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国际法类毕业论文格式模板范文 跟香料贸易催生的国际法类论文如何怎么撰写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国际法范文 类别:硕士论文 2024-01-19

《香料贸易催生的国际法》

该文是国际法相关论文范本与国际法和催生和香料类论文参考文献范文。

施诚文

自古以来,欧洲人一直渴求亚洲的香料.1498 年,葡萄牙船长达·伽马首次航行到达印度后,葡萄牙控制了印度尼西亚的香料群岛(即摩鹿加群岛),垄断了东方的香料贸易.为了防止其他国家的竞争,葡萄牙一直把绕过非洲好望角到达香料群岛的航线信息视为最高国家机密.其他欧洲国家虽然垂涎于葡萄牙帝国的暴利,但他们缺乏先进的航海技术,更不知道航线信息,只能从葡萄牙进口香料.1581 年,荷兰北方七省成立联省共和国,宣布不承认西班牙国王菲利普二世,通过“断绝与西班牙关系法”摆脱西班牙统治.于是,西班牙国王菲利普下令扣押所有来自荷兰的船只,使得荷兰无法进口香料了.

刺探东方航线

荷兰联省共和国为了打破这种困境,并从香料贸易中分一杯羹,紧锣密鼓地采取了一系列行动.第一个成功刺探到葡萄牙东方航线情报的人是荷兰商人、旅行家林霄腾.出生于尼德兰哈勒姆的林霄腾1580年来到里斯本经商,后谋得葡萄牙东方帝国中心果阿大主教秘书一职.1583 年,林霄腾跟随大主教经过马德拉群岛、几内亚、好望角、马达加斯加和莫桑比克,航行到了果阿.

1589 年,因果阿大主教去世,林霄腾须向葡萄牙国王报告此事.但返航船只被英国海盗击沉,他被迫在亚速尔群岛又滞留了两年多才到达里斯本.1592 年,返回荷兰家乡的林霄腾从事著述活动,接连出版了几本游记,而这些游记记录了林霄腾本人的航行经历、果阿及其周边国家和地区和葡属印度的情况,也记录了印度、印度群岛、中国、日本之间的航道信息.林霄腾还记载了亚洲香料品种、产地、的信息;为了增强可读性,书中还插入了6 幅精心挑选出来的地图,这是欧洲首次出版主要以葡萄牙资料为基础绘制的远东地图.1598 年起,林霄腾游记的英文、德文、法文和拉丁文版相继出版,成为当时欧洲的畅销书.

林霄腾认为突破葡萄牙人对马六甲海峡的封锁的最佳途径是,从苏门答腊南部穿越巽他海峡接近东印度群岛,这样就能最大限度地降低被葡萄牙人发现的危险.这些信息为17 世纪荷兰和英国的东印度公司打破葡萄牙对东印度香料贸易的垄断创造了条件.此外,1592 年,阿姆斯特丹的商人派遣科内利斯·德·郝特曼前往葡萄牙首都里斯本刺探香料群岛的信息.两年后,郝特曼带着宝贵的信息返回了荷兰.

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成立

1595 年,由林霄腾和郝特曼组建的“长途(贸易)公司”派遣4 艘船只前往东方.听从了林霄腾建议的船队直接航行到爪哇东北部的万丹、马都拉、巴里、巴韦安等岛屿,但这次航行既未到达摩鹿加群岛也未获得香料,而且人员损失也很多,不过它可以视为荷兰对印度尼西亚殖民的开端.1599 年,荷兰船长雅各·冯·奈克率领8 艘商船,到达摩鹿加直接购买香料,1600 年返回荷兰后获得了400% 的利润!到1601 年底,荷兰已经派遣了14支船队到香料群岛.

为了谋取香料贸易的高额利润,减少各个公司的恶行竞争,并集中力量对付葡萄牙和西班牙,1602 年,荷兰共和国成立“阿姆斯特丹联合印度公司”,并授予该公司“特许状”:唯有它可以派遣船只前往东方(“从好望角以东到麦哲伦海峡”)、建立军事要塞、维持一支军队、与亚洲香料产地的统治者签订贸易合同.

“圣卡特里娜”号事件

1601 年,经验丰富的船长海姆斯凯克受“阿姆斯特丹联合公司”委派,率领荷兰船队前往东印度购买香料.历经艰辛的他们于1602 年到达巽他海峡东部的万丹港.留下几条船装载香料返航后,海姆斯凯克沿着爪哇岛北部海岸向东航行,途中他得知一个重要信息:不久就有一艘葡萄牙商船从澳门装载货物航行到摩鹿加群岛.1603 年2 月25 日拂晓,海姆斯凯克果然在新加坡东部海岸(今樟宜附近)发现了葡萄牙商船“圣卡特里娜”号.于是,海姆斯凯克召集军官开会认为应该袭击葡萄牙商船:1601 年,一条到达澳门的荷兰商船被葡萄牙人击退,造成17 名水手被处死.而袭击圣“卡特里娜”号不但可以为在澳门遭到杀害的荷兰水手复仇,还捍卫荷兰在该地区的贸易权利;同时也能因削减西班牙的财源,而降低西班牙的战争能力,另外,他们的船只还是空的,如果不袭击葡萄牙商船将空载而返.

按照当时的标准,“圣卡特里娜号”是一艘巨型商船:载重量为1500 吨, 船上装载了700名士兵、100 名妇孺;还有大量货物:1200 捆中国原丝、锦缎、丝绸,大量的黄金、镶金丝的服装、丝绸被面和床罩、亚麻和棉织品,以及近60 吨中国瓷器、蔗糖、香料和麝香等.“圣塔卡特里娜”号经过一天战斗后投降,海姆斯凯克把“圣卡特里娜号”全部货物运回荷兰.货物在阿姆斯特丹拍卖后获得350 万荷兰盾,相当于“阿姆斯特丹联合公司”总资本的3 倍多.

