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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方面有关毕业论文提纲范文 和关于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共识的由来相关学术论文怎么写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原则范文 类别:毕业论文 2024-02-27

《关于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共识的由来》

该文是原则方面学术论文怎么写跟海峡两岸和一个中国原则和由来相关论文范文数据库。

唐树备

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指出:“一个中国原则是两岸关系的政治基础.体现一个中国原则的‘九二共识’明确界定了两岸关系的根本性质,是确保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关键.承认‘九二共识’的历史事实,认同两岸同属一个中国,两岸双方就能开展对话,协商解决两岸同胞关心的问题,台湾任何政党和团体同大陆交往也不会存在障碍.”报告再次十分明确申明了中国政府对台湾问题的基本立场.关于“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共识,即“九二共识”,是如何来的,其中又经历了什么波折,这是人们十分关心的.作为这一共识提出的亲历者,我有责任和义务把它的来龙去脉告诉人们,也为匡正人们对这一共识种种不正确的认识和理解.

两岸程序性商谈中,突显确立一个中国原则不可避免

1991年是台湾海峡突发事件的高峰期.随着台湾当局取消戒严和结束“动员戡乱时期”,以及开放台湾老兵回大陆探亲,两岸民间往来急剧增加,在这一年中,由和两岸渔事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频频发生.这些事件中,有的纯属两岸渔民的民间纠纷;有的是不法分子钻两岸未正式结束敌对状态的空子,进行、抢劫活动;有的是一方的公权力介入后又引起纠纷的升级;有的是两岸双方的公权力都介入并引起冲突而使事态更加尖锐化.频发的刑事案件,损害了包括人身安全在内的两岸人民的切身利益.

1991年7月21日,台湾工作办公室主任、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王兆国接受新华社记者的采访,针对当时在台湾海峡不断发生的、抢劫等犯罪活动,建议两岸授权团体和人士进行接触商谈.王兆国说:“我们重申,两岸有关方面授权的团体、人士,就合作打击台湾海峡海上、抢劫犯罪活动进行接触商谈,并达成协议,商谈的时间和地点可具体商定.”

王兆国讲话后的第二天,台“陆委会”(台湾负责大陆事务的机构)发言人马英九表示,目前两岸未透过任何协议共同打击犯罪,但双方应秉持善意,在形式的协议之前就要进行打击.大陆方面先有具体构想,“陆委会”才有回应.(以上引自南京大学台湾研究所编《海峡两岸关系日志》)

王兆国讲话后,为尽快促进两岸以适当名义商谈,我以台办副主任名义,致函台海基会副董事长兼秘书长陈长文,建议两岸有关方面立即就合作打击台湾海峡海上、抢劫问题进行具体商谈.在我方的催促下,在“两岸共同防止犯罪专案小组”召集人黄昆辉直接掌控了上述有关的专案小组后,10月12日,台“陆委会”同意尽快派人赴大陆“就两岸合作打击犯罪事宜”进行程序性协商.

1991年11月3日,陈长文一行7人来到北京,与大陆方面就“海峡两岸如何共同合作防止和打击犯罪的实体问题的讨论先作初步程序性沟通”.

陈长文抵达北京在机场向记者发表谈话时称此行是受“政府”的委托来北京的.陈长文自称“台湾当局”是“政府”,这就触及了大陆方面宣布的“在处理海峡两岸交往事务中,应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也反对‘一国两府’以及其他类似的主张和行为”的底线,也突显两岸交往中确立一个中国原则的重要性.

因此,4日上午,我和台办综合局同事,与陈长文一行在钓鱼台国宾馆交换意见时,根据批准的说帖,我提出,商谈程序性问题应当有一个原则,这就是要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反对“一国两府”.

两岸“合作打击犯罪”问题中,有对犯罪行为在侦察和审理过程中互相配合以及如何处置罪犯、服刑完毕之后送回等.这涉及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管辖权究竟属于同一国家内部,还是不同国家之间?我当时提出:“有关犯罪案件管辖的问题,双方的主张都应符合并实际体现一个中国和反对‘一国两府’的原则.”同时,我表示:“在合作打击台湾海峡海上、抢劫的范围内,可以在正式商谈时讨论案件管辖及调查处理问题.只要双方本着一个中国的原则,这一问题可以得到解决.”

11月5日上午,陈长文一行拜会了司法部副部长鲁坚,就两岸公证文书使用问题交换意见.

