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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方面本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跟人民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建议相关学士学位论文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工伤保险范文 类别:发表论文 2024-01-17

《人民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建议》

本文是工伤保险方面本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与工伤保险和人民警察和对策建议类论文范文素材。

一、我国现行的人民伤亡抚恤制度综述

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人民因公受伤后的职业保障体制均沿袭自建国以来民政部门在人民因公受伤或死亡后,参照《军人优待抚恤条例》(以下简称)进行保障的方式.依据《优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因公死亡人员一次性支付抚恤金,2012年修改的《优抚条例》规定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本人40个月的工资,同时对因公死亡(牺牲)人员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对因公伤残后被鉴定为1级——10级的民警按年度发放抚恤金,同时对被鉴定为1级——4级伤残人员发放护理费.遗属定期抚恤金和伤残抚恤金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每年10月定期调整.

据调查显示,我国目前符合条件能够享受民政抚恤待遇的人数约90万人,其中人民不到10万人,比例很小.而且在以上四项费用中,英模、复退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1级——10级伤残抚恤金以及护理费三项费用由财政拨付.烈士和因公牺牲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各级地方财政自行解决,其他因公死亡人员的全部费用均由本单位负责但工伤医疗费、康复费用、工伤辅助器具配置费、丧葬补助金等其他待遇的支付方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关于医疗康复制度的严重缺失也使得人民工伤保障制度难以弥补其所受到的巨大伤害.因此,近年来,全国各地和有关部门加快解决人民工伤保障的问题的声音日益增强.

二、人民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一)现行人民伤亡抚恤制度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人民职业保障需求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复杂,人民的警务活动随之明显增多,基层民警加班加点工作是常有之事,身心俱疲,过劳死、工作岗位上猝死现象日益增多,职业病高发,同时人民执法过程中也会遭遇不法分子的人身伤害,造成人身伤亡.人民职业的高风险性在新的社会形势下更加显现.此时需要更为完善的伤亡抚恤制度来保障人民在面临职业风险,遭受人身伤害时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以及对其亲属给予充分的生活补偿.但当前能够起到此方面作用的伤亡抚恤制度存在如下明显的问题,并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人民职业保障需求.

1.《公务员法》对人民工伤保险的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和概括,缺乏明确具体的程序和标准的参照.

2.作为主要参考依据的《优抚条例》设置门槛较高,一般的民警受伤后很难真正享受到相应的工伤待遇.

3.保障基金来源过于单一,目前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支持,导致抗风险以及事后的补偿能力不强,不能对人民工伤保障提供较为强大的财力支持.

4.人民的伤亡抚恤制度缺少必要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人民在申请抚恤待遇时没有相关的机构予以监督和配合,难以保障其工伤待遇顺利得以实现.

(二)缩小与普通劳动者社会保障差距实现社会实质公平的需要

人民同样作为社会公民,属于广义的职工范畴,其职业相比其他普通劳动者的职业又具有高风险性,但因工作受伤甚至死亡时与普通劳动者享受待遇标准不一,不能获得基本相同的待遇水平,甚至远远低于普通劳动者工伤后获得保障水平,其职业付出与因公伤亡后获得的补偿不能够成正比,此时一定会增大人民的心理失衡程度,心理失衡容易导致行为失当,进而不利于社会和谐与公平.

人民与普通劳动者应当享有同等水平的社会保障权益,将两类群体二元化对待并非体现出公平正义的良法设计,因此,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比较关键的“十三五”建设时期,适应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扩大当前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将人民伤亡抚恤制度逐步过渡纳入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中,实现人民伤亡抚恤的社会化转型,实现人民与社会普通劳动者因公(工)伤亡后职业保障制度的平等融合.

(三)对新形势下进行改革的有力回应

2015年,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和相关改革方案,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即解决多年来职业工作发展的瓶颈性问题,其中包括人民的职业保障制度,首次明确提出应当全面完善人民职业保障制度.此次改革应当着眼于建立与人民职业高风险性相匹配的伤亡保障制度,完善立法,改革伤亡抚恤保障制度.将人民纳入工伤保险制度正是有力地回应了的这一最高精神.