“圣卡特里娜”号事件在荷兰国内外引起了轩然大波.葡萄牙认为这是非法的海盗行为,要求荷兰及时归还所有货物.当时西欧各国的通行做法是,如果船长从合法君主手里取得了“私掠许可证”,那他的海盗行为就可以转变为合法行为,而拥有“私掠许可证”的船长就能获得处置被掠夺“战利品”的权利,但私掠船主必须前往该国的海事法庭接受所谓“谴责”,并听候法庭的发落.然而,海姆斯凯克是被授权进行和平贸易航行,“阿姆斯特丹联合公司”的董事长明确禁止他使用武力,除了必要的自我防卫之外.虽然如此,1604 年9 月,荷兰海军部法庭还是裁决没收“圣卡特里娜”号的所有货物,并分配如下:海姆斯凯克及其船员们获得10.4%,海事法庭本身获得23%,其余归新近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

现代国际法的诞生

鉴于“圣卡特里娜号”事件在荷兰国内外引起的轩然大波,海事法庭的判决出来之后,荷兰东印度公司董事长的弟弟简·腾·格鲁腾胡斯请求格劳秀斯为公司写一份致歉信.出身于代尔夫特名门望族的格劳秀斯被誉为“神童”,8 岁时能写拉丁文诗歌,11 岁进入莱登学院,15 岁取得法国奥尔良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8 岁被任命为荷兰的史学家.作为荷兰政坛一颗冉冉升起的明星,格劳秀斯对这个案子也非常感兴趣,因为海姆斯凯克是格劳秀斯祖母娘家的后代,这对格劳秀斯来说,为捕获“圣卡特里娜号”辩护,不仅是为荷兰东印度公司辩护,也是为自己家族的名声辩护.

荷兰东印度公司为格劳秀斯提供了葡萄牙在东印度的情况,他们也许只是希望格劳秀斯写个小册子,简单地解释荷兰和平地来到东印度、希望与当地人进行诚实的商业活动,而葡萄牙报以无情的侵害和背叛行为,剥夺了荷兰人的和平贸易权利.但格劳秀斯深知一份小册子根本无法达到辩护的目的.因为需要材料论证观点:第一,葡萄牙发动了一系列战役来阻止荷兰商人进入东印度;第二,“圣卡特里娜号”是在一场正义战争中被掳获的;第三,荷兰东印度公司占有“圣卡特里娜号”及其装载的财物是完全合法的.于是他用两年多时间撰写了长达15 章的书籍《论印度》.1605 年,格劳秀斯发表了其中的第十一章《论捕获法》.1609 年,在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请求下,格劳秀斯出版了《论印度》的第十二章,取名为《论自由海洋》.

格劳秀斯在书中承认,葡萄牙从未伤害海姆斯凯克本人,也没有任何伤害其水手、货物和船队的企图.因此在《论捕获法》中,他只好另辟蹊径,通过论证葡萄牙对东印度土著的干扰和威胁损害了荷兰在亚洲的香料贸易,来证明海姆斯凯克捕获商船的行为是合法的.在1602 年夏天,由于葡萄牙船长安德烈·福塔多·德·门多萨把香料群岛变成了荒芜之地,从而使海姆斯凯克船队无法从香料群岛采买香料;1602年11 月葡萄牙人在澳门屠杀17名荷兰水手,这些水手并没有犯罪,只是不知情地驶入了澳门.作为荷兰政府和阿姆斯特丹联合公司的代表,海姆斯凯克不可能坐视不管葡萄牙的这种公然的非正义行为.

格劳秀斯在书中提出了“主体权利”概念,即人天生拥有自主权,拥有捍卫自己人身和财产不受不公正侵害的权利,即每个人都拥有采取必要措施以自卫和惩罚违反自然法的自然权利.格劳秀斯提出,为了实施主张贸易和航行自由的自然法,一个贸易公司可以合法地参与反对其他商人,甚至反对主权国家代表的私人战争.由于荷兰联省共和国在国际政治中的模糊地位,所以它的居民被授予了自由贸易和航行的权利,这是所有自由民族与生俱来的权利,在独立而有效的判决的情况下,他们自己就可以行使这种权利.由于自卫权使个人可以在自己的事业中充当法官和执行者,所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像荷兰东印度公司那样的贸易公司必须在国际政治中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当受到葡萄牙的损害和威胁时,它完全有权利武装自己以便捍卫它与亚洲各国和民族的贸易.因此,在东印度实施贸易和航海自由、惩罚违反了自然法的葡萄牙的使命,就落在了东印度公司身上.格劳秀斯还提出,由于海姆斯凯克代表拥有主权和独立的荷兰国家而行动,所以他攻击葡萄牙商船的行为,是荷兰共和国反对西班牙和葡萄牙国王菲利普的公共战争的一部分,是“正义的”战争.海姆斯凯克既不是私掠商船主,也不是海盗,而是一名进行自己的私人战争的战士!既然海姆斯凯克攻击并捕获“圣卡特里娜号”是“正义”的战争,所以他就可以把葡萄牙商船及其装载的货物作为战利品,以弥补他的雇主荷兰东印度公司和荷兰联省会议所遭受的损失.

1605 年格劳秀斯发表《论捕获法》,这是现代国际法诞生的标志.

国际法论文参考资料:

国际法论文

综上所述,此文为一篇关于国际法方面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国际法和催生和香料相关国际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