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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论文范文检索 跟道德权利新探方面在职研究生论文范文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道德范文 类别:毕业论文 2024-04-06

《道德权利新探》

本文是关于道德相关在职研究生论文范文跟道德和权利方面在职研究生论文范文。

杨建强

(中国人民大学 哲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道德权利是伦理学的重要范畴,也是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权利之一.长期以来,对道德权利的忽视导致了道德实践上的困难,影响到了道德发挥社会整合功能的作用.道德权利是一种相对于实质性权利的形式性权利,即道德主体有选择和认同某种道德原则或价值标准的权利,道德主体有选择做或不做某种道德行为的道德权利,道德主体有要求对其作公正评价和适当对待的道德权利.道德权利与良性道德生态的建立和维护息息相关,道德权利观念的提倡和树立,是对道德的全面理解,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道德权利;道德义务;道德生态;社会正义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6)09-0054-04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传统美德的继承创新与实现中国梦研究”(14AZD00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杨建强(1989-),男,陕西扶风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伦理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伦理学原理、中国传统伦理.

权利是在当代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等学术领域中被谈论最多的话语之一.与此同时,权利概念也成了现代社会生活领域中关涉人的生存、发展的基本要素.人自出生始,便生活在各种各样的社会交往关系之中,也便自然而然地为各种各样的权利和义务所保护或束缚.然而,“道德权利”作为权利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在伦理学领域还是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中,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本文拟就道德权利的必要性、道德权利的内涵,以及道德权利与实现良性道德生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之间的关系展开论述.

一、道德权利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自启蒙运动将自由、平等、人权等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以来,权利就是一个不断被丰富和完善的概念.从一开始,权利与义务就是相互对应的概念.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指出:“个人负有多少义务,就享有多少权利,他享有多少权利,也就负有多少义务”,并认为伦理性的东西就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1]652义务是指个人所意识到的对他人、集体和社会应尽的道德责任.而“‘权利’一般指人们应享有的利益,它表明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于‘利益’的‘应有’关系”.[2]《伦理学大辞典》中是这样定义“权利”的,“政治哲学和伦理学范畴.有道德权利、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之分.作为一个‘人’有资格提出的要求,往往称为‘人权’,也称为‘道德权利’.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有资格提出的要求,它是由一个国家的法律所规定和保障的,称之为‘法定权利’.依据契约当事人各自所享有的权利,称为‘约定权利’,它仅仅与当事人有关.”[3]可见,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权利:道德权利、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不同于“约定权利”与契约当事人有关的特殊性和具体性,“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相同,是普遍的,是作为人和合法公民所普遍并天然具有的.在这里,可以肯定的是,我们所要谈论的道德权利是作为权利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是维系人之为人、确立人作为道德主体的尊严所必须的基本要素.道德权利的存在与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是同步的.但这样一个笼统的概括尚未将“道德权利”作为一个科学的伦理学范畴进行详细考察.这主要是由于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之间关系的特殊性,使得对道德权利的理解变得模糊不清,进而导致道德权利常常被湮没在了对道德义务的强调之中,从而长期得不到合理的理解和定位.要纠正这种偏差就要对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的关系重新做出分析和阐释.

