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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工作方面论文范文数据库 与在何种意义上谈党建和社会工作的关系有关毕业论文怎么写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社会工作范文 类别:职称论文 2024-03-22

《在何种意义上谈党建和社会工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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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

哈曼老师在《社会工作:党的建设与党的群众工作新联结》一文中指出,从需求导向来看,党的群众工作与社会工作都致力于提升个体与社会的福祉水平,致力于让人们“过上好日子”,因而建构了一种党的群众工作与社会工作之间的合作关系假说.哈文进一步指出,社会工作是党的建设与党的群众工作的新型联结.这两个命题无论是对于社会工作共同体抑或社会工作自身发展而言,都具有“宣言式”作用.但是对于现实而言,仅仅从应然角度论述社会工作与党建、党的群众工作的契合性,应该是不够的.我们深知,社会工作发展多年所处的情境并非可以简单地通过培训党政干部社会工作有哪些优势来为社会工作创造发展空间.本文另辟蹊径,认为社会工作如何从合法性角度(在合法性的几个维度中,法律合法性、社会合法性是最为关键的)确立起其在新时代党建引领社会治理格局中的结构性位置,进而探讨党建工作与社会工作的联结可能更为恰切.

本文基于哈文提出的论点,尝试进一步从中观层面阐释当前党建工作与社会工作的内在关联及其契合空间.我们熟知,中国诞生之初,是一部分仁人志士为了改变当时的中国命运、人民命运而进行的革命运动,旨在通过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的指导,推翻压在广大人民身上的三座大山,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从最初诞生就具有着强烈的社会属性,这种社会属性主要指向广大人民切身利益及其生存福祉的,而要实现党的社会属性、社会功能,必须借助阶级革命、政治运动的方式加以实现.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党的阶级性、政治性是作为其实现最伟大的社会目标的方法和手段.历代中国的领导人对于党与人民关系的阐释之中,如“为人民服务”、“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等,从本质上明确了中国的本质就是为社会的、为人民大众利益谋福祉的,其根本使命在于促进人民幸福与社会进步.

法律合法性与社会合法性缺失:社会工作发展的两大掣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突破性阐述,强调“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上述论述确立了党建引领的社会治理格局,确立了党建工作与社会治理工作的结构性关系.文件有关社会工作的论述最早出现在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中,强调“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并在后续的相关人才队伍纲要中将社会工作单独列为党和国家六大类人才之一,这足以体现社会工作在党和国家事业中的重要地位.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系列文件更多是说明性或倡导性的,尚未在法律层面对社会工作作出清晰的厘定,这就出现党和国家对于社会工作的预期与实际功能发挥之间存在着“名实分离”的现象.尽管部分地方政府在积极探索社会工作立法,并尝试形成社会工作条例等法规,但始终缺乏上位法对于社会工作属性的根本规定.其结果是,当前社会工作在实践中面临着诸多因为法律合法性缺失所造成的问题和困境.

从实践的角度看,自1980 年代恢复重建以来,社会工作以“教育先行”的方式逐渐推动着实践的展开.从上世纪90 年代上海率先引入高校专业社会工作毕业生开展专业社会服务到后来上海政法系统在三大社团(自强、新航、阳光)引入社会工作开展专业服务,以及2007 年以来广东珠三角地区大力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进程,至今,社会工作实践已经覆盖了十五个领域之多,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然而,社会工作长期秉持的“助人自助”专业理念,在实践中却遭遇着多重困境:与原有社区服务体系的关系和功能区分模糊,导致社会工作有时被排斥(难以有效落地社区开展服务)、有时被视作社区主体的“下属”而被指派各种社区事务(难以发挥专业优势开展专业服务);与普通居民(或服务对象)的专业关系时常因为我们社会强有力的人情、关系、礼尚往来等文化系统而被掣肘,并时常处于专业伦理思辨之中;作为新兴职业,社工在入户居民家中开展需求评估或家访等事项时,经常会遭遇因陌生而“进门难”的现象,导致工作难以有效开展……上述多重实践困境,从整体上反映了社会工作在实践中的社会合法性尚未建立起来.这里指出的社会合法性与法律合法性之间存在着显著的相倚关系.

