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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相关论文范文 与论国际法先占原则的合理性方面论文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国际法范文 类别:发表论文 2024-01-25

《论国际法先占原则的合理性》

该文是国际法有关专科毕业论文范文和先占和国际法和合理性方面毕业论文提纲范文。

【摘 要】本文针对先占原则这一古老的原则在现代国际法和运用于当今领土纷争的解决是否合理的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先占原则 南极洲归属 岛礁争端

一、先占的起源与发展

先占原则是国际法中国家领土变更的传统方式.“先占”是最古老的取得财产的“自然方式”之一,早在罗马法中已成为一项被深信不疑的原则.在他们眼中,可被先占的无主物是极为广泛的,如野兽、第一次被发掘出来的宝石以及新发现或以前从未经过耕种的土地等——完全所有权被第一个占有、意图保留作为己有的占有人取得.国际法中,先占是一国的占有行为,该国通过这一行为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他国主权之下的土地,即所谓的无主地,使之成为本国领土的一部分并对之行使主权.

由于历史中这种制度在解决领土纠纷过程中的确有效,所以古罗马法、日耳曼法和大陆法系一直沿用,于是先占与时效、添附、割让与征服等方式构成了国际法上传统的领土变更方式.随着法的思想的传播与国际法的逐渐建立与健全,许多取得领土的传统方式(如时效、征服)因为各种原因被废止,先占原则却一直被沿用.依据国际法,先占只能由一国以国家名义实行,同时被占领的客体必须是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无主土地.一个国家通过先占取得领土主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无主土地和有效占领.

二、先占原则引发的国际争端之例证

先占原则在历史上曾有很大作用,但随着时展,部分原则与理念因不满足现实被废止或替代.如今先占原则事实上造成了诸多国际纷争,且在解决领土纠纷时也无法起到现实作用,故而有必要对该原则进行质疑.下文以南极洲归属之争与岛礁归属问题为例予以叙述.

(一)南极洲归属问题

1738-1739 年,法国人布韦在航海中发现了南极附近的一处岛屿;1820-1821 年,美国人帕尔默、沙俄人别林斯高晋和英国人布兰斯菲尔德先后登上南极大陆——从此,南极洲为国际社会所认知.19-20 世纪,一些国家开始对南极洲提出领土要求,但由于南极洲没有常住人口,国际法原则难以适用,最终因《南极条约》签订而被搁置.进入21 世纪,南极洲领土问题再次以资源归属争议显现出来.关于南极,国际社会提出了“无主之地”论、扇形原则论、国际共管与联合国托管等主张.但因南极洲是常年无人居住的大陆,“有人参与”的原则便缺乏现实意义.所以大多数国家选择先占原则作为本国对南极洲提出领土要求的法理依据.20 世纪初,对南极洲提出领土要求的国家都认为:谁发现了南极洲,谁就有取得南极洲领土的权利.然而,“先发现”并不等于“先占领”.事实上,由于南极洲自然条件的恶劣,对于南极洲的占领是不可能做到的.人无法长期居住在南极洲,只能做短暂的停留.各国在发现南极洲后,也不过是在南极洲升起本国的国旗来宣告自己的发现.这样的“发现”无法造成既定的事实,因为在南极洲上没有相应的社会经济生产活动发生.由于气候限制和资源限制,人也无法在南极洲自给自足,长期的占领更是难以做到,更不用谈赋予这种占领以主权的地位了.因此先占原则对于南极洲问题并不适用.

且使用先占原则会造成许多不良影响:

首先,南极洲无人居住,使得无法判断哪个国家的人经常在哪里活动,因而无法合理承认哪些领土应当划分给某一个国家.其次,各国领土之确定具有不确定性.南极洲自然条件特殊,各国无法采取有效手段对南极洲加以控制,难以在土地上实现排他性,这给其他国家随意进入提供了可能.在19-20 世纪在南极洲的势力范围还可以因西方工业国家的国力优势而得以维持.但是在21 世纪,随着多极化趋势的加深,没有一个国家能够主宰世界秩序,因此8 个工业国家对于南极洲的领土划分必然也会面临着日益深重的挑战.即使一些国家因为先占而获得了南极洲的部分领土,其他国际行为体的干预也越来越使这种“先占”徒劳无功.

