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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管理类有关毕业论文题目范文 与英美互联网信息管理方式与其相关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信息管理范文 类别:毕业论文 2024-03-17

《英美互联网信息管理方式与其》

该文是有关信息管理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跟英美和启示和互联网相关毕业论文模板范文。

摘 要: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丰富的信息、便利的生活方式的同时,也使当今世界面临着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新挑战.如何有效地管理互联网成为各国政府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都在关注的问题.中国的互联网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很快,普及度已经很高,互联网信息管理问题迫在眉睫.英美是互联网的发源地,也是最早关注互联网信息管理的国家,他们在互联网信息管理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互联网;信息管理;法律法规;行业自律

中图分类号:G2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7)10-0093-06

 自互联网诞生之后,特别是20世纪末以来,它就以燎原之势在全球180多个国家迅速发展,并且融入了数十亿人的生活和工作,在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教育等各个领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它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消费观念、世界观、职业构成、甚至是社会结构,整个人类社会对于互联网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但由于互联网在发展时间与发展程度上的失衡,让各国政府对其的引导和管理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疏漏和缺陷,并由此引发了诸如网络欺诈、网络窃密、网络行骗、网络暴力和病毒攻击,以及未成年人频频遭受网络不良信息的身心侵害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所以,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互联网信息的管理,维护互联网正常、健康的发展秩序,对于保障国家和个人安全、社会稳定和各民族文化良性发展颇为重要.

英美两国相较于中国,互联网的发展要早很多,因此在对互联网的引导与管理上比较成熟.尤其是美国,互联网发源于此,发展并壮大于此,美国对互联网的管理已经形成了框架较为完善,内容相对全面、高效且具有延伸性的体系.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了解英美在互联网管理上的经验有助于我们取长补短,汲取有益的经验,推动我国的互联网事业健康发展.

一、构建全面高效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互联网信息管理上,英美两国不约而同地实施了以政府为主导、政企合作和行业自律机制并存的多元化监控的方针,这既保证了政府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在大方向上的宏观把控,也兼顾了互联网发展的特点与民众在个人隐私、言论和行为等方面的自由性和灵活度.

互联网出现伊始,英美两国都认为依靠互联网的自我调节、行业自律和公民的自我道德约束,就可以建立完善的互联网秩序结构、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政府应该遵循最小干预原则,而不应过多介入互联网的管理.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和暴力、垃圾邮件、虚假信息、广告和电脑病毒等让互联网用户不胜其扰.政府与民众逐渐意识到,单纯依靠互联网的自我调节和公民的自我道德约束远远不能维护互联网的秩序和保护互联网用户的安全,于是,政府开始重视自身在互联网管理方面的监管和掌控作用.

为了有效管控互联网信息,英美两国陆续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比如,美国为保障少年儿童少受网络侵害而制定了《儿童互联网保护法》,为保护人们隐私而制定了《互联网保护个人隐私的政策》;为限制有害信息传播而制定了《通信内容端正法》.英国也为控制互联网信息而制定了《通信监控权法案》和《通信管理条例》等等.这些法律法规并非独立于他们现有的法律之外,而是以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基础,根据各自的国情和自己国家互联网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正、扩充和延伸,从而形成针对互联网的各种法律法规.比如美国从1986年颁布的《通信内容端正法》、1988年颁布的《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1999年颁布的《互联网保护个人隐私的政策》及2000年颁布的《儿童互联网保护法》,其依据全部是美国1966年颁布的《信息自由法》,是对该法案的丰富、扩展和修正.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鲜明体现了美国制定法律法规的承继性特点.英国在制定新的法律时,同样非常重视对现有法律法规的参照.比如,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通信监控权法案》、1999年颁布的《通信管理条例》、2001年的《通信监控权法》皆脱胎于英国1984年颁布的电信管理方面的基础法案《英国电信法》.

