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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类有关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跟美国农业保险补贴规避WTO规则约束的策略有关论文如何怎么撰写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农业保险范文 类别:专科论文 2023-12-21

《美国农业保险补贴规避WTO规则约束的策略》

本文是农业保险类有关在职开题报告范文和农业保险和约束和补贴相关论文如何怎么撰写。

由于WTO 规则对黄箱政策的限制越来越多,最近10余年来发达国家通过农业保险补贴为农户提供支持的做法作为规避黄箱政策的一种手段日渐流行.当前,全球共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全球农业保险的保费总额从1995年WTO ?农业协定?达成时期的不到50亿美元,到2015年年底已经突破了400亿美元,特别是2005年以来,每年以15% ~20% 的速度在增长[1].在美国,按照其2014年农业法案的规定,农业保险已经成为农业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农业保险补贴也成为美国农业支持的主要项目.农业保险之所以成为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就在于在现行的WTO 规则下农业保险的补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于削减,部分保险项目被列入绿箱政策.在?农业协定?附件2第7、8条规定了属于绿箱的保险项目补贴而免于削减,而对黄箱农业保险项目的规定则不明确.正是因为黄箱农业保险项目规定及通报的模糊性,很多发达国家利用这个“模糊地带”大量使用基于特定作物的产量、或收入方面的农业保险项目,这种利用方式无疑会对国际农产品贸易产生较大的扭曲作用.特别是美国在其农业保险项目补贴当中,大量利用WTO 黄箱农业保险补贴的模糊政策,大量使用与特定农产品相挂钩的农业保险补贴,但在向WTO 秘书处通报的过程中却按照绿箱政策或是非特定农产品支持这两种免于削减的项目通报.美国的这种做法引起了国际贸易伙伴的警惕,在国际贸易争端及反补贴调查中遭到了挑战,这就迫使美国对其农业保险补贴的黄箱政策逐渐走向规范化,其规避的策略值得学习.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自从2007年财政加大对农业保险补贴的支持力度后,中国的农业保费出现了急速增长,从2007年的3亿美元飙升到2015年的近60亿美元的规模,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全球第二大农保市场[2].可以预见,随着中国农业产业化及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加快,各类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壮大,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也会不断增加,特别是农业保险中的作物收入保险项目更是有着巨大的需求市场[3].尽管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手段,农业保险补贴也可以成为农业国内支持政策的一部分,但WTO 对于农业保险补贴及其通报日渐规范,要求各成员扩大农业保险补贴的透明度.WTO 规则的日渐严格,对于中国志在扩大农业保险市场,推进农业保险补贴成为农业国内支持政策主要体系是一个巨大挑战.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这方面是最值得研究的话题.但是从当前学术界的研究看,很多学者对于WTO 农业国内支持政策的规则细则以及最新通报要求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仍然盲目地认为所有的农业保险项目补贴均属于绿箱政策而不受WTO 规则的约束,无疑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4].美国从2012年开始就将其农业保险中的作物收入保险项目补贴按照基于特定农产品补贴的黄箱政策向WTO 秘书处通报,显然美国的这个做法很可能会引起WTO 向其他成员提出类似的要求.因此,如何在WTO 规则框架范围内充分利用农业保险项目补贴来支持农户,既能够提升农业国内支持的精准效应,又能够避免不违背WTO 规则的约束,这对于中国政府及学术界而言均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重大问题.

在实践中,中国实际上已经遭遇到农业保险补贴的纠纷了.美国在2016年9月13日,正式就中国对玉米、小麦、籼稻等产品的农业保险项目补贴向WTO 争端解决机构提起诉讼,指出中国对这些农产品的保险补贴不符合WTO 绿箱政策,也不符合当时中国加入WTO 时的承诺[5].因此,本文研究美国利用农业保险补贴来规避WTO 黄箱政策的策略与做法,一方面对其潜在的违规性进行分析,便于中国以后再次遇到类似诉讼而更有效地做好应对策略;另一方面,通过对其策略与做法的研究来发现美国农业保险项目及再保险体系中的创新,为中国农业保险补贴规避黄箱政策约束提供经验借鉴,而且从长远看有助于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完善.

