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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方面有关论文范文数据库 与您必须了解的婚姻法常识相关论文写作技巧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婚姻法范文 类别:职称论文 2024-03-26

《您必须了解的婚姻法常识》

本文是关于婚姻法方面毕业论文范文与婚姻法常识和了解和婚姻法相关论文写作技巧范文。

编者按:随着农村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农村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正发生巨大的改变,如何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权益,成了当前一项重要社会课题.现选择一些离婚诉讼中易犯的常识性错误,以案例形式进行评析,帮助读者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识水平.

一、离婚判决书是否需要换成离婚证?

案情:2011年9月14日,村民赵秀莲因与丈夫陈平生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法庭调解无效后依法判决准许两人离婚.同年11月,经人撮合,赵秀莲与邻村村民钟会昌谈婚论嫁,这时赵秀莲想起,自己还没有离婚证,就又来到法院,提出将离婚判决书换成离婚证.

说法: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领取离婚证之时,就是夫妻关系终止之日.法院下发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与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为男女离婚的法律证明文件.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没必要换成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也不能将其换成离婚证.也即是说,赵秀莲可以直接凭离婚判决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

二、“拜堂成亲”算不算结婚?

案情:2012年2月6日是元宵节,张小龙的父母广发请帖邀请亲朋好友参加儿子和“媳妇”林娜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的结婚仪式——“拜堂成亲”.一时高朋满座,锣鼓喧天,喜气洋洋,但双方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张小龙“夫妻”二人度完蜜月后双双南下广东打工.但好景不长,不久后,张小龙另有新欢,遂提出“离婚”,林娜死活不愿意.闹到法院后,法院却宣告双方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依法予以解除.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可见,我国实行的是结婚登记制度,只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婚姻,才是合法有效的.尽管张小龙和林娜按照农村风俗“拜堂成亲”,依然属于非法同居,其“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依法应予解除.

三、解除“婚约”要返还彩礼吗?

案情:2013年5月,张梦秀与汪奇经同村媒人介绍相识,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并订婚.订婚时汪奇给付张梦秀礼金共计16000元.端午节的时候汪奇再次给付张梦秀购买项链款5000元.然而,随着交往深入,汪奇认为张梦秀与自己缺乏共同语言,不是理想的结婚伴侣,便提出解除婚约,要求张梦秀退还彩礼.

说法:在我国,订婚仅仅是一种民间风俗而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男女双方自愿订立婚约的,法律不加干涉,但这种婚约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1款规定:“婚约期间一方按照风俗习惯给付另一方的彩礼,在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或者双方办理了结婚手续,但确未同居生活以及婚前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给付方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应当支持.”因此,本案中汪奇要求张梦秀返还彩礼是有法律依据的.

四、 谁先提出离婚谁就吃亏?

案情:农家女吴玉萍一直以拥有幸福家庭而自豪,丈夫温标阳有一手好手艺,是村里的能人,自己则将5亩多责任田侍弄得井井有条,喂养的20余头大肥猪也膘肥体壮,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不料幸福的滋味还没尝够,就传来晴天霹雳声,丈夫在外居然有了第三者,而且还过起了“家外有家”的生活!吴玉萍一怒之下想到了离婚,但她听村里人说谁先提出离婚谁在财产分配上就要吃亏.于是选择了隐忍,跟丈夫过起了有名无实的婚姻生活.

说法:“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的说法在农村流传极为广泛.其实,离婚案件中,谁先提出离婚对案件的审判结果没有任何影响.在财产处理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该法第46条还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吴玉萍的丈夫与第三者同居,吴玉萍提出离婚,不仅不会在财产分配上“吃亏”,反而有权要求丈夫进行经济赔偿,从而多分财产.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陈默 邮编:34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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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总结:上文是一篇适合婚姻法常识和了解和婚姻法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关于婚姻法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婚姻法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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