糊,不但造成理解困难,也给实际适用和具体操作工作带来不便.

(二)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损耗土地资本

征地行为严格来说属于政府单方行政行为,虽然近年来政府已加大了农民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保障,但大部分决策权和决定权仍在政府手中,农民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如区片综合地价的最低标准是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比例、村集体和农民最终分配比例都是以相关法规或当地政策为准,行政指令色彩较浓重,农民对所征土地的市场定价标准和增值收益部分也缺乏话语权和参与协商的权利,更没有自主权和决定权,致使一些被征地农民认为征地补偿有失公平而拒不执行.反过来部分农民为追求高额补偿,在征地测绘前抢先在土地上改种补偿较高的树种或作物,或者开荒或扩张土地面积,在集体内部引发争议或纷纷效仿,由此也引发不少矛盾和纠纷,损害了社会和谐,又给政府征地工作增加不少麻烦.

(三)农民自身的问题

农民自身认识不足和能力的局限也是损害自身权益的重要因素.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城乡分治,形成二元经济结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少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严重依赖,以土地谋发展的模式,加速了农民生活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但农民自身却难以实现市民化的过渡,造成权益损害.相对而言,农民的人力资本水平和社会资本存量较低,不论是在知识、信息、技能、健康方面还是社会资源方面都远不及城市居民[3].当现有经济条件能够满足眼前需求时,他们可能关注眼前的经济利益,而不会过多考虑到未来生活需求,而忽略权利的行使,如武夷新区当前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中,单就安置补助费这一项来看,按将口安置补偿平均水平,若是一家三口的安置补偿费加在一起也不过6到7万元,连从事征迁的干部都感叹说:“农民下岗一辈子的终极补偿太少了,难以满足转业资本底垫需求,更何况为投资风险准备预留?”[4]农民短期内可能会满足于眼前的一大笔收入,但长远看却可能因实际所需消耗品增多出现坐吃山空的风险,从而衍生不满甚至愤怒情绪.再如,征地公告确认时,很多村民认为无关自己切身利益并不关心,村民会议表决补偿款管理分配方案时也有的村民缺乏参与意识或随波逐流没有自主意见,往往当实际分配时,分歧和矛盾爆发方才意识到维权,但却无法对抗之前的正当程序而陷入被动;要么是获得征地补偿后,一时不知道怎样管理和增值财产,肆意挥霍甚至将其用来,反倒陷入生活危机,此类例子屡见不鲜.另外,就是农民传统工作习惯问题,由于农民以往很多时候零散化作业,劳动时间比较灵活、生活节奏较慢,劳动强度可调节,生活自主安排相对闲适,参与学习融入企业的热情不高,对企业化的用工方式较难适应,而自动放弃或中途退出用工造成收入来源中断.这些无疑加剧了农民的生存困难.

三、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的路径选择

(一)健全相关政策法规,增强法规适用性

一是要确保立法的统一性和合理性,修正现行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如法条冲突、缺乏可操作性等弊端.二是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建议在立法中充分考虑土地的溢价因素,建立市场化的补偿机制,同时充实和规范实体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两方面的内容,扩大农民在参与征地定价、实施方案制定等方面的表达权和协商权,强化政府在征地前的民意摸底和社会风险评估的责任,促进征地工作平稳顺利推进.三是提升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兼容性,民间法有其强大的社会历史和社会支持,不能一味要求民间法向国家法靠拢,也不能放任其中明显违反上位法精神的内容继续侵害相关公民的权益,因此应当重视村规民约的制定,尤其是增强特定复杂问题,如有关土地权益方面成员资格和利益分配等问题上的定性和说明,借助农村法律服务,充分利用法律服务资源(行政司法机关或律师),提升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二)改革相关制度,改善农民生存环境

要改变被征地农民身份的尴尬处境,首先应从改革户籍制度入手,这要分两步走,第一步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力度,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医疗保障、劳动保障及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构建全方位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5],为被征地农民生存权和发展权提供基本保障;第二步是扩宽农村户口转向城市户口的渠道,将被征地农民真正纳入城市居民生活和生产体系,让他们平等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化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真正实现农民向市民的过渡.其次,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立主体明确、界定清晰的土地产权制度.为集体成员确权和利益分配提供合法的前提;另外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和创新适用于不同主体的多元化补偿和安置方式,按农民的不同特点,促进分类就业;最后真正建立起征地补偿标准和社会保障金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当提高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持续提升.

(三)提升农民认识水平和发展能力,促成农民自主转变

政府应当主动担当,动员社会广泛参与,为农民市民化营造城市化氛围.一是加强农民的思想文化建设,加强乡镇街道与被征地农民的互动,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举办各种形式的文化、法律、科技宣传和交流活动,帮助农民了解有关征地、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信息,鼓励和支持民间组织发展,可以在提升农民的综合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同时增强与他们的情感联结和共识基础;相关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就业情况进行跟踪回访,根据他们反映的问题出台相应的措施办法及时进行反馈和解决.二是从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出发,打造以农民居住地域为轴的就业服务区,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在服务区内有条件地引入社会资本或鼓励农民自主创业,通过社会调查对农民就业意向进行摸底,以此为基础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采用灵活化用工方式促进农民就业.三是加强资源供给,尤其是财税方面的资金和政策供给,在继续坚持现行创业项目奖励和贴息贷款服务的基础上,增加创业审批的绿色通道,为有创业意愿的农民自主创业提供帮扶.

参考文献:

[1]赵淑兰.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影响与对策探讨[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6(6):16.

[2]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南平市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问题调研报告[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

[3]周毕芬.社会排斥视角下的失地农民权益问题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15(4):63.

[4]对被征地农民实行留地安置机制的构想——以福建闽北经济开发区为例[C]//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与转变发展方式——福建省土地学会2010年学术年会论文集,2010.

[5]林俏.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利研究[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6(2):19.

土地征收论文参考资料:

小结:上述文章是一篇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农民权益和土地征收和观察分析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土地征收本科毕业论文土地征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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