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审计有关论文如何怎么撰写 跟论审计报告的证据类型有关论文范例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审计范文 类别:毕业论文 2024-03-09

《论审计报告的证据类型》

该文是审计有关学年毕业论文范文与审计报告和证据类型和审计类专升本毕业论文范文。

论审计报告的证据类型

张一弛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

摘 要:经济越发展,会计越发达,审计报告和财务信息在经济犯罪案件的审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甚至在某些案件中成为重要的事实依据,但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类型的规定,审计报告不具有合法性地位,在审判中不能作为证据采用,由此产生了实务操作与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审计报告明显不能归入我国刑事诉讼现有证据类型,却具有作为证据的必要性与可靠性,因此建议将审计报告作为专家证人制度中专家证人意见的一种服务于经济犯罪侦查与审理.

关键词:审计报告;证据类型;经济犯罪;专家证人制度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03-0-02

会计信息是市场主体展开经济活动的基础,审计报告作为全面反映经济主体经营状况的公允性文件,对于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审计报告具有的合法性、客观性、权威性、公正性等特点,也使得其在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和审判中扮演着及其重要的角色,甚至在某些案件中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但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类型的规定,审计报告不具有合法性地位,在审判中不能作为辅助性证据采用,由此产生了实务操作与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本文认为不须将审计报告作为独立证据类型,可以将其作为专家证人制度中专家证人意见的一种.这种做法既可以解决实务中现存的矛盾,又可以解决证据理论上对于审计报告证据类型的争议.

一、审计报告无法归入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类型

结合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理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现有的证据类型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以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笔录等.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有观点将审计报告作为物证、书证或鉴定意见,显然审计报告无法简单归入其中某一证据类型.

(一)审计报告与物证、书证的区别

物证、书证与审计报告与最大的区别是,前者具有绝对客观性,而后者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工具、行为侵害的客体物、行为遗留的痕迹、物品等.书证指通过其书面记载的内容可以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两者都是客观的,不以侦查人员或者行为人的主管意志为转移,可靠性较强.而审计报告从形式上讲主要由引言段、责任段、意见段组成,美国学者认为,审计报告表达的是审计师的意见和结论,包括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等,这些意见是审计师基于审计信息或审计证据,结合自己职业化的认知给出的.

(二)审计报告与鉴定意见的区别

鉴定意见是指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鉴别的结果,是审判中审查其他证据真实性的重要手段,带有主观性.2012年颁布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把原来所称“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这一改动正体现其立法的精神,即鉴定意见只是言词证据之一,不是科学结论,没有权威性和结论性,不能扮演案件核心证据或决定性证据的角色.审计报告作为注册会计师开展社会审计的成果,符合法律对于鉴定意见的规制.但是一般的审计报告无法达到鉴定意见的合法性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针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有一个重要事项就是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资质不须额外认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只须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即可,没有其他特别的法定资质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没有相应司法鉴定法定资质,导致审计报告不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出具主体的合法性要求.在实务操作中,若公诉人将审计报告作为一项鉴定意见,很容易被辩护人利用会计师事务所不具有法定资质这一点推翻.

二、审计报告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必要性和可靠性分析

(一)必要性和可靠性的来源分析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这里所说的鉴定机构的鉴定主要包括法医鉴定、物证鉴定、声像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一般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公示的本省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中不存在有关财务会计资料的鉴定,也没有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现在名册中.所以只要依照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这个审计报告必然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而会计师事务所在现实中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这样一个死循环就会出现.

有观点认为,企业内部展开反舞弊调查或侦查人员对企业展开侦查是为了发现和证实经济犯罪,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当选择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会计鉴定所.但我们可以看到,在江苏省148家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中,仅有9家司法会计鉴定所,同时这9家鉴定所也并非全部可以开展财务审计业务,有的甚至没有在册的鉴定人员,如成立于2003的连云港港城司法会计鉴定所在认证认可、能力验证、母体认证认可三项上都没有任何资质,其鉴定所的设备也只有5台,包括2台电脑,彩色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各一台.显然司法会计鉴定所无法满足企业开展反舞弊业务和经济犯罪调查的需要,会计师事务所依然是企业聘请开展审计业务、反舞弊业务以及为经济犯罪调查人员提供专门意见的主要主体.同时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的实践的发展都很缓慢,有关司法会计的行业建设并不完善.相比之下,注册会计师展开审计业务,受到会计法、审计法、财政部与审计署颁布的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准则、审计准则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规范的规制,可靠性和及时应对舞弊手段更新的能力更强,更适合与经济犯罪做斗争.

