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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任在职毕业论文范文 和欺诈性抚养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相关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责任范文 类别:专科论文 2024-04-12

《欺诈性抚养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

本文是责任在职毕业论文范文和抚养和赔偿责任和侵权类论文范文集。

随着人们观念的开放,婚前性行为现象越来越多,婚外情、包二奶等有违道德的行为层出不穷,这使得欺诈性抚养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然而我国法律并没有针对处理欺诈性抚养案件的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仅在1992年4月2日下发了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1991〕民他字第63号).随着此类纠纷的增多,再加上我国在处理欺诈性抚养案件的制度不健全,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往往有不同的看法,欺诈性抚养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日益显著,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希望能引起大家的关注和重视.一、欺诈性抚养性质的认定欺诈性抚养关系是指,女方故意隐瞒其子女非与男方所生之事实,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最高院在1992年4月2日下发的复函仅对抚养费的返还做了相关规定,并没有对欺诈性抚养关系的认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肯定说和否定说.否定说认为男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支出的抚养费用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对离婚后所支出的抚养费有权主张返还.肯定说认为没有抚养义务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后所支付的抚养费,都应当予以返还.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多是采取肯定说,但有四种不同的观点,分别是无因管理说、行为无效说、不当得利说和侵权损害赔偿说.(1)无因管理说.男方在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抚养了非婚生子女,构成无因管理.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有问题的,因为无因管理必须是管理者管理他人的事务,然而欺诈性抚养中男方是因为受欺诈而误以为自己有抚养义务的.

(2)行为无效说.欺诈性抚养是男方因受欺诈而做出的违背真实意愿的行为,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但这种观点混淆了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抚养行为是基于一种法定义务,并不需要双方达成合意,故而无效行为说是不正确的.

(3)不当得利说,欺诈性抚养是由于女方或者生父的主观上的欺诈行为致使男方无抚养义务而承担抚养义务,而女方或生父却获利的一种行为.仅从财产的角度考虑,欺诈性抚养符合不当得利的规定,但此种说法并不全面,一方面,没有考虑到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另一方面没有对生母或生父的主观态度进行考量.(4)侵权损害赔偿说.欺诈性抚养符合侵权的一般构成要件,认为生父、生母的欺诈行为是侵权的.实施欺诈行为的主体为生父和生母,而不仅是生母一人;欺诈方采取欺骗的手段,让被欺诈人承担了本不该他承担的抚养义务;欺诈方在主观上具有过错,知道该子女为其双方所生,却隐瞒真相;被欺诈人为该子女支付抚养费并付出感情,但最终却得知该子女非其亲生,这给被欺诈人造成财产损失并且带来精神上的痛苦,而此种欺诈的行为与损害的后果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因此, 笔者赞同第四种侵权行为说,欺诈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二、欺诈性抚养侵权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欺诈性抚养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具体构成要件分析如下:1.主观过错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则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表现为故意或过失.在欺诈性抚养中非婚生子女生母的主观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母亲十月怀胎产下该子女,他们之间的子女关系是基于怀孕并生产这一自然事实而自证的,女方对于子女的生父一般是心知肚明的,而夫妻之间互有忠诚义务,女方如果违反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并怀孕生子,不管她主观上是否明知该子女非为被欺诈方亲生,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欺诈性抚养中非婚生子女生父的主观状态仅包括故意.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与生母具有共同故意时必然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也存在非婚生子女父亲并不知情的情形,此时生父也被剥夺了抚养的权利,也是抚养关系中的受害者,虽然其破坏他人家庭,但法律并没有要求第三者为此种行为承担责任.