英美两国以现有法律法规作为制定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基础,逐步细化、丰富、完善、发展本国的法律体系,以适应互联网时代的要求,不但确保了新的法律法规框架的清晰与稳定,也确保了互联网政策法规的延续性和可持续性,从而保证了互联网健康、向上、可持续的发展方向.二、行业自律成为互联网管理的重要方式庞杂的网络信息和复杂的网络环境,导致各国政府在互联网管理上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顾此失彼、应接不暇的问题.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过于严密的政府控制会损害互联网特有的开放性和自由性,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但是,行业自律却能够因地制宜,紧跟国情和行业变化,与时俱进,较好地适应互联网瞬息万变的特征,因而成为互联网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

英国在互联网管理中推行行业自律起步较早.为了更有效地推行行业自律,1996年9月,英国网络服务提供商自发成立了网络观察基金会(IWF).基金会坚持以“监督而非监控”的理念为前提,与英国政府通力合作,进行日常的互联网监督引导工作.同年,英国城市署、国内事务部与英国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协会(ISPA)、伦敦网络协会(LINX)签署了《R3互联网安全协议(R3Safety-Net)》,“R3”即“安全网络:分级、检举、责任”.这一协议是世界上的第一部行业法规.IWF以此为准则,明确规定了网络信息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用户的行为守则、职责和义务.为了落实“协议”,IWF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对外开设,接待公众投诉;设立内容分级和过滤系统,让用户能阻拦或预先警戒令人厌恶的内容,鼓励用户自行选择需要的网络内容,开展网络道德教育等.2006年,在IWF成立10周年时公布的数据显示,英国网上源自本土的非法内容,特别是与儿童有关的内容,已经从1996年的18%下降到了02%;在被的网上非法信息源中,来自英国本土的只占16%.

在美国,政府对互联网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信息内容上,而互联网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如软件和信息产业协会、计算机伦理协会、媒体道德联盟和美国在线隐私联盟等对互联网的其他方面则承担着更多的职能和责任.一方面,行业协会与政府合作,使政府间接地参与到互联网引导管理当中;另一方面,行业协会联合相关民间组织,自主制定行业规则和规范,就网络活动达成行为准则和要求,并自觉遵守、自我监督,确保互联网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要求,防止互联网不当行为的发生,抑制网络不当行为的扩散.对违规的从业人员和用户,行业相关组织会以组织的形式向违规者施压,以迫使其纠正不当行为.当违规者情节特别严重时,行业协会将对违规者处以严厉惩罚,以保障互联网安全,使之得以正常、稳健、有序地可持续发展.

由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美国政府一直倡导的关于计算机道德的十条戒律(又被称为“摩西十戒”),从诞生之日起,就被认为是每一个互联网从业者及用户在进行互联网活动时必须遵守的、不成文的互联网行为道德标准;美国在线信任联盟(OTA)2016年3月发布的《物联网信任框架》,就是互联网各个商家的产品开发与风险评估指南,也是未来互联网认证计划的基础.“框架”规定,企业必须管理物联网设备、应用程序和服务的网络安全风险,开发商可以利用这些原则缓解风险,保护客户.该框架体现了美国多个互联网安全和隐私行业领导者,包括ADT、Microsoft、SiteLock、Symantec、TRUSTe、Verisign在内的组织和企业对互联网安全作出的努力.

三、多管齐下保障未成年人免遭网络侵害互联网发布信息具有隐匿性、便捷性和开放性、高效、成本低和扩散快的特点,使人们可以借助轻易可得却又难以寻查的网络虚拟身份在互联网上获取和发布各种信息,这为不法分子出于各种经济、政治、情感目的,以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网络游戏等方式大肆传播暴力、、虚假信息提供了便利.儿童和青少年的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形成,没有独立的辨别能力,因而很容易受到这些不良信息的影响和侵害.一些未成年人由于沉迷于网络和,分不清虚拟与现实,道德观念淡漠,以至于参与犯罪,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微软2016年发布了一篇由国家网络安全联盟(NationalCyberSecurityAlliance)完成的名为《KeepingUpwithGenerationApp》的研究报告,显示去年美国有39%的青少年在数字世界中收到过恶意或骚扰信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稳定,英美两国都十分重视对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上的行为引导和保护.