(二)审查审计报告的证据资格的辨析

审计报告只要经过有关鉴定意见的审查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本文对此并不认同:

1.审计报告作为注册会计师的结论,与企业内部审计报告不同,体现着社会对于企业的监督,拥有得到会计行业的专业性公正性认可,不能简单地就一般的观点认为司法会计的结论一定比注册会计师审计结论更可靠.

2.针对审计报告开展鉴定也不符合鉴定对象的要求,鉴定主要是针对死亡原因、伤害状况、行为能力、化学药品、痕迹等事项展开的,也包括对于会计资料的鉴定,但是这里的所有鉴定都是针对一项客观事务展开的,鉴定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真实.即使是鉴定会计材料也是针对会计账目、表册是否真实,鉴定的对象都是客观的.而审计报告的性质不是客观的,它虽然客观反映了一些经济数据,但审计报告的灵魂是审计意见.

3.由于司法会计鉴定理论与实践的局限性,导致司法会计鉴定本身存在着诸多问题,其面对舞弊和经济犯罪行为的能力明显要弱于注册会计师审计.

4.我们也要清楚地认识到审计报告经司法会计先行鉴定只是部分法院实务操作中的变通做法,并不能证明在所有法院都承认经过司法会计鉴定的审计报告就不再因为它的鉴定主体不合法而不具有证据效力,也不能认为审计报告作为审判所依据的证据的做法已经符合并理顺了证据理论.所以本文讨论的问题依然有指导实务操作和证据理论建设两重意义.

三、审计报告的证据类型构建探索

(一)审计报告应作为经济案件的辅助证据类型

这种做法是指不改变刑事诉讼证据本身的体系,只在处理有关经济犯罪案件时,例外地承认符合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行业标准的审计报告的合法证据地位.这样的做法只是为了将审计报告作为经济犯罪案件证据审查的一个例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解决目前实务操作中于法无据以及不符合法律适用逻辑的现状,不会改变刑事诉讼证据原有的体系,甚至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规定,风险较小.但该做法主要存在的问题是:1.审计报告毕竟是一种辅助性证据材料,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若在缺少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仅依据审计报告陈述的企业财务管理状况和给出的审计意见进行定罪,存在明显地不合理性.2.在判断审计报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之前会多出一个识别步骤,首先要识别其是否属于经济犯罪案件.目前理论上对于经济犯罪的范围仍然没有统一意见,存在着最广义的经济犯罪概念、广义的经济犯罪概念、狭义的经济犯罪概念等等5种主要观点.

(二)审计报告应作为专家意见的一项证据内容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被认为是程序正义与诉讼效率的平衡点,主要包括以下优势或特点:1.专家证人具有证人这一属性,只能就案件中的事实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而不能对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发表任何意见.2.专家证人程序的启动可以由诉讼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审判法官提出,这为双方当事人分别聘请不同的专家证人,并对同一争点提出不同的专家证据,互相进行交叉询问提供了机会.3.专家证人出庭须接受询问质证,这是程序正义和平等对抗理念的体现,通过双方互相辩论攻讦更加全面地揭示案件事实提供机会,使法官形成更为接近客观真实的自由心证.

四、结语

审计报告及其附带的财务报表对于经济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数额认定具有重要支持作用,甚至在少数案件中扮演着核心的角色,但与其在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重要的作用相矛盾的是审计报告由于出具单位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而属于非法证据,在逻辑上不能适用.同时司法机关在实践中虽有变通做法,但这种临时性做法不符合证据理论,如果承认这种做法的适当性会理不顺证据类型的理论体系.本文对此提供两种改革意见,并更倾向于后者,即将包括审计报告在内的需要专业性意见支撑的证据都归入专家证人制度的范畴,利用专家证人制度从专家的选任、专家意见的采信、专家责任的追究等环节保障既具有主观性由具有专业性的审计报告在证据体系中找准定位.

参考文献:

[1]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2]张磊,主译.法务会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3]徐婕超,徐龙.审查审计报告重在审查鉴定人资格和鉴定结论的可靠性[J].人民检察,2011(10).

作者简介:张一弛(1997-),男,汉族,江苏无锡人,本科生,主要从事经济法,法务会计研究.

审计论文参考资料:

内部审计论文

审计学论文

审计期刊

审计论文题目

审计论文选题

审计杂志

本文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审计报告和证据类型和审计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审计本科毕业论文审计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