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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相关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 与网络账号的法律性质与继承问题类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法律范文 类别:论文范文 2024-02-04

《网络账号的法律性质与继承问题》

本文是法律方面毕业论文模板范文跟法律性质和网络账号和继承有关毕业论文题目范文。

[摘 要]随着网络数据时代的迅速发展,拥有Facebook,Instagram、微博、等网络账号的用户越来越多,对这些网络账号的法律属性的认定仍存在争议.此外,虽然这些用户大多比较年轻,目前并没有大面积爆发继承的纠纷,但是从长远来看,这些账号的继承问题也有待解决.本文以账号为例,研究网络账号的法律性质,并对其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网络账号;继承;法律性质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8.116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8-0-02

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非常广泛,比如游戏装备、淘宝店铺等,这类的虚拟财产本身就可以直接用货币来衡量,确定难度不大,加上此次我国民法典修改草案已经把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了物权法的保护范畴,然而对于网络账号(比如号)的法律属性和继承问题仍有待探究.

1 账号的法律属性

笔者认为账号的法律属性具有复合性.

1.1 债权性

用户注册想获得的是一种网络服务,腾讯公司恰好能够提供这样的服务,双方之间产生的是双边服务契约.也就是说,号是腾讯公司与用户之间建立即时通讯网络服务关系的纽带,只要按照腾讯公司给出的操作规定去操作,用户就可以注册成功,并获得该项财产的使用权.号本身没有意义,但是当用户申请注册以后,它就变成了一种存在于网络软件中的身份凭证.根据腾讯公司提供的格式服务合同,只有使用权归用户所有,账号本身的所有权属于腾讯公司,但是用户使用账号创设的空间,聊天记录、照片等数字信息,人们需要和账号本身进行区分.

1.2 人身性和精神利益性

号码其实是反映了一个人在网络世界里的人格特性,是用户专有的网络身份,有着自己独特的昵称、好友圈等,号是一种比较私密的聊天工具,带有强烈的人身属性.除此之外,用户利用号交友甚至婚恋,不仅仅只是保留他们的聊天记录的工具,更是一种是感情的纪念,因此也有精神利益性.

1.3 财产性

虽然账号的财产价值并不如网络游戏装备的财产价值直观,但是笔者认为账号确实是具有价值的,虽然在申请的时候是免费的,但随着账号用户认真经营投入使用,将号提升到一个比较高的等级时,它就极有可能产生财产性的价值,因为用户可以出售这些等级高的账号,以换取流通的金钱货币.另外,账号具有稀缺性.虽然现在号的使用数量巨大,但是每个用户申请的号都是独一无二的,尤其是一些寓意比较好的稀缺数字,比如,在一次慈善捐款的活动中,腾讯提供的一个5个8的号可以拍得几十万元.此外,如用户以一个虚拟角色的身份通过使用号进行充值,网络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用户.这就类似人们将钱存到银行,然后获得一个银行的账号,但并不代表银行就拥有账户里的存款.腾讯仅提供一个虚拟平台储存和保管这些充值进来的虚拟货币,腾讯与客户之间存在的不过是服务保管合同而已.除此之外,因为用户需要付出一定时间、精力甚至金钱去维护账号背后的虚拟社区,即使它的存在形式是无形的,但是由于它具有财产性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2 账号的继承

其实,数字信息的运营其实是慢慢与自然人主体相互独立而分离的,因为这些数字信息可以独立储存在服务器上.当账号的用户逝去之后就转化为数字遗产了,而继承问题是数字遗产问题中的一个点,属于网络账号的继承.笔者认为从号本身而言,是不适合继承的.数字遗产在继承时,实际上要被继承的是账号背后的价值和权益,价值包括财产性价值和非财产性价值,权益则主要是该账号本身所带有的附加价值,比如:会员可以使用各种个性化的VIP服务,靓号本身具有稀有性、价值性等.在对账号背后的价值进行继承时,实际上继承的是所有权,要不要被继承人的这个账号凭证是无所谓的,甚至可以将该账号背后的价值转移到自己的同类账名下.对本身具有附加价值的账号进行继承时,实际上继承的是该权益的使用权,比如的黄钻特权、靓号等,这与网络服务商们所宣称的所有权归属并不冲突.