美国为了有效抑制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侵扰,制定了《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COPPA)等法律.《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规定,任何提供网络服务和产品的组织与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电子联络(电子邮件、聊天等)的办法,搜集13岁以下儿童的姓名、家庭住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社会安全号码或儿童父母的等,违者将依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进行处罚.与此同时,政府还为未成年人及其家长专设网站,提供丰富多样且健康向上的网络信息,比如wwwkidsus等网站.这类网站必须接受政府在形式和内容等方面的严格审查,不能有和暴力信息及相关链接等.此外,美国政府还设立了I-SAFE等网站,专门给未成年人及家长提供正确使用网络的建议,并定期更新、公布应该绕开的网页或网站地址.不仅如此,美国“娱乐软件定级委员会(ESRB)”对网络游戏软件进行严格分级,如果网络游戏销售商向未成年人出售包含、暴力等不良内容的游戏软件,会受到严厉处罚.这些措施的实施与网站的建立对美国未成年人的网络活动起到了有效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英国把互联网管理的重点放在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和暴力信息方面.英国对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上的身心保护以立法为基础,以行业自律及政府干预引导为主要手段,建立框架相对健全、途径多元、涉及面较广的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网络.首先,在英国,所有公民只要有儿童和图片,无论传播与否,都是犯罪.根据英国《儿童保护法案》,非特殊情况,下载儿童图片视频者最高可处以10年.如无法确认其来源,网络服务提供商必须删除该内容,否则将面临起诉.其次,行业自律方面,IWF(网络观察基金会)主要采取“”“网络内容分级过滤”和“黑名单”三种方式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IWF与30多个平台合作,建立了覆盖全国的、以网络暴力等不法行为为主的平台———“IWFHotline”,公众可以从多个渠道,以多种方式向其不法内容,一经查实,IWF会与政府合作,迅速进行处理.技术监控上,IWF实行网络信息分级过滤制度.IWF将互联网信息进行分类,分别设定标签,然后将标签植入网页进行标记,如遇点击则对用户进行询问,以引起用户的注意.除此之外,IWF还用将已发现的非法网站记入黑名单的方式来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最后,英国政府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上进行直接干预和引导.英国内政部在2001年成立了儿童网络保护特别工作组,专门为在网上保护儿童安全出谋划策;2006年4月,英国政府设立了“儿童开发与在线保护中心”,建立起公众、执法机构和网络从业者之间的联系,跟踪、检举嫌疑人,防止不法分子进行以未成年人为目标的互联网犯罪行为.不仅如此,英国还开发了“网络聊天暗语词典”软件,帮助家长们“破译”孩子在网络聊天室中使用的缩写词语甚至,以防止孩子掉入网络陷阱.家长可以将“词典”安装在孩子的电脑上,未成年人网络聊天时,如遇“危险”语言,该软件将自动关闭电脑或向家长发送电子邮件通报.以上种种措施,使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的现象大为减少,至2006年,英国国内未成年人受到网络侵害的人数已经从18%降到了1%.除此以外,英美的教育部门不约而同地制作并印发了类似网络安全使用手册一类的小册子,以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规避不良信息.同时提醒家长注意孩子是否受到不良网络信息的侵扰,是否有不规范行为,如何向有关部门揭发等相关内容.两国政府还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电台、报纸等传统媒体受众广泛、接受度高等有利条件,大力普及互联网安全知识和强化民众互 联网道德观念.

四、加大网络技术的开发与多国合作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信息发布空间、方式的不断拓宽,催生了数量庞大、内容丰富、情况复杂的网络数据和信息.这些庞杂的数据和信息使政府对互联网的管理面临严峻的挑战.为此,英美政府都采用了分级过滤技术.

英国政府于2013年7月,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给所有网络家庭用户都安装内容过滤系统.尽管这一要求迄今并未形成正式法规,但已成为网络提供者公认的行为准则,英国四家主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英国电信、TalkTalk、维珍传媒和Sky都自觉地与政府签署了协议,并从2013年开始对新用户启用默认的过滤系统.为了监督过滤系统的真实使用状况,英国文化媒体和体育部要求英国通信办公室(Ofcom)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过滤措施进行跟踪和报告,Ofcom发布了《互联网安全措施报告———父母儿童在线保护策略》《互联网安全措施报告———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层级过滤措施》等一系列互联网安全措施报告,从内容规范角度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特别是对儿童使用互联网的安全提供了操作指南.美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规定,中小学校、公共图书馆等互联网公共用户必须在网络服务程序上安装过滤器,以确保17周岁以下(含17岁)的未成年人无法接触到网站.美国政府还对学校、公共图书馆建立网络过滤技术系统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相对优惠的网络技术服务.

