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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相关毕业论文题目范文 与论世界一流大学建设中的清单管理类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大学范文 类别:本科论文 2024-01-16

《论世界一流大学建设中的清单管理》

该文是大学相关专升本毕业论文范文和论世界和一流大学和清单管理类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徐浪 王建华

摘 要:以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为内容的清单管理模式,是当前我国政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释放企业等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举措.“双一流”建设可借鉴政府清单管理的经验,以部分一流大学为试点,运用权力清单界定政府管理的权力边界,扩大并落实一流大学的办学自主权;运用负面清单为一流大学松绑,增强一流大学的权力和办学活力;运用责任清单明确政府放权后和大学接权后各自的责任.

关键词:世界一流大学;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清单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610(2017)03-0085-07

收稿日期:2017-03-06

作者简介:徐浪(1979-),男,江苏泗阳人,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江苏海事学院办公室主任、宣传部部长、副研究员,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研究;南京,211170.王建华(1977-),男,河南息县人,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道德教育研究所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基本理论研究;南京,210023.Email:18951792290@189.cn.

清单管理是当前政府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限制政府权力,激发市场活力的创新性举措.所谓清单管理,简单地说就是,政府拿出“权力清单”,明确政府应该干什么,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给出“负面清单”,明确企业不能干什么,做到“法无禁止皆可为”;理出“责任清单”,明确政府怎么管市场,做到“法定责任必须为”.[1]有了权力清单,政府权力就有了“不可为”的界限;有了负面清单,市场就有了“有所为”的空间;有了责任清单,政府就有了“必须为”的责任.“三张清单”一张网,为政府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提供了清晰的改革逻辑和制度支持.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管办评分离意见》)也将清单管理作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措施,明确提出“建立教育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开展负面清单管理试点.”[2]从清单制度出发,合理界定政府管理的权力范围,赋予大学充分的办学自主权,构建大学与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将成为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核心议题.世界一流大学建设如何引入清单管理制度?相关大学是否具备实施的条件?是否有先行先试的成功经验?都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世界一流大学建设中的“权力清单”

对于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来说,行政权力犹如“双刃剑”,在促进大学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消解了大学的办学自主权,限制了大学自我发展机制的形成.以“权力清单”亮出政府“权力家底”,给予大学 “权力特区”,或许是限制政府行政权力,释放大学自主发展活力的有益尝试.

(一)行政权力的干预阻碍了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步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决心不可谓不大,措施不可谓不多,也确实取得了一定成效,特别是随着“211工程”和“985工程”的实施,在政府的强力推动和重点支持下,少部分“高水平大学”逐渐在世界高等教育领域占据一席之地,一部分学科甚至跻身世界前列.然而,政府主导下的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模式,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政府包办、统得过多、管得过死的问题.在我国,“政府对高校的管理束缚过多.政府既是设计者,又是管理者,既是指导者,又是调控者,政府拥有大学管理与决策的最大权利,既是大学的所有者、管理者,又是大学的评估者.”[3]同时,在长期的政府主导大学的制度安排下,大学办学自主权名存实亡,并逐步丧失了主体意识和自主发展能力,主要靠外界刺激维持自身发展,难以形成自我发展的内生动力,不少学者甚至痛心疾首地指出:“我们的大学在相当程度上已经成为政府的附庸.”[4]从一流大学建设的世界经验来看,这样的一流大学建设之路是不可持续的.政府从良好的意愿出发,意在自己的强力控制下建成世界一流大学,但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有其内在逻辑和客观规律,政府在处理与大学关系时绝不能滥用权力,必须尊重大学自治的权利,给予学术自由的空间,这是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的普遍规律,我们绝不能以“中国特色”为借口,无视世界一流大学发展基本常识.[5]长期以来,我国在限制政府权力,落实大学办学自主权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往往过程轰轰烈烈,结果却不尽如人意.到目前为止,政府行政权力对大学办学自主权的干预仍然十分强大,即使是少部分高水平大学也难以摆脱行政指令的巨大影响.关键原因在于尚未形成有效的制度安排,平衡好政府和大学的关系,也就是说,没有科学地界定好政府和大学的权力边界,对政府的权力加以有力的限制,对大学办学自主权加以有效的保护.那么如何科学确定政府和大学各自的权力边界,特别是管住政府伸向大学的“权力之手”呢?当前我国政府在处理与市场关系时采取的权力清单制度是否能为我国的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提供有益镜鉴呢?“权力清单”强制性地“亮出”了政府的权力“家底”,划定了政府管理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权力范围,在实践中有效激发了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活力,我们在处理政府与大学关系、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建设中可以借鉴这一做法.

