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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类有关毕业论文题目范文 跟土地流转、收益分配和农地制度结构性变革方面论文范本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土地流转范文 类别:学位论文 2024-03-10

《土地流转、收益分配和农地制度结构性变革》

本文是关于土地流转毕业论文题目范文和土地流转和收益分配和农地相关论文范本。

邓宏乾 彭 银

摘 要: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来源不同,各权益主体的地位也各有差异,所以土地收益的分配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分市场、地区和增值类型的差异,才能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兼顾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的重要体现.集体土地入市与资本有效地对接,满足了用地者的需求,然而工商资本应基于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充分发展与地区经济相适宜的产业经济,发挥产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力的功能,促进农村人口的“就地城市化”,真正实现工商资本促进农村经济的良性发展,让广大农民共享农村产业经济发展的红利.构建土地收益的分配机制,应基于农民财产权的法律地位,坚持产权主体与利益分配相匹配的原则,理顺国家、农民集体、农民个人和土地用益物权人的土地收益分配关系,从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产权改革、税制改革角度入手,推进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形成.

关键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流转;土地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6)10-0005-06

*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土地收益分配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1BJY124)的研究成果.

量论,通过建立包括个体利益、阶层利益、制度利益和社会利益在内的分析框架,厘清了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复杂利益关系,并从个体、制度和社会利益等多个层面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改革提出了政策建议④.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关键,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对于破除城乡分割的土地产权制度,尊重和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财产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保证集体建设用地改革顺利推进,2014年底,、国务院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选取30个左右县(市)进行改革试点,并于2015年年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确定了33个改革试点县(市),其中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县(市)15个.但直到现在,仅四川郫县、贵州湄潭、广东南海、重庆大足区等少数几个地区敲响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第一槌”①.显然,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面临诸多难点,这是亟待研究的课题.

一、引言与相关文献综述

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搜理发现,研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收益分配的文献较少,其研究主要集中于农地入市收益在集体成员内部的分配和农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增值收益分配等问题.关于土地收益在集体成员内部分配问题的研究,如张鹏(2014)认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最主要的问题是农民集体组织内部分配问题②;黄发儒(2015)认为构建合理的调节利益分配机制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动力所在,必须统筹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与被征收土地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利益③.沈孝强、吴次芳和陆汝成(2015)引入法学利益衡

关于土地增值收益来源的研究.早在1993年,周诚从投资、供求和用途三个角度分析了城市土地增值的形态⑤;丁日成(2002)认为城市边缘集体土地价值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与农业土地地租有关的土地价值,另一个是可预期的土地性质或土地用途改变后未来土地地租上涨而带来的潜在增值价值⑥;邓宏乾(2008)将土地增值归结为生产性因素和非生产性因素,其中生产性因素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因素,非生产性因素包括土地稀缺性、土地用途调整、利率、政策性等因素⑦.

关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探讨.由于我国土地制度具有城乡“二元”性,所以不少学者针对土地征收制度造成的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例如,周天勇(2003)认为中国土地在集体和国有之间的交易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国家给集体土地确定的是补偿价值,而不是交换价值,进而提出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并轨,实行全部土地国有制⑧;李海伟(2004)认为对必须征用的公益性用地要提高补偿标准,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对符合转让条件的农地转为商用行为,减少政府干预,尊重农民权利,相信市场力量⑨;邓宏乾(2008)主张不同类型的增值收益应按不同方式进行分配,并对农地经征收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房地产开发投资、房地产置业投资产生的增值收益分别提出了差异化的分配方式⑩.通过对土地增值收益相关文献的研究,不难发现学者多是从土地增值收益的来源、归属和分配等视角出发,在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和土地征收制度的诸多弊病的背景下展开研究的.

目前在试点地区,突破现行法律的规定,实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享有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权利,是对现有土地制度的重大突破.本文基于已有的研究成果,通过对改革试点地区进行分析,认为厘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分配关系,构建科学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是关系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成败的关键.

