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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职院校相关专升本论文范文 与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基础、悖论与之道有关毕业论文模板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高职院校范文 类别:职称论文 2024-02-03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基础、悖论与之道》

本文是高职院校论文范文数据库和混合所有制和悖论和高职院校相关毕业论文模板范文。

一、引言

自2014 年国务院以及相关部委提出“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的概念并将其推到公众视野以来,有关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议题,不管是在经济领域,还是在教育领域,都相继成为了政界和学界共同关注的焦点.显然,作为与行业、企业结合最为紧密的,发挥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重要阵地的高职院校自然就成为了教育领域(职教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众矢之的,一时间各高职院校纷纷拥抱“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在现实中,关于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的改革也因此顺理成章地连续两年被定为全国高职高专校长联谊会会议的重要议题,并围绕该议题探讨了全国20 多个率先尝试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学校案例,为我国高职院校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改革提供了“操作性层面上”的导向作用.进入2016 年以后,这种现象不仅没有消退的趋势,反而变得更为明显,全国范围内的高职院校都不约而同地加入到了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的大军之列,而且还将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改革视为包治百病的“万能药”.从高职院校的角度来看,这一改革可以用来解决困扰我国高职院校多年来的创新发展动力不足问题,甚至还有一些院校的管理者将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定位为当前高职院校自身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的重要策略与手段.

由此可见,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的改革已深入人心,备受职业教育界的追捧.正如黑格尔所言,“存在即合理”,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改革在职业教育界受追捧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那么,其合理性在哪里?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改革是否正如一些院校所倡导的具有包治百病的“ 万能药”之功效?其实践中又是否能够冲破高职院校传统办学体制的掣缚而一帆风顺.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基础(理论基础、制度基础与现实基础)来辨析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改革的合理性,进而深入剖析当前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客观存在的逻辑悖论,并提出相应的之策,期望给我国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改革提供一些新的思路.

二、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基础

高职院校是我国高等教育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生存和发展既有内在规律,也有外部条件.[1]混合所有制本属于经济学领域的一个概念,原意是指产权分属于不同性质所有者的财产所有结构[2],既是一种社会经济成分,又是资本组织的一种形式,其本质是以股份制为基础的经济形式的外化,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进程中涌现出来的特殊的所有制结构模式,将其根植于高职教育领域,既是一项重大的改革和创新,又是高职教育办学体制模式改革,实现公有资本和社会资本深度融合的有效尝试,既有坚实的理论和制度基础,又有“股份制”模式的现实政策支撑.

(一)明确的产权制度界定和所有制主体划分是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理论基础

从经济学理论视角来看,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当前我国在经济领域改革提出的重要目标是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衍生到高职教育领域,产权同样是引领高职院校进行教育改革的关键纽带,是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改革进程中风险识别的“牛鼻子”,只有始终引领好这个“牛鼻子”,才能避免改革政策“越位”现象的发生.所以说,明晰的产权制度界定和所有制主体划分是其根植于高等职业院校进行教育领域办学模式改革的前提,其内容涵盖高职院校教育的办学定位、法人属性和治理结构的决定、产权的归属和监管方式等诸多方面,这为其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奠定了理论基础,显然与我国当前高职教育向纵深发展的理念相契合.事实上,基于产权制度明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原则下的产权理论从客观上为我国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奠定了理论基础,也为高职院校内部混合、高职院校(公办院校)与社会资本混合以及高职院校之间的相互混合(包括“公私”混合、“公公”混合和“私私”混合)提供了现实可行性,不仅可以实现高职院校内部、高职院校与社会企业(民间资本),以及高职院校与高职院校之间的资源优化(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达到校企(包括学校内部、学校与学校之间)的深度融合,实现现代高职教育为社会、行业、企业服务的目标.

(二)产权激励机制的发挥及功能强化是高职院校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制度基础

科斯的产权激励理论是制度经济学研究的重要范畴,其前提是需要对产权进行明确界定和社会所有制主体地位进行清晰划分,这一理论为我国的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活力来源提供了现实可行性.依据科斯的产权激励理论(包括委托代理人理论、激励理论),明晰的产权归属、合理的产权激励手段是激发企业活动的重要动力,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取得成功实践的股权激励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手段.根据激励理论,利益是企业参与高职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主要动机和行为目标,与政府主导的教育是公共服务的属性存在强烈的矛盾反差,其本质上就是资本逐利性和教育公益性之间的矛盾关系.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目标是基于产权明晰和权责明确的基础上,化解资本逐利性和教育公益性之间的矛盾,实现在一定程度上的均衡,使不同性质的产权主体(政府、高职院校、社会企业)相互渗透融合成一个新的利益共同体.