长期以来,我们认为道德义务具有 “广泛性”“自律性”和“非权利动机性”等特征,并就此认为“道德义务则不与道德权利简单地相对应,从结果看,道德主体在履行了一定的道德义务之后,通常也应当享受相应的道德权利,但从动机看,道德主体履行道德义务确乎不以获得某种权利为前提条件,权利确乎不是履行道德义务的诱因”.[4]这种看法意味着不像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或约定权利与约定义务那样明显对等,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的关系往往呈现出的是在现实层面上的不对等性.在以往流行的道德理论看来,道德义务的履行常常应该是非功利的,不应以个人的利害得失作为其行为的动机.似乎倘若以某种权利作为先决条件就会降低此种道德义务的道德层次,损害该行为的道德性,甚至使该行为失去道德价值.这种看法固然不错,但笔者以为上述关于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关系的看法流于简单,有待商榷和完善.一方面,就推理层面而言,我们无法合乎理性地认为没有相应的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相对应.仅仅因为道德义务在某些道德楷模那里或在某种社会条件下不以道德权利为目的,就断定道德权利的不存在,从理论上而言是不自洽的.质言之,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在这种现实层面上的偶然不对等性,并不能证明二者在理论上的长期不对等性,这正如我们不能从某些情况下的失重就断定地心引力的不存在一样.道德义务的履行固然不以获得某种个人的利益、报偿或权利为条件或动机,但并不意味着道德义务不需要以一定的道德权利作为回馈.另一方面,从实践层面而言,我们需要摒弃以往关于定义何谓道德或不道德的某种偏见,即认为一谈到权利或利益就是不道德的、不正当的.道德义务的履行当然不是以权利在先为目标的,但绝不意味道德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道德的产生和维持都是用来调节利益关系的,是与利益的损益性直接相关的,不存在与利益无关的道德.例如,在中国传统伦理学的语境中,道德与权利和利益即息息相关.“德者,得也”.有德,首先意味着能“得”,有德则得,无德则不得.《中庸》中更有“大德者,必得其位,必得其禄,必得其名,必得其寿”的说法.可见,道德是人生幸福、事业成功的基础和保证.追求德福一致,以功名利禄来劝德行善是传统道德发挥作用的现实机制.不以权利或利益诉求为前提的义务履行常常是出于美德的行为,固然值得提倡和褒奖,但同时,即便是以某种权利为前提而履行的道德义务,也应该得到鼓励,也应将其纳入到道德行为的范畴之中,也有学者称其为“常人道德”.[5]我们要提倡的是双赢的道德,而不是只有付出而无回馈的道德,这样的道德必将行之不远.权利和义务的长期不对等,势必会影响到义务的履行.权利和义务都是相互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之间也不例外.如黑格尔所言,“如果一切权利都在一边,一切义务都在另一边,那么整体就要瓦解”,[1]173把权利和义务分别赋予不同的阶级,权利属于统治阶级,而把义务加之于被统治阶级,这正是所有阶级不平等的开始.这样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势必无法得到长期的维系,道德作为调节利益关系的社会整合系统必定会因其内部的失衡而崩溃.

正如有学者所言,“其一,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并不意味着道德权利不存在.其二,道德舆论不能只是鼓励人们履行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还应号召人们维护由于这种义务行为而产生的道德权利要求.在特定情境下,强调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这种对等性,对于维护一种公正、合理、和谐的道德关系是很有必要的.”[6]由此可见,道德权利理应作为伦理学的研究范畴纳入科学的伦理学体系之中.这不仅在理论上是可能的,而且在现实中也是必要的.

二、作为形式性权利的道德权利

可见,相对于道德义务的道德权利的确是存在的,而且应当是伦理学的研究范畴.那么,道德权利是什么,包括哪些方面,其不同于其他权利的地方在哪?关于道德权利的内涵,国内学界也有诸多论述,主要有以下看法.程立显认为,“所谓道德权利,系指人们在道德生活——社会生活的最广泛的方面——中应当享有的社会权利;具体地说,就是由一定的道德体系所赋予人们的、并通过道德手段(主要是道德评价和社会舆论的力量)加以保障的实行某些道德行为的权利.”[2]张开城认为:“道德权利就是依据道德应该得到的东西,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7]余涌认为:“道德权利是道德主体基于一定的道德原则、道德理想而享有的能使其利益得到维护的地位、自由和要求.”对道德权利的这些定义为我们探讨它所具有的内涵提供了一些基本线索:道德权利是关乎主体的“道德地位”“道德自由”“利益”“要求”和“对待”等,是确保道德主体的地位、自由、利益、要求等得到维护的权利.根据以上看法,可以说,道德权利是道德主体在一定共同体的道德生活中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对待,包括利益、行为、自由等方面.李建华则明确把道德权利的内容概括为行为自由权、人格平等权、公正评价权及请求报答权等四个要素.[8]