然而,一国的技术总是有局限性的,在面对日益复杂的互联网环境时,各国的互联网管理技术支持总是相对滞后.比如索尼公司在2011年由于技术漏洞被媒体泄露了公司的客户信息,导致公司股价下跌了5%.因此,在互联网管理技术开发方面,亟需各国政府和组织通力合作,取长补短,以取得更好的管理效果.

互联网信息的获取、发布、传播及影响是跨越国界、文化与种族的.互联网用户可以用电脑轻易地从世界各地接受信息,也可以毫不费力地向世界各地和各类人群发送各种形式、各种内容的信息.但是,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却是有国界和文化限制的,这两者之间的矛盾让各国政府在处理互联网违法现象时,必然要面对跨国界、跨文化、跨种族的执法困境,而这些困境也为网络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让他们可以逃脱国家的法律束缚而逍遥法外.数不胜数的网络信息和暴力信息发布者将服务器转移到国外,以此来逃避法律的惩治,因此,开展和加强多国技术合作势在必行.英国在2011年发布的《网络安全战略》就强调:针对互联网的复杂性,英国政府应该建立多方合作机制,在国内强化政府与民间组织,与个人的合作机制,在国际上加强本国政府与别国政府、本国政府与别国民间组织等的双向的合作与技术互通与合作,以有效打击网络不法行为,更加高效地管理本国的互联网发展.

五、对中国互联网管理的几点启示自上世纪中后期以来,我国在互联网产业上发展的速度之快、覆盖面之广让人始料未及,我国公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已经与互联网息息相关,中国社会快速步入“万物互联”的网络信息时代.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国家网信办发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10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超过全球平均水平31个百分点.与网络大普及率相反的是我国在互联网立法上的严重滞后.在网络立法方面,我国目前首部网络安全法在2017年6月才刚刚颁布实施,其余仅有八、九部行政法规.互联网发展的迅猛和管理监督体制的滞后的矛盾,导致网络问题陷入无法可依的状态.垃圾信息和促销电话的泛滥,严重影响了我国公民的正常生活;网络诈骗、网络诽谤、网络犯罪层出不穷,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造成了严重危害.2017年9月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8月份全国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有效量达6506万件.2016年9月22日,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发生一起特大电信诈骗案件,涉案77人,并造成被害人死亡,虽然案件已告破,但对社会的危害已造成.现实告诉我们,建立健全互联网管理体系,是当前我国政府的重要任务.英美两国在互联网管理方面制定的法律法规成熟完善,在行业自律方面的经验相对丰富,在对公众的网络行为和心理上的引导方式更加多元化,成果显著,对我国互联网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了可贵的启示,有选择地汲取两国经验对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十分有益.

首先,完善互联网法律法规,严格执法.虽然我国从1994年起,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等一系列有关互联网的规章和条例,但都只是行政规章,还没有一部成形的法律.这使得我国互联网管理的效力严重不足,因而造成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网络窃取个人隐私等网络犯罪频频发生.另外,目前对于少年儿童这个特殊群体的网络保护,既缺乏政府相关部门的切实引导和教育,也缺乏应有的信息过滤,更没有一部专门法规.这就给犯罪分子留下了犯罪空间.因此,政府应在制订临时条例、规范的同时,加快对互联网管理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以便更有效地规范互联网上的政治经济等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其次,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对网络监督技术的开发力度.英国从2011年至2015年四年间,为互联网安全技术研发上投入六亿五千万英镑,并且设立了以技术项目开发为主要宗旨的“安全信息技术中心”;美国是信息技术强国,近年更是出现了赛门铁克公司等实力强大、科技领先的互联网信息安全技术企业.而中国则少见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网络安全技术研发企业.究其原因,可能在于网络安全技术研发投入大、风险高,周期长、回报低等.这就需要政府介入,加大投资和扶持力度.此外,在网络分级和信息过滤上,我国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仅仅局限于政治信息的过滤,大多依赖已有技术,实施简单粗暴的“傻瓜式”关键词过滤手段,而对危害公民身心健康与财产安全的信息却掉以轻心,甚至听之任之.这不仅不利于保障民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而且对于社会安定、国家的发展也极为不利,这就需要相关的网络技术人员加快网络安全技术的自主创新的推进速度,结合实际,在保护广大公民的网络权益和心理需求的基础上,用更丰富多样化的技术手段保护网络用户的安全.