(二)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需要更多的办学自主权

徐浪王建华:论世界一流大学建设中的清单管理

随着简政放权成为2012年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题,教育部迄今为止已经分三批取消或下放了11项行政审批权,保留了24项行政审批权.这24项行政审批权就是教育部的“权力清单”.[6]教育部表示今后还要继续取消和下放相应的行政审批权.从教育部保留的行政审批权可以看出,这份“权力清单”依然带有明显的过渡性质,并没有彻底放权.比如,依然保留了《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属于高校的七项办学自主权中的大部分权力,如学位授予权、对外交流合作权、职称评审权、人事管理权、招生自主权等.这些权力对于高校而言,都是“含金量”非常高的权力,也是高水平大学需求最为迫切的权力.政府可以考虑先在一些高水平大学中进行试点,把七项办学自主权完全下放给这些大学,进一步激发这些大学的办学活力,让这些大学真正能够轻装上阵,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登上国际舞台和世界一流大学竞争.2014年7月,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以下简称《内部治理结构意见》),逐一细化和明确了1998年《高等教育法》提出的大学七项办学自主权.[7]对于那些正在建设世界一流的大学而言,可以就自身的需要向政府提出更多的权力要求.教育部曾强调,“985工程”高校需要什么样的自主权,可以在《章程》中主动提出来,高水平大学应该主动把握这次机遇.同时需要注意的是,高等教育是一项系统性的事业,几乎与政府的各个部门都有联系.各个行政部门对大学都有相应的要求,大学“弱势群体”的色彩极为明显,大学往往在各部门大量文件的催逼下疲于应付,难以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在办学治校上,即使是有志于建设世界一流的大学也不能避免.因此,行政审批权的改革必须是“一揽子”的改革,仅仅是教育行政审批权的改革不会达到应有的效果.为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政府不妨采取设立经济特区的方式,设立若干“高等教育特区”,统一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少部分高水平大学先行先试的“特权”,其他行政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这些大学的办学.教育部要全面梳理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分门别类明确审批事项设置的法律依据,对没有法律依据的审批事项及时取消或下放.对于确认保留的审批事项,要以权力清单的形式对每项审批权的编号、名称、内容、依据、行使主体、审批流程、监督方式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总之,“政府要细化和目录化针对大学的权力,明确能够执行的事项,让权力回归制度理性.”[8]