二、广东南海、四川郫县等试点地区土地流转收益分配制度改革的成效

1. 广东南海、四川郫县试点地区集体土地流转收益分配的基本做法

始于上世纪80年代的市场化改革,农村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土地承包权的改革,激活了农业生产效率,同时,鼓励各地兴办乡镇企业,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制政策也开始放松,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在集体土地上兴办乡镇企业.1992年,在广东南海市(现为佛山市南海区)、中山市等地进行了集体建设用地自发性的入市探索.1999年11月,安徽省芜湖市主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试点并得到批准,由此拉开了我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试点的序幕.从上世纪90年代初至今,我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经过了30多年探索,积累了一些改革经验.2015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33个试点县市区,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其中,广东南海、四川郫县、重庆大足区等15个市县被国家正式确定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试点地区,突破现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的法律限制,实行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改革,探索可在全国复制和推广的经验,进一步释放土地制度改革的红利.

为了解决城市化过程中建设用地供应不足的突出问题,在1992年前后,广东南海县(现佛山市南海区)自发性地进行了集体建设用地改革.对原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改造,实行以土地股份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股份合作制的改革,将集体资产及土地折成股份,以村为单位成立股份公司,村民小组改组为股份合作社,以户籍村民作为配股对象,设置基本股(以村民成员权为基础)、土地用益物权股和劳动贡献股(以村民劳动年限长短为依据)等多种股份,按股权份额分红.股份公司主要负责土地开发,厂房、商铺开发以及物业、土地出租等.据统计,到2007年,南海区已先后建立农村股份合作组织近2000个,其中股份公司达200家;股份合作社多达1800多家,占全市村民小组总数的99%;到2013年,社员股东总数为75.9万,占农村居民的99.4%.据统计,佛山南海区2005—2013年底,共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1552宗,共计573.42万平方米,流转入市的集体建设用地占南海区集体建设用地总面积的2.3%;其中,出让集体建设用地88宗,面积145.87万平方米;出租集体建设用地1464宗,面积427.55万平方米.通过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制改革,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农民在城市化过程中获得了土地增值收益.据统计,集体土地租金收入从2008年的22.6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30.2亿元,村组两级分红从2008年的16.8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26.7亿元.

2015年之前,南海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2015年作为国家试点地区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按其用途以土地成交为基础征收差别化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为:工矿仓储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途,属于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或农村综合整治片区内的地块为5%,其他地块为10%;商服用途,属于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或农村综合整治片区内的地块为10%,其他地块为15%.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为:工矿仓储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途为2.5%;商服用途3.5%.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为:工矿仓储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途为1.5%;商服用途3%.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区、镇(街道)各分享50%,统筹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收益按以下方式进行分配:按规定比例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再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出让时土地公开交易成交的30%缴纳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城乡统筹提留金,统筹用于道路、给排水、供电等城乡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文体等城乡公共服务的建设支出.集体建设用地出让的纯收益纳入村股份公司统筹,纯收益中扣除10%作为股份公司的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留成51%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49%作为土地分红,农民个人按股份分红?輥?輰?訛.

2008年四川郫县作为成都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试点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2015年被国家正式确定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地区.四川郫县通过组建村民参股的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成功探索出了“化零为整”的入市改革模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取“就地入市、调整入市、城中村整治入市”的分类入市流转路径,取得了较好的成效.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四川郫县通过挂牌方式出让了四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建设用地面积共2.89万平方米.为了保障土地出让收益合理规范的分配,构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制定了《郫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指导意见》,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基础上,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平地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按照土地用途、土地区位与等级差别,设定了有幅度的差别征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办法,按土地成交的13—40%的比例缴纳.在试点改革过程中,不断完善和总结,第一宗集体建设用地出让,由新的受让人按成交15%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第二宗、三宗集体建设用地出让,由出让者(即集体经济组织)向政府缴纳30%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扣除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后,其收益按一定比例分配给股东(即入股的原村民),剩余部分留成为集体资产管理公司公积金和公益金.具体分配因土地区位、土地增值幅度而有所差别,如第二宗土地出让收益的分配方案为:土地出让价款向政府缴纳30%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剩余部分的20%按股东人数进行分配;80%作为集体公积金和公益金(其中50%作为集体资产管理公司的公积金,用作村级资产再投资和公共资源配套优化,并在公司股权中量化到股东;30%作为公益金,用于村级公共福利,如购买新农合、发放养老补助、社区治安投入、基础设施维护、环境综合整治等).