2 美国农业保险发展及其补贴现状

自从1995年乌拉圭回合达成的WTO ?农业协定?生效后,1996年美国国会出台的农业法案就开始改革其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以使其更好地适应?农业协定?的基本要求.由此,美国农业保险开始得到快速发展,逐渐成为美国农业风险管理的主要工具之一.随着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保险产品及财政补贴等支持的改革,美国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保障水平等出现了快速增长.2014年美国农业法案出台后,取消了反周期支付、直接补贴等手段,取而代之以农业保险为其农业风险管理的最主要手段,极大地扩展了农业保险及其补贴的覆盖面.按照2014年农业法案的规定,2014—2023年联邦政府的农业保险补贴预算为900亿美元,是这一时期其他农业国内支持政策预算(包括营销贷款补贴、差额补贴等,总计440亿美元)的2倍有余[6].

2.1 美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美国农业保险政策发端于1938年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形成了集政策性与商业化一体的农业保险模式.按照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及历次农业法案的规定,全美国17家私营商业保险公司在农业部风险管理局(RMA)和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的领导下(实际上RMA 和FCIC属于“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机构设置,兼具政策与商业功能为一体)和再保险体系的支持下,为农场主提供农作物保险业务,享受RMA发放的保费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及再保险支持.17家私营保险公司需要与FCIC签订标准再保险协议(SRA),明确各自在再保险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SRA 的要求,FCIC为17家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但不干预其独立的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其自行承担经营风险.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并不是由联邦政府直接发放到农场主手中,而是通过17家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来发放,由此可以规避WTO 规则的约束.

2.2 美国农业保险产品类型

美国是当前世界农业保险最为发达的市场,也是农保产品最为丰富的国家.经过80余年的发展,其农业保险的产品类型涵盖了产量、、收入、利润、指数等5大类型,具体的保险产品超过了100种.其中,作物产量保险是针对自然风险导致产量变动的保险类型;保险是针对市场风险引发变动的保险类型;收入保险是针对市场、造成的农户收入变动的保险类型;利润保险是针对农产品成本变动而造成利润变化的保险类型;指数保险是针对自然风险引发的农作物指数变动的保险类型.无论是哪种类型,其保险产品绝大多数是与特定农产品类型相挂钩的.就上述5大类型看,收入保险是最主要的险种,也是保费增长最快的险种,自从1996年开办以来,保费收入到2015年已经突破了1002亿美元,占到了美国农业保险保费总额的73%左右[7].

2.3 美国农业保险补贴形式及财政支出

整体看,美国农业保险的补贴形式有3个方面:第一,保费补贴.保费补贴主要是由联邦财政来承担,根据农户投保种类、规模及其选择的保障水平而给予的保险费补贴,2015年美国平均保费补贴率为65%.保费补贴不是由政府直接发放,而是联邦政府委托17家私营商业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对农户保费进行折抵.第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RMA 会按照17家私营商业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15%来发放相应的补贴,用于补助私营商业保险公司在开展农业保险过程中的成本支出.第三,再保险补贴及亏损补贴.FCIC按照SAR 协议给17家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补贴以及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的情况下提供亏损补贴.除了上述3种补贴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成本补贴,但补贴比例比较小.按照RMA 的数据,在过去10余年时间内,美国联邦政府的保费补贴及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从2006年的369亿美元增加到2015年的72亿美元.再保险补贴及亏损补贴也从2006年的22.4亿美元增加到2015年的593亿美元.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占到了美国农业国内支持预算的70%~80%[8].

3 WTO 规则对农业保险补贴的约束

3.1 WTO 的农业国内支持规则

WTO ?农业协定?按照农业国内支持政策对贸易的扭曲程度,将农业国内支持政策分为4种类型:绿箱政策、黄箱政策、蓝箱政策和发展箱政策.其中,绿箱政策指的是与生产脱钩的,对贸易基本没有扭曲或是扭曲较小的一种支持政策,具体要求就是各成员在进行农业国内支持时,补贴的发放不与产品类型、种植面积、产量、等因素挂钩.?农业协定?附件2中专门就符合绿箱政策要求的农业国内支持措施做了列举式说明.蓝箱政策指的是与限产计划相挂钩的补贴政策,主要是退耕、休耕等补贴,其必须是按照固定的面积或固定的产量进行直接补贴,只能是维持在这两个正常标准85%及其以下的水平才符合?农业协定?的要求.发展箱政策主要是针对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而设定的,为鼓励这些国家的农业发展,要求这些国家政府为农业生产或贸易提供直接或间接支持.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均是黄箱政策.?农业协定?中衡量黄箱政策支持水平的标准是综合支持量(AMS),其包括基于特定农产品支持的AMS,也包括基于非特定农产品支持的AMS.其中针对特定农产品支持的AMS补贴范围包括补贴、直接支付、其他支付等直接支持措施,这种是对贸易有极大扭曲作用的支持政策,WTO 要求各成员必须对此做出减让承诺.鉴于针对特定农产品支持的AMS在过去一直是世界各国农业国内支持的主要方式,在短期之内将其降低到极低水平也不现实.因此,乌拉圭回合谈判中, ?农业协定?允许发达国家特定农产品支持的AMS不能超过该特定农产品总产值的5%,非特定农产品支持的AMS 不能超过一国农业总产值的5%.这两种被称之为“微量允许”,发达国家是5%,发展中国家是10%,中国为85%.如果不超过微量允许是可以免于削减的,超过了就需要承担削减义务.

