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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法方面论文范例 与从《继承法》谈财富传承相关大学毕业论文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继承法范文 类别:毕业论文 2024-03-01

《从《继承法》谈财富传承》

该文是继承法有关大学毕业论文范文和《继承法》和财富和传承类大学毕业论文范文。

传承是中国有史以来亘古不变的话题.只是,随着时代的变迁与发展,传承的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能否将财富安全地传承下去?很重要的一点在于,是否选对了传承方式.

在现实生活中,不管是富豪家族还是普通家庭,“争产”的故事不绝于耳.抛开理不清的豪门恩怨,这些年,普通家庭争产特别是争房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

想要保护想保护的人,到底该怎么做?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不妨先看一个案例.谁抢了我的房子?

主人公老张,是上海郊区一位勤快、孝顺但脾气急的普通农民,在家中排行老二的老张,有一个姐姐、一个弟弟和一个妹妹.年过八旬的父亲患有老年痴呆,母亲身体倒还健朗,而老张的爱人早年去世,留下一个女儿被视为掌上明珠,为了不让女儿受委屈,老张终身未再娶.女儿因为从小娇生惯养,结婚以后小两口还需要啃老.

可怜天下父母心,再大的女儿在父亲面前始终都是需要被呵护的孩子.老张对于女儿的未来充满了担忧,但自拆迁后,便再也没了这样的顾虑.

老张原有一幢五层楼房,拆迁后光是拆迁房就拿了六套.老张认为,自己就一个女儿,自己的财产将来都是女儿的,六套房子,足够保障女儿生活无忧.

然而,2016 年9 月,急脾气的老张因为跟村里人发生矛盾,突发急性心梗去世了,儿子的突然离世令老母亲突发脑溢血也跟着去世了.

按“约定俗成”,老张走后,六套房子都会由女儿继承.结果,并非如此.

由于老张走的急,而且生前未对遗产做任何安排,因此,其下资产将按法律规定来执行,即《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所以,老张遗产继承人及分配为:女儿、父母三人平分六套房,每人各得两套.

由于母亲去世,父亲也将不久于人世,老张父母继承的四套房产也按法律自然继承的话,由其四个子女各自继承,老张的份额由女儿代位继承,四套房子四个继承人各一套.也就是说,作为老张的兄弟姐妹,他们继承分走三套房.原本想留给女儿的六套房产,只剩下三套.心大还勉强可以接受.但,故事还没有结束.

除《继承法》之外,还有另一部法律在等着.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女儿继承的三套房子,有一套半是女婿的.六套房子,真正属于女儿的居然仅有一套半.

这样的结果,恐怕是老张万万想不到的.问题出在哪里呢?

首先,《继承法》第十条给了父母与子女同等的继承权,这是不同其他国家的特殊立法,也是由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的.因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还不完善,而传统的宗族观念和体系又早已瓦解.若不给父母继承权,就可能出现很多老人既无人赡养又没钱养老的局面.

早些年,这条法律规定对中国的老百姓的影响不是特别普及.今天,先富起来的一批人积累了巨额财富,但长期的超负荷工作,使他们的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而五六十岁的他们,父亲健在,兄弟姐妹众多,但子女单薄,往往只有一两个.一旦发生意外,很大一部分财产通过父母就流向了其他兄弟姐妹.

其次,中国老百姓传承规划意识淡薄,很少有人会做传承的安排.其实老张只需立一份遗嘱,明确表示房子由女儿来继承,就不至于家里一半的房子流向兄弟姐妹,为保证父母的赡养,可在遗嘱中保留相当份额.但现实是,绝大部分中国人都不立遗嘱.《广州日报》2016 年曾有统计,中国人立遗嘱比例不足1%.

最后,《婚姻法》规定继承来的遗产,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留给自己的子女,或者夫妻间有协议,否则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也往往会背离父母传承的初衷.至少从中华遵医嘱库的统计数据来看确实如此,数据显示,99.93% 的老年人立遗嘱时会选择防儿媳女婿条款,在遗嘱中规定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仅仅是从父母将财富传承给子女的过程中,《继承法》第十条会产生的问题.不同的《继承法》

在全面阐述《继承法》第十条带来的财富传承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比较一下我国内地《继承法》和台湾“继承法”在这一条上的区别.