由于台湾当局开放台胞来大陆探亲后两岸同胞交往增多,为维护当事人权益,公证书的互相使用也日益增多.大陆有关部门对台湾出具的公证书,不作任何验证,均根据情况分别采证.大陆发往台湾的公证书实际上也被台湾有关部门视情采证.1988年,大陆各县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发往台湾使用的有1100余份,1989年为4000多份,1990年为8900多份,逐年增多.

但是,1991年3月以后,台湾当局委托海基会对大陆出具的公证书进行验证,并且规定,只有经过海基会的验证,大陆公证文书才能推定为真证,台湾有关部门才能使用.台湾当局的做法,直接损害了两岸同胞的正当权益,为两岸人民的交往设置了障碍.

会见中,鲁坚提到台湾某些媒体将海基会所谓“文书验证”解释为国与国之间的外交领事认证,而海基会并未对该报道作任何必要的澄清.鲁坚强调说,我们不赞成海基会使用“文书验证”的提法.两岸间公证文书确实有相互使用的问题,但不应当采用处理国与国之间公证文书交往的方式来处理海峡两岸公证文书使用问题.如果今后台湾方面本着一个中国的原则,不搞任何形式的“一中一台”“一国两府”“对等政治实体”的“文书验证”,我们同意双方约定时间具体商谈.

陈长文解释说,海基会的立场和台当局有关方面的立场,绝没有把大陆文书的验证当作是国与国之间外交领事认证的意思.台湾一些报刊有关海基会的“文书验证”业务的报道,是不真实、不可信的.

鲁坚希望海基会适当地澄清过去一些不合适的提法,并向台有关方面建议,改变目前的拒不采用大陆公证文书的做法.

11月6日上午,我与陈长文一行再次讨论两岸交往中的一个中国原则问题.

我表示,一个中国的原则是海峡两岸同胞均有的共识,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处理两岸交往中具体问题必须遵循的原则,必须明确写入协议.我们不同意类似“一国两府”“一国两区”的提法.

陈长文表示,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没有问题,台湾的“国统纲领”就是一个中国原则.但他同时也表示,不必刻意强调或写入协议中.即使要写入,也得加上“台湾与大陆均是中国的领土”,“应在相互尊重、彼此合作及一个中国的原则下进行”.

我认为,海基会把一个中国原则与相互尊重、彼此合作并列,削弱了一个中国原则作为两岸商谈的唯一基础的意义;同时,“台湾与大陆均是中国的领土”,也与大陆习惯的“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提法不一致.

经过反复磋商,海基会同意不把“台湾与大陆均是中国的领土”的词句写入.但又把原来的“彼此合作”改成“对等互惠”,建议表述为“应在相互尊重、对等互惠及一个中国的原则下进行”.仍坚持把一个中国原则和其他内容并列.

我不同意这种并列的提法,也不赞成纳入“对等”字样.我们的意见是:“正式商谈及签署协议应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本着相互尊重,实事求是、互信合作的精神进行”.

最终双方未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文字表述.

陈长文随后建议,双方以口头形式分别向记者公布交换意见.我接受了陈长文的建议.

当晚7时,我前往海基会下榻的王府饭店,和陈长文分别会见记者.我在会见记者时说,在一个中国原则下,本着相互尊重、实事求是的精神,双方就未来正式商谈的单位与时间初步达成共识,预定在明年初授权两岸中间团体进行正式会谈.

商谈因是否要表述

一个中国原则陷入僵局

1992年3月23日,海协与海基会首次就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问题进行协商.合作打击台湾海峡抢劫、等犯罪活动的议题,在后来汪辜会谈预备性磋商中再次提出,列入事务性协商的五项议题之一.做出这样的调整,是由于台湾当局改变原来的做法引起的.

前面提到,自1991年3月以后,台湾当局委托海基会对大陆出具的公证书进行验证,并且规定,只有经过海基会的验证,大陆公证文书才能推定为真证,台湾有关部门才能使用.由于大陆公证文书的使用受到阻碍,已有数以百计的大陆公证文书滞压在海基会.开办两岸挂号函件,与确保公证书或其他凭证、文件的送达密不可分,也属于两岸“三通”的范畴.经商定,与公证文书的使用一起列为优先商谈的内容.

在为海协与海基会做商谈准备时,我、邹哲开与综合局同志多次研究,并报王兆国批准,于1992年3月中旬,向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吴学谦上报了《与海基会商谈中有关一个中国原则表述问题的请示》.

《请示》称,海协会将于3月23日同海基会就两岸公证文书的使用和开办两岸挂号函件的查询、赔偿业务进行商谈.此次虽属事务性商谈,但是否需要在协议文本中直接表述“一个中国”的原则,将对两岸关系产生一定的影响,并对今后两岸其他事务性商谈起到某种示范作用.