3.2 WTO 对农业保险的“归箱”规则

WTO ?农业协定?中对于绿箱政策的农业保险采取的是列举加内涵界定的形式,在其附件2第7、8条中做了明确规定:第一,收入保险与收入安全网措施属于绿箱政策范围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农户当年的收入损失超过了其前3年平均收入的30%及其以上.②该类型保险的赔付额度不能超过其当年收入损失的70%.③此类农业保险不能与品种、、产量等特定生产要素挂钩,保险产品具有普惠性质,农户均可以无门槛地获得.第二,自然灾害类保险要符合绿箱政策范围必须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①当年的损失达到了前3年平均损失的30%及其以上.②该类保险的赔付额度不能超过当前损失的100%,且保险内容不能与特定的品种、产量等要素挂钩.③如果同时享受了收入保险或收入安全网措施的农户,保险总赔付额度不能超过其损失的总和.无疑,符合上述两个类型且同时符合各自3个条件的农业保险项目属于绿箱政策的范围,其保险补贴不受限制.如果不属于上述两个方面的农业保险,均属于黄箱政策的范围,其保险补贴应当受到限制.如果按照这个标准,美国农业保险体系中除了农作物指数保险之外,其他的如产量、收入、利润、等农作物保险均与特定产品、产量等生产要素挂钩,而且不属于普惠性保险,补贴的针对性强,其均属于黄箱政策范围,不符合绿箱政策的范围.但是?农业协定?中对于黄箱政策范围的保险通报规则并不明确,存在“模糊地带”.

3.3 WTO 农业保险规则的再审视

客观而言,WTO ?农业协定?中对于农业保险规则的界定并不完备,特别是黄箱政策范围内保险项目、通报方式的模糊性,给发达国家的规避带来了诸多的便利.为何?农业协定?中的保险规则存在如此多的问题,主要由以下因素导致:第一,当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20世纪90年代,农业保险尚未成为各国农业国内支持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各国在谈判中明显缺乏对农业保险补贴的关注力度.第二,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各国也没有意识到进入21世纪之后,基于特定农产品的收入、产量、等方面的保险会发展得如此迅猛.正是如此,在?农业协定?中对农业保险的约束性规则比较粗放,不具体也不明确,只是大致明确了哪些是属于绿箱政策范围内的农业保险项目种类,特别是没有界定黄箱保险在特定农产品补贴和非特定农产品补贴之间应该如何区分[9].这种模糊性的规则,为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对农业保险通报时,经常将本属于黄箱的非特定农产品补贴作为绿箱保险政策加以通报,以此来规避黄箱政策对农业保险补贴的限制.但是,随着WTO 及世界各国对农业保险关注度的提升,对各成员的农业保险补贴的通报程序和规范性日渐重视,未来农业保险补贴必将会更加透明、更加规范.

4 美国农业保险补贴规避WTO 规则约束的策略及其影响

4.1 美国对农业保险补贴的通报方式

按照WTO ?农业协定?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规范成员农业保险补贴使用情况,WTO 秘书处要求各成员每年向其提交包括农业保险补贴在内的农业国内支持情况通报表.由于?农业协定?中对于农业保险的“归箱”规则并不明确,通报规则也不明朗,美国根据其国内农业发展形势对农业保险补贴的通报方式也一直在改变,大致经过了以下3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95—2007年.美国在其农业国内支持通报中,将本属于黄箱政策范围内的保险补贴以“基于非特定产品”支持通报,并将应当计划AMS的保费补贴金额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给农户的赔付总额减去农户自缴的保费剩余,另一部分是以政府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来计算的.但后一部分又以AMS 中相关费用(Associatedfees)的形式从AMS中扣除,如此确保了其AMS维持在5%以内,这显然是不合理的[10].再保险项目补贴未向WTO 秘书处通报.