本文认为,从历时性而言,道德权利的实质内容与人的权利意识的觉醒同步,必随着历史条件的更迭而增添新的内容,是个不断得到丰富的概念.就共时性而言,在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政治经济等条件的影响下,道德权利也会随之呈现出不同的内容,因而,道德权利的地域性和差异性的确是存在的.因而,很难整理出一个确凿而完善的道德权利清单.据此,笔者认为,相对于作为实质性权利的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道德权利是一种形式性的权利,如同相对于实质正义而侧重于程序、规则的形式正义,道德权利作为一种形式性的权利强调的是在道德活动过程中权利义务之间的平衡、对等关系.作为形式性权利的道德权利贯穿于整个道德行为的始末,包括行为前信奉何种价值标准、行为中选择何种道德行为、行为后得到的道德评价是否公允等三个基本方面.具体而言,道德权利有以下几点内涵:[9]

首先,道德主体有选择和认同某种道德原则或价值标准的道德权利.在实际的社会道德生活中,我们常常要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遵循何种价值标准来行事的问题.这里,道德权利表现为在所谓个人主义、功利主义、利己主义、利他主义等同等有效但动机和出发点各不相同的道德原则中选择自己所信奉的道德层次的权利,也即选择成为何种人(甘于牺牲抑或是自私利己等)的权利.由于法律是对社会生活基本方面的规定,具有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职能,所以法定的权利与义务,是法律体系所规定好而无选择的余地可言的,人们只能遵守法律,而不能违法.但道德权利则不同,在广阔的道德领域内,人们可以在不损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的“底线伦理”之上,自由选择适于自身的价值信仰.利他、己他两利甚至是利己不损人等价值抉择都是操之于己的自由选择.这是一个人对自己人生价值的自我设定,社会和他人都无权干涉他的这项基本道德权利.正如有学者所言:“我们生活在其中的现实世界是由多种观念所构成的多种可能世界共同构成的,并不能由某种观念说了算,而只能由多种观念说了算.”“对于世界任何一种观念都是不充分的,没有哪一个立场的观念是‘正确的’或者必须接受的.”[10]但这并不是否认在各种价值原则和道德准则中,存在着高下优劣之判.事实上,我们的确常常希望每个人都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人.然而,倘若一个人只是从自己的切身利益出发,遵纪守法地参与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活动中,我们不仅不能斥责其为孳孳为利的小人,而且应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鼓励这种“理性的经济人”,可以说,就守法经营、繁荣市场、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而言,虽然称不上高尚,但仍是道德的.

其次,道德主体有选择做或不做某种道德行为的道德权利.这意味着道德主体在法律禁止之外有自由地做或不做某种道德行为的权利.每一种道德体系中往往都有相应的道德规范存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之中.这些规范规定了存在于一定价值共同体中的成员所应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凡是法律规范所惩戒的一定是道德规范所禁止的,反之却不成立.因为法律规范往往事关整个共同体的存亡兴灭,是对社会基本领域的要求,以强制力为手段维护其所要求的内容,是不容人自由选择的.道德规范规定则基于且高于法律规范,除了包含着法律禁止之外,还包含着正当和高尚,相应属于较高的要求层次,依靠的是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的软强制力.值得一提的是,在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之间存在着广阔的领域,从基本的守法到正当再到高尚,道德是层次递升的规范体系.道德主体在道德行为选择时属于道德规范一部分的道德权利也覆盖着广阔领域.换句话说,道德主体有权利在遵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在正当和高尚的行为体系中做出自己的行为选择,而不受任何外界左右或强迫.如在慈善捐助领域,个人可以依据自身的条件,选择捐或者不捐,捐多或者捐少,因为慷慨或者吝啬,就是一种道德权利.包括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在内的他律力量都不能以道德的名义绑架或胁迫道德主体,动用舆论大肆攻击或侵犯他人的这种道德权利,也即公民可以自由地选择做或不做某些积极性的道德行为,这与选择和认同某种道德原则或价值标准的道德权利是前后一贯、一体两面的.