考虑到台湾方面的立场,为有利于商谈和达成协议,《请示》提出了在不丧失大陆方面既定原则下变通处理的四种方式,即:

(1)不直接在协议中写明“一个中国”原则,但应表明这些问题都是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

(2)如台方也不同意,拟以备忘录形式,写明“一个中国”的原则和属于“中国国内事务”,但不对外公布.

(3)如仍不能达成共识,双方在就“一个中国”的原则达成默契的基础上,各自向记者口头公开表明立场.

(4)以分别表述各自态度的方式,在协议中写明:“海协会认为商谈的问题均属中国的内部事务,双方据此进行商谈并达成协议.海基会对此表示理解.”

如对方对上述四种方式均不接受,为有利于两岸民间交往,我可同意与海基会作个案处理.同时公开表明我们的原则立场和主张.

吴学谦在3月20日亲笔批示:“同意.看来对方想在文书验证问题上突破一个中国的原则,应予警惕,不能让其得逞.我们应在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下,实事求是,灵活处理各类问题.同时,思想上要准备对方态度上横蛮,不讲道理,达不成协议.”

这次商谈尽管在一些具体业务问题上取得了不少共识,但在是否要表述一个中国的原则,以及在公证书、挂号函件查询的“联系主体”和是直接还是间接开通挂号函件等方面,陷入了僵局.

海协方面在会谈中表示,海峡两岸公证文书使用和挂号函件事务均为中国内部事务,应当在一个中国原则下进行,具体到文书使用的格式、查询方式等,都要区别于国与国间的做法.因此,我方要求在协议中写上“一个中国原则”或者“中国的内部事务”.但不必讨论一个中国的政治内涵,表述方式也可以协商.

海基会表示,他们未获授权讨论一个中国原则的问题,因此无法与我讨论.

双方会谈进行了三天.由于在上述问题上陷入僵局,台湾当局中止了原定的第二阶段会谈.

我在会谈结束几天后会见大陆和台港记者时,阐明为何在上述商谈中必须遵循一个中国原则的理由.我说:“日前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就两岸公证文书使用和两岸开办挂号函件的查询、赔偿业务问题的工作商谈是有成果的,双方在很多方面取得了共识.但由于时间比较短,双方对某些方面的认识还有一些分歧,这是很自然的.”“双方分歧的关键在‘一个中国’的提法上.我们认为,一个国家里是不存在文书使用困难的,也不存在挂号函件查询问题的.现在,由于两岸没有统一,所以有必要就两岸公证文书的使用和两岸挂号函件的查询、赔偿业务问题找出一些特别的解决办法.在这点上,我们愿意和台湾有关方面积极配合.但是,由于现在两岸没有统一,所以首先应明确我们商谈的或要解决的是一个国家内部的事情.众所周知,国共两党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方面通过的有关统一的文件也承认只有‘一个中国’.‘一个中国’既然是双方的共识,为何双方不能本着这个原则来处理两岸具体事务性问题呢?‘一个中国’问题不应成为双方商谈的困扰.”

我还针对台湾当局以政治问题为由拒绝在事务性商谈中确立一个中国原则一事指出:“我们并不是要和海基会讨论政治问题,我们只是要确认一个事实,这就是‘一个中国’,至于‘一个中国’的涵义,我们并没有准备也不打算和海基会讨论.两岸没有统一,但我们是一个国家,这个原则我们是坚定不移的.至于用什么方式来表达这个原则,我们愿意讨论.”

针对台湾方面关于“金门协议”为何不写进一个中国原则这一疑问,我指出:“‘金门协议’是1990年两岸组织签订的一个协议,涉及两岸私自进入对方地区之人员的遣返等问题.这个协议不应成为海协和海基会商订协议时必须遵循或应完全遵循的模式.”

这次会谈结束后,为更好地说明我方立场和突破僵局,促成以双方能接受的形式表述一个中国原则,海协邀请台“国民大会”代表朱新民为首的访问团来北京,在首都宾馆举行研讨会,形成了不少共识.我在研讨会结束时的总结性发言中,重申了我3月30日会见记者时的讲话:两岸没有统一,但我们是一个国家,这个原则我们是坚定不移的.至于用什么方式来表达这个原则,我们愿意讨论.

由于因确立一个中国原则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几个月来,公证文书和挂号函件的商谈处于停滞状态,直接影响到两岸同胞的切身利益,需要公证文书才能办理的老兵来大陆探亲、财产继承、两岸同胞间通婚、领养子女等均受到影响.