第二阶段是2008—2011年.美国在通报中对其农业国内支持做出了以下调整:①仍然将属于黄箱政策的保费补贴作为基于非特定农产品支持的AMS措施通报,但通报的保费总额做了调整,以直接发放给农户的总保费补贴额通报.②将给予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作为绿箱政策措施通报,但再保险补贴仍未通报.

第三阶段是2012—2013年(目前只通报到2013年).美国对前两个阶段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将属于黄箱政策范围内分农业品种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按照基于特定农产品支持进行全额通报.将不按照品种销售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按照基于非特定农产品支持进行全额通报.对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费用依然按照绿箱政策通报,再保险补贴仍未通报.

4.2 美国在农业保险补贴通报中的规避策略

从前文美国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向WTO 秘书处通报的方式可以看出,美国在此过程中实施了3个方面的基本规避策略.

(1)在通报过程中隐瞒了对特定农产品的保费补贴.显然,在2012年之前,美国将大量属于黄箱政策范围内的保费补贴按照了绿箱政策以及黄箱政策中非特定农产品支持进行了通报,而在计算补贴金额的过程中也不完整,进而大大减少了补贴在AMS中所占的比重,间接地降低了AMS.过去几年来,巴西、加拿大、中国等国家相继对美国农产品提出诉讼,认为美国的农业保险补贴在通报过程中存在隐瞒情况从而扭曲了贸易.迫于国际贸易伙伴的压力,美国政府也逐渐承认与产品类型、产量等相挂钩的保费补贴对贸易的扭曲作用,在通报过程中逐渐规范化,特别是2012年之后,将基于特定农产品的保费补贴按照“基于特定农产品国内支持”通报,且是全额通报.

(2)通过对保险公司的间接补贴部分来替代对农户的直接补贴,进而改变了保费补贴的“归箱”属性.尽管从2012年开始,美国政府在通报过程中逐渐规范和透明,但是对给予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和保险经营亏损补贴还是按照绿箱政策通报,且再保险补贴多年来就一直未通报.通过对保险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和保险经营亏损补贴实际上降低了农民的保费,因为如果没有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和保险经营亏损补贴,私营保险公司必然要以提高保险费率为持续经营的条件.这相当于通过增加一部分属于绿箱政策的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补贴来降低了本属于黄箱政策的农户保费补贴.2013年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和保险经营亏损补贴金额共43亿美元,比直接保费补贴72.9亿美元的50%还多.

(3)通过再保险支持替代政府直接补贴,使农业支持更加隐蔽.美国农业部风险管理局管理的联邦农业保险公司(FCIC)作为再保险人,FCIC 和指定的17家私营保险公司(原保险人)设计了复杂的标准再保险协议,FCIC 构建起严密的再保险体系.政府为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资金支持用于购买国际资本市场的再保险,然而再保险赔付部分却不需要向WTO 通报.这相当于政府借用私营保险公司之手间接补贴生产者,最终免于WTO 规则约束.

4.3 美国农业保险补贴对AMS的影响

根据WTO ?农业协定?,凡是不超过微量允许的AMS免于削减,美国特定产品的微量允许为该特定农产品总产值的5%.因为在2012年之前,美国并没有将保费补贴纳入到特定的AMS 计算中,所以通报的AMS 水平低于实际值.比如,小麦AMS在2001—2011年都是小于其微量允许水平的,通报的棉花AMS在2009—2011年也是低于微量允许的水平的.但如果将保费补贴纳入到AMS计算中,上述几类产品在1998—2011年的实际AMS多数年份都超过其微量允许水平.其他产品也有类似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把所有特定产品的保费补贴都纳入其AMS计算,美国在过去许多年份里实际超过微量允许的AMS 远远高于其通报的数额.根据2012年通报的特定产品保费补贴金额(697亿美元)估计,2008—2011年通报的AMS水平至少比实际少50亿~70亿美元.

