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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方面有关毕业论文题目范文 和论土地调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一兼论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类毕业论文题目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土地范文 类别:职称论文 2024-03-09

《论土地调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一兼论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

本文是土地方面有关论文范文例文和方向和合理性和必要性相关硕士学位毕业论文范文。

冯华超,卢扬,钟涨宝

(华中农业大学 社会学系/农村社会建设与管理研究中心,武汉430070)

摘 要:土地调整是中国农地制度的重要特征,虽然均田的益处得到了广泛认同,但是借助土地调整来保证农民获得土地的均等机会是合理和必要的.从合理性来看,土地调整体现了村民的集体成员权,在土地仍然承担社会保障功能的阶段,特别是在土地流转市场运转受限的情况下,农民在社会保障、资源配置与乡村治理方面仍对调整有较高的需求;从必要性来看,土地调整迎合了村民的“公平”观念,与村民自治制度相契合,并因正式法律的不完全以及替代性制度的运转受限获得了存在的空间;从总体来看,基本公平和成员权保障的土地调整已经不符合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未来要健全传统调整的替代性制度,削弱其社会基础,有条件地发挥调整产权整合优势,实现土地细碎化的治理.

关键词:土地制度;土地调整;土地制度改革;集体成员权;土地流转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8)01-0010-08

收稿日期:20170601DOI:10.13968/j.cnki.1009-9107.2018.01.0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6ASH007)

作者简介:冯华超(1989-),男,华中农业大学农村社会建设与管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保障.

一、研究背景与分析思路

20世纪80年代家庭承包制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然而这一制度实施之初却面临着两个基本约束条件:一是必须保持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变,二是必须满足数量庞大的农村人口对严重稀缺的耕地资源的基本需要[1].因此,在保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按照人口来均分土地,就成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生需求[2],更进一步地说,如何尽可能公平地处理人口变动带来的土地再分配是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重大问题.在实际中,大多数村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土地调整来应对人口变动等压力,这成为农地制度的重要特征[3].虽然均田分配的益处得到广泛认同,但借助政府干预下的土地调整来保证农民获得土地的均等机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一直是研究者与政策制定者争论的焦点[4].

从总体上来看,中国的农地制度改革是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并重的[1].对于政策制定者而言,其更加注重效率或经济目标.因为中国的人口增长从长期来看是不可逆转的,但耕地面积却几十年持续下降[5],严峻的资源约束突出了农地利用效率提升的重要意义.然而,频繁的土地调整却可能造成农地利用效率的损失[67].可能是出于对调整负面效应的担忧,国家的制度安排从总体上是朝着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减少土地调整前进的[2,8].值得注意的是,土地制度改革目标的确定必须立足于基本国情.长期以来中国都处在资源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约束较紧的特定条件下,如果一味讲求效率而忽视社会目标,对整个经济系统的稳健发展是不利的,毕竟中国仍然处在土地发挥社会保障功能的阶段.

虽然调整会有损农地利用效率,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环境条件、制度服务需求和选择集的变化,农民会发现土地调整作为一种风险分担的机制契合了农民的公平观念,同时还具有配置土地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效应[910],这些功能使得农民对其有较高的制度需求.由此,调整很容易形成“地方性共识”并成为集体决策的结果[1113],而这本身又契合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内容和形式[10].事实上,虽然国家制度安排一直在限定和抑制土地调整,但主要局限在政策文件层面,正式规范性法律出台较晚且不完全,这就为土地调整留下了空间.

不可否认,基于公平与成员资格保障条件下的土地调整有其自身和社会因素的合理性,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替度的建立以及法律法规的完善,土地调整与农业规模化生产、农村集体经济强化、农民利益分化的现实发展会有一定的相悖.特别是当前中国正在进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改革,这一以提高现代农业生产效率为主要目的的制度创新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制度设计前提、获得主体、制度绩效与制度形成格局都存在很大不同[14].应当看到,作为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重要内容的土地调整,也存在着制度变迁的可能.基于此,本文将以实践需求为导向,分析土地调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便能更好地推动相关研究以及土地产权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具体分析框架见图1.