(二)中国东海、南海岛礁争端

比起南极洲,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岛礁争端近年来更炙手可热.

在东海,中日海洋权益争端包括钓鱼岛争端和东海海洋划界争端,核心问题是前者.二战结束后《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明确钓鱼岛应归还中国,美日却单独媾和签署《旧金山和约》将钓鱼岛诸岛连同冲绳交予美国托管.1971 年美日达成《冲绳归还协定》将琉球群岛连同钓鱼岛一起交给日本,埋下中日岛屿纠纷的根源.中日建交后双方同意搁置钓鱼岛争议,冷战结束后日本对钓鱼岛的政策却严重倒退,不断制造“先占”和实际控制的假象,为霸占钓鱼岛造势,如20 世纪70 年代日本右翼不断登岛、日本在钓鱼岛临时修建直升机场,再到后来建设灯塔、插设日本国旗等.至今为止,中日两国在钓鱼岛争端上仍未找到有效的解决机制,每当中国提出搁置争议,日本方面即提出先占与有效管理,致使谈判难以为继.

中国在南海争议的主要对象包括岛礁、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岛礁是争议的中心,其中南沙群岛由多个国家占领,情况最为复杂.与中国有岛礁争端的主要是越南、菲律宾与马来西亚.在南沙群岛189 个已命名的岛、礁和暗滩暗沙中越南占29 个、菲律宾占9 个、马来西亚占5 个.主要争端国越南、菲律宾均先后以“先占”为由强占中国岛礁.越南认为1951 年的《旧金山和约》未明确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归属,因此越南占领未侵犯哪国的主权,并屡次提出越南自17 世纪起就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进行有效管理.菲律宾“1596 号总统令”声称南沙群岛的一些岛屿原为无人占据的岛屿,由菲律宾人先占并进行有效管理,主权属菲.

对于越南与菲律宾所提的“先占”,中国不能认同.针对越南政府追溯的历史,中国可追溯到秦汉时代对南海诸岛实行管治并一直延续至今,且《旧金山和约》从未被我国乃至国际社会广泛承认,越南对南沙群岛为无主地的认知有误.而菲律宾的先占更加缺乏事实依据,20 世纪70年代菲律宾开始占领中国的岛礁,而中国却在二战结束时就以断续线的形式划定了中国海域边界.

中、越、菲以及其他争端国家各执己见,均有所谓“先占”的理由,南海争端愈演愈烈.

三、先占原则的不合理性

以上两例并非从根源上完全质疑先占原则,只是随着时代变迁许多问题变得不再简单,过去适用的方法原则无法解决越来越复杂的问题.尤其在国家间利益高度竞争的时代,面对资源同国家发展需求不平衡的情况,没有哪个国家不会努力增加本国的战略资源以求进一步发展.但是与物质需求的增长相比,法律的生长是缓慢的——特别是需要更大范围认同的国际法——法律相对滞后与模糊制造了盲点,不仅无法解决国际纠纷,反而会成为不同立场的国家争先利用的幌子,使得纠纷升级.

(一)先占原则之条件无统一标准

上文中陈述过,先占原则的两个前提条件在于“无主地”与“有效占领”,但如何判断是否无主、怎样是有效?

涉及领土,它所关系的不仅仅是领土面积的增加,更有它所代表的资源、地理位置乃至国家国际战略部署等问题,所以并不像在古罗马时期的野兽、宝石那么简单.

越南、菲律宾先后通过各种方式提出某南沙岛礁是无主地,本国第一次发现从而主权在己;中国可以追溯几千年前的历史说明那些被占岛礁自古就是中国的领土,而那时一些国家甚至不存在.日本也不断制造钓鱼岛无主的借口意图将之塑造成既成事实,并以《旧金山条约》为由说明钓鱼岛属日的合法性;中国可以拿出代表二战后国际秩序的文件说明主权属中.可见当事国为维护本国利益均可追溯不同的历史时期、列举不同的国际文件国际制度,对孰先孰后的时间标准并不统一.这些问题都是简单的“先占原则”无法解决的.

