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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团体方面专升本论文范文 与取消全国性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审批激发社会团体活力相关专升本论文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社会团体范文 类别:职称论文 2024-04-07

《取消全国性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审批激发社会团体活力》

本文是社会团体有关硕士毕业论文范文与社会团体和社团和审批类论文范文素材。

取消全国性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审批

激发社会团体活力

文丨李小倩

2013 年11 月8 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 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民政部对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自该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以来,民政部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了改革的顺利实施,取得了较好成效.

切实简政放权全面停止了分支机构审批

分支(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团开展活动的重要方式.按照1998 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分支(代表)机构审批包括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其更包括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变更,共计5 项行政审批.随着我国社会团体的快速发展,全国性社会团体登记分支(代表)机构数量增加很快.截至取消审批前,民政部已登记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超过1 万个.2013 年,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民政部决定将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审批取消,社会团体设立、变更和注销分支机构,均可以通过履行其内部程序决定,不再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可以说,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审批的取消,是社会组织管理领域下放的最大一项职权,是民政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激发社会团体活力,推动社会团体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具有重要意义.

放权不放责多措并举强化监管

(一)加强法规政策建设,完善监管制度依据.国务院《决定》下发后,一方面民政部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另一方面为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及时下发了《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 号),并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共同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 号),对社会团体自行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程序、开展活动要求以及财务管理等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为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监管提供了制度依据.

(二)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在开展年度检查的基础上,采取双随机方式进行抽查审计,及时、有效发现社会团体财务以及分支机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升监管的专业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严厉查处 “卖牌子”敛财、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行为;依法查处分支(代表)机构设立银行账户、收支不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以及截留会费收入等行为,形成执法威慑力.

(三)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大对分支(代表)机构的评估力度.在社会团体评估指标体系中,科学制定分支(代表)机构的评估指标和分值,通过将评估结果与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的方式,激励社会团体加强对分支(代表)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四)引导社会团体加强自身建设,规范社会组织内部管理.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法律责任由社会团体承担,从而对社会团体形成“倒逼”,促使其不断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选举、决策、管理、监督,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对分支机构党组织的日常指导和监管服务,对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督促及时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强制性规定社会团体必须将其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提高透明度,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和社会团体成员对社会团体进行监督.

查摆问题

明确下一步工作思路

分支机构审批取消后,大多数社会团体能够按照民政部的相关管理规定开展工作,但也出现了一些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时不履行规定的程序、名称使用不规范、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等问题.由于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于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是建立在登记审批的基础上的,而取消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在《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由此造成了管理的滞后.尽管民政部在年度检查中,要求社会团体填写分支(代表)机构的情况,但社会团体若不据实填写,并没有相应的检查、处罚手段,因而无法保证数据的真实性.此外,也有向民政部分支(代表)机构违规的情况,民政部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规问题依法进行了处理.针对上述问题,民政部高度重视,及时认真研究,明确了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完善有关法规制度,堵住监管漏洞.积极推动修订出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赋予登记管理机关具体、有力的监管手段,规定社会团体信息公开的义务,将分支(代表)机构有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明确相关违反规定情形,制定相应罚则,使行政处罚有法可依.

(二)转变监管理念,实行综合监管.社会组织监管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工作,需要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分工协作.目前,民政部已牵头建立社会组织联合执法机制,加大了部门协同力度,下一步还要加强行政、党纪、司法衔接配合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会商、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党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无缝衔接,确保对社会组织实现全面综合监管.

(三)创新监管方式,改进监管手段.一是建立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信用记录制度,对活动异常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建立“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并对其负责人实行准入限制,提高社会组织的违法成本.二是实行动态监管.将监管及查处情况与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等级评估、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构建部门联动的惩戒机制,实现一处违规、处处受限.三是推广随机抽查监管.结合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制度探索建立抽查机制,制定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比例和频次,促使社会组织自觉守法.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协同监管.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登记管理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便于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全面掌握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情况,共同加强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监管.

(作者单位: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社会团体论文参考资料:

法制和社会杂志社

社会杂志社

社会语言学论文

社会科学家杂志

社会心理学论文

和谐社会论文

此文点评,上述文章是关于社会团体和社团和审批方面的社会团体论文题目、论文提纲、社会团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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