(三)“权力清单”为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松绑

我们可以从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情况来看如何运用权力清单.继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综合改革方案在2014年10月底和2014年12月初获批后,上海交通大学综合改革方案于2014年12月29日获批.这标志着三所高校作为排头兵正拉开我国高等教育新一轮改革的大幕,并迎来中国顶尖高校重新洗牌时刻,也体现了政府一揽子解决问题的决心.清华、北大有其独特的优势,所得到的自主权和政策支持最多.其方案中“自主增列学位授权点,自主设置本科专业、第二学位、双学位,自行审批学位”等皆得到政府授权.虽然上海交大获得的办学自主权和政策支持远不及清华、北大,但是上海交大提出的“建立以制度激励为核心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是一个亮点,更接近世界顶尖大学建设的通行理念.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1月出台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也明确提出“有关部门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改革,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在招生考试、人事制度、经费管理、学位授予、科研评价等方面切实落实建设高校自主权.”[9]2017年3月,教育部、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又再次强调“破除束缚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向地方和高校放权,给高校松绑减负、简除烦苛,让学校拥有更大办学自主权……”[10].那么,教育部还有多少办学权力没有下放呢?我们可以就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结合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以及“双一流”建设实施方案,尝试清理政府现有“权力清单”的基本内容.在教育部现有的24项行政审批权中以下权力可尝试逐步取消或下放,给高水平大学“彻底松绑”,如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名单审核;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国内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审批;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项目审批;高等学校教授评审权审批;高等学校设置、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外的本科专业和国家控制的其他专业审批2项子项;全国普通高校本科生分学校招生计划、研究生分地区分部门分学校招生计划审批;国家和省级教育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或其他组织合作举办境外考试审批;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和跨省招生生源计划审批;高等学校赴境外设立教育机构(含合作)及采取其他形式实施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审批;省级自学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审批;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审批;“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认定;教育部工程中心审批;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审批;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批;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认定;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审批.如果这些行政审批权都能得到取消或下放,教育部门的权力清单将会大大缩短,对于纳入试点的高水平大学而言,政府只保留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部署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章程修改备案审核等行政审批权.政府的责任主要是筹集资金,进行宏观调控管理,至于如何使用资金完全由大学决定.如此一来,那些高水平大学就真正拥有了学位授予权、对外合作交流权、人事管理权、专业设置权、自主招生权、专业设置权、资源配置权等核心权力,也不再为了获得政府的拨款和项目,费尽心力去争取,还要绞尽脑汁应付经费使用评估,可以按照世界一流大学的标准,提升大学的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二、世界一流大学建设中的“负面清单”

与“权力清单”相比,“负面清单”更加直接有力地赋予大学更多的办学自主权,但是也正因为一旦试行“负面清单”,将会给少部分高水平大学带来革命性的变化,所以其施行必然会遭遇重重阻力.梳理和明确政府管理一流大学的“负面清单”的内容,是在实践中运用好“负面清单”的前提.

(一)“负面清单”是对“正面清单”不足之处的有益补充

政府权力清单属于正面清单,对于大学来说,它明确了政府权力的边界.但是,权力清单制度也有其不足之处.由于高等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水平越高的大学办学活动所涉及的范围也越广泛,作为政府来说,不可能用权力清单的形式穷尽一流大学办学自主权的所有内容,而且权力清单的内容还处在不断的动态调整之中,因此必然会留下大量的“真空地带”,这些“真空地带”,往往由政府权力自由裁量,这必然会“捆住”一流大学探索创新的“手脚”.就实践而言,不断扩大的正面清单也势必增加政府行政审批工作量,降低行政办事效率,导致权力设租、寻租,加剧行政权力与学术自由的冲突.而如果采用负面清单制度,问题则要简单得多.负面清单相当于“黑名单”,它为一流大学设定了“禁区”,画出了“红线”.这些大学只要看负面清单,就知道哪些事项不能做,而其他的事项都可以自主决定,这就大大减少了一流大学面对政府权力的无所适从感.引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大学来说是负面清单,对政府来说就是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也就是说,纳入负面清单的事项,政府要严格依法审批;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一流大学可自主确定.[11]负面清单虽然主要是针对大学而言,同时也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凡是不在负面清单范围之内的事项和领域,政府就不能采取任何手段加以限制,这就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权力的范围,减少了政府对一流大学的直接干预.2014年的《内部治理结构意见》指出:“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索实施高校依法自主办学负面清单管理,清单之外的事项由高校自主行使并依法接受政府、社会及校内监督.”[7]2015年《管办评分离意见》又进一步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在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开展负面清单管理试点,清单之外的事项学校可自主施行,要尽量缩减负面清单事项的范围,更多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方式.”[2]可见,教育部也已经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作为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有力措施.政府首先在少部分大学试点负面清单管理,也有利于给这些大学更多的办学自主权.从规定“大学可以做什么”到明确“大学不能做什么”,将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交由这些试点大学自行决定[12]:

这就意味着教育行政部门不得随意干预大学的自主办学行为,必要时只是运用“有形之手”来纠正“大学失灵”现象.这样既可以激发大学的办学活力,也有助于解除根深蒂固的“无限政府”的观念,确立“有限政府”的理念.