第三,倡导和促进行业自律.互联网相关行业是与技术、政治、经济、媒体多方关联的综合性行业,因此管理起来头绪纷繁,仅仅依靠法律法规的单一手段,无法解决互联网活动中的所有问题,即使在互联网相关法律较为完备成熟的英美两国也无法仅用立法这一种手段有效管理互联网活动.从上一世纪后半期至今,英美等互联网强国的事实证明,国家立法必须结合行业自律才能较好地维护互联网的运行秩序.这是因为:其一,行业内自主制定规则能够更好地适应互联网的自身特点和运行规律,适应从业者和使用者的心理特点,有助于对互联网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事制宜、因情制宜地进行监管,从而取得更好的效果;其二,出于对自身所处行业的认同感和职业道德,从业者更愿意接受行业内制定的管理规范的监督和管理.虽然我国于2004年6月18日制定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一些网络媒体也自发制定了网络行为规范,比如新浪网联合其他网络媒体发布的《自律宣言》、网易发布的《虚拟社区基本法》《新疆互联网行业“文明办网、文明用网”倡议书》等自律性规范,有效地推动了网络媒体健康平稳的发展,但我国在互联网自律方面还远远没有达到成熟完善,仍然需要网络从业者和使用者的继续努力.

第四,加强对互联网从业人员和用户的互联网行为道德引导,提升互联网行为素养.2016年1月5日,中国少先队事业发展中心等单位发布的《第八次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状况调查报告》中指出,919%的未成年人有使用互联网的经历;超过四分之三的未成年人拥有自己的手机,其中近九成使用过手机上网,六成以上每天用手机上网一次以上;在未成年人所占比重如此之大的互联网虚拟社会中,更需要对从业人员及用户进行网络道德引导.调查还指出,509%的未成年人在网上结交到现实生活中不认识的新朋友;超九成未成年人在上网时遇到过种类多样的不良信息,其中634%的未成年人在上网时遇到过广告推销,422%的未成年人上网时遇到过骚扰信息.尽管父母对孩子可以承担部分网络教育责任,但是,事实上父母往往并不比孩子更懂得如何使用互联网.在受调查的父母中有785%的父母有向孩子请教上网问题的经历.2006年团等部委、单位联合启动了“中国未成年人网脉工程”;2013年,团指导的青少年网络安全教育工程在北京36所小学试点;国家网络安全宣传也重点强调青少年网络安全教育.虽然这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相比国外,我国青少年网络安全教育还未深入,大部分工作都只是停留在网络安全知识扫盲等方面,这势必影响引导效果,青少年的网络安全意识很难得到加强.因此,相关组织和社会力量可以借鉴英美两国的成功范例,结合中国社会实际,联合多方力量,推行全方位、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构建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网络.一是举办公益讲座、发放手册或指南,采取互联网教育进学校等举措,给未成年人讲授正确使用互联网、有效规避不良信息的方法.二是仿照英美两国,为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设立专门的网站及相应的监督网站,为未成年人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符合青少年审美的互联网信息.除此之外,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网络活动习惯,同时,应鼓励未成年人及家长积极参与网络安全知识竞赛、网络安全论坛、网络安全调查等活动,使其进一步了解网络安全知识,提高未成年人和家长的互联网安全意识和互联网操作技能.

互联网信息管理是当前一个应当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要构建健康的网络环境,我们有必要借鉴网络强国的成熟经验,加快制定和完善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保障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整合行业协会、媒体、社会组织等各方力量,加强网络服务业自律和互联网伦理道德建设,从而营造出一个洁净、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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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总结:上文是适合不知如何写英美和启示和互联网方面的信息管理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信息管理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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