最后,道德主体有要求对其作公正评价和适当对待的道德权利.在行为后,作为社会评价系统中的各个方面,包括社会组织、媒体、网络虚拟社区等有义务对道德主体作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公允正义的道德评价.一方面,当个人或群体的人格尊严或是正当利益受到无端诽谤和损害时,抑或是所做的“好人好事”不仅没有受到鼓励反而遭受诬陷和侵害时,受害者有权为自己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据理力争,澄清事实,并且不受任何人为的阻碍.另一方面,道德主体履行了一定的道德义务,甚至是较高的道德义务,做出了诸如见义勇为、慈善募捐等高尚行为时,尽义务者虽不必要以得到某种权利或利益、名誉为其前提,但的确有权利使其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得到补偿,并在事后及时得到精神或物质上的奖励.这不仅是对个人的鼓励,而且也是对所有道德行为的回馈,以及扬善惩恶弘扬道德风气的制度要求.前者属于维护个人正当权益的消极性道德权利,而后者则是匡正社会风气、褒扬社会正义的积极性道德权利.这两者统一言之,就是整个社会在制度伦理上有保证道德主体德福一致的必要性.如同法律主要是有使作奸犯科者得到惩戒的作用,道德则必须具备使有德者获得幸福的功能.

三、道德权利与社会正义

如我们以上所探讨的,道德权利不仅是存在的,而且应当被纳入伦理学的研究范畴之中,只是由于道德权利作为一种形式性的权利,长期以来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而被对道德义务的强调所代替,难以发出声音.接下来我们要说明的是,这些道德权利与社会道德生态的重建和社会正义的实现息息相关,如若被忽视,不仅道德作为社会整合的力量会失控,而且对整个社会道德生态也会产生毁灭性的影响.这里的道德生态是指社会道德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尤其是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之间的平衡互动关系.

中国古代儒家伦理学,特别是宋明理学影响下的道学,在道德领域内所倡导和弘扬的是一条以尽道德义务为主线的理论进路,个体的道德义务和美德被无限强化.从古代的“公私义利之辨”,到建国以来“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无私利他型道德思维,其共同之处都是把个体的美德修养放在极端重要的位置,强调个人的无私奉献和高尚情操.单从这方面来看,的确使得中国在某些时间段内实现了“六亿神州尽尧舜”的社会风气,同时也在短期内提高了中华民族的整体风貌和民族向心力.但是在另一方面,却造成了对个人权利的忽视和压制,甚至导致权利观念在整个道德历史进程中的长期缺席.这不仅是对道德本身的片面理解,也间接导致了当代社会的各种道德乱象的产生.究其本质,乃是一味地把尽道德义务作为道德与否的唯一标准和前提,义务成为对道德的唯一理解,美德成为道德的代名词.值得反思的是,在极端重义务的同时,人的权利观念和权利意识却并未得到改善.道德成为一种压抑人性的外在束缚,而非实现人生幸福的重要因素.如前面所言,这种对道德的理解本身存在着偏差.道德与主体的利益损益性息息相关,对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考量也应纳入到道德的范畴之内.马克思主义认为:“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1]在阶级对抗的时代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12]这意味着在阶级社会状态中义务和权利存在着不对等性,然而正是这种在阶级状态或是非正义社会中的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的不对等性却给我们造成一种错觉,以为道德义务和权利本来就是不对等的,认为一定的道德义务不要求也不能要求相应的道德权利.可见,不正义的社会不但没有使义务和权利对等,而且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妨碍了权利观念的生长.