走出社会工作合法性缺失困局的三重路径

如何因为上述两大合法性缺失而致社会工作功能发挥受制、专业自身发展受限的问题?笔者从三个层面加以思考:

第一,将社会工作纳入党建引领的社会治理格局之中,明确社会工作在其中的结构性位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十九大等重大决议逐渐确定了党在社会治理中的核心引领角色,这是随着社会建设从无到有、从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过程中的一种治理结构的优化.社会工作作为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以及社会治理体系的有机构成,理应被制度化地纳入党建引领的社会治理结构之中.这是新时代社会工作有效参与社会治理的结构性前提,舍此,社会工作依然难以找到自身所处位置,其独特功能也难以被其他治理主体所认识.

第二,党建引领“三社联动”,实现专业社会工作与原有社区服务体系的亲和性连接.“三社联动”旨在通过社区、社会组织与社会工作者的联动,实现多主体的优势互补与功能发挥,已成为全国许多地方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创新机制.实际上,许多地方有关“三社联动”的真正意涵尚未理清,有的地方在实践“三社联动”时甚至会出现所谓的“三社”其实就是“一社”(社区两委既代表“社区”,又是社会组织的负责人以及社区工作者队伍的领导,实现了三个主体的重合),难以真正发挥多元联动的作用.还有地方提出“优势主导的三社联动”政策,实际上,在缺乏更为有力的规则说明前提下,所谓谁有优势谁主导的“三社联动”,也容易一边倒地成为“社区”主导下的“三社联动”.上述两种情形都不是真正的“三社联动”内涵,也不利于真正通过“三社联动”实现社区治理创新.一种较为根本的方式是确立社区党建在“三社联动”助力社区治理创新中的核心引领地位.

党建作为社区治理体系的一部分,通过发挥其核心引领,整合社区居委会、专业社会组织(以及社区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以及社区工作者)等主体,探索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新格局.单靠社会工作与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等原有社区服务系统的互动,难以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而在社区治理中发挥核心引领作用的党组织对于专业社会工作系统和行政社会工作系统具有较强的整合能力和组织优势,有助于打破长期存在的“两种社会工作”现象及其由此带来的分化局面.

第三,新时代社会工作有效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三重策略:熟悉介入系统—嵌入特定生活实践—发挥专业优势.中国社会工作从来都有着与西方社会工作不同的价值基础和行动逻辑,在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发展历程中,社会工作被纳入和谐社会建设、社会管理创新、社会治理创新等宏观脉络之中.而具体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形态:一是通过岗位购买方式(深圳、东莞、广州等多地都有)进入各职能部门及其向社区延伸的平台阵地之中,其功能发挥有很强的行政目标完成导向;二是通过专项项目(较为普遍)或整体项目购买(如广州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每年200 万/240 万经费服务街道辖区的各类人群;深圳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每年50 万服务社区的各类人群等),其功能发挥容易与街道、社区等块状主体的目标关联.在这两种方式中,社会工作都与条、块部门有着不同程度的关系,因此说,在当前社会工作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行动中,首先需要社会工作熟悉其所介入的系统和环境,掌握目标系统的工作规则或者说他们的工作需求(当前高校社工教育中对于各政府系统的课程基本上是空缺的),是社会工作主体能够参与整个治理行动的第一步.其次,社会工作必须掌握在地化各类民众的生活习惯、语言和文化系统,此即社会工作应“嵌入日常生活之中”(这个层面是现有社会工作教育难以提供的),若能较好地进入服务群体的生活系统,社会工作的服务将会更加有效.在社会工作能够较好地进入目标服务系统时,再通过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技能,为不同需求层次的个体、家庭、群体或社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通过这样的层级式策略,才能使社会工作在现有实践生态中真正获得政府、社区主体和社区居民的普遍认可,这也才能够真正意义上实现社会工作的社会合法性.

党建工作本身是非常复杂、非常专业的系统,本文没有直接阐述党建工作与社会工作的关系,而是将视角转移至当前已经确定了的党建引领社会治理格局中来思考社会工作的结构性位置(需要另撰文论述),以此突破社会工作发展长期面临的法律合法性困境.同时,从党建引领“三社联动”、社会工作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三重策略”两个面向社会工作实践中面临的社会合法性困境.需要强调的是,社会工作合法性获得的过程,正是党建工作、党的群众工作与社会工作联结程度不断加深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笔者与哈曼老师的观点是一致的.但确如笔者所指出的,上述联结可能与否,还需要做太多工作.希望这篇不成熟的小文能够继续牵引更多社工同仁朝着上述议题加以思考和耕耘,切实为社会工作在新时代这一新的历史方位中找到自己的确切位置并发挥其专业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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