2. 现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

广东南海、四川郫县等国家试点地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在入市收益分配方面为改革推进提供了借鉴价值.通过分析广东南海、四川郫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政策,不难发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顺利入市的根本动力机制在于其收益的合理分配.然而,现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分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第一,政府直接参与集体土地首次入市和再次流转中的土地收益分配,违背了产权分配的基本原则,混淆了土地财产权与公共管理权的性质.土地财产权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享有的土地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享有的排他性直接支配土地的权利,也就是享有的基于土地之上的所有利益及其他经济利益.理所当然,保有土地和转让土地所获得的地租或一定年期的地租资本化(即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地价)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享有.政府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从而保障正常地履行管理职能,这主要是通过税收形式来实现,政府直接参与土地财产收益的分配,损害了土地产权主体的利益.

第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导致土地收益分配主体模糊.我国农村确立的“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逐步形成了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按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所有”,即村、村民小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体运行中则是按实际经营管理权来界定的,这事实上造成了所有权主体的缺位和“虚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到底归哪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法律没有明确界定,这种制度设计导致了集体土地流转中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甚至会引发严重的社会冲突与矛盾,如广东乌坎事件;同时也增加了社会成本和交易成本.

第三,不论是首次入市还是在再次流转的增值收益分配过程中,均按土地成交总价的一定比例进行征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而不是按照土地出让或流转总价扣除成本后的净收益征收,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也可能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土地财产利益受损.以四川郫县征收30%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为例,若土地增值一倍,实则相当于土地增值收益60%收归政府,远高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100%的,土地增值税等于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合作博弈是解决土地收益分配问题的有效路径

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多方合作博弈的过程,其土地收益的形成是多方权衡博弈的结果

在实践中,土地收益分配比例难以科学地确定,为解决这一难题,本文试图将L. S. Shapley提出的Shapley值法运用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初次分配的研究中来.该方法是用于解决多人合作对策问题的一种博弈方法,其理论假定如下:当n个主体从事某项经济活动时,它们可任意组合达成若干合作方式,且每个参与主体都会得到一定的收益,合作中主体的增加不仅不会引起效益的减少,反而使n个主体的合作带来的效益最大化.Shapley值法就是解决n个主体的合作效益在合作主体间公平合理分配的一种方法.

设集合I等于{1,2,…,n},对于任何一个子集S(表示n人集合中的任一组合)都对应着一个实数函数υ(S),满足:

其中,Si是集合I中包含成员i的所有子集,|S|是子集S中元素个数,n为集合I中元素个数,w(|s|)可看成是加权因子,υ(S)为子集S的效益,υ(S\i)是子集S中除去成员i后可取的效益.

