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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类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 与起点信任和过程信任: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治理的双阶逻辑方面毕业论文的格式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信任范文 类别:硕士论文 2024-01-09

《起点信任和过程信任: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治理的双阶逻辑》

该文是信任类论文怎么写和社会组织和信任和逻辑方面论文怎么写。

摘 要:合作治理是政府与社会组织进行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的良好关系形态,实现合作治理需要以政府认同社会组织主体地位和合作治理系统的建立与维护为前提.合作与信任具有同构性,信任机制可以解读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的双阶逻辑.从起点信任和过程信任等不同信任阶段看,政府对社会组织低度信任的刻板印象在于政府制度供给能力的不足.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实施制度供给侧改革,实现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

关键词: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社会治理;公共服务

中图分类号:D63-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8)11-0020-07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我国农村扶贫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11BZZ002).

作者简介:王通(1990-),男,山东东营人,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政府与政治.

在我国的社会治理格局中,社会组织因其公共治理价值而被认可,并日渐成为共治共享的行动主体.然而,在学术研究中,学界认为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面临政府的“取缔”“限制”“排斥”“控制”等不信任困境[1].如 “政府为了自身利益,根据社会组织的挑战能力和提供的公共物品,对不同的社会组织采取分类控制策略”[2];或者以威权政体为假设,主张发挥社会组织的社会功能,并防范其对抗性等政治功能,以消除社会组织对我国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的潜在挑战[3].从社会组织获得政府支持的角度看,有学者提出政府的理性选择决定政府对社会组织的信任程度,而“(政府)对社会组织的信任程度,往往决定了政府在政策层面赋予社会组织行动权利的大小,在制度层面上决定了社会组织从社会中获取资源的数量”[4].或者以社会组织的体制属性为分类标准,认为我国政府对体制内社会组织和体制外社会组织采取“内外有别”的赋权策略,社会组织的发展呈现“双轨制”特征[5].

但是,在制度实践中,我国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发展给予了诸多积极的政策支持.比如,自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和改进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以来,社会组织不断出现在我国执政党的执政纲领和政府的发展规划之中,我国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防范性管理关系不断走向信任型合作关系[6];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实施方案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制度而无需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积极探索降低“双重管理登记制度”对社会组织资格准入的消极作用.也就是说,其一,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面临“信任悖论”的处境,即理论研究上不信任印象与制度实践中信任提升现象并存的局面;其二,我国政府对社会组织发展的信任程度呈现提升态势,如何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成为新的研究课题.为此,本文将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概念化为合作治理,同时以信任理论为视角对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中的“信任悖论”和“信任提升”等现象进行分析与解读.

一、信任与合作同构:解读合作治理的信任框架

信任,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本,在社会实践中具有减少交易成本和促进良好秩序等重要作用.同时,在学术研究中,信任在不同学科中被建构为不同的研究范式[7],但是以信任为视角解读人类社会中的互动关系却是不同研究范式的共同特征.因而,基于信任与合作的同构性特征,以信任视角解读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关系成为有效选择.

(一)信任机制与合作治理:信任与合作的同构性分析

依据信任机制的属性差异,可将信任区分为三种不同的研究视角:以信任为认同机制的互动关系、以信任为核心特征的互动关系和以信任为控制机制的互动关系.(1)以信任为认同机制的互动关系,一方面表现为施信者对受信者身份属性的认同,如社会学中对“外人”如何取得“圈里人”信任的研究[8]、“自己人”的信任建构过程研究等[9],前文中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双轨制”特征即为“自己人”认同逻辑的应用;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施信者对专家系统、符号系统等专业系统的认同,如吉登斯将公民对专家系统和符号系统的认同视为社会转型的秩序基础[10]29-30,而社会组织作为公共物品供给主体也就是一种解决公共问题的专家系统.(2)以信任为核心特征的互动关系,一方面是将信任视为实现良性互动的社会资本,如纽曼和帕特南等学者将信任定义为社会资本的重要要素,认为信任可以促进社会和谐或个人资源获取[11];另一方面则是以信任为标准对互动关系的场域结构和客观环境等进行衡量,如韦伯等国外学者对中国社会呈现“重亲缘、轻法制”“重特殊主义信任,轻普遍主义信任”等信任结构的判断等[12].(3)以信任为控制机制的互动关系则将信任视为权威和之外的第三种控制协调机制[13],认为良性互动关系的维护有赖于互动双方自觉避免机会主义行为.