(四)顺应我国将公务员纳入统一工伤保险制度趋势的必然要求

人民属于行政执法类的公务员.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肩负着行使国家一切公共事务的职责,他们为了国家机构的有效运转和社会的安定和谐付出劳动,甚至牺牲健康与生命,应当享有与他们所承担的义务相适应的权利.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专门的公务员保险制度,这对加强公务员队伍的建设、稳定公务员队伍都有良好的作用.我国公务员的所谓的工伤保险制度一直沿袭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由国家包办的制度状况,随着社会经济形式的急剧变化,旧有的工伤保障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公务员工作的需要.相比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完善了普通劳动者工伤保障制度,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相比,公务员的工伤保障制度却仍然止步不前,社会对于完善公务员工伤保障制度的呼声也日益增大,对其进行改革也是大势所趋,势不可挡.《工伤保险条例》对于社会保险的改革方式实属成功之例,虽然仍然有一些制度设计被诟病,但由于它的可操作性仍属较强,实行社会化管理有利于工伤保障的及时获得,目前我国已有个别省市已率先开始改革公务员工伤保障制度,将公务员工伤保障与企业普通劳动者工伤保险统一合并,将公务员纳入到《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推行公务员的工伤保险社会化,不仅可以建立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公务员保险制度,而且可以促进对公务员的有效管理.人民的工伤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不只是为了健全法律法规,保障人民在受到工伤的情况下能够得到经济补偿,更重要的是能够解除人民的后顾之忧、保持队伍的生命力.

三、人民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费率设置应当合理化

合理的费率设置,会增加人民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的积极性.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是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费用,而职工不需要自己交纳.费率方面实行行业浮动费率.如果将人民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中,应将其作为风险最高的一种行业设置相应的浮动费率,与其他公务员相区别,与非公务员相区别,实现实质公平.

(二)资金筹集渠道应当多元化

目前,人民的工伤保障由于单位自身性质在实行过程中对国家财政保障依赖性较大,单位自身并没有直接的收入,依靠财政资金的充裕程度,并不能很好地保障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实行.本文认为可以考虑有国家财政负担转变为由国家、单位和民警个人共同按比例负担.可以借鉴医疗保险或者养老保险试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发挥社会保险的全民互助性,有效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提高对民警的职业保障能力.

(三)不同制度的有效衔接

工伤保险的制度衔接较为紧密,之前的工伤保险制度已有一定的衔接模式,现在要将人民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应该从哪一个环节入手,如何与前后的环节相结合.前后保障制度存在差异,当人民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后,原来享受工伤保障制度的人民的工伤待遇如何发放,是按照原来的制度还是按照新的制度?对正在进行工伤认定环节的人民,其工伤待遇又如何发放?怎样来划分前后制度,用什么标准来评定应该按照哪一种制度执行,另外,工伤保险中还面临着不同年龄阶段的人民,各个年龄段的参保人员应适用什么样的工伤保险制度等,必须要解决这些问题,才能确保将人民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后,工伤人员能够顺利得到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相关部门利益有机协调

由于工伤保险涉及到工伤保险金由哪一个部门发放的问题,因此存在利益之争,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大部分机关单位的伤残抚恤金.而人民被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负责人民工伤人员所有费用的发放.同时,民政部门不再负责发放机关单位工伤职工的伤残抚恤金,这样一来,大大削弱了民政部门的一些职权,影响了民政部门的利益.因此,在将人民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前,必须要考虑到如何分配相关部门的职权,使部门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这是人民纳入工伤保险制度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目标的一个关键问题.

法治既是一种理想,也是一种现实.完善人民工伤保险制度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和充满希望的事业,不断完善人民的工伤保险制度将使人民的权益得到进一步的满足,使人民更加切实和有效地享有工伤保险权利,更加积极努力地投入工作,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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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张胜杰.新时期人民职业保障制度研究[J].河北职业学院学报,2015(6).

〔2〕江轶.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健全人民职业保障制度[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1).

〔3〕安瑛.我国职业保障制度研究[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3).

〔4〕于厚亮.谈民警的职业保障和制度研究[J].辽宁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3).

〔5〕邓国良.解读的职业风险及其防范[J].江西学院学报,2011(1).

〔6〕岳嵬.机关人民职业保障机制研究[J].石家庄河北师范大学,2013.

(责任编辑 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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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而言:上文是一篇适合不知如何写工伤保险和人民警察和对策建议方面的工伤保险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工伤保险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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