在各方压力下,李登辉被迫要“国统会”研究对策.“国统会”从1992年4月起开始研究,同年8月1日,通过了一个中国涵义的《结论》.其主要论点有三层意思:

一、“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但双方所赋予之涵义有所不同”.我方认为,“一个中国是指‘中华民国’,其主权及于大陆,目前的治权仅及于台、澎、金、马”.“台湾固为中国之一部分,但大陆亦为中国之一部分”.

二、“1949年以后,中国暂时处于分裂的状态,由‘两个政治实体’分治海峡两岸”.

三、台湾当局已制订《国家统一纲领》,“开展统一步伐”.

当我从新华社香港分社电传回的信息中获悉这个文件后,我认为,文件以台湾当局的表达方法,体现了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并未分割的观点;其中“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这句话,是打开双方在一个中国原则问题上僵持局面的积极因素.我对综合局的同志说:有了文件中“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这句话,两岸事务性商谈中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问题应当可以解决;我们的立场是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台湾当局在《结论》中坚持“中华民国”“两个对等政治实体”,我当然不会同意;但这个问题是将来两岸政治谈判去解决的事.台湾当局现在当然不可能接受我方的上述立场;如果接受了,那不是两岸统一了吗?双方可以求同存异.

之后,经王兆国、吴学谦批准,我以海协负责人发表谈话的形式,对台湾当局的上述文件做出反应,新华社在1992年8月27日公开发布:

8月1日,台湾有关方面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我会商谈事务性协议时有关“一个中国”涵义问题做出的《结论》中,确认“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我会认为,明确这一点,对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表明,在事务性商谈中应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已成为海峡两岸的共识.

我会不同意台湾有关方面对“一个中国”涵义的理解.我们主张“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反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两个对等政治实体”的立场是一贯的.

谈话建议:“双方在上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这一共识的基础上,应迅速恢复并推进事务性商谈,争取积极的成果.”

正是这个公开谈话,以及李登辉主持的台湾“国统会”发表的上述《结论》,为海协与海基会达成表述一个中国原则的共识提供了基础.

香港会谈

台湾“国统会”的文件和海协负责人的谈话,是双方“隔空喊话”,可以说是间接的.而海协希望海基会能直接对海协做出承诺.由此出现了1992年9月邹哲开和陈荣杰的厦门非正式会晤和同年10月28日起人员在香港的

会谈.

邹哲开时任综合局局长,在海协担任副会长兼秘书长;陈荣杰是海基会秘书长.当时,陈荣杰因遣返业务要从台湾经金门来厦门,邹哲开建议,由他去厦门,届时可以与陈荣杰非正式会晤.我和王兆国先后批准了这项建议.

1992年9月17日,邹哲开和陈荣杰在厦门非正式会晤,就一个中国原则的表述问题交换意见.邹哲开对陈荣杰和在场的许惠祐(时任海基会处长)表示,“台湾方面关于一个中国原则的结论,说明双方在事务性商谈中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已有共识.但我们不同意台有关方面对一个中国内涵的解释,也不可能与海基会讨论关于一个中国的内涵”.邹哲开建议海基会的表述径直引用“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

这次会晤的重要意义在于:海基会改变了3月在北京会谈时“未获授权讨论一个中国原则的问题”的立场,表示希望解决分歧的愿望.大陆方面则当面向台湾方面交了底,表达了海协希望合情合理地解决分歧的真诚态度.

之后,经过联系,1992年10月28日至29日,海协与海基会就“两岸公证书使用”问题继续进行工作性商谈.海协派出了海协研究部主任周宁(时任综合局法律处副处长)等人,海基会派出了法律处处长许惠祐等人.

周宁带去了在事务性商谈中一个中国原则的五项文字表述方案:

(1)海峡两岸文书使用问题,是中国的内部事务.

(2)海峡两岸文书使用问题,是中国的事务.

(3)海峡两岸文书使用问题,是中国的事务.考虑到海峡两岸存在不同制度(或国家尚未完全统一)的现实,这类事务具有特殊性,通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的平等协商,予以妥善解决.

(4)在海峡两岸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双方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对两岸公证文书使用(或其他商谈事务)加以妥善解决.

(5)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依“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的共识,通过平等协商,妥善解决两岸文书使用问题.

许惠祐先后提出五种文字表述方案:

(1)双方本着“一个中国,两个对等政治实体”原则.

(2)双方本着“谋求一个、自由、均富、统一的中国,两岸事务是中国人事务”原则.

(3)鉴于海峡两岸长期处于分裂状态,在两岸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双方咸认为必须就文书查证(或其他商谈事项)加以妥善解决.