信任与合作具有同构性.其一,“信任是合作的前提和基础,而合作又反过来促进信任”,“信任与合作只有物化为组织形态时,理想的秩序目标才能转化为现实的行动.”[14]其二,信任与合作具有目标契合性,即信任和合作均以互动双方在资源交换和协作行动中的良性关系为目标走向.如果将合作治理定义为政府与社会组织进行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的良性关系形态,那么信任与合作的同构性主要表现为信任机制对于不同层次合作治理关系的有效解读:首先,从宏观视角看,合作治理是人类社会最终的治理形态[15].在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和后工业文明中,人类社会的治理形态分别以参与治理、社会自治和合作治理为主要治理模式,而伴随治理模式的变迁,人类社会的信任关系也经历了从习俗型信任到契约型信任再到合作型信任的转变[16].从合作治理的宏观视角看,以信任为核心特征的信任机制有效地解读了合作治理的场域特征和制度特征.其次,从中观视角看,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联系机制可分为冲突关系、竞争关系和合作关系等三种类型,而合作治理是对冲突对立关系和零和博弈关系的否定.以信任为认同机制的信任关系代表了政府对秩序风险的排斥和治理贡献的认同.但是,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遵循政府主导并吸纳社会组织的合作机制还是遵循以平等地位为基础的合作机制,其信任机制的属性倾向会有所不同,本文将在下文进行细化分析.再次,从微观视角看,合作治理是一种新的公共服务供给系统,即社会治理走向精细化和复杂化的新时代特征要求非国家治理主体参与公共服务供给,这要求我们将具有关联关系的服务整合为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统一的协作体系,以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17].这种新型公共服务供给系统得以运行的前提有三个:一是政府认同社会组织的治理主体地位;二是建构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合作供给系统;三是有效避免机会主义行为对合作关系的破坏.也就是说,微观视角的合作治理需要三种信任机制共同发挥视角价值,对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关系进行细化解读.本文对合作治理的研究主要以微观视角的新型公共服务供给系统为主,为完成信任视角对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关系的解读,需要建构有效的信任框架.

(二)信任框架:解读合作治理的信任视角

如前文所述,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治理关系需要以社会组织治理主体地位的获得以及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供给系统的建立和维护等为前提条件.社会组织治理主体地位的获得取决于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认同,而合作供给系统的建立和维护则代表以信任为核心特征的互动关系的建立.这一前提条件具有明显的阶段逻辑,即社会组织治理主体地位的获得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供给的先决性条件.这种阶段性特征同信任关系的双阶规律呈现极为显著的契合性.

1.信任机制的双阶逻辑.在信任研究中,信任机制在初始阶段和过程阶段表现出不同的逻辑规律.如我国传统社会的信任模式呈现“因亲而信”的“内在制度性”逻辑,具体表现为“对外人的不信任”[18].但是,这种对“外人”的不信任属于“起点上的不信任,而非永远的不信任”[8].也就是说,建构“自己人”和成为“圈内人”等不同阶段的信任机制表现为不同的运行逻辑.在组织管理研究中,组织间关系水平沿着尝试性信任、维持性信任、延续性信任和敏捷性信任的路径不断深化[19],其关系属性也沿着显性契约、关系契约和心理契约的路径不断进阶,最终形成以心理契约和组织承诺为基础的稳定关系体.信任机制的双阶逻辑具体表现为以信任为认同机制的信任关系和以信任为核心特征的信任关系等信任阶段.在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中,前者表现为政府对社会组织治理主体地位的认同,本文将其概念化为起点信任;后者表现为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供给系统的建立和维护,这种新型公共服务供给系统表现为以信任为核心特征的信任关系,本文将其概念化为过程信任.