相比南沙的复杂情势,南极洲的无主性比较显然,但“先发现”并不等于“先占领”.事实上,由于南极洲自然条件的恶劣,对于南极洲的占领是不可能做到的,更无法用有效的社会经济活动造成事实;由于南极洲气候恶劣,长期的占领几乎成为奢望.所以确定无主性后,怎样才是符合有效占领的标准成为又一无解的争端.

可见,随着国际问题的复杂化,过去简单的原则或多或少地不再适应当今的形势.国际法上的模糊规定造就了各国对它的解读各执一词不肯妥协,使问题因国际法的争论而升级为巨大的矛盾,甚至牵扯进域外大国.

(二)先占原则后的领土划分问题

即使冲突国之间可以通过谈判对衡量无主性与有效占领的标准达成一致意见,此后的领土分配问题依然冲突十足.南沙岛礁与钓鱼岛问题在标准统一的问题上似乎不甚可能,故暂且只对南极洲划分问题做分析.南极洲无人居住,根本无法判断哪个国家的人经常在哪里活动所以对于哪些国家有权拥有南极洲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即使确定了哪些国家可以占有南极洲,也很难确定哪些领土应当划分给某一个国家.即使有各国达成共识的扇形原则,对南极洲的划分依然具有不确定性.南极洲自然条件特殊,各国无法采取有效手段对南极洲加以控制,难以在土地上实现排他性,为其他国家的随意进入打开了方便之门.如今,随着多极化的发展,没有一个国家能够主导整个世界秩序,因此工业国家对于南极洲的领土划分必然充斥着诸多矛盾.

综上足以证明以先占原则意图获取领土在当今的国际社会是充满问题的.国际法中仅简单对先占原则进行了释义与条件说明,但对它的补充说明远远不够消除可能制造纠纷的空白与盲点.

四、针对先占原则的建议

面对先占原则继续作为国家合法获取领土方式的不合理性必须要有所措施——这个“措施”未必一定是将之废止,但至少要所有改进.

先占原则在国际法中的篇幅仅寥寥数语,可见对它的界定并不明确.对此,必须对它做出更为严格的说明,包括先占的主体、客体;成为先占的客体的条件——究竟什么样的土地可被视为无主物、“无主”的时间多长可被视为无主、有效管理的真正内涵是什么、所谓占有和管理的历史追溯期有多久、需要有什么样的文件或材料予以证明等等;甚至对于先占的目的也应尽可能像国内物权法的分类一样细化——是有目的的先占还是无目的先占,或者更准确地说来是“故意”先占还是合理先占等等.总之,国际法学家应该在原则的细节界定上加以完善,否则只会让不怀好意者钻国际法的空子,有悖国际法建立的初衷.

再有,狭隘的国家利益观是上文中所提两例的根本原因,更是国际法作用分散性的根本原因.不论外界的环境、制度等如何进步发展,如果这种狭隘的国家利益观不能真正向合作共赢、和平发展的信念转变,那么一切都是枉然.针对这个方面,国际社会,尤其是学者应当努力推动国家政府与领导人的思想与政策的变化——最直接地说,应当摒弃冷战思维,减轻“敌对国家”的思想,尤其是在没有宗教教义冲突、根本价值观冲突的情况下.

五、结语

古人有古人的智慧,所以有优良的东西为后人所继承.不可否认,历史一步步发展至今,古时的原则与惯例确实帮助人们解决了许多纠纷,但不意味着历史的遗产是万能的,更不意味着抓住了惯例的借口就占住了道理和公义.国际法是应运国际大势的发展应运而生的,它所代表的公平、争议的精神是不可磨灭的.国际法中既存的各项规定、原则等等虽是人为构建、商议和妥协而来的,但却不只是强权的代表,正义的精神依然存在.如果现存国际法之中的规则无法体现这种精神或者无力维护这种精神,反而使纷争愈演愈烈的话,那么它终将被历史和人类废弃.

参考文献:

[1] 王铁崖. 中华法学大辞典·国际法学卷[M].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705).

[2] 杨青. 正确处理南海权益争端[J]. 瞭望新闻周刊.2006(1).

作者简介:王姗,女,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2014 级国际政治专业在读硕士,研究方向:欧洲一体化方面.

国际法论文参考资料:

国际法论文

该文结束语,上述文章是一篇关于国际法方面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先占和国际法和合理性相关国际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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