(4)双方本着“为谋求一个和平统一的中国”的原则.

(5)双方本着“谋求两岸和平统一”的原则.

海基会的五种文字表述方案,有大陆方面明显不能同意的文字,如“两个对等政治实体”,或与大陆方面的既定方针不符合的文字,有的用模棱两可的词来替换明确的概念,如用两岸事务“是中国人事务”,来回避“是中国的事务”.我方当然不同意.在事先商定的会谈时间结束后,许惠祐后又提出了三项口头表述方案:

(1)鉴于中国仍处于暂时分裂之状态,在海峡两岸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由于两岸民间交流日益频繁,为保障两岸人民权益,对于文书查证,应加以妥善解决.

(2)海峡两岸文书查证问题,是两岸中国人间的事务.

(3)在海峡两岸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双方虽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但对于一个中国的涵义,认知各有不同.唯鉴于两岸民间交流日益频繁,为保障两岸人民权益,对于文书查证,应加以妥善解决.

口头方案中的第三个方案,已与我内部希望通过这次会谈要达成的目标基本吻合,这代表香港商谈取得很大进展.

10月29日和11月2日,海协会两度函告海基会,建议对商谈结果进行评估后,在北京或台湾、厦门或金门,就有关问题进行进一步商谈,并由负责人签署协议.

11月3日,海基会来函发到海协办公室,对于一个中国的原则正式建议“以口头声明方式各自表述”,认为可以接受.我即请时任海协副秘书长孙亚夫,在当日下午3时许打电话给陈荣杰,表示海协充分尊重并接受海基会的建议,并提议就口头声明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

对孙亚夫下午的电话,当晚海基会通过发布《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新闻稿》做出回应.该新闻稿称:“对‘一个中国’原则”,“本会经征得主管机关同意,以口头声明各自表达,可以接受.至于口头声明的具体内容,我方将根据‘国家统一纲领’及国家统一委员会本年八月一日对于‘一个中国’涵义所作决议,加以表达”.

尽管海基会通过公开发《新闻稿》的形式,第一次明确承诺要在事务性商谈中按台湾方面上述两个文件表达一个中国,但对海协关于由负责人进一步商谈,就有关问题签署协议的建议,未予回应.

鉴于海基会不愿意再就一个中国的表述问题举行负责人商谈,而海基会的上述新闻稿只强调根据《国家统一纲领》及台湾“国统会”1992年8月1日通过的关于“一个中国”涵义的相关决议加以表达,但回避了在香港会谈时提出的口头方案中的第三个方案,而台湾8月1日对于“一个中国”涵义所作决议,有我方不能接受的内容.为此,1992年11月16日,海协正式致函海基会.函件的全文如下:

海峡交流基金会:

10月28-30日,我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人员与贵会人员就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问题进行了工作性商谈,同时也就开办海峡两岸挂号函件遗失查询及补偿问题交换了意见.这次工作性商谈,不但在具体业务问题上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而且也在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中表述一个中国原则的问题上取得了进展.这是有关各方共同努力的结果.

3月份北京工作性商谈结束后,我会一再表明,海峡两岸交往中的具体问题是中国的事务,应本着一个中国原则协商解决;在事务性商谈中,只要表明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基本态度,可以不讨论“一个中国”的政治含义,在事务性商谈中表述一个中国原则方式可以充分讨论协商,并愿听取贵会及台湾各界的意见.

在这次工作性商谈中,贵会代表建议在相互谅解的前提下,采用贵我各自口头声明的方式表述一个中国原则,并提出了具体表述内容(见附件),其中明确了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这项内容也已于日后见诸台湾报刊.我们注意到,许惠祐先生于11月1日公开发表书面声明,表达了与上述建议一致的态度.11月3日贵会来函正式通知我会,表示已征得台湾有关方面的同意,“以口头声明方式各自表达”.我会充分尊重并接受贵会的建议,并已于11月3日电话告知陈荣杰先生.

为使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问题商谈早日克尽全功,现将我会拟作口头表述的要点函告贵会:海峡两岸都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努力谋求国家的统一.但在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中,不涉及“一个中国”的政治含义.本此精神,对两岸公证书使用(或其他商谈事务)加以妥善解决.我会建议,在贵我约定各自同时口头声明之后,在北京或台湾、厦门或金门继续商谈有关协议草案中某些有分歧的具体业务问题,并由贵我负责人签署协议.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1992年11月16日

附:海基会于10月30日下午所提的口头表述方案:

在海峡两岸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双方虽均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但对于一个中国的涵义,认知各有不同.唯鉴于两岸民间交流日益频繁,为保障两岸人民权益,对于文书查证,应加以妥善解决.