基于上述理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参与主体主要有集体土地所有者、土地用益物权人、政府、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等,若不同利益主体寻求合作,其增值收益的分配可以看成是多人合作对策的收益分配,因而可运用Shapley值法来解决集体建设用地增值收益的分配问题.以首次入市为例,分不同情况进行讨论.第一种情况,假定存量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入市,即新土地使用者(A)、政府(B)和农民集体及个体(C)不选择合作,在这种情形下,新土地使用者因无法获得土地难以获得土地收益;政府只能收取少量的税费,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因集体建设用地不能流转只能获取有限的土地收益.即假设不选择合作,政府(B)和农民集体及个体(C)收益均为5个单位.第二种情况,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只能通过政府征收后变为国有土地才能入市,即没有赋予C对等的主体地位,无法调动其参与合作的积极性,则A、B、C之间难以实现充分的合作,假设A与B合作的收益为35个单位,A和C合作的收益为25个单位,B和C合作的收益为20个单位,显然C的是被动的.第三种情况,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享有与市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权利,那么A、B、C间的合作会产生协同效益,假设合作收益为50个单位,但若将合作的利益均分,则分别获得16.7个单位,说明平均分配并不能调动新土地使用者的积极性,那么到底如何合理分配其合作收益?

基于前文Shapley值法的推导,可以得出I等于{A,B,C},首先,在不合作的状态下,各自的利益分别为:υ(A)等于υ(B)等于υ(C)等于5个单位;其次,政府征收集体建设用地,υ(A∪B)等于35,υ(A∪C)等于25,υ(B∪C)等于20;另外,在集体建设用地同等入市的情况下,υ(A∪B∪C)等于50.按照Shapley值法计算Φ(υ)的值,那么在上述各种情况下,新土地使用者A的利益分配ΦA(υ)的计算过程如表1所示.

综合求得新土地使用者在各种情况下的收益总和为20个单位,即由表1中最后一行的数值加总求得.同理可得φB(υ)等于17.5、φC(υ)等于12.5个单位的收益,均大于5个单位的收益,并且φA(υ)+ φB(υ)+ φC(υ)等于50,φA(υ)+ φB(υ)≥35,φA(υ)+ φC≥20(υ),这说明Shapley值法可以为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提供一种有益的参考.上述合作博弈的过程和结果印证了以下几点结论:第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只有与城市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才能实现其价值,否则其潜在价值无法顺利实现,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难以有效盘活;第二,原有征收方式严重侵害了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土地增值收益主要由地方政府和国有建设用地的受让者所分享;第三,尊重农村集体和农民的产权地位,维护其产权权益,多方利益主体才能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收益最大化.

2. 构建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应解决的问题

首先,因交易方式不同,分配侧重点应有所差别.我国土地市场分为土地一级市场和土地二级市场,二者在交易主体、交易类别和交易方式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应加以区别.在一级市场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要是以出让、合作、租赁和入股等形式实现的,那么首次入市的收益分配应以公平性为原则,更加侧重对产权权益的合理分配,农村集体依据土地所有权参与收益分配,农民个体基于用益物权分享收益.在二级市场上,土地的交易主要是通过土地权益流转实现的,土地增值收益取决于新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行为,新土地使用者即投资者享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的权利,所以再次流转的收益分配应更加注重效率.

其次,处理好各利益主体(国家、集体土地所有者、土地用益物权人)的利益分配关系.合理处理村集体与村民个体间的利益关系,不仅会推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还有利于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土地收益的分配原则应以产权为基础,一方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组织依据所有权分享土地收益,但其收益应当主要用于发展农村经济、改善村民生活;另一方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的原使用权人,对集体建设用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以用益物权人的身份参与土地收益的分配;同时,村民基于成员权分享土地收益,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村民成员关系不再因地缘或血缘关系而稳固,所以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应主动适应这一特征.处理好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个体的利益分配关系,应做到既不能使已城市化的原村民因集体土地增值而“回流”,也不能让农民因集体土地增值而“坚守”.

具体来看,可通过收益分配权参股的形式成立合伙机构,建立利益共享机制.首先将土地价值股份化,即将土地收益权股份化,再按照适当的比例在集体组织、农民个体及用益物权人之间进行分配,股价随着土地增值收益的变化而变化.其中集体组织分得的部分应作为公积金,着重发展村域经济,改善村民生活.村内成员可按人数或户数为单位分得股份,股份可自由转让、赠与、分割和继承,这有利于农户内部利益分配的动态平衡,促进代际间的公平,并且不妨碍村民的自由流动.