2.解读合作治理的视角框架.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治理包括起点信任与过程信任等两个阶段,然而,回答信任关系如何实现的问题则需要对信任进行深化解读.首先,信任以认知为基础.“信任首先是一个认知概念,信任(或不信任)他者都包含了这样一个假设,即我们拥有关于他者的相关知识……以公民信任政府为例,公民信任政府是基于对政府的了解和认同.”[20]其次,信任与期待相关联.“自齐美尔和卢曼以来,有关信任的研究方法大体有这样一个传统,就是把信任的核心因素与‘期待’联系在一起,强调的是信任的主观性,即信心.”[21]或者如卢曼所言“信任指的是对某人期望的信心,它是社会生活的基本事实”[22]3.这种期待是“行动者在互动中彼此寄予的期望,即期望另一方履行其信用义务和责任”[23],或者“社区或群体在共享的规范和价值观中产生出来的一种期待”[24],也就是前文中所说的“以信任为控制机制的信任关系”,即自觉遵守信用和规范,避免机会主义行为.在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起点信任阶段和过程信任阶段,基于认知的信任和基于期待的信任如何作用于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治理关系成为本文分析的重点.

二、起点信任: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地位认同

社会组织是区别于政府和企业的组织形态,以志愿制为核心组织机制是相对于官僚制和市场制的比较优势,因而“在责任感和同情心、个性化服务、问题解决全面化和衍生信任等社会资本等方面”具有政府和企业无可比拟的优势[25].但是,作为新治理主体的社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却难以得到我国政府有效的制度接纳和资格认同.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制度环境方面呈现“宏观鼓励为主,微观限制居多;区别性对待,选择性扶持;重目标设计,轻实际执行[26]”等特征;二是在发展政策上呈现“发展与控制的动态博弈[27]”“控制与赋权并存的发展策略[28]”等模式.也就是说,我国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地位认同在实践中存在防范性管理等低度信任或不信任的特征,使得社会组织陷入制度认同困境.

(一)基于认知的起点信任分析

正如恩格斯所言,“社会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样,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和考虑到它们的时候,起着盲目的、强制的和破坏的作用.但是,一旦我们认识了它们,理解了它们的活动、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们越来越服从我们的意志并利用它们来达到我们的目的.”[29]从认知角度看,我国政府对于社会组织的地位认同可分为三个方面:首先是趋势论认知.我国政府权力边界调整和政府职能转变产生了公共领域的“治理空白”,以社会组织进行“补位”和“进位”成为现实选择;全球“结社革命”的兴起,带来有组织的、私人的志愿行动范围和规模的扩张[30],发展社会组织是对国外治理经验的借鉴;现代化的社会治理结构需要多元主体的参与,“把社会带回社会主义”[31]或发展“以志愿求公益的自治化逻辑”[32]就成为必然要求.其次是实用论认知.公共物品供给领域中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等双重失灵现象的存在,要求社会组织进行“协同增效、服务替代和拾遗补缺”[33];社会组织具有培育社会资本、创造就业等实用价值.最后是场域论认知.我国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或者造成以家族为单位的“一盘散沙”局面,要么造成政府控制的“铁板一块”[34],社会组织的发展环境具有“先天缺陷”;但是,我国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农村社会向城市社会等社会转型带来社会交往秩序的扩张,发展社会组织成为必然.

(二)基于期待的起点信任分析

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趋势论认知、实用论认知和场域论认知等同时也构成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功能期待.但是,社会组织在发挥公共治理功能的同时是否会产生一定的秩序风险,这种对秩序稳定的期待必然会影响政府对社会组织治理效用的信心.如“本质上起着政策倡导者作用的社会组织,可以经常挑战政府决策而不需要考虑政府决策过程中的复杂性”[35].也就是说,代表特殊利益或狭隘利益的社会组织很少考量不同问题的重要性排序,或实现公共利益的最优资源配置问题.在公共物品供给中,以志愿机制克服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是建构多元主体供给格局的理论依据,但是,“志愿神话”之外的“志愿失灵”能否得到有效控制,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三者之间的相互补充和最优排序能否得到最优化实现等实践转化难度同样会影响政府对合作治理功效的信心.我国传统的家国同构结构和新中国建立后的全能政治模式造成了我国公共治理领域内的政府依赖路径,在新时代,能否以社会组织为载体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治理成为合作治理的关键所在,但是,“对社会动员”到“由社会动员”的转变是否会造成“国家空心化”危机则成为政府转型期秩序风险的现实考量.