从现实来看,国务院2014 年颁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的文件内涵,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宗旨是引入社会资源,将资本、知识、技术和管理等诸多要素通过股权的形式予以明确,让企业、学校管理者,甚至于全体教职工都能够成为学校股东中的一员,让学校的发展与这些股东的利益和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命运共同体,通过对股东的股权激励,实现高职院校与企业的深度融合与合作,在激发高职院校(管理者、甚至于全体教职工)和企业办学活力的同时,也为高职教育办学机制与体制机制创新提供了重要方式.

从其要实现的目标来看,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主要是为了摒弃传统政府主导下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产权功能残缺现象,发挥产权激励的主体功能.所以说,对于高职院校办学主体而言,无论是学校法人产权,还是社会资本介入的投资者产权,必须要明确其产权界限,否则就无法做到有效的产权分离和激励相容.

(三)“股份制”模式的实践为高职院校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了现实基础

高职院校的宗旨是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型人才,其终极目标是要将应用型人才从“工匠”培育为“工将”,成为技术的领航者.这就决定了高职院校人才培养需要与实践相结合,重视社会实践环节的教学,这就隐含地说明了高职教育相较于普通高等教育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成本(更多的经费支出),但长期以来困扰高职教育发展的经费不足问题(财政拨款的非对称性)却始终没有得到改变,更不用说得到逆转.虽然传统的“校企合作”模式被当前高职院校普遍采用并视为是一种能够解决政府教育经费拨款不足的有效手段,但实践中却是校企之间的合作更多的是依赖于个人感情关系、校友情节等特殊关系来维系,无法从根本上调动企业深度参与高职办学的积极性.

所以,依托于明晰产权归属、权责明确的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让行业企业以股份制形式参与高职教育,既可以借助于其成熟的市场运作机制,使资产从停滞状态转化为运动状态,同时也可以促使资产的存量结构和增量结构遵循市场效率原则,在流动中不断得以优化,如此一来,必然可以深化原有校企合作模式,为我们解决政府非对称性教育资本投入而引发的职业教育经费不足问题提供可行的解决思路,并可以进一步激活高职院校因竞争而生成的内在激励机制,实现以市场机制和经营理念来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深意.

显然,围绕以明晰产权归属、权责明确的产权理论为基础,激发以产权激励为动力源泉,以“股份制”模式为实践的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是架起两者的最佳桥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公办高职院校与纯粹社会资本举办高职院校两者在内部治理机制上的灵活性与手段的多样化,充分发挥其产权激励相容的作用,为我国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提供了坚实的现实基础.

三、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实践中不可忽视的悖论

目前,尽管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成为一种潮流,其存在也具备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制度基础和现实基础,然而,在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的实践中,其进程却并非一帆风顺,正如《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所暗示的“探索和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探索”两字蕴含着政府所期待的并非一些学者那么盲目乐观地认为“ 只要发展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困扰职业教育发展的一切问题都可以马上解决”[3],也即是说,混合所有制是包治百病的“万能药”这一判断是不符合客观现实的,在实践中的逻辑悖论也是显而易见的.最突出的悖论当属教育公益性的现代学校价值取向与资本逐利性的现代企业价值取向之悖论.

事实上,高职院校作为培养高素质技能型职业人才的阵地,始终把“培养人才”作为其核心目标,肩负着社会服务责任和传承社会文化的多重功能,从属性上看,其属于非营利性机构,这也是高职院校与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主体之间最大的区别[4].所以,从理论上而言,如果高职院校是非国有企业控股,学校的办学目标可能会发生偏离;如果由国有企业控股,国有企业自身存在的效率低下等问题又会使得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创新空间受到严重束缚,混合所有制改革自然也就会黯淡无光.

众所周知,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变得异常激烈,这种竞争往往体现在技术与人的培养上,其最终表现是追求生产效益的最大化,继而实现盈利的最大化.从实践来看,对于公办高职院校,目前普遍采用的是“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管理”的模式,这种体制机制本身并没有任何问题,但在实践中往往缺乏有效的激励相容机制,时常会出现高职院校内部治理机制的“管、办、评”难以体现市场性、办学自主权不充分、行政化色彩过浓和决策化程度偏低等共性问题.而对于民办高职院校资本逐利性的特点,虽然在运行效率、决策机制、资金使用效率、人事聘任、资源统筹等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但在企业治理模式下,“老板说了算”的现象普遍存在,往往会导致教育管理者的教育教学管理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监督机制流于形式而出现不同程度的缺失,成为阻碍我国民办职业院校发展的掣肘.所以,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逻辑悖论在于教育公益性所体现出来的学校价值取向与资本逐利性所体现出来的企业价值取向之间的矛盾,最终演变为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下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与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之间的矛盾,表现为典型的“属公”和“属私”之争,并且,这个矛盾之争会贯穿于改革过程的始终,成为困扰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效益性的重大阻力.