2.客观行为

产生欺诈性抚养关系的行为包括三种,双方虽然没有结婚但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女方隐瞒该子女非被欺诈方亲生的事实;男女方发生婚前性行为,但同时也与非婚生子女生父发生性关系而怀孕,在婚后产下非被欺诈方亲生的子女;或者是婚后出轨而怀孕生子,此三类行为都隐瞒与他人发生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因为欺诈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愿承担抚养义务.违反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具有违法性.3.客观损害侵权行为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在欺诈性抚养中侵害被欺诈人的财产权,甚至有些还侵害到非财产权利.具体来说,一方面被欺诈方在抚养期间花费大量的抚养费,遭受财产利益的损害,另一方面被欺诈人得知养育多年的子女非亲生,将遭受巨大的精神打击,这两种损失都是欺诈性行为的损害后果.4.因果关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或者双方一起,采取隐瞒等欺骗手段,使被欺诈人受欺诈,从而误以为该子女为亲生而养育多年,不仅花费大量的抚养费,甚至还要承受精神上的巨大痛苦,有些因为此种信任而没有生二胎,错失了生二胎的时机,等等损失都是由于欺诈方的客观行为所造成的,欺诈性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欺诈性抚养侵权赔偿责任的主体和范围1.赔偿主体欺诈性抚养赔偿的主体一般包括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和生父,两者基于共同的故意采用隐瞒等手段欺诈被欺诈人,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也存在例外,如果被欺诈人与其配偶并没有离婚,其责任的主体分两种情况:非婚生子女已知其生父或者是已经被生父认领,并且被欺诈人与其配偶对婚后财产实行共同财产制,此时因生母与被欺诈人的财产无法进行分割,为共同的财产主体,则生母不可以与生父一起作为抚养费返还请求权主体;另一种情况是非婚生子女不知其生父为何人,则无法向生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但生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被告起诉,即被欺诈人与其配偶对婚后的财产采取约定财产制的情形.2.赔偿范围欺诈性抚养中被欺诈人的财产权、生育权等民事权利被侵犯,造成大量的财产损失、遭受强烈的精神痛苦,因此欺诈性抚养中侵权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包括抚养费的返还和精神损害的赔偿.

(1)抚养费的返还关于抚养费返还的规定,我国仅有一个最高院在1992年4月2日下发的一个复函,该复函仅规定了婚后支付的抚养费可以返还,但是被欺诈人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支付的抚养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父母越来越注重子女的培养,为了培养子女所花费的时间、金钱巨大的,所以被欺诈人因抚养非亲生子女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很大,被欺诈人有权利请求欺诈人返还其支出的抚养费以及合理利息.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认为欺诈人应返还被欺诈人所支付的抚养费,但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人们对赔偿的范围持不同的观点.对于已经离婚的,离婚后被欺诈人所支付的抚养费应返还,这没有什么争议,但是婚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我支持肯定说,被欺诈方无法定义务但履行了抚养行为,这没有法律依据;再者如果持否定说,那么将助长欺诈性抚养案件的发生,影响社会稳定.对于没有离婚情况,根据不同财产制度分为两类,一类是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情形,大多数人认为因为共同财产无法分割,而且不请求赔偿有利于维持婚姻关系,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另一类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情况,此类情形争议颇多.我认为即使是约定财产制也不应当提出返还抚养费的请求,既然知道真相之后,双方还愿意继续一起生活下去,那么也就不会在财产上太计较,继续保持原有的状态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

(2)精神损害赔偿随着法治社会的推进,人们越来越重视对精神权益的保护,因此在处理欺诈性抚养案件时,必然面临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首先,被欺诈方进行抚养的过程中会支付巨大的抚养费,使财产遭受损失,另外在感情上也遭受极大的打击.被欺诈方花费数年的时间将子女抚养长大,其所付出的心血是不可估量的,后发现该子女非亲生,更使其精神遭受极大的痛苦,这种精神痛苦仅从财产的角度进行补偿是得不到安慰的,因此还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其次,欺诈人的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破坏婚姻家庭的稳定,给配偶带来精神上无法愈合的伤害.最后,欺诈人侵害了被欺诈人的抚养利益,是对人格尊严的践踏,侵犯了被欺诈人的一般人格权,被欺诈人的诉求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被欺诈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欺诈性抚养是复合型侵权,不仅遭受财产损失,在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上也遭受损失,因此被欺诈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有法理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责任论文参考资料:

企业的社会责任论文

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归纳上文:上述文章是关于抚养和赔偿责任和侵权方面的相关大学硕士和责任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责任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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