海协会对海基会去函半个月后,海基会在1992年12月3日回函海协,对上述海协的函件列出的海基会提供的对于一个中国的表述内容未予否认,对海协提出的大陆方面的口头表述也未提出异议.由此,在事务性商谈中确立一个中国原则的问题,终于解决了.

对1992年达成共识的表述

1992年形成的共识,后来被简称为“九二共识”,海协的归纳是:就各自以口头方式表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达成共识.

这种归纳概括,最早见之于我作为海协常务副会长,在1994年1月12日向海协理事会做的会务工作报告中.该报告说:“在1992年的事务性商谈中,我会与台湾的海基会确定了各自以口头方式表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的共识.”此后,“各自以口头方式表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提法被台办和海协沿用.我印象深刻的是,2005年5月,海协会会长汪道涵在上海会见来访的台湾亲民党主席宋楚瑜时,新华社在会见后发的新闻中称,汪道涵说,在1992年达成“各自以口头方式表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

台湾“陆委会”前主任苏起,后来把1992年达成的共识起了一个“九二共识”的名字.为简便起见,大陆方面采用了这种说法.但是,如问“九二共识”的具体内容,大陆方面还是那一句话:“各自以口头方式表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

2005年5月12日,总书记和亲民党主席宋楚瑜,会谈后发表的会谈公报中写道:“1992年两岸达成的共识应受到尊重(1992年各自口头表述原文:海基会表述——‘在海峡两岸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双方虽均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但对于一个中国的涵义,认知各有不同.’;海协表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努力谋求国家统一,但在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中,不涉及一个中国的政治含义.’).”

“在前述两岸各自表明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即‘九二共识’(‘两岸一中’)的基础上,尽速恢复两岸平等协商谈判,相互尊重,求同存异,务实解决两岸共同关心的重大议题.”

就这样,1992年的共识的具体内容,从两岸两个民间受权团体之间的往来层次,第一次进入最高领导人和台湾政界人士共同发表的文件.领导人第一次用“两岸各自表明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两岸一中’)”,来概括当时的共识.

我认为,与过去多年来沿用的“各自以口头方式表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相比,的提法仍突出了原来提法中包容的,也是共识的核心内容——坚持一个中国,但比原来的提法简明、上口.此后,大陆方面均采用这个

提法.

海基会对1992年共识的归纳是“一个中国,各自表述”.

尽管双方在对这个共识的两种不同归纳中,都有“一个中国”四个字,也都有“各自表述”四个字.但是“各自表述”四个字在整个共识中所放的前后位置不同,关系归纳的确切性,也关系归纳可能带来的解释上的不同.

海协的归纳,把“各自表述”放在“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这句核心语句的前面,这就把各自表述的范围,仅限于对一个中国原则的表述方法:是口头表述,还是文字表述?是共同表述,还是分头表述?至于一个中国的内涵,海基会称“双方认知不同”,海协称:“暂不讨论”,并未达成共识.

海基会的归纳,把“各自表述”放在“一个中国”之后.这样,当然仍然可以解释成双方对一个中国的表述方式,也就是各自分头表述,达成共识;但是,也可以解释成,双方对一个中国的内涵的各自表述,达成共识.如做后一种解释,那就把当时海协在一个中国原则的表述方式上向海基会的妥协,歪曲成海协在一个中国原则内涵上的妥协.

因为,如做后一种解释,台湾当局把一个中国表述成“一国、两个对等政治实体”,“现在是两个中国、将来是一个中国”,“一个中国是指历史上、文化上的一个中国”等等,也都是符合“一个中国,各自表述”的共识了,也是海协同意的.这当然是不符合达成共识时的实际情况的.

当时,当海基会表示“对于一个中国的涵义,认知各有不同”时,海协即表示“在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中,不涉及一个中国的政治含义”.也就是说,海协以事务性商谈中“不涉及”,表达了对一个中国涵义的“认知各有不同”的不同意态度,并为将来“涉及”保留了权利.这就表明,双方对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的表述,并未达成共识.

2000年10月29日,在海协与海基会达成共识八周年前夕,新华社发表了《海协有关人士讲述1992年达成共识情况》的报道,很好地说明了当时达成“各自表述”的共识的确切含义.