图1土地调整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的分析框架

二、存在背景:土地调整形成的

历史与社会原因

作为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集体化实践在土地产权制度上将土地等生产资料收归集体所有,由于退出权的取消造成了对社员的激励不足[5],加之集体经济对管理者激励不足使得对社员劳动的监督和计量不完备[6],这一制度的非均衡性使人民公社普遍陷入了低效率陷阱[7],农民生活极端贫困.此时,如何解决集体所有制的激励机制问题成为当务之急.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家庭经营成为最恰当的制度安排.

然而,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长期实施,制度的非均衡性也逐渐显现,这突出表现在新增人口对土地的需求上,很多农村选择了调整土地作为应对方式.从学理层面来讲,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按照人口资源来平均分配土地,这个特定的安排其隐含的假设是每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都以经营农地作为基本的生计方式,已有成员与新成员都应该享有平均分配土地的权力,因而,随着人口的变动来调整土地就成为制度的内生需求与安排.从实践层面来看,在土地初始分配以后农户难以调整对于土地的投资和雇佣劳动,特别是随着家庭人口结构与劳动力就业状况的变动,土地和劳动力比例逐渐不相匹配,农户之间的生产力差异就会出现,农业利润就会下降[9].此时,为了稳定或增加农业的利润,必须有一种机制来重新配置土地.理论上市场化的土地流转是一种有效方式,但在家庭联产承包制实行初期市场化的土地租赁是被明确限制的,农业雇佣劳动力市场也发育不完全,此时通过行政性的土地调整来重新配置人地关系就成为唯一选择.

从总体上来看,土地制度的改革要考虑到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双重目标.在土地仍然承担着重要的生存保障功能的阶段,必须首先满足农户对土地的公平需求,在此基础上才能有条件地考虑效率提升的问题[1],否则就可能会引起社会的失序或不稳.基于对农村稳定和发展的考虑,的政策文件与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农地调整,但出于对频繁调整负面效应的担忧,还是做了一些限定,这种政策法规上的“软约束”就给土地调整留下了存在的空间.

三、现实需求:土地调整的功能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外出务工进入非农领域,土地收入在其收入结构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低,人地关系开始松动,土地流转开始加速.与此同时,中国进行了物权化改革,试图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加大了对土地调整的限定和抑制.种种迹象表明,20世纪80年代家庭承包制形成时所面临的外部条件已经基本改变,与这一趋势相一致的是,土地调整的频率已经大幅度减少[3].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看,假定初始状态是制度均衡,随着制度需求的变化、与交易费用相关的技术以及可行制度安排选择集的变化,会导致原来的制度产生非均衡性,这种冲击会使得原有的制度安排缺乏效率[5],土地调整的减少趋势可以用此来解释.然而,这一切仍不能改变土地调整高发生率的客观事实.李尚蒲等于2012年对26省的调查表明,土地调整的发生率高达45.39%[15].

关于土地调整的发生机制,以往研究关注了人口变动、非农产业发展、村干部的利益驱动、交易费用、农户的资源禀赋与谈判能力等对调整的影响[4,1517],也有文献从制度变迁理论出发,从土地调整的正式规则、非正式约束及其实践特征来进行诠释[1719],并形成了“地方性共识”等解释性概念[11].这些研究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对土地调整的功能不够重视,现实中土地调整之所以能够存在,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它对于农民仍然具有较高的收益,能够有效解决农民的一些需求.

(一)社会保障功能

许多研究已经达成一种共识,对中国农民而言土地不仅是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而且是一种社会保障[9,20].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或者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土地要素在农民之间平均分配,并按照家庭人口或者劳动力数量进行调整,是在人地关系发生变动时对要素分配不平等的响应[21],维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社会保障的基本作用是使劳动力在遭遇突发性破坏事件的打击时可以降低损耗程度,也即保护作用,然而,这一点经常被研究者所忽略[9].在生存和发展的机会上,每一个农村居民都可以忍受无法获得好的非农就业机会或者较高的非农收入的痛苦,然而却无法面对在失去非农就业机会和非农收入时却无法重新获得经营土地的机会[22].从这个角度讲,均分土地的土地调整确保了每个社区成员仍有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可能,也即发挥了失业保险的作用.有学者认为这种失业保险的功能是对农村劳动力的保护,提高了农民从事高风险、高回报工作的可能性,有利于劳动力的长期流动,能提高经济绩效[9].必须指出,由于缺乏进一步的实证研究,目前还无法确定这种功能是否可以抵消土地调整对农业生产绩效的负面作用,同时,也不清楚是否存在替代这种功能的其他机制.

