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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类专科开题报告范文 跟信息时代档案的保密和公开相关论文范文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时代范文 类别:职称论文 2024-01-24

《信息时代档案的保密和公开》

本文是时代类论文范文资料跟信息时代和档案和保密方面学术论文怎么写。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催生了各式新媒体,微信、微博及各类新媒体提供高速快捷的信息分享模式.如何在信息产业高速发展过程中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成为必须加以重视的问题,由此,“信息”“档案”“公开”“保密”等关键词又重新受到广泛和高度关注,这既是信息时代对档案工作的新挑战,也对档案定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档案的公开与保密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档案也呈现出愈加开放的趋势,在欧美国家,除了免予公开范围之外的档案信息,均能不受限制地面向普通公众进行开发.然而在我国,档案及相关政府信息会受到国家《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档案法》的双重限定.《档案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按照上述规定,档案信息本身即具有长达三十年的保密期,而对于因为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具有保密属性的档案来说,其保密期限更是会多于三十年,这就导致了本已封闭的档案信息具有更强的保密色彩,与信息时代的公开相背离,也无法保障公民对于档案信息的知情权.《档案法》中的相关规定和《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双重作用使得档案信息的开发范围趋于狭窄,极大地限制了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予公开信息的范围.

二、档案保密与《档案法》的修订

针对档案的公开与保密,学界也进行了相关的讨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提出,应当适时推动《档案法》的配套修改,《档案法》关于“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的规定,使得本应在十年内得以公开的档案的保密期被延长至三十年.也有学者表示“根据《保密法》已经解密的档案,要求档案部门公开,但档案部门适用的是《档案法》,可以对公众的要求予以拒绝,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对《档案法》提起修改.”综合各方讨论的意见可以看出,《档案法》中的保守的规定于信息时发的趋势存在相当大的冲突,根据分析可以看出,本应保密的档案信息进入档案馆后被限制对公众进行开放,严格保密,这一点无可厚非;然而问题在于,本应或者本已公开的档案信息,还要被移交至档案馆,便也被赋予了保密属性,无法及时针对公众提供利用.在另一方面,由于《档案法》的效力等级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旦信息公开条例与《档案法》发生冲突,并在现实层面构成了一种保密与公开之间的矛盾,面对这样的矛盾,理清“保密”与“公开”的相对关系并对《档案法》中关于档案开放的条款作出相应调整,是唯一的解决之道.“在倡导公民知情权,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势下,作为我国档案开放法律依据的《档案法》等法律法规,从立法精神和具体条款上都已经不合时宜,应当对关于档案利用和公布的部分进行适当修改以适应新的形势,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三、档案公开与保密引发的思考

我国的档案管理实行了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这样的体制一方面可以确保档案管理的目标可以得以充分一致的保障与完成,但在另外一方面来讲,也会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改革创新不足、执行效力滞后、管理周期较长的问题,一项决策往往会经过反复讨论、不断修改才能最终落地、得以实施.在实际工作中,数字档案馆的标准化建设以及电子文件的标准化管理都因此出现了经过大量重复建设之后,仍然难以出台统一国家标准的情况.经过同欧美一些国家的对比可以发现,虽然他们的档案机构相对独立,管理制度相对分散,但从实际的档案管理效果来看的确使得体制更加灵活、管理手段更加新颖.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些手段和方法,我们都可以在各级档案管理工作中适当参考和借鉴.面对这信息公开的时代潮流和公众需求,我们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信息时代档案保密与公开的工作:第一,要结合当前档案信息化发展形势和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进一步修订《档案法》中与信息公开相悖的条款.第二,要将档案管理与国家关于信息开发的新法规、新制度接轨,营造依法开放的良好工作氛围.第三,在实际的档案管理工作中,要根据新的时期、新的阶段创新管理方法和手段,打造信息时代档案管理的特色.

时代论文参考资料:

开放时代杂志

时代杂志封面

新教育时代是正规期刊吗

时代周刊杂志

美和时代杂志

时代教育杂志

上文汇总,此文为适合信息时代和档案和保密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关于时代本科毕业论文,相关时代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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