对比两岸继承法,至少可以发现三处不同:

* 父母继承顺位不同;

* 配偶继承顺位不同

* 孙子女外孙子女继承权不同

这三个不同就会带来三个方面的问题问题一:父母第一顺位继承权导致家庭资产流向兄弟姐妹.按中国的《继承法》在前文已经做过详细阐述.在老张的案例中,若按台湾地区法律,六套房应当由女儿一人继承,父母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无继承权;

问题二:配偶继承权过大可能导致家族资产全部流向姻亲.内地《继承法》中,配偶是第一顺位继承人,而在台湾地区“继承法”中,配偶是任意顺位继承人,有何区别呢?以电视剧《那年花开月正圆》中的故事为例.剧中,吴家东院的老爷吴蔚文和儿子吴聘都死了,只留下婆婆和儿媳妇周莹.而吴氏家族主要的财富都在吴家东院,西院和中院实力都远逊于东院.对于吴家东院老爷吴蔚文来说,儿子先于自己去世了,自己百年后,自己的兄弟姐妹和小舅子小姨子,他更希望把财产留给谁呢?按常理应当是自己的兄弟姐妹.而且,中国乃至全世界的宗族观念,都是希望财产在自己血亲家族内部流转,而要避免过多的流向姻亲家族.

按照台湾地区继承法,配偶作为任意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吴家东院男丁全部去世了,没有第一、二顺位继承人,遗产由配偶和第三顺位继承人一同继承.按法律,配偶独得遗产之一半,剩余一半由吴家兄弟姐妹继承.

但若按照内地《继承法》,吴家全部财产都由配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也就是全部由婆婆和儿媳妇继承.他们俩去世后,若已再婚,则由再婚的丈夫和孩子继承,若没有再婚,则由婆婆和儿媳妇的兄弟姐妹继承.总之和吴家的兄弟姐妹就没任何关系了.

问题三:孙子女外孙子女直接继承权缺失导致隔代传承障碍.就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直接继承权缺失导致隔代传承障碍的问题.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我们最亲的人,却不在内地《继承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列表中,仅能通过代位继承制度继承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财产,这就导致在内地无法通过遗嘱进行隔辈传承,而不得不适用遗赠制度,然而,我国关于遗赠的规定又有些苛刻,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否则就视为放弃遗赠.这就会导致很多隔辈传承安排最终落空.即使是法律规定的代位继承权,由于我国采用的是代位权说(我国目前是全世界唯一采用代位权说的国家,法国名义上是代位权说,实际采用固有权说),也就是如果子女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孙子女就同时丧失了代位继承权,这也是大多数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都不愿意看到的.

正是因为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比较特殊,使得在我国财富传承规划显得尤为重要,需要通过遗嘱、赠与、大额保单、家族信托等各种工具进行综合规划.

说到这里,不得不调侃一句:我们天天都在拼命赚钱,但如果没有经过很好的规划,我们到底是替谁在赚钱呢?

大额保单的五大优势

财富传承,对任何人而言都是既紧迫又重要的事情.至于怎么做,不同的人或许有不同的想法,只是在诸多的财富传承工具中,大额保单是一个上佳的工具,它有诸多优势.

第一,可以绕过法定继承制度,进行直接的、可靠的传承.《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理赔金不是遗产,而是属于受益人的财产.若将受益人指定为子女,因为保险理赔金不是遗产,就不会发生因为法定继承导致财产流向兄弟姐妹的问题.

第二,可以避免隔代传承的困境,爷爷奶奶可以指定孙子女为受益人,保险金将直接给付给孙子女,不存在代位继承、遗赠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第三, 对于丁克家庭或者失独家庭,可以将受益人指定为自己的兄弟姐妹,侄子侄女等,在保证配偶利益的同时,可以实现财富在血亲家族内部流动,避免财富全部改姓.

第四,可以避开繁琐的继承手续,继承不仅仅存在财富流向的不确定,而且手续也是非常复杂,耗时、耗力、耗钱.特别是对于高净值客户来讲尤其典型,台湾富豪蔡万霖的遗产继承手续耗时一年,这已经属于比较快的了.而通过大额保单传承极为简便,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几天即可赔付到位.

第五,可以将财富指定传承给自己的子女,预防子女的婚姻分割风险.我们看到,99.93% 的老人选择在遗嘱中安排防女婿儿媳条款,但遗嘱有一个缺陷就是在老人去世后必然会公诸于世,女婿儿媳看到这些条款,可能会影响子女家庭的和谐,这是老人们非常不愿意看到的.

而通过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子女,效果就完全不一样了.《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纪要》(民事部分)的观点认为:婚内取得的以夫妻一方为受益人的保险死亡理赔金宜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样一来,既满足了老人定向传承的心愿,又不会影响儿女的家庭和谐,可谓两全其美.

“智慧的人,好听的话自己说,不好听的话让法律替自己说.”规划不好,财富可能是和谐的终结者;规划好了,财富才是幸福的加油站.尤其是在法律体系还不太完善的环境下,为了家庭的幸福,我们需要合理的利用财富管理工具,用智慧的方法提前做好财富传承规划.

继承法论文参考资料:

文献法

婚姻家庭法论文

文献综述法

该文结束语:这篇文章为关于《继承法》和财富和传承方面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继承法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继承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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