报道引述这位海协人士的话:“基于达成1992年共识全过程的事实及其结果,海协认为,达成各自以口头方式表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共识.这符合当时的情况.各自以口头方式表述是方法,不是共识内容的本身,共识是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各自以口头方式表述的分别是海基会的第八案(即口头方案中的第三个方案)和海协11月16日函中取得共识的表述要点,而不是不加约束的、随意性的各说各话.”

还应当指出,1992年共识中“坚持”两个字,具有重要意义.在“一个中国原则”之前加上“坚持”两字,会在势力曲解“一个中国原则”使其符合其分裂意图方面增加难以逾越的

障碍.

必须正确认识“九二共识”

在之后的交往中,对1992年共识,双方都对对方的概括不予置理,仍旧用自己的概括.这不仅体现在海协、台办、国务院台办的对外活动和言论中,的领导同志也是这样做的.

2006年4月,在国民党荣誉主席连战率团来大陆参加国共两岸经贸论坛前夕,与访美归来的国民党主席马英九会谈,在会谈时公开呼吁大陆方面声明1992年共识就是“一个中国,各自表述”.据台湾报纸报道,说,“可请即将赴大陆的国民党荣誉主席连战,促请国家主席公开宣示所谓‘九二共识’就是‘一中各表’,如果胡作出宣示,绝对尊重”.在上述谈话煽动下,连战是否向提出“一个中国,各自表述”,以及如何向连战阐述1992年共识,一时成为海外媒体关注的焦点.

鼓吹“”的台湾《自由时报》,当时就忧心忡忡地发表社论说:“总统要求连战去问,请其公开宣示‘九二共识’是‘一中各表’的谈话,固然在战术上将了连胡一军,但是战略上却是下了一步险棋,而且是在进行一场以台湾的主权独立地位作为赌注的豪赌.”“陈总统在挑战的‘九二共识’真正立场上,似乎是脱口而出的一句‘绝对尊重’,显然是严重的失言,民进党政府必须尽速澄清,消弭疑虑,方可避免台湾遭逢不测的危机.”

的这种拙劣骗术,当然不可能瞒过领导人的眼睛;连战了解大陆方面对1992年共识的立场,也不会上他的圈套.

总书记在会见连战时,用了这么一段话来表达1992年共识:“50多年来,虽然两岸尚未统一,但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没有改变,两岸同胞血浓于水的民族感情没有改变.14年前,两岸双方正是基于这样一个共同的认识,本着求同存异的精神,达成了‘九二共识’,开启了1993年的汪辜会谈.”

新加坡《联合早报》刊文说:“先生用政治家的高超智慧,在二度胡连会上,巧妙地回答了台湾方面所关心的‘九二共识’,表明了方面既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的坚定性,又显示发展两岸关系的历史现实方面的灵活性,显示出高超的政治智慧.”

连战与会面后下午会见记者时,重申1992年的共识是“一中各表”,但当一位台湾记者提出在上午的公开讲话中,并未提起“一中各表”时,连战说:“我相信你不是代表来问我的”,技巧地顶了这个记者的话.

这件事,再次反映了两岸多年来的做法,各方均坚持对1992年共识的归纳,但在多数情况下,双方并不就此进行针锋相对的面对面争论.

我想,这多半是因为,在联系和接触商谈的实际交往中,在贯彻“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这个共识方面,双方并不存在重大分歧.这表现在:

(1)来往信函,无论是信函的内容,还是信函的落款、纪年,都不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字样;偶尔,海基会来函在标明海基会的地址时出现“中华民国台北市……”字样,海协均予退回,要求其改正,海基会均予以改正,删去“中华民国”字样,只写“台北市”后重发.

(2)各层次人员因进行谈判或应对方邀请前往访问时,由于一般的入境上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民国”字样;为此,经双方换文达成协议,自己方为入境的对方人员、代持入境.这样,入境方的人员就可以避开入境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民国”字样.

(3)双方会谈时的用语和会谈地点、室内布置等,也均避开上述称谓和旗帜.

1992年共识是在台湾当局明确承诺“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之后形成的.李登辉在后来的讲话中把“坚持”改成“追求”,就为背弃“九二共识”发出了明确的信号.

写到这里,我不禁回忆起与此相关的一件事.

第八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举行,我作为全国政协常委出席了这次会议.政协的工作人员,希望我在会议进入大会发言阶段时,就汪辜会谈的情况向常委们做一介绍.我在会上做了40分钟的发言,内中涉及两岸达成的“各自以口头方式表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的共识,以及在这个共识的基础上汪辜会谈时签署的四项协议.