四、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悖论之之道俗话说,只“公”不“私”犹如涸泽而渔,只“私”不“公”犹如缘木求鱼.所以,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要顺利开展,让其真正成为解决当前高职院校治理模式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手段,其前提必须处理好“教育公益性”的学校“属公”价值取向与“资本逐利性”的企业“属私”价值取向之间的关系,实现“ 公民共舞、公私合力、相得益彰”的办学模式.具体而言,就是要依托“公私合力”相结合的价值取向,以产权制度明晰为基础,对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进行分类型改革,依托产权制度明晰为准则,谋求改革的可行性与有效性;借助“委托代理”模式来实现“公私合力”办学,发挥“公民共舞”,谋求改革的效益性;以明确的政策制度为基础,科学界定混合所有制办学的边界,谋求改革的合规性与公平性,以我国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现实悖论之棋局.

(一)以产权制度明晰为抓手,引导高职院校分类型改革,谋求改革的可行性与有效性

高职院校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最大的问题在于产权制度的明晰.面对我国存在诸多不同类型的高职院校办学模式,政府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型指导,以谋求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的可行性与有效性.

其一,公办院校内部自我改革模式的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缺乏活力、僵化的高职教育办学模式是现行高职院校普遍存在的一个特点之一,对于这些院校,可行的方式就是要明晰其产权制度,构建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治理机制建设[5],可参访民办高职院校,将学校资产进行清算,并将其折合成产权,根据产权明晰的基准理论,政府进行适当放权,将其部分产权让渡于学校管理者和教职员工,充分发挥管理者与全体教职员工的管理权、收益权和监督权,激活他们的学校主人翁意识,进而有效激活学校办学活力,解决政府垄断下的体制机制僵化问题.

其二,公办院校与社会资本合力办学的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经过一系列示范性建设、教学评估考核、优势专业建设等项目的实施,在全国1300 多所高职院校中有一些优质的高职院校脱颖而出,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出明显的优势,很容易得到一些企业、教育集团的青睐.对于这些院校,在明确政府职责与要求的同时,应该着重致力于市场对职业教育资源配置优化作用建设[6],通过向民间开放资本,引进优质企业,甚至是国外教育集团资本的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模式,充分发挥优质资源的共享,实现强强联合,最终实现职业教育办学瓶颈与资源配置等重点领域和关键问题的解决.

(二)借助“委托代理”模式来实现“公私合力”办学,发挥“公民共舞”,谋求改革的效益性

整个高职教育领域内,总会出现经营不善或优质先行两类高职院校共存的局面,所以,需要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借助于“委托代理”模式优势互补之功效来实现“公私合力”办学,发挥“公民共舞”,谋求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效益性.具体而言,对于经营不善、濒临倒闭的民办高职院校,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应该致力于发挥产权(股权)分置改革的方式,将这些高职院校的资产进行清理,折合成股份的形式,按照专业、类型就近的原则,委托当地同类型优质高职院校进行代理的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模式,解决民办高职院校面临倒闭的问题;反过来,对于难以维系的公办高职院校,尤其是针对那些依托国有企业办学的公办院校,为了规避国有资产长期低效运行的劣根性,更需要政府借助于市场化原则,在细分产权和股权分置(折合成股份)的基础上,以股权入股的形式委托优质民办高职院校接管,实现高职院校之间的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改革.

(三)依托明确的政策制度来界定混合所有制办学的边界,谋求改革的合规性与公平性

由于缺乏相应的办学边界法律文件和指导性方针,所以改革之后的高职院校归属究竟是定位为“事业性质”还是定位为“企业性质”,以及两者之间如何转化必将成为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难以回避的新问题.因此,政府需要尽快出台符合中国国情的深化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指导性方针和相应的法律文件,并需要能够明晰具体的操作实施方案,以界定民间资本的基本权益、社会力量办学的准入边界以及混合所有制管理的相关标准,使民办高职院校在招生、就业、政策支持等方面享有与公办高职院校同等的待遇,处于平等竞争的法律和市场定位,以谋求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的合规性与公平性.

高职院校论文参考资料:

该文总结,此文是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混合所有制和悖论和高职院校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高职院校本科毕业论文高职院校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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