(二)土地资源配置效应

多数研究认为土地调整对土地资源利用具有负面影响[67],然而这是一种片面的理解,实际上,土地调整在资源配置方面也可以发挥较大作用.首先,土地调整可以改进农业生产的静态低效率.在家庭承包制实行初期,土地以平均的方式分配给农户,农户的家庭人口结构与土地呈现基本的匹配状态.然而婚丧嫁娶、生育、分家使得劳动力的供给与人口结构发生变化,如果不重新配置人地关系,那么人口变化和外出打工机会的差别将会导致农户之间的生产力产生较大差异,土地和劳动力的资源配置会出现低效率[4].此时,通过市场化的流转可以抵消农户之间边际生产力的差异,然而一些地区的土地流转市场并不活跃,行政化的土地调整就成为纠正静态低效率的重要方式.通过均分和调整土地,效率损失得到改善.

其次,土地调整可以缓解土地的细碎化格局,提升规模经营.已有研究认为土地均分的调整往往会导致土地的细碎化和分散化,这不仅造成土地资源浪费,而且不利于农事作业和日常管理[23].但有学者通过对历史经验的回顾发现,不能简单将土地细碎化归于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结果,现阶段土地严重稀缺、劳动力相对过剩、人力比例过高才是土地细碎化的基本原因[24].在实践中,无论是均分土地还是不动面积只调整地块,只要实现土地的相对集中,“小田变大田”,实现按户成片耕种,就可以提高土地规模经营,大大缓解土地细碎化的格局,从而提高农业经营效率[25].而土地调整实现按户连片耕种后并不排斥土地的进一步流转,本身并不影响资源配置效率[9].

(三)乡村治理功能

在现实中,土地调整除了保障功能与土地资源配置效应,其具有的乡村治理功能也是其产生的重要原因.首先,通过对土地调整的把控,基层组织可以提高国家政策的执行力,这突出地表现在20世纪90年代税费负担的缴纳.在税费改革以前,农民的负担较重,农户经营土地的意愿较低,由此产生大量弃耕撂荒行为,然而农业税费是配额缴纳的,这使得基层干部颇感为难:一方面,强制缴纳影响稳定的同时又可能造成农户生活困难,另一方面,完不成缴纳任务难以向上级政府交代[26].此时,村干部积极地将国家的行政职能与土地承包相挂钩,将税费负担分担到愿意经营土地的农户头上,通过把控土地的分配来提高税费的征收力度,而这在当时也得到了国家的默许[27].已有研究证实,土地负担越重的地区,调地的次数越多[16].

其次,土地调整可以提高村庄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供给水平.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不足是中国农村当前的真实写照,以集体筹资等形式提供公共服务可以有效缓解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困境.但是,以集体形式提供公共服务面临着资金不足和利益协调的问题,特别是像水利设施、公路等村庄公共基础投入,本身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又需要协调到众多的农户.此时,通过土地调整来汲取财力,扮演公共权威协调利益关系,可以促成农民之间的有效合作和组织,降低农民合作与组织的成本,提高公共物品或服务供给的效率[10,2728].