(二)在高水平大学试行“负面清单”管理可能遭遇的阻力

目前虽然不少地方在思考和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但“在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开展负面清单管理试点”[2]的工作尚未展开.政府运用权力清单给大学放权的步伐走得比较快,但是负面清单管理试点的工作迟迟没有落实.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可能如公布官员财产一样,遇到的改革阻力相当大,它的实行可能引发高等教育领域“哥白尼式的革命”.毕竟,我国长期实行高等教育集权管理,改变这种状况不可能一步到位.例如,现行的《高等教育法》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大学办学自主权的正面清单(权力清单),这种立法精神显然与负面清单管理思维相互冲突.“从数量关系上来看,正面清单(权力清单)与负面清单成正比关系.政府拥有的权力清单数量越多,大学面对的负面清单内容就越多.”[13]作为大学来说,显然不能违背《高等教育法》,只能在政府规定的正面清单范围内活动,按照负面清单管理精神的要求,首先就要修改《高等教育法》,其难度系数不言而喻.大学不同于企业,高等教育市场也不同于自由的市场,它有自身的发展规律,还有意识形态的属性,引入市场机制改革中使用的负面清单制度,其复杂程度可想而知.但正因为其施行难度大,其“含金量”才高.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必须有特别的措施,绝不能按部就班,否则必然丧失机遇,我们可以删繁就简,将少部分一流大学作为试点,对其进行负面清单管理,除了少部分事项属于“国家事务”需要列入负面清单进行管控外,其他领域都属于大学自主决定的范畴,这样将会极大扩展其自由探索的空间,有效发挥市场机制在大学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让大学摆脱政府羁束的藩篱,真正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

(三)政府管理世界一流大学的“负面清单”内容及实践

近年来,随着政府简政放权的加快推进,教育部负面清单的内容在不断缩减,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核准、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国家重点学科审批、部分特殊专业及特殊需求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审批等方面已经退出了清单.但对于那些致力于建设世界一流的大学而言,政府负面清单的设定范围还是显得广泛,结合一流大学办学实际,现阶段政府对一流大学的负面清单应限定在以下方面:一是确保大学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高水平大学办学的基本原则;二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大学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大学不得从事反对中国的活动,不得否定中国的历史地位,不得抹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得丑化党和国家的领导人;三是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大学必须为国计民生和人民福祉服务,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不得支持和从事邪教活动,不得支持恐怖主义和分裂势力;四是重大国有资源的合理配置,确保大学资产的国有性质,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方面.除此以外,一流大学均可以自由进入,自由探索.对于少部分顶尖大学而言,负面清单的范围还要进一步缩减,特别是要将最能体现大学作为学术组织本质的学术自由权排除在负面清单之外,为这些大学留出更多的自由探索空间.一些地方政府在简政放权,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同时,也将负面清单管理思维引入到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之中.例如,江苏省作为国家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2011年以来通过加强省级政府统筹,扩大和落实大学办学自主权,将专业设置、人才培养课程安排、教学计划,以及调整博士点和硕士点等行政审批事项从权力清单中剔除出去.苏州大学作为具备冲击世界一流大学实力的省属重点高校,从这些改革中获得了巨大发展动力,近年来办学综合实力迅速提升.再如,浙江省作为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2013年以来先后取消和下放37项行政审批权,包括自主确定招生计划、自主设置专业、自行组织教学科研项目评审立项等方面.浙江大学作为浙江省重点支持建设的高水平大学,率先从政府简政放权中获得了更多的办学自主权,近年来也实现了快速发展.江苏和浙江的高等教育改革,虽然没有明确给出“负面清单”,但是都体现了负面清单的管理理念.毕竟高校自主权不能用列举的方式予以穷尽,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权向负面清单管理转变,将给世界一流大学建设带来更多的政策红利.

三、世界一流大学建设中的“责任清单”

有权力的机构或人往往重权力的运用而轻责任的履行,“责任清单”就是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就建设世界一流大学而言,政府和大学同样有责任,而在履行责任之前,必须清楚它们各自的责任是什么.

