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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媒体广告类毕业论文格式模板范文 与美国社交媒体广告的法律规制有关论文范文资料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媒体广告范文 类别:毕业论文 2024-02-05

《美国社交媒体广告的法律规制》

本文是媒体广告方面有关毕业论文格式模板范文与媒体广告和法律规制研究和社交有关硕士论文范文。

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促使传统广告产业业态发生巨变,尤其是形态各异的社交媒体不断涌现,更是激发了以社交媒体为代表的新媒体成为广告行业发展的引擎.美国作为全球新媒体广告的发展标杆,加强对其社交媒体广告的法律规制研究,有利于我们深刻地认知其法律规制内容和主要结构,同时也为我国社交媒体广告法律规制的建立与实施提供了参考.

社交媒体广告的概念诠释

从广告的诞生过程来看,其最初是一种处于自我表达的人类个体行为,但因后期呈现的广告效果,才使得人类反思其行为与传播受众之间的关系,进而出现了以追求效果为目的的广告行为;从广告传播的内容来看,广告最初传播只限于商业领域,但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不断前行,其开始涉及社会公益领域;从广告传播的载体来看,从最初户外能够见到的实体广告发展到今天活跃于互联网等载体的虚拟广告,可以说媒介技术的进步与整个广告行业的发展息息相关.

而在传统广告形式基础上所诞生的社交媒体广告,是依附于网络新技术所形成的广告形式.从类型来看,其既包含了传统网络广告的主要形式,又在社交媒体不断发展、变革的过程中有所突破,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后,社交媒体广告在功能上更加注重体验与服务,所以并不能单纯地以广告传播效果来对其功能进行评估.从内涵来看,社交媒体广告通常是指个人、媒体或企业等主体,以产品、服务或概念等通过文字、影音或者图片,直接或间接地通过社交媒体来进行发布,进行内容传播;从外延来看,社交媒体广告包括出现在门户网站,以电子邮件形式传播、网络游戏挂链等一切具备社交属性的网络广告.笔者所要研究的美国社交媒体广告,也是在这样一个较为宽泛的范围下进行的.

经济全球化视野下的广告规制

在世界范围内对广告规制的研究是伴随技术与产业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从研究内容来看,广告规制主要关注的是广告内容是否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是否存在欺骗和迷惑消费者的嫌疑;特殊商品的价值与作用,其适用范围的局限性究竟体现于何处.从研究时间来看,其随着互联网于1994年正式进入商用阶段而适时出现.随着全球范围内社会经济及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各种以网络和手机为载体的社交媒体广告形式都在快速发生着变化.而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更促使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彼此在各个领域之间的关联性愈发明显.作为世界上新媒体发展最为迅速的国家之一,加强对美国社交媒体广告法律规制的研究,通过对其进行解构和挖掘,对我国社交媒体广告法律规制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阶段的国际舞台上,美国政府习惯通过国际组织向广大发展中国家输送各种规制,并通过对规制的执行来施加影响,社交媒体作为一种可以窥测国民生活习惯、精神世界的窗口,加强对其规制内容与结构的研究,有助于解析其与美国市场经济、政治制度,以及文化和价值观的关联性,也有助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掌握所谓美国的“国际惯例”,逐渐争取和获得该行业内的话语权,追求和致力于实现“国际准则”和“国家准则”之间的一种平衡.

美国社交媒体广告的法律规制内容

美国与中国不同,其并没有统一的《广告法》,因此其对社交媒体的广告规制也不存在单独的法律约束,而是存在于各种类型的商业法典中.可以说这些商业法典存在的各种判例,构成了社交媒体广告法律规制的根本.

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这是美国广告监督的重点,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在内的多部法典都有关于不正当竞争、虚假和欺骗广告的规制条款,而出现在社交媒体领域的虚假广告,其是否能够被界定为“欺骗性营销行为”,则主要从两个角度来判定:广告是否在消费者理性消费的情况下,依然会产生误导消费者的信息;广告是否会对消费者或其他商家产生危机、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信息.