再次,土地调整可以化解土地纠纷与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1)解决因代耕代种或者弃耕抛荒导致的农户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在农业税费时期,一些农民进城务工,而原有的土地则代耕代种(自己指定或村干部委派)或抛荒,但在此之后很多村庄土地进行了一次或多轮调整,这些农户并没有分到土地.2006年农业税取消后,加之农业补贴政策的推行,种田反而成为一件有利可图的事情,这些农户又回来想要回自己的土地.对于少数农户,还可以通过私下调解予以解决,但当调解不利或农户达到一定数量形成合力时,调整土地似乎成为了唯一的选择,否则极有可能引发矛盾和冲突,甚至引发群体性的涉访涉讼.(2)解决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伴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迅速发展,征地数量骤增,征地补偿费己经成为农村的重要收入,而且数额相当可观,如果分配不公,极易引发矛盾和纠纷.从现实来看,多数村庄选择了将土地补偿费按照人口来进行分配,随后进行了土地调整的方式[29],这样做的优势在于实现了风险分担与利益共享:其一,贯彻了土地集体所有的原则,照顾了未被征地农户的利益,实现了利益共享;其二,满足了失地农户对土地的需求,经营土地可以提高他们的生活保障水平;其三,在未来土地增值的情况下,可以较好地实现各方的利益共享,特别是减少了原被征地农户的相对剥夺感.

四、制度依存:土地调整的存在空间

一项制度安排的效率决定于它对付经济人机会主义行为的优劣,同时其效率还受到周围现存辅助性制度力度的影响,并且会因辅助性制度的细微差别而大相径庭[30].对于土地调整而言,其已嵌入到农村社会的制度安排当中,具有强大的社会心理基础与制度基础,这可能是土地调整仍然存续的真正原因.

(一)土地调整的社会心理基础

一项制度的实施效率依赖于强制性的法律安排与社会认同的一致性程度,即便法律赋权的强制性影响是第一位的,但社会认同决定了制度实施成本的高低,赋予其现实合理性.一般而言,作为家庭承包制内生安排的土地调整是村庄的主观博弈均衡,代表着村庄成员的社会评判,反映了他们的公平观念,是一种“地方性共识”.在实践中,“公平”观念贯穿了土地调整的整个过程,这并不仅仅是一种策略性表达,其背后折射出了村民的利益诉求[26].必须指出,这种“公平”观念并不是一种狭隘意义上的“平均主义”,而是包含了土地权利平等、生存权利平等的意蕴.

1.土地调整反映了村民的土地权利平等观念.在村民那里,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或国家)所有并不是个人私有很多农民把国家与集体相混淆,视国家和集体为同等,这种认知上的错误主要在于将村集体误解为国家或乡( 镇) 集体的代表而进行土地发包,但基本都认为土地是“公家”的而不是“私人”的.至于“公家”是用“国家”还是“集体”来表述,他们自己也不知道或者认为没有区别[31]..而集体(或国家)所有在村域范围内就是村庄成员所共有,因此,土地按照人口分配,人人有份、机会均等是自然而然的事情.这种观念即所谓的“集体成员权”,严格意义上讲是村落社区成员权,这种观念表达了村民对公平的追求,是村民对村落共同体成员和伦理成员的认同,是基于血缘和地缘关系形成的共同体存在的一种表现[32].在实践中,农民对调整的偏好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这种土地权利平等的观念,他们认为家里有这么多人,就应该有这么多的地,这是应得的权利,即便调整后得到的土地也并不一定会自己经营.

2.土地调整反映了村民的生存权利平等观念.在土地仍然发挥社会保障功能的阶段,土地调整可以保证新增成员有一份土地,为其提供生存和发展的可能.因而,对于人多地少发展不顺的农户来说,基于生存理性他们会有土地调整的诉求,这种诉求很大程度上是受人民公社时期意识形态的影响,农户对集体、组织、政府仍存在明显的人身依赖关系[33].在实践中,生存权利平等观念体现在农户会将调整土地的诉求直接转变为基本生存权利的诉求,以此作为讨价还价的理由.这并不意味着农户的生存权利受到实际威胁,其原因在于农户意识到这种基本人权最难被否定,对土地权利的诉求只有通过生存权的诉求才能得以实现[33].

(二)土地调整的制度基础

正如上文所言,制度的相互依存性影响了其效率,对于土地调整而言,由于受到了周围辅助性制度的支持,特别是来自于村民自治的制度环境和法律法规制度系统的间接性辅助,同时并因替代性制度的运转首先而获得了存在空间.

