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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方面有关毕业论文格式模板范文 跟环境公益诉讼公体资格法律制度探究类论文范文例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法律制度范文 类别:毕业论文 2024-03-22

《环境公益诉讼公体资格法律制度探究》

该文是法律制度方面有关论文例文跟公益诉讼和法律制度和公民类毕业论文格式模板范文。

摘 要:从新《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日趋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在立法上得到了落实.但是,公民作为社会中最庞大、最具影响力的群体,法律中却没有确认其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本文从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出发,结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阐述了我国立法将公民纳入主体资格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公民;主体资格;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9-0338-02

2015 年1 月1 日,新《环境保护法》开始正式实施,该法的一大亮点是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更为明确的规定,经登记注册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以更好地保护环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但是公民作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必不可少的群体,法律却将其排除在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之外.这不仅使公民以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合法环境权益的积极性有所降低,也使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缓慢,很难有较大突破.

一、环境公益诉讼概念

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区分来源于自罗马法,在环境诉讼中也有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之分.而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由于目前立法的不成熟与体系的不健全,导致理论界一直对此也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说法.王灿发教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是,与诉讼请求没有法定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为了使环境和资源免受污染和侵害,均可对污染破坏环境与资源者,违法或者不履行环境保护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①蔡守秋教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其环境权即环境公益权受到侵犯或者是当公共环境利益遭到侵犯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②吕忠梅教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是,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在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导致的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或者有损害危险的时候,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总的来说,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环境免受污染与保障环境权利免受侵害,但是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相关制度较为欠缺,主体范围也不够广泛.笔者认为,蔡守秋教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对广泛的主体赋予了环境权和环境公益权,认为环境权与环境公益权是公民提起环境诉讼的基础,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定义做出了表述.更有助于我们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解研究和发展完善,是对中国目前环境立法上公民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缺失的补充,对于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理论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现状

1. 立法现状

随着我国法治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环保意识的增强,环境保护立法也在日趋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了新的发展.2015 年1 月1 日正式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第58 条规定了依法在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并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诉讼.④最高人民法院2015 年1 月6 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⑤则进一步对“社会组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等概念以及管辖、起诉条件等诉讼规则做出了进一步的界定.新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解释不仅是对旧法的细化与补充,且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推向了一个新的.但遗憾的是,法律仍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限定在“社会组织”,公民的主体资格并没有得到法律确认.

2.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环保组织和检察机关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得到了法律确认,且因其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更适合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配备专业人员、能够高效处理案件、节约司法成本等优势,成为我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最多的两大主体,这使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了显著的发展,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较以往有了明显增多.但是,环保组织存在着针对性不强的缺点,且法律对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的环保组织限定较多,符合新《环境保护法》第58 条规定的环保组织数量较少.检察机关的缺点则是其起诉的往往是重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且由于在司法机关的中的特殊地位,导致其在公益诉讼案件中角色模糊,不能充分地代表公民个人利益.且环保组织与检察机关都易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这不仅反映出我国环境公权力与环境权利的不平衡,也反映出公民作为环境问题的利害关系人的原告地位的缺失,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急需法律将公民纳入主体范围.

三、我国公民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合理性

1. 公民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利害关系人

在我国,公民作为最庞大的社会主体,是改造自然、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的最主要力量.2014 年11 月17 日,兰州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7 位市民起诉兰州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被告的侵权责任纠纷案.此案作为公民环境公益诉讼的典型,却充分显示出了公民与环境污染的相关性,其自身利益与环境利益紧密相连.《民事诉讼法》第55 条的规定赋予了法定机关和组织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这使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了新的发展,并使原告不再拘泥于传统民事诉讼的“直接利害关系人”.⑥这与美国、日本等国家对公民环境诉讼的制度安排异曲同工,唯一不同的就是我国并未将公民纳入主体范围.可见,将公民纳入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是国际趋势,也是国内公民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基础.

2. 环境公权力和环境权利的平衡

国家机关作为环境保护最有力的实施者,在某些情况下其工作人员会因行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原因做出相对不公平的判决和决定;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导致政府常常主导着诉讼的进程和结果;而社会环保组织迫于国家与政府的压力,常常作出妥协.这不仅使公民的环境权受到损害,还导致了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规则适用的混乱,影响公正判决.将公民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无疑可以极大限度地弥补国家机关、政府、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方面的不足.公民享有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是环境公权力与环境权利平衡的必然要求,也是公民在环境权利遭到破坏时,最有效、最合理的救济渠道.

3. 法律明文规定

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⑦从《宪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公民当然享有合法的环境权利,有权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环境与生态,维护环境权益.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治国理政的总纲领,《环境保护法》理应顺应宪法的规定.所以将公民个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是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公民以提起诉讼的形式来维护环境权益的相关制度保障.

四、对于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制度的建议

1. 法律明文规定公民的环境权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只规定了公民的环境义务,没有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这割裂了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一致与协调.虽然随着法律的完善与修改,《环境保护法》确认了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公众参与的权利,但这些权利只是公民环境权的衍生权利,环境权才是基础性、应然性权利.蔡守秋教授将公众环境权条款概括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用清洁、健康的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⑧立法中缺乏相关公民环境权条款,这不仅难以使公民积极行使环境参与、监督权,有效地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还会使得公民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制度依据与法律依据的缺失,政府这一环境保护的主导者的权力不能得到有效地制约,不能建立严格的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更阻碍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具体细化与完善建立了基础,有助于形成完备有效的公民环境权保护体系.

2. 将公民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

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排除成为了公益诉讼发展的一大缺憾.新《环境保护法》对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规定了三个基本条件.有人统计,完全符合这三个基本条件的社会组织,在全国总共不过300 家.⑨清镇市人民法院受理的蔡长海诉龙兴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被称作是“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是全国首例公民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环境利益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案件.⑩本案突破了民事诉讼要求的“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法律规定,冲击了新《民事诉讼法》将公益诉讼主体限定于法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规定.⑾这一案件对于中国其他法院环境公益诉讼的审理有典型示范意义,也充分说明了公民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可行性和优势.

五、结语

在环境污染与破坏等问题频发的现状下,公民更加重视自身享有的环境权利,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该比其他国家更积极主动地去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而不是单单依靠行政执法来制止环境污染和破坏.根据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经验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有的缺漏来看,我国需要进一步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尤其应该将公民纳入其中.法律确认公民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不仅推动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保护了公民的环境权利,也是保障国家的环境发展、生态平衡、经济繁荣、国家稳定的必由之路.

法律制度论文参考资料:

税收法律制度论文

法律和道德论文

法律本科论文

法律毕业论文8000字

职工法律天地杂志社

新制度经济学论文

括而言之:这是关于公益诉讼和法律制度和公民方面的法律制度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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