从2012年开始,美国在向WTO 秘书处通报的过程,将特定产品的保费补贴纳入到本属于黄箱政策范围内的该类产品的AMS计算中,仅就2013年通报数据看,小麦、棉花、高粱等主要农作物的保费补贴已经超过了允许的AMS;玉米、大豆等尽管尚未超出,但也比较接近;大麦的保费补贴同样接近AMS.因此,近些年来,中国从美国进口的上述产品较低,主要就是因为美国政府提供的保费补贴降低了其生产成本[11].这些产品低廉的对中国同类产品造成了巨大的冲击.由此,针对2016年9月,美国对中国小麦、籼稻、玉米等农产品发起的违反WTO 规则的诉讼,中国政府除了做好自身的保费补贴通报之外,还应该积极寻找证据,对美国的诉求行为进行反击.美国对其重点农产品的保险补贴应该是中国发起调查取证和反击的重要领域.

5 启示与建议

5.1 启示

目前,中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已是世界第二,未来,随着中国农业商业化和规模化快速发展对风险管理工具的需求,以及国家对农产品支持政策进行市场化改革的需要,农业保险是重要发展领域.但中国目前如何在WTO 规则框架范围内,既能提高农业保险支持农业的精准性,又能最大限度地避免WTO 规则对农业保险补贴的约束? 美国在保险产品设计、保费补贴方式以及通报策略等方面,无疑对中国具有重要启示:第一,农业保险特别是作物收入保险作为市场化较强的政策手段,是农产品支持政策发展的主流方向.作物收入保险的优点在于:①作物收入保险同时保障产量(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能够确保农户收入稳定.②作物收入保险不以市场为基础,能够避免其对市场的扭曲.③作物收入保险是与特定农产品类型相挂钩的,在支持上更具针对性.④作物收入保险的补贴按照WTO ?农业协定?中的“模糊地带”通报的可操作空间较大.按照美国的做法,只需要对保费补贴部分按照基于特定农产品支持通报,对保险公司经营费用或亏损的补贴可以按照绿箱政策通报,再保险补贴不用通报.第二,保险补贴方式的顶层设计应更加关注WTO 规则,做好规避约束的制度准备.随着保险补贴的流行,WTO 对农业保险补贴的规制会日益严格.中国应在保险补贴方式的顶层设计上更加关注WTO 规则,做好规避约束的制度准备.第三,既要善用和规避现行WTO 规则,同时还要积极推动WTO 规则的重建.一方面,中国在农业保险改革与发展过程中,要重视研究WTO规则及他国有益的做法,在善用或规避WTO 规则的同时,无须做到绝对服从.另一方面,在新一轮的WTO 农业谈判中,要积极发挥中国的主动性,推动更加公平的WTO 规则的建立.

5.2 建议

(1)探索开展作物收入保险.中国当前实施的农作物保险主要是针对灾害风险的产量保险,且保障水平低,无法规避市场风险,农民参与积极性不高.保险目前虽有小范围试点,但不能完全规避自然风险,注定很难取得成功[12].借鉴美国经验,中国可利用已有的产量、保险及其补贴机制,积极探索并建立作物收入保险及其补贴机制,推行相关的试点工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已在辽宁开展玉米目标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政府和学术界应该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关注.对新疆棉花目标补贴超黄箱政策上线问题应尽快启动棉花收入保险试点方案.

(2)系统谋划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制度体系.从农产品支持政策发展趋势看,支持和直接补贴都很难持续.中国应整合现有农业再保险公司共同组建农业再保险公司,制定农业再保险公司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标准再保险协议,由农业再保险公司代表政府给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农业再保险公司和商业保险公司按照损失程度共同承担收益与风险,推动再保险基金的资本化、市场化运作.农业再保险公司不直接开展作物承保业务,而主要负责开发标准化的保险产品,精算和厘定费率,统筹大数据平台运行,以及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监管等.

(3)建立开放、共享、集成的农业保险信息平台,为农业保险改革与试点工作开创有利条件.当下急需建立的农作物收入保险,其在实施过程中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全面掌握过往的作物收入数据,有了全面的数据支持,就可以降低经营成本及逆向道德选择.除此之外,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农作物再保险体系,同样也需要依赖于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因此,中国应该做好顶层设计,统筹国土资源、财政、发展和改革、农业等各部门以及保险公司之间的关于生产、市场等各个方面的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建立开放共享的农业保险信息平台,进而推动“互联网+农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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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总结:此文是一篇关于对写作农业保险和约束和补贴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农业保险本科毕业论文农业保险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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