当天大会结束,走出政协大楼常委会会议厅时,台湾省籍政协常委张春男特地走过来对我说:“这次签的四个协议是最后的四个协议,以后你们再也不可能签协议了.”张常委来大陆不久,他与包括民进党在内的台湾本土势力有较多联系,我当时对他的话将信将疑.但事后证明,从1993年4月汪辜会谈后到我离开台办止,确未能再签任何协议.看来,张春男早已从台湾本土政治势力那里获得了信息:李登辉要背弃“九二共识”了.

1999年7月9日,李登辉公开抛出“两国论”,辜振甫在第二天公然声称,两岸本来就是“两个独立的政治实体”,两岸会谈就是“国与国会谈”.当时我正在香港主持海协主办的“中国和平统一研讨会”.7月12日,我在香港回答关于李登辉“两国论”的谈话时说:“台湾当局领导人讲过‘一个中国’是他的最高原则,讲过要反对‘两个中国’,言犹在耳,怎么现在变成‘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了呢?海基会的那位负责人去年10月在上海讲到,心中只有‘一个中国’,现在怎么也附和起‘国与国的关系’说法呢?作为政治人物,讲话要有信用,这种不负责任的言论,只会给台湾的安定带来危害.”“一个中国是两岸之间关系稳定的基础,也是交往和合作的基础.把两岸的关系说成是‘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是对一个中国原则的粗暴破坏;海基会某负责人附和这种说法,是对1992年共识的粗暴破坏.”(以上见1999年7月13日《人民日报》)

同一天,《人民日报》刊登了汪道涵希望辜振甫就两岸会谈是“国与国会谈”说法予以澄清的谈话.汪道涵说:“这种说法使海协、海基的接触、交流、对话的基础不复存在.”用汪道涵名义发表的讲话,用了由于辜振甫的话而使“海协、海基的接触、交流、对话的基础不复存在”的措词,明显表达了如辜振甫不澄清,的接触、交流、对话将停止的

含义.

汪道涵发表上述讲话后,辜振甫迟迟不予回应,经过18天的策划之后,台湾当局抛出了《辜董事长谈话稿》,于7月30日下午由海基会来函附来.这个“谈话稿”,继续鼓吹李登辉的“两国论”,还把1992年共识“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的口头共识歪曲为“一个中国口头上各自表述”,实际上把“两国论”也解释成不违背“一个中国口头上各自

表述”.

收到《辜董事长谈话稿》后,我和海协的同志立即一起商议,当晚加班,起草了《海协会负责人就所谓“辜董事长谈话稿”发表谈话》.此谈话经时任国台办主任陈云林、汪道涵审阅后报时任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批准,于7月31日发表.

海协负责人指出:“这个‘谈话稿’进一步鼓吹李登辉的所谓两岸关系是‘特殊的国与国关系’的谬论,再次暴露了李登辉顽固分裂中国的图谋,严重恶化了两岸关系,并使接触、交流、对话的基础不复存在.李登辉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谈话稿’还别有用心地将1992年达成的‘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的口头共识歪曲为‘一个中国口头上各自表述’,这是枉费心机的.”“鉴于海基会于7月30日下午来函所附‘谈话稿’严重违背了海协与海基会达成的‘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共识,海协不予接收,已正式

退回.”

由于的共识不复存在,自此以后,的实质被迫停止;直到2008年3月马英九当选,承诺遵守“九二共识”后,才恢复运作.

2000年5月20日,经政治局常委会原则批准的台办、国务院台办的受权声明中,明确要求台湾地区领导人接受关于“各自以口头方式表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的共识.2002年,钱其琛第一次用赞赏的语言评价1992年共识,认为它“体现了妥善处理分歧、有效打破僵局的政治智慧”.此后,在国务院领导层中分管台湾工作的国务委员唐家璇,也发表过类似讲话.2005年5月,在北京会见亲民党主席宋楚瑜,作为最高领导人,第一次用“发挥政治智慧、照顾各方利益”的积极评语,肯定了“各自以口头方式表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

共识.

2012年,“九二共识”写入十八大报告.报告明确指出:“我们要始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大陆和台湾虽然尚未统一,但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从未改变,国家领土和主权从未分割、也不容分割.两岸双方应恪守反对‘’、坚持‘九二共识’的共同立场,增进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共同认知,在此基础上求同存异.对台湾任何政党,只要不主张‘’、认同一个中国,我们都愿意同他们交往、对话、合作.”(编辑 杨琳)

作者: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原常务副会长、台湾工作办公室原副主任

本文由党史研究室李树泉编审协助整理

原则论文参考资料:

毕业论文的选题原则

综上所述,此文为关于原则方面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海峡两岸和一个中国原则和由来相关原则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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