1.调整契合了村民自治制度.关于土地调整的发生机制,有研究关注了村干部的寻租行为的影响,这其实强调了村级调控权过大的事实[15],然而村级组织对土地的调控并非是“随意”的,也会受到村治的政治框架制约[10].一些研究发现,当遇到由于人口原因而有人提议实行土地调整时,所在的村民小组会进行民意,只有获得普遍赞同之后才会实行调整,即使是在县级或乡镇干部提议土地调整时,一般也会由村民小组来决定是否实施[12].换言之,土地调整可能是集体内部决策的结果[13],而按照村内和多数原则并依据一般化程序来调整土地,就属于村民自治的正常方式和正常内容[10],在规则上这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条文或精神的.然而,从原则上来看,此时国家如果对地权进行干预就与宪法规定的土地集体所有与村民自治制度的规定有背离.因而,禁止土地调整就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政策安排变动,而是涉及到对既有法律、法规系统的整理、修补,特别是对村民自治制度的结构与功能的调整[10].

2.正式法律禁止调整的不完全性.如果说村民自治制度为土地调整提供了间接性的支持,那么正式规则的不完全性就可以说为调整提供了直接的法律支援.从1984年开始限定和抑制土地调整开始,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指导性文件都是通过制定政策来实现,直到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才真正以法律形式确立这一规范[19].虽然法律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同时也留下了一个特殊情形的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最具权威性的法律并没有完全禁止土地调整,特殊情形下是允许调整的,虽然只是做了原则性说明,并没有具体的细化,这就为土地调整留下了存在空间.

3.替代性的土地流转运转受限.在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下,随着外出务工和非农就业机会的不断增加,土地在农户之间的转移变得越来越重要[13].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方面,政府希望通过培育土地市场,引导农户参与土地流转来公平和效率的难题.然而,这种替代作用的发挥面临着3个约束条件:(1)现有的土地流转市场是否运行良好;(2)是否存在一些现有因素阻碍了农户参与土地流转;(3)农户意愿的流转规模是否都能在交易中实现.一般而言,土地市场同其他市场(如借贷市场)的发展紧密相连,其发育需要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非农产业的发展[34],但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从中国的实践来看,土地流转市场的发育仍处于初级阶段[35],受制度安排、社会环境、政策保障、农户资源禀赋以及流转时的禀赋效应等因素的影响[22,36],土地流转的规模一直滞后于劳动力的转移速率[36].由于在短时间内这些问题都无法轻易解决,土地流转要想完全发挥替代效应仍需要一段时间.

五、改革方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调整

土地调整既具有多重功能又能够满足农户的特定需求,并嵌入到农村社会的制度安排当中,具有强大的社会心理基础与制度基础,其存在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密切相关.在当前,中国正在进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改革,被视为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这与此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很大不同.换言之,基本公平和成员权保障的土地调整所面临的社会环境可能已经基本改变,已经不符合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因此,未来一方面要健全传统调整的替代性制度,削弱其社会基础;另一方面可以有条件地挖掘调整的内涵,发挥产权整合优势,实现土地细碎化的治理.

(一)传统调整方式与土地制度改革的效率取向相悖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为农村土地制度一个重要的选项,土地均分和调整成为这一制度的重要内容.基于血缘和地缘关系获得的成员权身份,农户天然获得了土地,并形成了家家有地、户户种田的经营格局,解决了农村的公平分配问题,对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发挥了直接的巨大促进作用.然而,追求产权界定公平的调整太过频繁,将使不稳定性和分散性成为内生的制度缺陷:一方面土地经常均分调整,使农户无法形成投资的长期预期,另一方面按照远近好坏统一搭配调整,使得土地不仅分散而且零碎,不利于规模经营的形成,这都不利于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此外,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与农村土地与劳动力的快速流动,中国农业经营格局正面临着农业边缘化、劳动力弱质化的挑战,这意味着农业发展不仅面临着“谁来种地”的现实问题,还要“怎么种地、如何种好地”的深层难题[37].因此,理论和实践都表明了土地制度改革已经不能再坚持以公平优先的取向,传统均分土地的调整方式已经不符合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