(一)“责任清单”是对“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有力制约

不论是权力清单,还是负面清单,都侧重权力的划分与运用,而权力和责任从来都是对等的,有权必有责.“如果说权力清单、负面清单是针对政府‘乱作为’,那么责任清单就是防止政府‘不作为’.”[14]责任清单明确政府在世界一流大学建设中承担哪些责任、必须做哪些事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是谁,同时明确政府不作为的问责机制,为杜绝政府“该干的不干、该管的不管”提供制度上的保障.责任清单不仅仅是针对政府而言,大学也有相应的责任,因为政府与大学都有权力,有权力必然有责任.长期以来,政府和大学都存在着“对权力迷恋、对责任迷茫”现象.政府往往混淆权力和责任的关系,权力越位和责任缺位同时存在,或者干脆把使用权力等同于负起责任,在潜意识里总是以对大学负责的心态,热衷于以各种行政指令干预大学微观办学行为,而对顶层设计、宏观调控、监督评价、环境营造等等本应该负起的责任未能有效履行.就大学而言,其主要责任本应该是培养人才、发展科学、服务社会、传承与创新文化,虽然说大学也部分承担起了这些职能,但在政府的控制和干预下,大学已经习惯于依赖政府的供给、服从政府的意志,把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用在如何从政府手中获得资源上,并且将获得各种数量指标的增长、各种炫目的头衔作为自己的首要责任,而缺乏对学生的责任感、对科学的责任感、对社会的责任感.“在我国,由于体制的原因,所谓的一流大学无一不是依靠政府的强力支持而建设起来,而不是在自由竞争环境中依靠自身内在力量发展起来.”[15]政府认为,对一流大学投入越多,拥有的话语权就越多,相应地,一流大学因为有政府包办,也就越来越缺乏责任意识.这种一流大学建设模式显然违背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的基本规律.为政府和大学制定责任清单可以有效避免这一现象.按照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要求,政府权力将逐步取消或下放给大学,一些政府部门和掌握权力者必然会出现失去权力的“沮丧感”,进而失去支持一流大学发展的动力、怠于履行自己对一流大学建设的责任.责任清单的实行就是为了防止这种现象,从制度上防止政府不作为、不履责.对于那些致力于建设世界一流的大学而言,责任清单的实行也可以防止它们在获得了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后热衷于运用权力而忽视履行自己的责任.

(二)政府管理一流大学的“责任清单”

“高等教育具有强烈的国家属性,因此在世界一流大学建设中,高等教育的举办者政府应该担负什么责任亦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16]教育部《管办评分离意见》明确提出[2]:

建立教育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全面公开教育及相关政府部门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优质服务,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就建设世界一流大学而言,教育部的责任清单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宏观统筹的责任.政府要加强顶层设计,学习借鉴美国的高等教育行动计划、德国的精英大学计划、日本的“TOP30”计划(建设30 所世界一流大学)、韩国的“KB21”(21 世纪韩国大脑)计划等世界一流大学发展经验,拿出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的整体方案,全力支持一流大学建设,鼓励大学创新发展,支持大学特色发展.[17]同时要借鉴美国常春藤联盟、英国罗素大学集团、澳洲八校联盟等大学发展经验,引导我国一流大学以各种形式进行联盟,形成一流大学发展群落.其次是政策支持的责任.政府在制定促进一流大学发展政策时,时刻不能忘记其目的是推动一流大学的发展,必须尽量减少对一流大学具体办学行为的行政干预,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规划、财政、标准和信息服务,引导大学规范办学、自由发展.再次是经费支持的责任.任何世界一流大学的发展都离不开充足办学经费的保障.我国的一流大学都是公立大学,政府对它们的投入必须有保障并且持续增加.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之所以能率先推进综合改革,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它们的办学经费比较充足,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就比较容易协调各方面的利益.最后是给予大学自由空间的责任.政府不能认为给予了大学政策支持和经费投入,就有了随意干预大学办学的权力.政府推动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的意愿是好的,但是决不可急功近利随意对大学指手画脚[18]:

国家决不应指望大学同政府的眼前利益直接地联系起来;却应相信大学若能完成它们的真正使命,则不仅能为政府眼前的任务服务而言,还会使大学在学术上不断提高,从而不断地开创更广阔的事业基地,并且使人力物力得以发挥更大的功用,其成效是远非政府的近前布置所能意料的.