作为道德主体应该以正当甚至高尚的方式对待他人和社会,对待其生存和发展于其中的社会环境,这样才能以自己的义务来换取其所应得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而在另一方面,对于道德生态的良性建立而言,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只能是,且必须是处于一种相对平衡的关系之中,在道德主体尽了义务的同时,作为义务“收受者”的社会,也应当以正义的方式对待道德主体,使其在不受侵害的基础之上“得所当得”,给予他与其道德义务相匹配的道德权利.而且理论上,道德高尚者理应得到更多的道德权利,因为只有受到社会鼓励和奖赏的个体美德行为才能得到长久维系并产生社会示范作用.

作为义务的收受者和权利的保障者的社会,实质上是社会的一系列制度伦理和规范设置.只有正义的社会才能使义务和权利维系在合理平衡的范围,而不是一方压过一方,导致道德生态的失范和失控.社会的正义与否也就体现在其能否通过制度维系义务和权利的平衡互动中.特别是在道德权利方面,正是因为道德权利不是通过某种强制方式得到保障,道德权利的所有者也可以通过放弃或者不行使自己的这种权利,从而使得道德权利在表面上好像是可有可无的东西,但实质上这正是制度伦理或社会伦理的疏漏之处.这种疏漏却极有可能使道德主体应得的道德权利得不到适时维护(如受伤的见义勇为者得不到及时救治而致残,或是本着好心救人的人却反遭坑害而得不到道德或法律救济等),严重的话会使人人避做好事如避瘟疫,不做甚至不敢做好事,利他主义、奉献牺牲等美德更是无从谈起.此时,道德作为维系社会的力量就会遭到质疑,良性的道德生态就成为不可能.

《吕氏春秋·察微篇》有一则子贡赎人与子路受牛的故事.“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鲁人必拯溺者矣.’孔子见之以细,观化远也.”这个故事中,孔子认为子贡赎人不取金的做法虽然显示了子贡的高风亮节,但会导致没有人愿意去做“赎人”这种道德行为,并不值得鼓励.而同时,子路因拯救溺水者而受牛却可以激发拯溺者的积极性,促使这样高尚的道德行为得到广泛的接受和遵循.撇开这则故事的真实性,笔者认为这正深刻反映了重视道德权利对良性道德生态的重要性.道德义务是一种很脆弱的义务,不依靠强制力,也很难完全依靠个体美德或个人自觉,道德作为社会交往的价值规范体系,其本身是一个类似于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体系.在这个道德生态中,权利和义务要从整体上维持平衡,具体而言,作为道德主体的社会个体,其所拥有的权利和所负有的义务在总体上也必须达成一个平衡,如果道德义务的履行长期超过了对道德权利的享有,搭便车者增多,那势必会破坏到整个道德生态的平衡,并最终影响到道德作为社会整合的作用.因而,不仅个体美德只有在一个良性的道德生态中才能较好地生发,而且更重要的是这种对于道德权利的提倡是对道德作用机制的某种维护.所以,孔子所强调的“以德报德”和“以直报怨”与上述故事在精神实质上是具有高度一致性的.道德权利是道德义务的保障.所谓良性道德生态,就是以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为主的社会道德系统内部各因素之间所呈现出稳定、平衡状态,归根到底这种平衡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基本保证,所有的道德活动只有在权利和义务之间达成长期的稳定平衡状态,社会的道德生态系统才能得到长久维系,同时也是实现社会基本正义的前提和可靠保障.

由此可见,道德权利与实现社会正义息息相关.道德权利和社会正义都是关涉社会要如何对待个体的社会伦理问题,也即社会要向个体履行的义务.个人的道德状况、尽道德义务对一个社会来说至关重要,但是在一个社会道德生态失衡的社会中,具有美德的个体及其道德行为都无法得到长期的鼓励和维系.换言之,个体的美德只有在一个权利义务维持长期平衡的良性道德生态中,才能得到培育和实现.所以纳入道德权利概念,并将其作为社会道德生态的重要因素,对实现社会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唯有此,才能使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个体道德和社会道德生态处于和谐平衡的互动之中,相得益彰,社会主义正义才能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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