不公平广告的法律规制.社交媒体广告中所谓的“不公平”,其最初的界定标准来自于196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处理诸多案件之后所提出的判定对消费者不公平的三项商业行为,即广告内容是否对消费者及其他商家与竞争者造成了损失,是否有悖现有公共性的法律政策,是否存在为推介商品而采取强制性手段.由于这三项内容的概念界定过于模糊和宽泛,1994年,美国国会针对这一判定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拓展和界定,如将对消费者的损失界定为实际性的损失——消费者是否因为商家的强制性推销、被迫购买了自己所必须的产品或服务,并因此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消费者是否因为虚假的产品或服务无法得到有效的赔偿;消费者是否因为购买虚假的产品或服务出现了人身健康、安全以及情感方面的损失等.再如,将不公平广告行为的发生界定在消费者或其他竞争者无法通过理性进行规避和自我修复,其个体所造成的损伤无法通过商家带来的利益进行相互抵消等.

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消费者在进行消费品的抉择时,不可避免地会对同类型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比较,但是在美国这种本应由消费者私下进行的比较活动,可以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各种社交媒体的广告当中,并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针对这种比较性的广告所给予的定义是“针对可替代性的品牌,其彼此之间的属性、、图案等方面所进行的比较”.在具体操作方式上, 其还对“ 比较”行为提出了以下三种要求和限制:比较不得违背产品事实,不可以从虚拟的角度进行比较;比较的内容必须能够暴露在消费者所接受领域( 非商业机密) 、显而易见的, 有真实的资质和统计资料作为依据;比较的对象必须是企业或者产品的有力竞争者,比较是有意义、而非无事生非的挑衅.

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在中国商家采用名人代言,进行商品推广已经成为一种常用的营销策略,同类型的广告在美国也极为常见,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尤为关注的广告类型.在2 0 0 9 年5 月1 日发布的《代言及推荐广告实施指南》针对代言广告是否合乎规制提出了以下几项原则:广告代言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无条件信任广告中所出现的任何推荐、声明以及产品信息.而代言人在广告中一旦透露任何有悖真实或者未经证实的信息,广告代言人以及广告投资方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广告投资方无权擅自使用代言人肖像或音频,歪曲其在广告中传达出的意见、言论或体验;代言人在代言期间必须是真正的产品用户,没有真正体验过产品用途而展开的广告行为属于欺骗.

特殊商品的法律规则.在美国被界定为特殊商品的主要有药品、化妆品、食品等,这些产品每一项都有专属自己的法律规制,其在社交媒体广告领域同样给予约束和规范.

在药品广告方面,如1906年颁布的《纯正食品和医药法》,明令禁止商业活动中运输或销售各种带有欺骗性标签的食品和药品,1990年颁布的《营养标签和教育法》,要求企业对食品当中的营养成分进行统一标注.

在酒广告方面,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利用《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对广告中涉及虚假和不公平的行为进行规制,而媒体领域会严格限制酒类及含酒精的医疗广告出现在各类推广平台上.

在广告方面,美国涉及这一类广告的法律可谓多而细致.如1965年颁布的《联邦标识和广告法》,1986年颁布的《综合无烟烟草健康教育法》等.除了这些法律之外,联邦贸易委员会还制定了一系列繁杂细致的关乎广告的规制,如禁止电视、广播等大众媒体播出类广告,禁止广告内容当中出现欺骗和虚假的信息,勒令包装上标注“有害健康”的警示(这点在中国也可以看到)等.

由此可见,美国针对社交媒体广告所给予的约束是非常严格和细致的,虽然其没有建立起统一的规制体系,但是却能够通过将原有的或其他领域的法律规制扩大适用范围,针对社交媒体环境适当调整广告规制内容与要求,依据新媒体形态制定全新的广告法律规制等多种渠道,来完成对社交媒体广告的规范——无论从诞生过程,还是后续的维护和推广方面,都对我国社交媒体广告法律的健全提供了参考.

作者单位 南昌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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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总结:该文是大学硕士与媒体广告本科媒体广告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媒体广告和法律规制研究和社交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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