因此,政府应以清单的形式,严格控制针对一流大学的项目评审、教育评估、人才评价和检查事项等.除非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否则政府不能随意发文干涉大学办学,不能随意进入大学进行检查考核.如果无法落实这个责任,大学必然在大量的文件和频繁的检查中无所适从,无法潜心办学.而这个责任如果得到了落实,则大学不仅从政府那里获得了政策和经费支持,而且免除了来自于政府的干涉,可以按照大学自身的逻辑发展.

(三)规范一流大学权力运行的“责任清单”

仅仅强调政府履行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责任还远远不够,因为大学才是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的责任主体.政府的权力下放给少部分一流大学以后,这些大学的办学自主权将大大增加,如何行使好这些权力,是一个现实而重要的问题.大学在获得权力的同时,必须履行自身的责任,这是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则和必然逻辑.一流大学的责任清单至少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政治维度的责任,主要指对国家和民族的责任.任何国家的大学,包括世界一流大学,既是人类知识的殿堂,具有超越国界的普遍价值,但高等教育同时具有强烈的国家性,要为国家服务.其次是经济维度的责任.经济建设对于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大学是经济发展的“发动机”和“加油站”,特别是那些一流的大学,往往以培养的一流人才、创造的一流科研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一流大学必须坚持市场需求导向,紧跟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步伐,在解决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中体现价值,并获得支持.再次是价值维度的责任.世界一流大学除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以外,一个重要的责任就是引领社会精神,塑造价值体系.正如有学者所说[19]:

长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中,功利主义取向非常明显,在政治和经济维度上的考虑远多于价值的维度.大学的历史与传统、学术的伦理和道德,常常被忽视,经济和政治上的正确几乎垄断了高等教育改革的合法性来源.像这样发展下去,高等教育就会只图个人利益而不管社会的公益.越来越多的人把高等教育看成是学生获取文凭和教授获得职位的地方,所有的学术性工作与国家最急迫的公民、社会、经济和道德问题似乎都不相干.

世界一流大学是社会精神的风向标[20]:

在狭隘的功利主义及职业导向的教育兴起之时,我们的高等教育机构应有所作为,重拾过去给他们带来辉煌的战略雄心,承担起批判社会的特殊使命和引领社会精神的重大责任,并且应该义不容辞地捍卫那种纯粹而无私的研究所具有的价值.

最后是学术维度的责任.“高等教育是由生产知识的群体构成的学术组织”[21],学术性是一流大学区别于其他机构的显著特征,随着政府简政放权,一流大学将获得更多的学术自由,这对于学术发展是好事.但大学的发展历史也证明,对学术自由的戕害,不仅仅来自于大学外部,也可能来自于大学本身.在一所自治的大学里生活着一群享有学术自由的教师,这是一幅生动和谐的图景,但现实的图景并不总是和谐的.对于大学教师而言,获得学术自由,既要抵制大学之外的社会力量的种种宰制,也要消除大学内部管理机构对学术自由的“卡”“压”.如果大学自治的力量被用在对学术发展设置种种障碍上,即使是高度自治的大学,对学术发展而言也是梦魇.毕竟对于教师的学术自由而言,来自大学内部的压制与来自外部力量的压制,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总之,引入清单制度,构建政府与大学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是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和世界一流大学的重要路径.随着政府清单制度的改革推进,将会积累更多的实践经验.政府与大学要积极借鉴和汲取这些经验,尤其是政府应主动作为.清单制度改革是自上而下的改革,对于大学来说,政府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因此,政府的姿态和行动至关重要.始终不能忘记“‘政府’的意思是掌舵,而不是划桨,即政府的职责是确定问题的性质和范围,然后通过对资源的调配与整合,让别人去处理和解决问题.”[22]在具体的操作中,“三张清单”必须配合使用,偏废任何一张清单,都不可能达到使用效果.“三张清单”同时运用,相当于先捆住政府乱作为的手,再给作为办学主体的大学松绑,然后明确政府放权后和大学接权后各自的责任,从而形成政府与大学的新关系、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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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庞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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