(三)合作治理的起点信任:理性选择与政治系统

在信任理论看来,信任的重要性在于其社会资本价值,而基于工具导向考量的或基于利益权衡的信任被视为虚假信任;信任的外显含义在于“缺场”状态下的授权或赋权,即非控制下的自由状态,而来自于外部的控制则被设定为不信任.基于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功能收益和风险考量而产生的社会组织地位认同,凸显了政府理性选择的制度设计思路,“理性人”假设成为学界对政府角色的“刻板印象”.突破政府最大化收益和最小化风险的理性权衡,回归到政治系统分析,则会发现政府这种理性选择模式主要是公共理性的现实选择.从政治秩序看,政府的制度供给落后于社会的政治参与就有造成政治秩序失序的风险,而在转型社会的背景下,这种失序可能造成国家政体演变为普力夺政体,而非公民社会政体[36];从政治系统看,公民和公民需求等环境信息超出了政治系统的处理能力就会造成“需求输入超载”和“过分容量压力”等内容压力和容量压力,从而使公民和公民需求转化为政治系统的外部压力[37].这就说明,社会组织的地位认同困境主要产生于政府制度建设的滞后和政治系统能力的不足.我国社会的现代化发展要求发展社会组织,制度供给的滞后却难以应对潜在秩序风险;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理性权衡并非政府固有的“理性人”等属性难题,而在于政府能力的不足.因而,实现社会组织的地位认同,最为关键的是政府供给侧制度能力的提升.

三、过程信任: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合作关系

治理是对政府单边主义的反思和批判,同时也是对公共服务需求扩大化和多样化的现实反映.建构政府与社会组织间合作治理模式,由政府与社会组织共同提供公共服务成为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合作行为的成立需具备合作意愿和合作能力等前提条件,同时也应该建立避免机会主义行为的有效机制.从信任理论看,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治理就是以信任为核心特征的信任关系,信任既是合作治理的重要社会资本,同时也是合作治理关系的关键文化表征.

(一)基于认知的过程信任分析

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关系的形成需要双方对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有效认知.其一,合作治理的必要性认知方面.政府与社会组织代表了两种不同的组织机制,前者以官僚制为核心机制,而后者以志愿制为核心逻辑;同时代表了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机制,前者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发挥政府财政机制的资源配置作用,后者以社会公信力为基础通过社会互助机制发挥资源配置功能.因而,在公共治理中,发挥政府与社会组织功能互补和资源依赖优势,弥补公共治理领域的空白、建立公共治理分工机制,不仅有利于政府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的履行,同时也是社会组织寻求活动空间的有效路径.其二,合作治理的可行性认知方面.对于可行性的认知,国内在合作治理的关系模型方面尚存在一定分歧,并影响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共识的达成.以决策中心划分,合作治理的关系模式可分为政府主导型、社会组织主导型和伙伴关系型.在政府主导型的关系模式中,社会组织根据政府的制度安排和供给需求承担意见表达和项目实施等功能;在社会组织主导型的关系模式中,社会组织自主进行服务对象识别和服务项目安排,政府以何种形式进行资源支持成为学界争论的焦点;在伙伴关系型治理模式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平等地位的基础上进行资源交换和行动协同,但是如何将这种治理模式转换为公共服务供给的实践则面临一定的挑战.以服务对象划分,政府主导的供给系统和社会组织主导的供给系统应该避免重复供给和实现协同优化,从而实现公共服务供给覆盖面的扩大和公共服务需求多元化的满足.这种合作治理的协同机制依赖于政府的制度安排、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协商还是依赖于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权宜性制度安排等成为可行性分析的重要内容.在贫困地区的校园午餐计划中,社会组织主导的“免费午餐计划”主动退出政府“营养改善计划”的覆盖地区成为“非制度框架下权宜性合作”[38]的成功案例,但是制度建设的不足使得合作治理的推广价值降低也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