(二)健全传统调整的替代性制度,削弱其社会基础

如上文分析,农户对调整仍然有较高的需求和社会认同,同时相关制度的直接或间接辅助也给调整留下了存在空间,但均分土地的调整方式已经不符合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因此,未来土地制度改革要健全传统调整的替代性制度,削弱其社会基础,可以从三方面入手:(1)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户的社会保障水平.在农民未进入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情况下,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对农民非常重要,大多数农民强烈要求土地调整,说明农民对社会保障需求大于对产权稳定的需求[38].因此,要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户的社会保障水平,弱化农户对土地调整的需求.(2)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流转制度,发挥替代调整的效应.已有研究表明,土地流转市场的出现将会显著减少土地调整的发生概率[39],但受制度安排、社会环境、政策保障、农户资源禀赋以及流转时的禀赋效应等因素的影响[22,36],土地流转市场的发育仍处于初级阶段[34].因此,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流转制度,发挥流转的替代效应来公平和效率的难题.(3)整合与调试相关制度的理念和功能,压缩均分调整的存在空间.既然土地调整得到了村民自治的支持,同时正式法律的不完全性也给其留下了存在空间,因此土地制度改革要禁止土地调整就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政策安排变动,而是涉及到对既有法律、法规系统的整理、修补,牵一发而动全身[10].所以,要谨慎考虑和应对不同制度理念的碰撞,调试相关制度的功能,做出妥善安排,压缩均分调整的存在空间.

(三)发挥新型调整产权整合优势,缓解土地细碎化困境

未来土地制度改革要解决农业生产的效率问题,特别是现代农业要求的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问题,就必须缓解土地经营格局的小规模、分散化与细碎化困境,发挥土地调整的产权整合优势,可以有效治理细碎化,提高规模经营的基础.以湖北沙洋县的土地调整实践为例,该县在2014年在全县范围内结合土地确权工作,通过调整开展按户连片耕种工作,将农户原有分散、细碎的地块调整为1~2片,实现了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和土地细碎化的治理,这种制度创新受到了政策部门的肯定,被写入一号文件[25].与传统的均分土地的调整方式不同,沙洋的调整实践具有以下内涵:(1)调整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满足农户的公平需求而实行均分,而是为了整合分散的产权和治理细碎化,更为重视效率;(2)调整并不是借机收回承包地,也不是为了打乱重分,而是在保持原有承包地面积不变和尊重农户意愿的基础上,村组将原来分散的地块打乱并以连片的形式重新发包给农户,从而实现农户家庭内部的连片耕种[25];(3)新型的调整实践以“不动面积,调整地块”为主要方式,保证了家庭承包方式、面积、期限的稳定,并充分尊重农户的意愿,符合国家治理土地细碎化的政策逻辑.通过调整实现按户连片后,经营土地的分散化、碎片化格局被打破,土地规模经营的基础提高,便利了管理和降低投入成本,为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实现规模化种植创造了条件,从而提高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入土地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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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tionality and Necessity of Agricultural Land Adjustment

——Direction of the Land System Reform

FENG Huachao, LU Yang, ZHONG Zhangbao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Rural Social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Wuhan 430070, China)

Abstract: Land adjustment is an important feature of China’s agricultural land system. Although the benefits of equal distribution are widely recognized, it is worthwhile for us to study and discuss the rationality and necessity of farmers’ equal opportunity to obtain land by means of agricultural land adjustment. This paper argues that: (1)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rationality, the land adjustment embodies the collective right of the villagers, and the adjustment can be carried out in the areas of social security, resource allocation and rural governance when the land still assumes the social security function, especially when the land circulation market is limited. (2)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necessity, the adjustment fits the villagers “fairness” concept and fits with the villagers’ autonomy system. At the same time, the existing space is obtained because of the incomplete legal formalities and the limited operation of the alternative system. (3) From the overall point of view, the land adjustment based on the protection of fairness and membership rights is not in line with the direction of land system reform. In the future, we must improve the traditional method of land adjustment, weaken its social basis, conditionally play its advantages of property rights integration, and effectively control the fragmentation of land.

Key words:land system; land adjustment; land system reform; collective membership; land traner

(责任编辑:董应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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