第三,兼顾国家与农村集体的利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城市国有土地同等入市,从根本上冲击了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压缩了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来源范围,这实际上是对利益格局的再调整.此外,城市化的增长具有“收敛性”的特征,所以“土地财政”到“房地产税”的转变符合客观规律,政府应通过税收制度来调节集体建设用地在入市和交易中产生的增值收益.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增值收益分配中,各级政府不应直接参与分配,而应通过税收间接调节收益的分配(可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真正构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入市机制,实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的流转税制,征收同等的土地增值税,履行与国有土地同等的税收义务,享受同等的税收待遇.改变目前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转让总价征收办法,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本核算办法,可比照国有建设用地成本核算方法,即土地增值税等于土地出让成交价扣除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成本、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成本等,真正按土地增值额征税.

第四,注重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长远利益.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成立集体资产管理公司代表村民经营管理,入市所获得的增值收益应避免一次性地分配给村民,可建立增值收益的资金池,按持股比例定期分配,这既能将资金集中起来用于发展当地经济,实现集体资金的保值增值,产生稳定的收益流,还能避免出现大量“一夜暴富”的食利者,这在根本上有利于农村经济的良性发展.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的重要体现.集体土地入市与资本有效地对接,满足了用地者的需求,然而工商资本应基于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充分发展与地区经济相适宜的产业经济,发挥产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力的功能,促进农村人口的“就地城市化”,真正实现工商资本促进农村经济的良性发展,让广大农民共享农村产业经济发展的红利.

四、结论与启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顺利入市关系到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构建的成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实质是其增值收益形成、实现和分配的过程,只有在理顺增值收益形成和实现机制的基础上,创新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兼顾好政府、农村集体、农民个体以及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才能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进程.综上所述,本文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完善和健全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明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以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在产权边界清晰的基础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拥有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进行登记,以法律形式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

第二,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收益分配中,政府只能以社会管理者身份通过税收参与分配,防止直接参与土地流转收益分配,应注重保护农村集体组织、农民个体和土地使用者等产权主体的地位,保障土地产权主体利益的实现.

第三,在新型城镇化的背景下,应深入研究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途径,即坚持土地用途管制,有序地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进程,处理好土地用途管制与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关系.

第四,完善土地市场体系,制定统一的地价评估标准,委托第三方土地评估机构,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调整基准地价,以市场化的手段决定成交,保证与市地同价入市.

注释:

① 李晓东、雷健:《农村集体土地改革“第一槌”》,《光明日报》2015年10月12日.

② 张鹏:《当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若干构想》,《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③ 黄发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路径思考《中国土地》2015年第2期.

④ 沈孝强、吴次芳、陆汝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改革的利益衡量:一个分析框架》,《经济体制改革》2015年第2期.

⑤ 周诚:《论土地增值及其政策取向》,《经济研究》1994年第11期.

⑥ 丁成日:《土地价值与城市增长》,《城市发展研究》2002年第6期.

⑦⑩ 邓宏乾:《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创新与改革》,《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⑧ 周天勇:《土地制度的供求冲突与其改革的框架性安排》,《管理世界》2003年第10期.

⑨ 李海伟:《农地转非中的利益格局分析》,《南开经济研究》2004年第3期.

马健:《创新与困局南海模式——对南海土地股份合作制发展状况的调查》,《农村工作通讯》2008年第17期.

高圣平、刘守英:《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现实与法律困境》,《管理世界》2007年第3期.

作者简介:邓宏乾,男,1964年生,湖北松滋人,华中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9;彭银,男,1989年生,湖北恩施人,华中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责任编辑 陈孝兵)

土地流转论文参考资料:

本文汇总:上文是一篇关于土地流转和收益分配和农地方面的相关大学硕士和土地流转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土地流转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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