2.1 账号本身的继承

第一,根据腾讯公司提供的注册协议,用户的所有权是被排除的,因为其规定,只有账号的初始申请注册用户才拥有使用权,并严禁用户处分这些账号,腾讯公司才是账号的所有权人.据此,从所有权的理论角度,无法确定是否可以继承.且腾讯公司跟用户签订的协议是由腾讯自己提供的,属于格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合同相关条款出现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腾讯公司提供的协议条款中并没有出现上述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协议是有效的,因此腾讯与用户之间的协议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条规定保护的是公民的私有财产,既然用户对号都不享有所有权,谈何私有财产呢.因此账号本身就不属于继承法所保护的内容.除此之外,账号的存在就是一种聊天软件而已,一个更多带有人身性质的社交软件而已,很多聊天记录都是隐私,因此作为聊天工具的号确实不适合继承.

第二,从实际操作的现实来看,由于网络实名制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全面的推广和应用,在确定账号的权利归属时只能根据用户注册时的信息进行判断.然而,用户在注册号码时的必填信息只有昵称、、性别、生日和所在地,先不说用户完全可以伪造信息,就算信息全部属实,依照用户提供的这些有限信息的情况下,确认账号归属的难度非常大.加上我国用户人数十分庞大,确认的归属是一件工程十分浩大的事情,经济成本就会比较大,不适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

2.2 与号密切相关的财产性数字遗产可以继承

这里可以继承的财产是指,账号使用者发布的原创性内容,比如原创的说说、日志、照片、视频与微博等.这是基于其著作财产权而被继承的.因为用户对发布的照片和文档进行了创作,具有独创性,即使是发布在第三方运营商负责运营的服务器上,也只有限定的用户即好友用账号和访问,也不能随意排除其本应享有的著作权.这些原创性的内容具有一定的价值属性,依法应受保护,其亲属可以继承.而且根据社会伦理,已故用户原创的说说、日志、照片等对其亲朋好友也是一种慰藉.同时,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死者的信件可以被继承,众所周知,私人信件也是当事人的隐私,那么同理,这些发布在网络平台的内容也是用户的隐私,仍然是可以被继承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继承人继承这些遗产后,势必会了解到已故用户好友的情况,会知道其好友的一些比较隐私的事情,家属虽然会了解到这些内容,也必须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否则可能会侵犯到其好友的隐私权.

3 结 语

并不是所有的数字遗产都是可以继承的,第一步就是要结合其法律性质进行区分,只有被认定具有财产性权益的数字遗产,才能够依据物权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而那些完全具有强烈人身专属性的数字财产,比如加密了的私密日志,笔者认为不适合被继承.如果被继承人对网络账号具有专属且排他的使用权,可以认定其具有特定的人格利益,属于隐私权的范畴,运营商应该保护这些权利,不能公开、转让这些遗产,只有这样才能保护网络的人格利益.而国外一些网站针对这种情况已经初步建立了对死者账号的处理方案,比如Facebook对去世用户的账户处理办法就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删除账户,二是在直系亲属提出申请并出示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死亡证明等的情况下,Facebook就会保留这些账户,其他用户仍然可以到其留言墙上留言,以宽慰死者的亲朋好友.这些做法也许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由于这种数字信息不仅仅是一种财产,也是用户分享生活的表达平台,对死去的用户家属来说更是具有情感意义,因此,笔者认为不能笼统地规定数字财产的继承,而是要在区分的基础上,对这些数字遗产尤其是网络账号的继承,需要进行价值衡量后谨慎地抉择.

主要参考文献

[1]冯慧文,李卓群.以空间为例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J].法制与社会,2012(23).

[2]马一德.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探析[J].法商研究,2013(5).

[3]沈冲.即时通讯软件法律问题研究——论号码的法律属性和权属[J].网络法律评论,2012(1).

[4]唐震.网络虚拟财产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15.

法律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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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论文8000字

职工法律天地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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