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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方面有关毕业论文范文 与招标投标法律问题与制度保障类毕业论文格式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法律问题范文 类别:学位论文 2024-03-17

《招标投标法律问题与制度保障》

本文是法律问题方面有关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招标投标和制度保障研究和法律问题相关专科开题报告范文。

[摘 要]《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为规范我国市场经济活动提供了有利的公平竞争环境,也促进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然而,对于招标投标市场而言,由于还存在一些法律衔接不畅问题,特别是立法自身的法律缺陷,导致招标投标过程中串标、围标问题,反而违背了我国《招标投标法》的初衷.为此,从当前招标投标法律相关制度方面来探讨存在的问题,并从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完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方面提出积极的改进对策.

[关键词]《招标投标法》;法律问题;制度措施;保障对策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3.024

招标投标制度的设立,作为各国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种制度,其作用越来越重要.如很多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招标投标机构,并通过专项法律来进行规范和明确其法律地位.《招标投标法》在我国的实施,其作用推进了市场经济制度对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特别是在工程建设、货物买卖、中介服务等领域,其应用越来越广.《招标投标法》在法律层面上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了规范,特别是在规则制定上,明确了招标投标双方的权益;在招标投标策略上,招投标各方应该遵循相应的规则,采取一些积极的行为来实现自我效用的最大化;在投标信息分析中,通过公布所有的潜在投标方,来有效披露招标信息,使得招标工作更加公平.然而,自《招标投标法》试行以来,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特殊性,在实施过程中对招投标市场的运作情况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彭明龙等人通过博弈理论来探讨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的问题,提出“投标人不能低于市场成本的报价竞标”;宋宗余等人提出从法律责任上应该明确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重要环节;邓培林等人从集体利益与博弈模型的研究中得出,招投标过程中的行为与其在博弈中的相互关系有关,并从降低预期收益上来抑制非法收益.

1当前我国《招标投标法》在法律层面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1)立法上规则间的不匹配问题.自《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为营造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经济环境奠定了法律基础,尤其是在招投标活动中,对具体招标程序、投标步骤等进行了明确.也就是说,对于《招标投标法》本身属于一个程序性规则,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同时,与《招标投标法》相适应的其他配套法律、法规,却不具备可操作性,导致两者存在掣肘之嫌.如从《招标投标法》第4条中的规定来看“任何单位及个人不能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规避招标”.但对于《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则并未进行具体明确招标的数额,也对具体的实施细则未进行强制性约束,从而表现出立法间的不匹配性,影响了《招标投标法》在市场资源配置及发挥政府监督力的作用.

(2)《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之间缺乏顺畅衔接问题.从法律规定的条文及内容来看,对于《招标投标法》中的公共采购及招投标行为,与《政府采购法》中的传统政府采购之间缺乏衔接,虽然两法都有公共采购的基本内容,但不存在法律之间的从属关系,尤其是在相关规定交叉的地方,容易带来执行上的模糊性.如在《政府采购法》中,对所有适用主体范围的明确,需要满足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等要求,而对于《招标投标法》来说,并未给予明确适用范围,也未对具体实施进行细节规定,导致两者之间缺乏明确的主体性.还有在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方面,《政府采购法》明确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还通过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来对采购方式进行监督.但对于《招标投标法》来说,仅仅提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未能凸显采购方式的协同性.

(3)在招标投标实施中的串标、围标问题.《招标投标法》在法律层面对招投标领域中的相关活动进行了规范,也成为我国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但对于招投标中的串标问题、围标问题,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给《招标投标法》的实施带来影响.对于串标问题,多在政府采购中出现,由于政府项目投资规模大,利润高,一些企业为获得竞争优势,不惜违背《招标投标法》规定;围标行为表面上体现了竞争,但其抹杀了竞争的公平性,更是在利益驱使下,让招标投标工作陷入“围捕”状态,滋生腐败.

2完善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及对策

(1)明确《招标投标法》的实施细则,提升法律适用性.根据《招标投标法》自身法律细则中的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迫切需要从细则完善上,对相关条款及内容进行修订和增补,特别是克服立法上的缺陷,提升其适用性.如对于《招标投标法》第43条,在适用条款上要明确必要前提,特别是对招标程序的规定与解释,要对不同招标步骤的范围及责任进行划定,对授标前后以授标谈判、暗示等行为进行限制.同时,结合《合同法》第30条、第31条相关规定,对定标的实质性内容及变更程序进行明确,如标的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另外,在《招标投标法》实施监督环节,要从法律体系上加强监督力度,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规范,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协同处理好《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一致性问题.从法律主体范围来看,对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中的适用主体问题,需要加强两者的协同,特别是在基本标准上要保持一致性.如《政府采购法》中未将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采购行为纳入财政资金的覆盖范围;但对于这些工程采购,同样适用于招标投标方式,也应该从《招标投标法》上进行调整.在相关责任及合同分包上进行明确,特别是《招标投标法》中对采购合同的分包与责任履约的规定,两者都存在适用法律上的难题.通常情况下,对于法律适用性,以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一般规则.《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都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规定,但两者之间未进行适用范围的明确规定,因此,应该从条款调整上进行重新界定.

(3)立足《招标投标法》制定具体的责任体系.根据招标投标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需要从制度建设上来对招标投标行为进行限定.如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制,从明确招标责任上,对所有参与主体的责任进行限定,解决串标问题.如一些工程招标中,业主并非工程的所有者,加之分包现象,导致招标方为多个责任主体,而对于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等缺乏责任划分.因此,要杜绝此类问题,就需要从招标负责人的终身责任制上,强化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落实具体法律责任,打击腐败问题.

(4)加强网上招标、无标的招标制度建设.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以互联网为平台来拓宽网络招投标管理.如建立中国招投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对于商业性招标网站,如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从政府采购公示、供应商库、中心等功能上来对网络招标系统进行规范.当然,在推进网络招标系统建设上,还要结合具体实践来解决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注册会员问题,提升招标平台的开放性,增强招投标管理的科学性.对于无标的招标制度建设,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4条,“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的,进行无标的招标”,从完善无标的法律依据及招标法律制度上促进招投标工作有序进行.

3结论

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压力也越来越大.结合招投标实践中的突出法律问题,在推进制度公平的同时,更要从招投标监管体制建设上,加强对招投标制度、实施等环节违法行为的监督,促进我国招投标事业规范化、法制化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宇飞.招标人视角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12(6).

[2]吕汉阳,张笑寒.也谈《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J].招标与投标,2014(1).

[3]白如银,刘昕,殷珊珊.电子招标投标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J].招标采购管理,2014(11).

[作者简介]陈俊翔(1981—),河南漯河人,本科.研究方向:企业法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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