(二)基于期待的过程信任分析

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关系的形成不仅需要双方对彼此的合作意愿和合作能力拥有信心,同时也需要对合作治理的运行机制形成正向期望.合作治理过程中对于合作意愿和合作能力的期待关键在于保证社会组织的组织自主性.在社会组织发展中,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是其核心组织特征,前者意味着社会组织依赖于自身资源而生存和发展,后者意味着社会组织目标设定和自身运行可以自行确定[39].对于社会组织依赖政府资源是否会造成社会组织自主性的丧失,学界产生了明显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社会组织对政府资源的依赖并不意味着社会组织自主性的丧失[40];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社会组织资源独立性越高,其自主性越高[41],以项目制治理为例,制度安排上的政府选择和过程监控以及分化性控制等会造成社会组织发展的结构性失衡和整体性破碎等[42].

合作治理对于合作系统的正向期望,一方面期待政府管理社会组织能力的提升,如对于社会组织运行的过度干预造成的 “官民比例失调”[43]“类行政组织化”[44]等问题会制约社会组织自主性的发展.另一方面则期待政府与社会组织形成明确的责任分担机制,比如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公共职能是否意味着政府责任的转移就成为重要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政府转移的是服务项目的提供,而不是服务责任”,即政府职能转移仅仅意味着责任方式由直接供给转变为间接保障;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社会组织进入公共行动领域即意味着成为新的责任主体,政府职能转变的同时会有责任的转移[45].

(三)合作治理中的过程信任:简化机制与系统信任

在信任理论中,信任是对复杂性的简化机制.“包含在现度中的信任模式,就其性质而言,是建立在对‘知识基础’的模糊不清和片面理解之上”[10]24,同时,信任是施信者以承担风险为代价,克服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后对受信者的接纳和授权[22]5.也就是说,信任建立在有限理性假设的基础上,信任意味着风险.在公共服务供给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的必要性得到了制度确认,如我国执政党对于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作用的确认、项目制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等.对于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的可行性认知和合作系统期待等存在诸多分歧和争论,但是这些技术性的难题主要基于合作治理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以增量治理为社会组织发展方向,在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治理实践中超越对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争论成为可行的路径选择.

从人格信任到系统信任的转变是信任机制提升的发展方向,如在吉登斯看来,“人对系统的信任”(系统信任)代替“人对人的信任”(人格信任)是时空脱域条件下社会交往复杂性的必然趋势,也是人类进入现代社会后秩序拓展的信任基础[10]76-77.以系统信任主导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治理关系,并非“富有人情味的生活制度和方式为本质上机械的、外在的和毫无心肝的制度方式所取代”[46],而是以法律规范等制度建设削弱政府供给侧的非制度因素和不确定性因素.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的水平提升需要以合作治理系统的完善性和确定性为基础,这需要政府借鉴和超越学界对于合作治理模式和合作治理系统的争论,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治理提供更为有效的制度设计和平台安排.

四、总结与讨论

综上所述,深入分析我国社会组织发展面临的“信任悖论”,即理论研究上的不信任印象与制度实践中的信任提升现象并存的局面,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从信任机制看,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治理具有双阶逻辑,即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地位认同和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供给公共服务等两个阶段.在社会组织地位认同的起点信任中,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功能期待和风险认知呈现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理性选择模式,而以“理性人”假设定位政府角色难以突破政府不信任社会组织或对社会组织低度信任的刻板印象.从政治系统本身的建设来看,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功能接纳和风险规避的理性权衡在于政府制度建设的滞后,因而实现社会组织发展的关键在于政府的制度供给.在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供给公共服务的过程信任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是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公共服务供给创新的重要形式.其中,合作治理的必要性得到了政府的制度确认,而技术层面的分歧和争论则制约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水平的提升.因而,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水平的提升主要在于以政府制度建设来消除合作治理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以合作治理系统的稳定性和确定性推动公共服务供给形式创新.因而,不论是起点信任还是过程信任,实现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关键均指向政府制度供给水平的提升,这就要求政府进行更多的制度供给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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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晓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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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此文为一篇关于社会组织和信任和逻辑方面的相关大学硕士和信任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信任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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